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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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医发[2014]35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
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4〕35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4〕63号)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标语
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建立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相关规定,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立,依法推进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4〕63号)要求,结全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任务
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我区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贯彻落实,向全社会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抛弃病死畜禽和加工、出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认识;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
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出售、收购、加工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的违法行为,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活动时间和要求
(一)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将2015年1月份作为重点宣传月。
(二)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宣传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措施,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宣传。
三、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包括《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等。
(二)相关政策。包括《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2〕185号)等。
(三)有关工作成效和经验。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过程中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无害化处理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做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等。
四、活动形式
(一)在城市街道,苏木乡镇、嘎查村主干道,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农贸市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张贴宣传挂图,刷写宣
传标语,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屠宰场、农贸市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发放无害化处理明白卡、知识手册等,确保无害化处理法规、政策进场入户。
(三)利用各种媒体报刊,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知识。
(四)结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围绕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典型违法案例,特别是近年来公安部门查办的刑事违法案件以及监管人员渎职案件,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现场宣讲相关案例,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咨询解答。
(五)组织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培训,落实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结合自治区官方兽医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组织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知识竞赛等。使广大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好各项措施,活动的调度等,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双语宣传报道。结合区情在蒙古族集中居住的地区要充分运用双语宣传,进一步提高宣传的效果。要加强与本地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和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按照农业部的要求,2015年1月份的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盟市要全面总结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