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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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配额分配方式是复杂的。就鞣皮而言,配额总量 被分为“普通配额”(年配额总量的95%)和“保留配 额”(剩下的5%)。有资格取得配额的人包括从事生 产、销售和进口鞣皮和相关产品的公司和个人。 普遍配额被分配给前一年或者两年内取得配额的申请人。 当被要求的总量超过了配额的时候,每个申请人就按比 例对配额进行分配。被保留的配额被分配给那些在上一 年没有申请普通配额和保留配额的人。 利用上面的办法分配的配额的剩余部分和被返回的没有 使用的部分被重新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申请人。对于农 产品来说,配额的分配建立在对过去的进口和现在以及 将来的计划的进口的基础之上。 一些对于申请人的资质的要求是按照产品和市场的特点 被规定,以保证向终端用户提供被许可的货物。日本关 税配额制度的最近改革包括1999年4月将大米配额的关 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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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一)日本对外贸易的主要法律概述 日本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体系包括作为基本法的《外汇 及对外贸易管理法》和具体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进出 口交易法》,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贸易保险法》、 《日本贸易振兴会法》等,此外,根据有关进出口的法 律,日本政府还颁布了《输入贸易管理令》和《输出贸 易管理令》,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有经济产业省颁布 的《输入贸易管理规则》和《输出贸易管理规则》。

日本规范外贸活动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颁 布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70年代后期,日 本着手对《外管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并将其与 原《外资法》合并起来,成为一部新的《外管法》, 于1979年12月18日颁布,并于次年12月1日生效。 新的《外管法》规定,日本的外汇、外贸等对外交 易活动基本上可自由进行,政府部门只在必要时对 其进行最低限度的管理和调控。


(二) 日本关税制度 关税仍然是日本主要的贸易政策工具。绝大多数的进口产品 都是免税或者低关税。 在2000年,简单最惠国关税税率平均水平为6.5%,在2009 年乌拉圭回合关税缩减完全实施的时候,这个数字将下降为 6.3%。 日本的关税表包括三种不同系列的税率:
◦ 法定税率(包括普通和暂时税率), ◦ WTO约束税率,和普惠制优惠税率。
◦ 三、日本的外贸法律制度对我国外贸法修改的启示
1. 协调型的贸易管理模式
日本的贸易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协调性,政府的主要贸易管理职 能就是通过协调政府各部门、各种企业和产业团体、各种进出口协会之 间的关系,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同时指导企业的贸易决策。 ◦ 日本政府认为行政指导是贯彻贸易政策的有效工具。日本政府在制定和 颁布一项贸易政策或者法律的过程中,通常会广泛地吸收社会各界和更 方面人员的意见,以实现科学决策的目的。 ◦ 日本的进出口协会,名义上虽然是民间团体,但是在制定进出口政策, 防止进出口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协助解决进出口贸易的纠纷方面都起着 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也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于某些对外贸易行为进 行管理。

二. 日本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进出口贸易的管制 1. 进口贸易管理 日本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52条授权政府可以 采用政令的形式要求进口货物的当事方有义务获得 许可。


日本政府颁布的《出口贸易管理令》第2条规定,进口 商从外国进口下列商品须获得经产大臣(或授权外汇银 行)或指定主管部门的大臣、长官的事前确认。

(六)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 日本的贸易促进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出口保险制 度,一个是贸易振兴会的制度。 根据《日本贸易保险法》,日本通过设立独立行政法人“日 本贸易保险”对于对外贸易中产生的外汇管制以及通常保险 不能救济的其他风险进行承保,以保证企业安心进行国际贸 易。日本的外汇保险种类包括:普通出口保险、出口贷款保 险、汇兑变动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出口贷款保险、出口担 保保险、委托销售出口保险、海外广告保险、预付进口保险、 中介贸易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但是,日本的这种出口保 险制度常常被西方国家攻击为政府对企业的资助,是一种变 相的国家补贴。 日本的贸易振兴会成立于1958年2月,其业务范围由《日本 贸易振兴会法》做了规定,主要业务是向政府提供外贸、外 资建议,对民间团体提供外贸指导和服务,从事有关振兴贸 易的业务,是日本重要的对外贸易团体。


反补贴行动的条件: 1. 日本进口了得到生产补贴或者出口补贴的外国 商品; 2. 这类进口商品对日本生产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 产业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 3. 客观上有必要采取行动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行为由内阁行政命令实施;在实施之前须由 日本大藏省与有关产业部门及通产省共同进行反倾 销调查,并向海关署报告。日本所采取的反补贴措 施是按等于或低于经调查核实的补贴额加征反补贴 税。
◦ a、实行进口配额的商品; b、来自指定原产地或启运地的指定商品; c、以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商品; d、按规定须事前确认的商品,主要有蚕茧、丝织品等15种。

上述b、c的进口由经产省负责审批,d由各主管部门大 臣事前确认,a由外汇银行代经产大臣行使审批权力。 此外,日本的关税法规定了五种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 毒品、手枪、假币、违反公共安全和道德的书籍和其他 商品;侵犯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商品。在《输 入贸易管理令》中规定了对于列在《在国际贸易中保护 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公约》附件一中的产品禁止进口。海 关关长可以在边界将禁止进口的货物没收或者命令其转 运。

