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日本外汇及外贸法
【法规名称】日本外汇及外贸法【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外汇及外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律的目的是,以自由进行外汇、外贸及其他对外贸易为基础,通过对对外贸易进行最低限度的必要的管理或协调,以谋求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及货币的稳定,同时,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全发展。
(第二条至第四条删除)第五条适用范围本法也适用于在日本有主要办事处的法人代表、代理人、雇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外国就其法人的财产和业务所实施的行为,也同样适用于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及其代理人、雇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外国就该人的财产的业务所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定义(一)、为使本法律或基于本法的命令适用一致,下述各项所示用语按如下定义使用:1、“日本”,系本州、北海道、四国、九州及命令所规定的附属岛屿;2、“外国”,系指日本以外的地区;3、“日本货币”,系指以日元为单位的货币;4、“外国货币”,系指日本货币以外的货币;5、“居住者”,系指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自然人、在日本国内有主要办事处的法人。
非居住者在日本国内的分店、派出单位及其他办事处,不论其是否有法律上的代理权,即使其主要办事处在国外,也视为居住者;6、“非居住者”,系指居住者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7、“支付手段”,系指下述内容:(1)银行券、政府纸币、小额纸币及硬币;(2)支票(含旅行支票)、汇票、邮政汇票及信用证;(3)票证、对电子机器及其他(系指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述和票证等)用电磁方法(电子方法、磁力方法及其他人类感知不能识别的方法)输入的有财产性价值的、可以用于不特定或多数人之间相互支付的信用卡等物品(仅限政令所规定的其使用情况与货币相近似的物品);(4)政令所规定的相当于(1)或(2)所示的物品;8、“对外支付手段”,系指不论外国货币及其他货币的单位如何,能用外国货币表示并能在外国用于支付的支付手段(日本货币除外);9、(删除)10、“贵金属”,系指金块、金的合金块、不流通的金币及其他以金为主要材料的物品;11、“证券”,不论是否登记,系指政令所规定的公债、公司债券、股票、出资份额、给与公债、股票的权利证书、债券、国库券、抵押债券、利润证券、息票,分配金领取证和息票兑换券以及其他类似证券或证书;12、“外币证券”,系指在外国能取得支付的证券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证券;13、“债仅”,系指由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特别活期存款、通知存款、保险证券活期存款余额和借贷、投标以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金钱债权、且非属上述各款所列者;14、“金融指标等期货合同”,系指《证券交易法》(1948年法律第二十五号)第二条第十四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该条第十五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约期购买权交易(该款第2项所列各种交易中仅限政令所规定的交易,在本款中以下与此相同)、该条第十六款所规定的外国市场证券期货交易(仅限与该条第十四款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及第该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有价证券约期购买权交易相类似的交易)、该条第十八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交易指数等远期交货交易、该条第十九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直接交易约期购买权交易(仅限该款第2项所列的交易及与此类似的交易)以及该条第二十款所规定的有价证券直接交易指数等互惠交易及《金融期货交易法》(1988年法律第七十七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金融期货交易〔仅限该款第二项所列交易或该款第三项所列交易(在该款所列的交易中仅限政令所规定的交易,在本款中以下相同)〕、该条第五款规定的未上市金融期限货交易〔(仅限该款第一项所列交易或类似该款第二项所列交易(只限政令规定的交易)〕以及该条第八款所规定的在海外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的该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金融期货交易及其他与此类似交易的合同证书;15、“货物”,系指贵金属、支付手段、证券及其他标记债权的证书以外的动产;16、“财产”,系指包括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及上一项所规定的财产。
日本贸易政策报告
日本贸易政策报告目录1.日本贸易政策总概 (2)1.1贸易环境 (2)1.1.1国内贸易环境 (2)1.1.2国外贸易环境 (2)1.2贸易壁垒 (2)1.2.1关税壁垒 (2)1.2.2反垄断与非关税壁垒 (3)1.3特殊行业贸易政策 (3)1.4贸易政策总结 (3)2.日本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政策概述 (4)2.1国际货物贸易政策 (4)2.2国际服务贸易政策 (4)2.3国际贸易中的结构性改革 (5)2.4多变贸易体制下的贸易政策 (5)1.日本贸易政策总概1.1贸易环境1.1.1国内贸易环境自2012年12月以来,日本一直在实施一项雄心勃勃的改革计划,在经历了十多年的经济疲软表现后,日本正在努力克服通货紧缩以振兴其经济。
该计划包括“三箭策略”:货币宽松,财政刺激和农业、能源等领域的结构改革。
自上次审议以来,日本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措施能有效保持经济发展势头,但不足以实现强劲的经济增长。
的确,日本2016的实际GDP增长估计为2015年的0.9%(低于2013年和2014年的1.5%)。
当局认识到,有必要进行深远的结构改革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实现未来的可持续增长。
虽然在这方面有些步骤需要更多的自由化措施,包括进一步的贸易和投资,以鼓励私人投资、提高生产力和提高竞争力。
