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上网版)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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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柳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9〕8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指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四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科学的原则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特征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三)方便市民的原则临时停车场设置应根据市民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方便市民出行时停车。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8030% 30% 0.70 28% 30% 0.60 24% 30% 多层 1.80 29% 30% 1.80 29% 30% 1.70 27% 30% 高层 3.50 23% 30% 3.50 23% 30% 3.20 22% 30%工业、仓库建筑2.20 50% 2.20 50% 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商业建筑低层 1.30 45% 25% 1.20 42% 25% 1.10 40% 25% 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6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1.80 35% 30% 1.6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30 28% 30% 3.20 25%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1.80 32% 30% 1.60 30% 30% 1.50 28% 30% 高层 3.20 28% 30% 3.00 25% 30% 2.80 22%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00 35% 30% 1.8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2% 30% 3.20 30% 30% 3.00 28%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00 32% 25% 2.00 32% 25% 1.80 30% 25% 高层 4.00 30% 25% 4.00 30% 25% 3.80 28% 25%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90 31% 30% 0.80 29% 30% 0.70 27% 30% 多层 1.90 32% 30% 1.90 32% 30% 1.80 30% 30% 高层 3.80 25% 30% 3.80 25% 30% 3.50 23% 30%工业、仓库建筑2.40 50% 2.40 50% 2.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商业建筑低层 1.40 48% 25% 1.30 45% 25% 1.20 42% 25% 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00 42% 25% 4.50 40% 25% 4.00 38%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80 45% 25% 2.6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2.10 38% 30% 1.80 35% 30% 1.60 32% 30% 高层 4.00 32% 30% 3.50 30% 30% 3.30 28%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2.10 35% 30% 1.80 32% 30% 1.6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20 28% 30% 3.00 25%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20 38% 30% 2.00 35% 30% 1.80 32% 30% 高层 3.80 35% 30% 3.50 32% 30% 3.20 30%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40 35% 25% 2.40 35% 25% 2.20 35% 25% 高层 4.50 33% 25% 4.50 33% 25% 4.20 30% 25%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在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75-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0月8日1 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我局制订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容)。

理由及依据:规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柳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尤为重要。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判断、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深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求变,坚定向海图强,加快开放发展,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预期目标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柳州数字化城管理考评细则

柳州数字化城管理考评细则

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2009)、《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2008)标准,根据《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柳政发〔2012〕59号)精神,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专业部门。

本细则所称的专业部门,是指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包括市级委办局和各企业等)。

第三条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为考核主体,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立案、处置、结案的标准和要求,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考核评价分为月评价、季度评价和年度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城管办定期向各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一)考核评价指标考核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未处理数、超时处理数、反复发案数、二次派遣数、返工数、媒体曝光数;比率指标包括延期率、反复发案率、返工率、公众举报率、平台工作等(具体指标说明及评分方法详见附件)。

(二)评分方法1.月度评分城区(管委会)月综合得分=未处理(25分)+超时处理(20分)+反复发案(3分)+返工(5分)+二次派遣(5分)+延期(5分)+继续办理(5分)+媒体曝光(2分)+公众举报(5分)+专项考核(5分)+平台工作(5分)+市局系统督查(15分)。

市级各专业部门(含委办局、企业)月综合得分=案件未处理(35分)+案件超时处理(30分)+继续办理(5分)案件返工(10分)+二次派遣(5分)+延期率(5分)+公众举报(5分)+平台工作(5分)。

2.季度评分城区(管委会)季度得分=(月综合得分累计+复核修正值)÷3×90%+《城区(管委会)城市管理信息中心推动处置(宣传)工作评分标准》得分×10%。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消防专项规划说明书

