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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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律审核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三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加强对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所有方面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所有合同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原始合同负有保管存档责任。

第六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七条法审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合同法》规定中的其他约定。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合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法审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法审部门进行

审核。有关材料不全的,法审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第十条审核意见审批。合同由提交合同文本的经办人开始签署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相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送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法审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审核期限。销售合同原则上应在开始办理合同当日内完成对合同评审及相关工作的程序。如确因某个人的缺席在OA或钉钉确认后同样认可合同有效,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三个工作日完成。

第四章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对合同文本的审查情况,发审部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

(一)同意(或无异议)通过:对内容合法、条款齐备、履约条件有利,且无重大遗漏或明显法律风险的合同,签署同意(或无异议)。

(二)退回修改:对存在有重大遗漏且不宜直接修改的合同文本,可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退还合同承办部门按要求修改;重新审查时,重点审核对应当修改的内容是否修改并符合相关要求。根据修改情

况,签署通过或再次修改的意见。

(三)原则通过:对垄断行业提供的“霸王条款”式合同文本,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以有利于预防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发生。

(四)保留意见(弃权):对个别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的合同,若流程否决将不利于公司长远经营与运作,可在提出明确的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见的前提下,签名通过。

(五)流程否决: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错误的合同,如若签订或履行,将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应明确指出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拒绝签名。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审查或决定。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人事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四条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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