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中石油HSE考试(简答题)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安康杯”知识竞赛题简答题一、安全经验分享读本和安全第一的实践读本1.集团公司HSE管理九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案:1)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2)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3)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4)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5)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6)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7)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8)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9)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2.如何理解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答案: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是一切HSE工作的基础,也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一项岗位职责。
任何作业活动之前,都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员工应主动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熟知岗位风险,掌握控制方法,防止事故发生。
3.集团公司六条禁令是什么?答案: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4.有感领到的具体表现可通过“七个带头”,请回答“七个带头”的具体内容。
答案:1)带头宣贯HSE理念;2)带头学习和遵守HSE规章制度;3)带头制定和实施个人安全行动计划;4)带头开展行为安全审核;5)带头讲授安全课;6)带头开展危害因素识别;7)带头开展安全经验分享。
5.属地管理是对属地内的管理对象按标准和要求进行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
属地如何划分?答案;属地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划分:1)工作区域划分,主要针对基层人员;2)资产(装置/设备)划分,主要针对直接作业(使用)人员。
3)职能权限划分,主要针对各级管理人员;4)主雇关系划分划分,主要针对外委检修和施工项目。
6.属地主管的职责有哪些?答案;各级属地主管的职责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及工作程序,完成本岗位描述中各项工作和任务;2)签发权限范围内作业许可并进行条件确认;3)对作业对象进行危害识别、评价,对安全隐患实施排除、隔离;4)对分包商员工进行风险告知和现场监管,对危险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5)对管辖区域的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性能和防护设施完好;6)对隐患、事故及时合理处置和报告,主动进行调查及整改;7)对区域内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8)完成直线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3.国土局考试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模块
国土局考试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模块一、判断题1.符合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标准的三项要求中的任意一项的,考核认定为合格。
(×)2.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3.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6.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7.基本农田可用于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8.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9.特殊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可不必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10.土地复垦的义务人是用地单位和个人,验收者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1.乡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根底的土壤改良。
(×)12.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但由国务院批准免除的除外。
(×)13.目前,我国农用地整理包括两种形式:综合整理、专项整理。
(√)14.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15.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16.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由国家征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鄂财环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耕地保护资金根据收支状况、实际需要及财力允许,从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省级耕地开垦费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耕地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耕地保护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鄂自然资办文〔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206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势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数据资料和日常执法发现、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线索来源,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分类实施整改,依法依规处置,消除违法状态,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
二、整治重点(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
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其中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依法依规移交。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鄂政办发〔2018〕51•【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执法严格,投入多元、全民共享,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着力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管理(一)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规划引领。
进一步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注重湿地、森林、地质遗迹、珍稀特有物种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分布特性整合提升已建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小区,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的联通性。
2020年之前制订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01.06【实施日期】1993.0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郭树言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保证农业生产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系指本地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规划人口高峰年内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国家对本地区农产品的需要所必须确保的稳产高产农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下称保护区),加强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农田的地力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四条划定保护区应在市、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同下)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制订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
保护区内的农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保护标志,制订保护措施,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五条保护区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非保护区内,应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保护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划为保护区的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
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的耕地内建房、建坟、采矿、挖沙、取土、建窑。
经批准征(拨)用保护区内耕地的,除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外,凡占用一亩,由用地单位开垦两亩。
无后备资源开垦的,由用地单位按被征(拨)用耕地年产值(年产值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下同)的五倍交纳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耕地撂荒,充分挖掘保供潜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就做好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统筹利用撂荒地的重要意义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
这一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对我国农情粮情的深刻把握,也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对解决14亿人口吃饭问题的为民情怀。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既要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也要防止撂荒等耕地资源隐形浪费,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利用好撂荒地,优先种植粮食作物,把有限的耕地资源用足用好。
二、有序推进撂荒地综合利用(一)摸清底数。
一是开展全面排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开展耕地撂荒情况排查工作。
工作务必要深入细致,以村为单位,一户一户查,一块一块查,标识每块撂荒地的承包户及位置、面积、类型等信息,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块。
二是建立工作台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对撂荒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建立电子信息台账,做到可查询、可定位。
每个市、州、县(区)都要建立一个撂荒地利用的信息台账。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9•【字号】武政办〔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9日武汉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等文件和会议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也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
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勇于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体制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生态保护,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我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工作任务(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1.压实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鄂环发[2011]2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1.09.15【实施日期】2011.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1]2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自1982年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区----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全省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64个,为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机构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土地权属不清等,极大地制约了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高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试行)为提高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状,制定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管理评估考核范围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按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6号)执行。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
基本农田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农业、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规划实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使用土地。
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和调整土地规划。
第五条乡(镇)土地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公告。
土地规划可印制成册。
土地规划公告包括规划目标、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期限和范围、批准机关和时间等。
第六条实行建设用地预审制度。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选址、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方案、地质环境评价和压覆重要矿床等情况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有符合建设用地预审要求的上述内容。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以及涉及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并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执行计划,不得供地。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批次报批并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集中预审。
第九条建设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土地利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第三章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四章耕地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土壤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生长适宜性、安全性和持续性的能力。
第三条耕地质量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农田防护林规划等相衔接的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导并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耕地质量保护的基础性、适用性、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科技投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城市规划常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介绍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对地理、经济、建筑、交通、历史、美学、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当前规划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很快,为保证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有效工具,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常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7.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5.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6.城建监察规定:1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2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常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1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15.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416.防洪标准 GB 50201---94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18.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1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三、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城市绿化条例>19.<风景名胜区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6.<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7.<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四、地方城市规划常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北京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62.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3.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5.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7.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天津8.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9.