消防专项规划说明书
1.镇政府大院作为全镇行政中心,集中了镇人民政府、司法所、计划生育办公室等行政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防护地区,没有配置市政消火栓等基本消防设施。在规划中,必须充分考虑政府的消防要求,完善消防设施配套,保障行政单位的安全。
1.文教路、河边街集中了镇信用社、邮政支局、财政所、供电所、车站、饭店,周边居民建筑多为砖混结构等。消防配套缺乏,消防隐患严重,如发生火灾,可能导致“火烧连营”。
主要表现在:
1.缺少专职消防队,消防监督机构警力有限,消防管理工作薄弱,不能适应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
1.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配套严重不足,落后于城镇发展速度,不能满足有效保障消防安全的需求。
3.随着城镇居民和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使用家用电器、液化石油气、机动车辆不断增多,加之不少用户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家庭火险因素增加。
3.尽管消防事故发生的频率低,但一旦发生,消防队员必须参与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危险性高的消防工作,而镇区组建的志愿消防队,队员的待遇并未得到相应的提高与保障,这同样不利于激发队员的工作激情。如何提升消防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热情,将是今后推动消防工作顺利开展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3
3
***日常供水由***自来水厂为***的镇区以及周边居民区供水。
表3-1***学校、幼儿园统计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地址
建筑数量(栋)
备注
1
黄江学校
***文教路
6
九年一贯制学校
1
***中心幼儿园
***文教路
4
公办幼儿园
(1)旅馆、饭店
***旅馆、饭店数量较少,但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经营问题,且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缺乏,除配备少量灭火器以外,基本上无其他任何消防设施器材,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最终)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最终)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规划总平面及建筑单体〕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规划设计与审批的标准性、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我局决定推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电子报批工作。

为配合规划电子方案报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 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5年8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我局采用的电子校核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总平图1、根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我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绘制出地块内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

如果布置全民健身场地和公共活动空间,那么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车场车位室外停车场,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

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室外采用复合式停车,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数。

停车位,分别绘制出符合要求的车位范围外轮廓。

6、主体轮廓〔1〕以粗实线〔1个绘图单位宽度〕绘制出裙房、塔楼、地下室基底的外轮廓,不得将与基底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水箱,建筑层平面剖面图内容的电梯、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2〕架空层、局部公建须说明清楚平面范围及其公建类别〔大类和小类〕。

7、建筑附属〔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矩形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等的建筑部件。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文字号】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实施日期】201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9年1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炜2019年5月27日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目标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4.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协调发展;2.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听取市民意见,形成共识,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推动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5.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程序1.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调研:采集城市发展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市民需求调查,形成规划编制的基础;(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等;(3)方案审核:组织专家对编制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4)方案修改: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5)方案批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规划编制方案;(6)方案公示:将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7)正式编制:根据批准的方案,正式编制城市规划。

2. 规划实施程序(1)规划审批:对规划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3)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4)规划修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和更新;(5)规划公示:将修编后的规划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编制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2)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并监测评估;(3)公众参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共识;(4)法制化和规范化:规划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精编【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编【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文本1010学习资料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文本1010学习资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文本·图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目录总则 (1)第一章目标与策略 (3)第一节更新目标 (3)第二节更新策略 (4)第二章更新方式与改造功能 (8)第一节更新方式引导 (8)第二节改造功能引导 (10)第三章密度分区与城市设计 (12)第一节密度分区指引 (12)第二节城市设计指引 (14)第四章配套设施与综合交通 (16)第一节完善配套设施体系 (16)第二节优化综合交通体系 (17)第五章保障性住房配建 (20)第一节配建原则 (20)第二节配建比例 (20)第六章近期重点地区 (22)第一节重点地区划定 (22)第二节分类改造指引 (22)第七章实施机制 (25)第一节强化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管理 (25)第二节构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 (26)第三节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保障体系 (26)第四节健全城市更新工作体制机制 (27)第五节建立城市更新实施评估机制 (28)附件1:近期重点地区改造指引 (29)附件2: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36)附图一:区位分析图 (63)附图二:“三旧”用地现状分布图 (64)附图三:“三旧”改造规划图 (65)附图四:“三旧”改造用地功能布局图 (66)附图五:密度分区指引图 (67)附图六:城市设计指引图 (68)附图七: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图 (69)附图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图 (70)附图九:综合交通规划布局图 (71)附图十:保障性住房配建指引图 (72)附图十一:近期重点地区图 (73)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柳政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日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按照“一次委托、综合测绘、成果共享”要求,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测绘服务,并按要求分别向相关审批部门推送测绘成果供其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的范围为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制度并收集汇总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为项目业主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负责综合测绘统一监管,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综合测绘中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和不动产测绘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眉山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8-15 16: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都市规划有效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原则,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眉山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旳规划管理工作。

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城及产业园区旳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具体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旳,按已明确旳指标执行;控制性具体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具体规划旳,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一环路内旳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旳前提下,经批准可合适调节控制指标。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畴内旳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旳控制性具体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旳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具体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旳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眉山都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

(详见附件4)一分区:一环路以内区域。

二分区: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

三分区: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

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

第七条本规定未涉及旳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都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旳拟定根据已批准旳控制性具体规划。

控制性具体规划尚未覆盖旳,按已批准旳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都市规划拟定,建设用地重要用途和功能,根据《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进行管理。

