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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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农法发(2003)83号
为了推动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带动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畜牧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内蒙国税局、内蒙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
4、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应达到不欠农牧户农畜产品收购款、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与农牧户通过合同、契约或中介组织等建立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带动农牧户的数量在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当地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总量的6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自治区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
1、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由自治区农业厅牵
头,协调自治区畜牧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自治区供销社等十一个部门组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农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2、申报。
(1)申报原则:凡符合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的加工、流通和科技企业以及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自愿申报,作为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申报材料准备: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提供相关的证明;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企业的带动能力由所在盟市农经部门提供。
(3)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请,经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市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各盟市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广泛征求计划、畜牧、经贸、外经贸、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请企业的意见。经盟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向自治
区农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3、认定。
(1)认定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对各盟市所报重点龙头企业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和评选,然后提交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2)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4、运行监测与管理。
(1)重点龙头企业在十五期间稳定在80个左右,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2)建立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被评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材料应包括与申报材料相同的内容,监测材料应在当年2月份上报自治区农业厅。非监测年由龙头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农业厅按照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和运行监测办法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提交全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4)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龙头企业的推荐采取逐级择优推荐的原则。国家
级重点龙头企业只能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
三、切实加强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转换职能,创造良好的法制政策环境,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地落实有关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形成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合力;要积极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让龙头企业把精力集中在开拓市场,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户上;要大力扶持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和经济人队伍,使其成为龙头企业和农牧户联系的纽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畜产品质量监督监测体系,为农畜产品加工业保驾护航;对重点龙头企业要实行挂牌保护,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龙头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