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10.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11.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13.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1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15.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16.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17.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18.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上海19.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1.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深圳2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2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5.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6.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重庆2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8.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9.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30.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1.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32.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93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34.重庆市城乡规划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导则(试行)35.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试行)36.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37.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38.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39.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40.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41.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42.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43.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44.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10广东4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4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47.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48.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试行)4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50.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5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52.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53.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5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15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57.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山东58.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59.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60.<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4月讨论稿)61.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6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63.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6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65.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1266.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67.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68.山东省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技术纲要(试行)69.山东省建委、省文化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内容与要求(试行)70.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71.济南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成果管理技术规定72.济南市市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备案暂行规定7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5.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76.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1377.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78.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79.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80.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福建81.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82.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83.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84.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总则85.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86.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1487.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增补别墅技术标准的通知88.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南89.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90.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91.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92.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9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94.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试行)=95.临街门面长度控制的解释=96.<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15=97.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98.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99.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0.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规定(草稿) =101.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湖北102.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03.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04.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105.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106.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技术导则16107.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108.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09.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0.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11.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112.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1991)113.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1)11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四川115.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16.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17.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71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119.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120.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21.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22.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123.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2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25.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6.成都市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暂行规定127.<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129.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18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130.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31.成都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试行)132.成都市城市规划三维模型数据标准(试行)贵州13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13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5.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云南136.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137.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8.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139.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140.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江西14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42.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则管理条例14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14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145.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46.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147.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49.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150.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151.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152.关于总平面绘制和停车场(库)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15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54.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55.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56.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浙江15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8.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1160.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6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62.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63.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6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6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6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67.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68.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169.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70.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22171.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172.关于杭州市区村镇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173.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74.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75.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176.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177.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78.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179.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80.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181.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河北18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18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18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试行)185.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186.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187.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188.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18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190.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4191.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192.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19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4.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甘肃195.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196.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197.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198.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200.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201.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25202.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4.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5.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辽宁206.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7.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8.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209.大连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吉林210.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211.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12.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6213.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21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15.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黑龙江216.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17.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21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0.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2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22.