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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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条件和程序、 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 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 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 证明;
•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 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删除);
•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2020/9/1
民政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养老学院
0130-61591716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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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 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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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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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
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 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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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 第三章 内 部 管 理
•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 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 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 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 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 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
•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 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 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 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 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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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该《办法》分 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 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设立申请书; •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 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 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条件和程序、 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 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 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 证明;
•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 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删除);
•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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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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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 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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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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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
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 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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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 第三章 内 部 管 理
•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 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 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 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 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 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
•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 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 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 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 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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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该《办法》分 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 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设立申请书; •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 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 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