建设用地旳划分、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具体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旳,按控制性具体规划执行;控制性具体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旳,根据表2旳规定拟定兼容范畴。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柳政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3日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柳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等经济、社会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部分: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获得、工业厂房的建成和投产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退出。

本规定所称长期租赁,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简称承租人)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CJJ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CJJ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批准部门及日期 即将修订 即将修订 即将修订
பைடு நூலகம்
强制执行日期
单 行 本 数量 库号 2 1033 2 1 1001 2 1042
备 注 总图室3本
下发科室人员名单
动力室4本
即将修订 即将修订 即将修订
1999年8月1日
2 2 2 2 2 1 4 2
79 977 15 63 89 1037 72
84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85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86 87 88 89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规范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标准规范规程编号 现 用 被代替 CJJ75—97 CJJ/T76—98 CJJ77—98作废 CJJ/T78—97 CJJ79—98作废 CJJ/T80—98作废 CJJ/T81—98 CJJ/T82—99 CJJ83—99 CJJ84—2000作废 CJJ/T85—2002 CJJ/T86—2000 CJJ/T87—2000 CJJ/T88—2000 CJJ89—2001
张奎(09.10.19)、
CJJ30-2009
CJJ32—89 CJJ33-2005 CJJ34-2010 CJJ35—90作废
2009-9-15建设部 即将修订 2005-2-5建设部 2010-7-23 建设部
2010年3月1日
96下架
CJJ33—89 CJJ34—2002
2005年5月1日 2011年1月1日
CJJ69—95(98年局部修订)版 2003局部修订 CJJ70—96 CJJ71—2000 CJJ72—97 CJJ73—97 CJJ74—99
序 号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居住区规划漫谈——打造有情感的生活家园》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居住区规划漫谈——打造有情感的生活家园》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绪论单元测试1【单选题】(20分)以下不属于居住区规划漫谈的教学目标的是A.新B.通C.变D.懂2【判断题】(20分)居住区规划漫谈比一般居住区规划内容上更关注生活感、规范性和实践法A.对B.错3【多选题】(20分)以下属于居住区规划漫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是A.案例分析B.提出问题解决问题C.讲故事D.工作提纲4【多选题】(20分)居住区规划的教学目标分为三方面A.能力目标B.情感目标C.素养目标D.知识目标5【多选题】(20分)居住区规划漫谈的知识教学目标包括A.设计原则B.研究内容C.设计规范D.设计步骤第一章测试1【多选题】(10分)街区分级模式的优势有哪些A.街坊面积小,邻里交往机会多B.与城市联系度高,综合性强C.路网结构密,与外部联系性强D.居住单位小,便于管理2【判断题】(10分)邻里中心是西方居住区发展中的重要模式阶段A.对B.错3【多选题】(10分)街区制的城市界面系统特征有哪些?A.小街区B.窄断面C.密路网D.打开居住区围墙4【判断题】(10分)2016年2月6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提升街区路网结构。

A.对B.错5【单选题】(10分)以下选项不属于居住区发展未来趋向的是A.生态化B.集约化C.封闭化D.智能化6【单选题】(10分)以下对佩里的邻里单位规划规划原则描述不正确的是A.邻里单位的中心建筑是小学B.保证儿童上学距离不超过半英里(0.8公里)C.以小学的合理规模控制邻里单位的人口规模(8000人,3500—4000人。

)D.邻里单位四周为城市道路包围,城市道路不穿过邻里单位内部7【判断题】(10分)邻里单位内小学附近设有商店、教堂、图书馆和公共活动中心,1500—2000人组成的社区,废除家庭小生产,以社会大生产替代。