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7223.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4.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5.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26.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安徽227.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2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9.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30.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231.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32.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3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823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5.合肥市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海南236.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237.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238.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239.三亚市山边河边海边景观控制管理规定+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湖北240.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4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2924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24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998)24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246.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47.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五、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设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9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T119---9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4178--9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B 5032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30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50096 ---1999(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CJB 99---8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 31-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31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泵站设计规范 GB/T50265—9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9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9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 GB 50156-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市政工程宝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 (CECS07;8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GBJ48 -83城市公共交巡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93(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3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1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87防火安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98—98 (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0-9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1999年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9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村镇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其它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100---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T503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34。
湖北耕地管理实施方案
湖北耕地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湖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耕地资源丰富,但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等因素的影响,耕地面积逐渐减少,耕地质量也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湖北的耕地资源,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耕地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
1. 保护耕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占用;2. 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产能;3.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
三、实施方案。
1. 划定耕地保护红线。
根据湖北省的实际情况,确定耕地保护的红线,严格限制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
对于已经占用的耕地,要进行合理的补种和补偿,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2. 加强耕地质量监测。
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耕地进行质量评估,重点关注土壤肥力、水分利用、土壤保护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3. 推进耕地整治。
对于存在病虫害、酸碱度不平衡等问题的耕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整治措施,包括土壤改良、病虫害防治等,提高耕地的产能和质量。
4.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灌溉、排水等设施,提高耕地的水分利用效率,保证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5. 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加强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农民采用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6.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机制,营造良好的耕地保护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资金投入,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2. 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测;3. 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耕地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五、总结。
湖北耕地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是对耕地资源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耕地的质量和产能,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湖北省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各级部门和广大农民朋友共同努力,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贡献自己的力量。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修正)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9.27•【字号】•【施行日期】1987.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退化耕地治理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退化耕地治理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退化耕地治理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湖北省2020年退化耕地治理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地要结合实际,编制好本地实施方案,于2020年10月25日之前将本地实施方案一式三份报送省耕肥总站。
联系电话:************、************。
附件:湖北省2020年退化耕地治理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10月2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退化耕地治理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退化耕地治理与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0〕4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本省2020年退化耕地治理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统筹开展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与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试点,摸清不同区域耕地质量变化现状。
突出耕地酸化危害严重区域,科学开展分区治理,用养结合,遏制耕地退化,提升内在质量,进一步促进粮食高产稳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2020年,在利川市、长阳县、咸安区、浠水县、罗田县开展耕地酸化土壤治理试点,每个县(市、区)实施面积2万亩以上,探索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综合技术模式提升耕地质量。
到2025年,项目区退化耕地质量等级提升0.5等,酸化耕地土壤pH值平均增加0.5个单位。
湖北省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方案
湖北省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方案
一、背景介绍
为保护农田资源,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湖北省决定对基本农田进行划定验收工作。
基本农田是指依法来保护的农用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方案。
二、划定验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划定验收工作,包括划定准确性、程序合法性、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验收。
三、划定验收步骤
1.项目开展准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划定标准和程序,制定划定验收工作计划;
2.划定现场勘察:组织划定人员对划定范围进行现场勘察,详细了解土地利用状况和相关数据;
3.数据收集整理:收集土地利用图、土壤质量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对划定数据进行整理和核对;
4.卫星影像解译: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划定范围进行空间分析和解译;
5.划定结果绘制:根据勘察数据和卫星影像解译结果,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图及相关报告;
6.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划定结果进行评审,确保划定工作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
7.系统验收:组织相关部门对划定结果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程序合
法性和数据真实性;
8.结果公示:将划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9.日常监督:建立定期监督机制,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划定验收标准
1.划定准确性:划定范围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涉及的土地利用类型与
实际相符合,划定边界明确;
2.程序合法性:划定工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划定结果经相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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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分为一级和二级的基本农田。
其中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水稻田为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保护;保护区的其他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到2020年。
第三条县以上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面积的划定,调整、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查以及对非法占用农田保护区土地行为的查处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审查以及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和地力保护等工作,协同国土部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
国家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外,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地点、范围、保护等级和占用面积、编号、该范围1:1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复印件。
二、县级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保护区调整意见(含地点、土地种类、面积、地力状况等),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
三、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办理审批。
超过权限范围的,再逐级上报省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审批权限: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或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上的,报省批准;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批准,并报省国土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经批准被占用的,县级国土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占农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非保护区农田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保证保护区面积相对稳定。
基本农田调整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调整,乡(镇)没有农田可调整的,应逐级申报,可在县(市、区)、市范围内调整、调整时应从收取的造地费中按每亩不低于2500元补偿给被调整的乡(镇),用于农田建设。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其土地补偿费按我省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的高限
增加2-4倍计算补偿;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的高限增加2-3倍计算补偿。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所增收的土地补偿费划出30%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建设。
其余按土地补偿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集体生产。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开垦与所占耕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以下标准缴纳或补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费(即《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基本,下同):一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8-20元;二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17元。
具体标准经市、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造地费由市、县国土部门代收,财政部门专帐单列管理。
造地费实行分级管理使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各项设施维护建设,开荒造地,围垦造田。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交通、能源、通讯、国防军工、公共福利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省计划、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可以按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减免造地费。
第九条一级基本农田不得改挖鱼塘和改种水果等其他经济作物。
确需在二级基本农田内改种木本水果的,应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审查分别签署意见后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每宗10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每宗100亩以下50亩以上的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每宗5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保护区的农田建成稳产高产农田,并建立农田地力升降奖罚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关环境保护和施用肥料等规定按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责任制,纳入各级领导年终政绩考核主要内容,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因工作失职致使基本农田受到破坏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第五条规定,超越权限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木本水果的,由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耕作条件或负责恢复原耕作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