自2011年以来,日本一直存在贸易赤字,是有记录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贸易赤字。
,虽然用美元衡量的出口持续增加、进口也增长到历史最高水平,在2013年,日本出现了历史上最大的年度贸易逆差额(1180亿美元)。
化石燃料进口大幅增加是进口增加的一个主要因素,继2011年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日本随后关闭其他核电站,因此能源消费中化石燃料取代了大部分核电。
1.1.2国外贸易环境而日本的FDI流入量也继续低于其他主要发达经济体。
在日本复兴战略中,日本政府制定了到2020年外国直接投资翻番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日本在未来十年的项目中预计采取措施,包括扩大公私伙伴关系的使用,同时在基础设施方面采取私人融资举措。
日本的经济外交政策
日本的经济外交政策一、经济外交政策的提出1957年,日本政府发表了第一份《外交蓝皮书》,明确提出包括“经济外交”的三项“重要课题”,从而揭开了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序幕。
1958年通商产业省发表的《通商白皮书》命名为《经济合作的现状与问题》,其“前言”指出“经济合作的基点是立足于国际协调的精神,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还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为扩大输出市场和确保重要资源输入市场做贡献”,不仅强调对外经济合作与国内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认为“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以国内经济的发展、对东南亚赔偿问题的解决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为背景,渐渐进入一个新阶段”。
因而可以将这2个文件视为日本政府开始积极推进经济外交的“宣言书”。
ODA作为日本经济外交的主要方式、重要手段与组成部分,其形成、发展和演变与经济外交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并呈现出阶段性变化的特点。
对于“经济外交”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有表述方式和基本内容不尽相同的各种界定。
有的认为:经济外交是“在对外政策方面,为实现国家的诸多经济利益,而由该国政府尽量动员本国资源来推行的对外关系的一种方式”,突出了经济外交的动因、目的和行为主体。
1也有认为:经济外交是“有关贸易、资本、金融、服务等各方面的市场开放,和随着经济摩擦而导致的进出口限制,以及经济制裁、经济援助等日本政府的各种政策”,强调了经济外交的内涵、外延和结构性的内容。
2中国学者认为:对日本的经济外交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读,只有从这两个方面全面理解经济外交,才能更深刻地把握其不同时期的特点及演变的实质。
在狭义上,经济外交“就是指以实现各种经济利益为目的,借助经济手段进行的外交活动。
是相对于政治外交、军事外交而言的。
”在广义上,经济外交“不仅被日本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手段,而且被用来弥补其政治、军事外交手段之欠缺,即被用以追求政治、安全上的目的,以至于使整个战后日本外交带上了经济外交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日本•【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88.08.2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88年8月27日签订,1989年5月14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希望加强两国的经济合作,愿意通过给予投资、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和投资财产以良好的待遇和保护,为各自国家的国民和公司在另一方境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会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和技术的交流,经过两国政府代表的谈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财产”,系指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进行投资时,依照或不违反该缔约另一方法律和法规用作投资的所有种类的资产,包括:(1)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公司份额;(2)金钱债权和根据具有金钱价值的合同给付的请求权;(3)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4)专利权、商标权、有关商名和服务标记的权利及其他工业产权和有关专有技术的权利;(5)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在内的特许权。
(二)“收益”,系指由投资财产所产生的价值,特别是指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使用费和手续费。
(三)“国民”,对缔约一方系指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四)“公司”(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团。
(2)在日本国方面,系指社团法人、合伙、公司和团体,不论其是否有限责任、是否法人或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缔约一方有关法律和法规设立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具有住所的公司应视为该缔约一方的公司。
第二条一、缔约各方应尽可能促进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其境内投资,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给予许可。
二、缔约任何一方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关于投资许可和与投资许可有关的事项,享受不低于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
第三条一、缔约任何一方在其境内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就投资财产、收益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