日本政府内部各省厅的分工。根据日本宪法,
◦ 内阁有权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要经过国会的批准; ◦ 外务省建议和协调贸易政策,并且在与外国政府的协商中代表 日本政府。经济产业省提出贸易政策建议,并负责其管辖权范 围内的与贸易相关的协定的实施。 ◦ 海关和关税的管辖权属于大藏省的海关和关税局。与 ◦ 服务业相关的问题在许多部门的管辖之下,包括大藏省, 经济 产业省, 邮电省, 运输省, 建设省, 厚生省和法务省。在大藏 省的改革之后,金融服务部门由1998年6月建立的金融监管委员 会负责管理。 ◦ 经产省和文部省主要管辖知识产权问题。经产省也负责制定很 多工业品和矿产品的标准,并且负责协调日本在ISO和IEC等国 际标准制定组织的工作。 ◦ 农林水产省在食物和农产品政策和实施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也 负责动植物的检疫。农林水产省和卫生福利厅也负责制定食品 和农产品的标准,以及协调日本在Codex Alimentarius等国际 标准制定组织中的工作。 ◦ 在政府采购上,各省厅各自负责自己和下属和相关部门的采购 政策和实践;外务省力图保证政府采购政策和实践符合日本参 加的WTO政府采购协议。负责有关工业部门的经济产业省、大藏 省和其他省厅同时也负责对于反倾销的调查。

临时税率通常用来代替较高的普通税率,而且这种临时税率 的应用几乎是没有期限的;根据最惠国待遇的要求,除非普 惠制优惠税率适用,法定和约束税率的低者适用于WTO成员 国;在临时或者普通税率高于WTO约束税率的场合,适用后 者。



(三) 普惠制 日本通过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单 方面的给予来自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以优惠的市场准入条 件。但是,日本的普惠制并不是绝对的。 在普惠制下,日本对某些商品规定了免责条款,对另外一些 商品则规定了最高进口限额。免责条款的意思是说,如果享 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商品大量增加对日本的相应产业造成损 害时,日本政府可以对有关商品或者出口方暂时停止普惠制 待遇。 对于规定了最高进口限额的产品来说,在限额之内享受普惠 制的优惠税率,在限额之外的进口则适用最惠国税率。 此外,1998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一个名为“部分等级”的 程序,在前一个年度被世界银行的统计列入“高收入经济” 国家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出口产品在日本市场具有强大竞争 力的产品(指在上一年度,该产品占到日本进口的该类产品 的总数的25%或者进口产品的金额超过了10亿日元)被排除 在普惠制的受益范围之外。 另外,根据临时关税措施法,政府(主要是)大藏省有权指 定、取消、临时停止或者限制给予普惠制(GSP)的国家和 产品。当某些产品的进口超过了其最高限额的时候,将适用 最惠国关税。

此外,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负责有关进出 口贸易的审查、审批,并负责编制有关统计。日本 建立了以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为核心,以政 府指定并严格监督、知道的外汇经营银行,汇兑商 为基础的外贸金融管理体系。 日本经济企划厅负责预测国内经济发展的速度,制 定公共投资计划,协调各方面对外经济政策等。公 正交易委员会则主要通过审查对外交易行为,处罚 对外贸易中的非公正交易行为,维护对外交易的正 常秩序。

《进出口交易法》允许日本的贸易商之间在价格、 数量、品质等贸易条件方面协同作战,还可以结成 贸易组织(出口协会、进口协会及进出口协会之类), 必要时政府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对外贸进行调控。 该法同时规定要防止不公正的出口贸易,确立对外 贸易的秩序,以实现对外贸易的健全发展。 以上面的两个法律为基础,日本政府制定的《输入 贸易管理令》和《输出贸易管理令》对货物进行了 具体的分类,加以管理。

(二)日本对外贸易管理的组织结构 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 日本贸易会议、通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 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 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其成员主要包 括通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 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 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贸易会议是制定贸易 政策,协调各省厅之间的关系的最高官僚机构。

2. 出口贸易管理 《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在与该法目标 相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出口只能进行最低限 度的管制。根据《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48条的规 定,下列出口需要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 a、 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 b、 用特定贸易方式的出口; c、 采用特殊结算方式的出口。 日本《进出口贸易法》第5条规定了出口报告制度。

(四) 原产地 日本的关税表包括三种不同系列的税率,其中WTO约束税率, 和普惠制税率只适用于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这就涉及 到了原产地的判断标准问题。日本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如下: 1. 完整制造待定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即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2. 如果待定产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共同制造, 完成最终实质性改变并赋予产品新特点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即 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完成最终实质性改变并赋予产品新特点”意为: 1) 经制造或加工而形成的产品的税则号不同于所使用的原 材料的税则号; 2) 当税则号标准不适用的时候,由大藏省与海关署判定有 关的加工活动是否“完成了实质性改变”。根据日本海关法, 对于海关关长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海关的上诉 委员会。 普惠制项下的原产地规则比为了最惠国待遇而设定的原产地 规则要严格得多。享受普惠制税率的商品必须是完整地在受 惠国(地区)制造的。东盟成员共同制造的产品在日本被认 定为是来源于一个单一的普惠制受惠国。

(五)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 日本在1980年对它的反倾销条款做了全面修正,以便与关税总协 定反倾销守则保持一致。日本在以下情况下要采取反倾销措施: 1. 倾销商品已经进口 2. 倾销商品的进口危害了国内有关产业或已经形成了损害威胁; 3. 确实存在着保护国内有关产业的必要。 反倾销行为由内阁行政命令实施;在实施之前须由日本大藏省与 有关的国内产业及通产省共同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向海关署报告。 为了使反倾销程序更加明确,日本于1986年确立了“反倾销与反 补贴程序规则”。 日本的反倾销措施是加征反倾销税,税额按照倾销价格与正常价 格之差计算。日本的有关法规也对反倾销临时措施的实施和倾销 约束承诺的接受做了明确规定。提起反倾销申诉后,如果被诉一 方承诺改变倾销行为或作出补偿(即倾销约束承诺)并为日本政 府所接受,反倾销调查便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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