A.错B.对8【判断题】(10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中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进行指引:对于建筑设计,应以地区及城市的全局视角来审视建筑设计的相关要素,有效控制高度、体量、材质、色彩的使用,并与其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A.错B.对9【多选题】(10分)居住区建筑布局,应结合用地特点A.符合当地的地域特征、文化特色B.延续城市肌理C.加强群体空间设计D.呼应城市界面10【单选题】(10分)西方居住区发展的核心A.文教建筑B.公共空间C.以人为本D.邻里空间第二章测试1【多选题】(10分)以下关于“三圈一坊”涵盖内容表述正确的是A.居住组团B.居住街坊C.15、10分钟生活圈居住区D.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2【判断题】(10分)街区尺度的约束:以居住组团为基本生活单元,同时限定了居住街坊的规模和尺度A.对B.错3【单选题】(10分)以下哪项是对10分钟生活圈描述不正确的?A.步行距离500米B.居住人口15000-20000人C.住宅数量5000-8000套D.2个10分钟生活圈=1个15分钟生活圈4【判断题】(10分)新标准适用范围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修改为“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A.对B.错5【多选题】(10分)居住区规划成果中分析图包括:A.基地现状及区位关系图B.规划设计分析图C.基地地形分析图D.销售定位分析图6【多选题】(10分)影响居住区规划结构的主要因素包括A.绿化景观B.居住区用地规模C.居住区地形地貌D.道路交通系统7【多选题】(10分)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原则A.归属感和认同感B.物质舒适性C.安全需求D.美学需求8【单选题】(10分)我国当代居住区划分最小的单位是A.15分钟生活圈B.居住街坊C.5分钟生活圈D.10分钟生活圈9【判断题】(10分)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0000——100000人A.对B.错10【判断题】(10分)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住宅套数规模为5000——8000套A.错B.对第三章测试1【判断题】(10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要求可以把城市居住用地分成四类。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1010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1010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1010〔2020年8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治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都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都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操纵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都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依照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操纵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操纵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可在参考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操纵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2〕上述表格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运算。

〔3〕新区及旧区的界定范畴见附录。

〔4〕市区内居住建筑原那么上不再考虑低层形式,仅在部分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实施中依照需要对远郊农民安置采纳低层住宅小区形式〔操纵建筑容积率许多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应达到30%〕。

〔5〕商住综合楼项目中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许多于15%〔否那么按照居住建筑指标操纵〕,高层商住综合项目中建筑主楼部分〔即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的投影密度应不大于22%。

〔6〕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居住建筑或商业住宅混和建筑,其建筑规划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联动操纵,按照表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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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2010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参考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2)上述表格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3)新区及旧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4)市区内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再考虑低层形式,仅在部分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实施中根据需要对远郊农民安置采用低层住宅小区形式(控制建筑容积率不少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应达到30%)。

(5)商住综合楼项目中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不少于15%(否则按照居住建筑指标控制),高层商住综合项目中建筑主楼部分(即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的投影密度应不大于22%。

(6)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居住建筑或商业住宅混和建筑,其建筑规划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联动控制,按照表二管理。

表二-1 新区居住建筑规划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控制表表二-2 旧区居住建筑规划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控制表表二-3 新区商住混和建筑规划强度和建筑密度控制表表二-4 旧区商住混和建筑规划强度和建筑密度控制表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空间中有关商业、娱乐、市场等经营性用房和住宅地下室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本规定控制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多层及高层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2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3000平方米。

(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其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划定的旧城保护区内(5.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但对经市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可按原房屋产权面积核批重建(社会公益性设施项目除外)。

(二)在划定的规划严格控制区内(33.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时,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7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三)在旧城保护区和规划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如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具体控制要求,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小于10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四)原有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大于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公共通道;处理好供水、供气、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五)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时,因为历史原因形成,无法满足本规定有关间距等控制要求的,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六)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层高不得大于3.6米。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同一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间距控制,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项规定。

第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20米的,其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5倍,且不小于6米;东西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5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5米。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上部居住用房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五)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旧区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6米,在新区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45倍,且不小于7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

山墙上开启窗洞的,间距应适当加大,其增加值不小于最小规定值的20%,且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洞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项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新区:24×1.0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4米旧区:24×0.9+(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35米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对于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还应结合项目日照分析来确定相应的高层建筑间距。

2、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新区:24×1.0+(较高建筑高度-24)×0.25米旧区: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2米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5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本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相邻较高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新区:24×1.0+(较高建筑高度-24)×0.2米旧区: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15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4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3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3、高层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间距旧区不小于13米,新区不小于15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且不少于建筑山墙面宽度。

(本款仅适用于建筑高度60米以下,且建筑长边尺寸不大于60米,建筑短边尺寸不大于18米的高层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且不少于建筑山墙面宽度。

(本款仅适用于建筑高度60米以下,且建筑长边尺寸不大于60米,建筑短边尺寸不大于25米的高层建筑)。

(五)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控制标准乘0.8倍折减。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按上述规定计算高层建筑间距时,有关高层建筑在主要朝向上建筑长度不大于60米,如大于60米还应结合项目日照分析来确定相应的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在符合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七条在城市旧区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中,确因地形、环境等条件限制难以按照第十五条控制高层建筑间距时,有关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满足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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