中日经贸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前言二战结束以来,日本在举国废墟,满目疮痍的情况下,不仅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复兴,更是在短短的数十年中一跃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
其发展速度堪称奇迹。
日本是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自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以来,特别是中国自1978年底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日两国的经贸合作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日本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
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
就中日双边关系而言,两国谁也无法否认对方的客观存在和与己方利益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广泛而深刻的相互依赖关系。
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经济互补关系和相互依赖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中日经贸关系出现过许多问题,经过两国的不懈努力,求同存异,中日经贸合作朝着令人满意的方向走来,两国经贸摩擦的阴影也逐渐消散。
但这并不代表两国经贸关系中的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在与日本的经贸合作中仍然要面对许多分歧和问题。
这无疑是我国对外经贸发展中的一大障碍。
因此,在当前世界经济、政治局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正确而清醒地认识中日经贸合作的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对于我国实现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尤其是平稳健康地渡过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中日经贸合作的现状分析(一)中日经贸合作的发展历程自二战结束至今的六十余年里,中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往有了很大发展。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中日之间的经贸往来经历了从民间交往到半官方半民间交往再到官方交往的变化,特别是1972年中日复交以来的三十多年,在两国政府和经济界的共同努力下,两国的经济关系更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贸交往领域逐步扩大到了商品贸易、技术贸易、企业投资、资金合作等广泛的领域。
回顾这六十年来中日经贸交往的过程,从经贸关系的性质来看,以1972年中日复交为分界线,可分为民间交往时期和“政府主导、官民并举”时期。
第三节日本的对外贸易
8.4
8.9 9.9 10.1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3100 3795 3491 3372 3829 4545
4174 4792 4035 4167 4718 5657
7274.0 8587.0 7526.0 7539.0 8547.0 10202.0
43687.3 46674.5 40954.8 39183.3 42291 46059.4
On my
二、对外贸易对日本经济发展的作用
1.出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出口为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外汇资金, (2)刺激日本调整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 (3)带动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2.进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On my way
(1)资源进口,克服日本资源严重匮乏的制 (2)促进了国内的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现代 化。 (3)影响国内的消费结构
On my way
年份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进口总额 (亿美元)
1990~2009年日本对外贸易数据
出口总额 (亿美元) 进出口总额 (亿美元) 国民生产总值 (亿美元) 进口依存 度(%) 出口依存 度(%)
对外贸易依 存度(%)
2354.0
2372.9 2332.7 2416.5 2752
11108.0
12245.0 13365.0 15446.0 11326.8
45521.9
43625.8 43779.6 48869.5 50688.9
பைடு நூலகம்
11.3
14.3 14.2 15.6 10.9
13
14.8 16.3 16 11.5
24.4
28 30.6 31.6 22.3
不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对比研究与趋势分析
不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对比研究与趋势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提升,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和密切。
为了维护各自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执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就不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特点和趋势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为贸易参与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特点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具有丰富的贸易经验和成熟的政策体系。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优惠贸易政策。
中国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与亚太经合组织、东盟、澳新、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贸区,并深化了与欧盟、俄罗斯、中东等地区的经贸关系。
同时,中国实施了多项贸易促进政策,如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金融支持等,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2.双边贸易政策。
中国积极扩大对外开放程度,与世界各国签署了200多项经贸协定,其中包括100多个国家的自贸协定和经济合作协定。
这些协议覆盖了商品、服务、投资、科技等多个领域,提供了广阔的贸易发展机遇和市场准入条件。
3.反倾销政策。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不仅保护自身企业的利益,也重视维护全球贸易秩序和稳定性。
中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洗钱等工作,通过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法律规范性,推动了贸易公平性和透明度的提升。
二、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特点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和贸易大国,具有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和强劲的企业实力。
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等价贸易政策。
美国主张实现贸易平衡和公平性,注重对等、相对和磋商的贸易模式,不断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和进口渠道。
特别是在国内经济受到冲击和贸易摩擦加剧的情况下,美国更加强调提高进口关税、限制外部竞争、防范技术泄露等安全性要求。
2.多边贸易政策。
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积极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参与多项国际贸易协议和谈判,如北美自贸协定、大西洋贸易关系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并秉承与全球经济合作和发展的贡献和领导责任。
日式经贸规则
日式经贸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日本的贸易政策日本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日本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式使其高度依赖国际贸易。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国家利益,日本实行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
在农业领域,日本实行高关税和配额政策,以限制农产品的进口,保护国内农业生产。
在汽车等关键产业领域,日本也实行了贸易配额和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产业。
日本还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与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如JSEPA、日瑞FTA等。
通过这些自由贸易协议,日本能够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与伙伴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
日本也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支持WTO等国际组织,促进全球化进程。
二、日本的外商投资入境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入境规定是各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日本,外商投资受到一定的管理和监督。
日本政府一直鼓励外国企业来投资,并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日本设立了外国直接投资促进机构(JETRO),为外国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市场调研等服务。
日本还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日本对外国投资实行了《外国炒作防止法》和《外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限制外国投资进入一些敏感产业。
外国企业在投资日本时,也需要遵守日本法律和相关规定,如环境保护、劳动法等。
三、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支撑创新和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
日本一直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体系和法规上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日本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齐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大。
日本还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本也积极防范侵权行为。
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被更容易侵犯。
日本实行了一系列打击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政策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形势与政策之中日经贸关系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和依赖性
为什么说中日经贸关系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和依赖性?虽然,以往受到政治及其他因素影响,中日关系多次出现波折或危机,但中日经贸关系的发展并没有受到更多的干扰,依然保持着良性发展,双边贸易额持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互补性和依存度进一步加深。
显然,中日经贸关系对于两国都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其原因主要有:一.经济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中日经贸关系的互补性和依存度日本的经济结构是资本密集型:日本有大量资金、先进的技术、高质量的设备、成熟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经验;中国的经济结构是劳动力密集型:中国有庞大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惠的待遇、蓬勃发展的经济和世界加工基地。
中日两国在各自的经济发展中,由于经济结构上的区别,需要不断巩固和强化双边经贸关系的互补性。
对于日本来说,由于中国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对日本企业具有巨大的诱惑力,日本企业在华投资不断增加,中国已成为日本企业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同时,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和发展潜力,越来越成为日本出口产品不可缺少的重要市场。
因此,从中日经贸关系的构成看,两国经贸关系的互补性和依赖性很强,难以分割。
二.两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日本来说,外贸易扩张是其战后经济不断发展之本,也是日本“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和经济强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发展对外贸易对日本至关重要,中国则是日本扩大贸易出口的重要目的地之一,失去了中国的消费市场,意味着日本经济将失去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潜力。
对于中国来说,日本是中国重要的经贸关系伙伴,是中国对外经贸关系发展最快的发达国家之一。
同时,日本也是在华第二大投资国,目前日本企业在华投资总额,累计已超过630亿美元。
三.中日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是共同利益的所在。
随着中日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目前中日双方在经贸领域已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互补性合作格局,给双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友好合作不但给双方赚取了大量外汇、拉动了经济发展、促进了共同繁荣,还形成了稳定的合作框架和国际分工。
中日服务贸易的政策的比较与对策
中日服务贸易的政策的比较与对策服务贸易是指国际上跨境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旅游、金融、咨询、运输等多个领域。
中日经济体量庞大,服务贸易的发展极为重要。
然而,中日两国的服务贸易政策因历史、文化、政治等原因存在不同之处。
本文将就中日服务贸易政策的比较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服务贸易环境的比较1.历史背景:中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而日本的服务业则是先进的经济部门之一。
二战前,日本企业对中国市场早有布局,日资企业占据中国市场的重要地位。
而在中国,服务业靠近市场出路,国内市场较小,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相对较弱。
2.政策法规:近年来,中国政府支持服务业的政策愈加积极。
中国的服务贸易政策着眼于对外合作、降低壁垒、提高贸易便利度等方面。
日本政府亦制定了一系列亲服务业的政策。
高技能的海外人才在日本有着优越的待遇,日本还推出了“Cool Japan”计划加强海外文化传播,提高日本文化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3.服务业发展:中国服务业从传统的餐饮、旅游、金融等领域开始向科技、文化、信息等领域发展,中国的市场需求逐渐适应高端、多样化和新兴服务。
日本服务业则主要集中在创意产业及高附加值服务领域,如动漫、美食、科技等。
1.自由化程度(1)中国自由化较缓慢,服务产业市场多数受到本国民间资本主导,服务部门国有化程度高。
(2)日本对外开放服务业程度较高,积极倡导服务业自由化,鼓励服务贸易的发展。
2.市场准入条件(1)中国市场准入条件相对严格,对离岸服务业贸易限制较多。
(2)日本的服务业市场条件和外资投资法规相对宽松,提供了较为优越的自由市场环境。
3.投资基础设施(1)中国在基础设施上的投资力度较大,但仍有不少小、散、低效的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市场垄断。
(2)日本在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相对较为完善,通讯、交通、教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较好的保障。
4.服务专业化水平(1)中国服务业的专业化水平已经逐步提升。
(2)日本的服务业专业化水平较高,各领域的服务业体现出了较为强烈的专业化特征。
关于日本贸易政策的理论思考
关于日本贸易政策的理论思考1李建军作为一篇研究日本贸易政策的论文,本文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始终是围绕日本贸易政策的历史发展、逻辑演进和原因探寻而展开的。
在构建战后日本贸易政策理论模式的同时,也引发出了一些关于贸易政策理论的更深层次的思考。
通过这些思考,本文所探讨的主题不仅具有了进一步研究的价值,而且通过对贸易政策理论框架外扩的尝试,希望理论的探讨更具有普遍的适用价值。
第一节日本贸易政策演进的历史回顾战后日本贸易政策经历了传统型贸易政策、国际协调型贸易政策和贸易政策重建三个主要阶段。
目前来看,日本贸易政策依然处在重建之中,“构建主义”战略是这一阶段贸易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传统型贸易政策日本传统型贸易政策继承和发展了明治维新以后“富国强兵”、“殖产兴业”的“产业立国”战略,确立了以“贸易立国”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战略。
通过采取促进出口、抑制进口,控制资本和货币自由流动的政府干预政策来培育国内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日本传统型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1.保护贸易政策战后初期,为了恢复生产、遏制通货膨胀,日本政府实施了“倾斜生产方式”。
尽管这是一种改善经济的产业调整政策,但进口贸易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倾斜生产方式实为日本政府在不具有独立对外经济主导权下的一种“进口替代政策”。
朝鲜战争以后,日本渡过了战后初期的经济危机,确立了实现经济现代化的目标。
为此,日本政府以《外汇法》为主要手段,实施了限制外汇兑换和限制进口的保护贸易政策。
贸易保护政策对日本新兴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起1本文为李建军博士论文《战后日本贸易政策—现实经验研究和理论模式构建》第六章的内容。
到了决定性作用。
2.贸易自由化政策到了50年代末,由于受到世界各国普遍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以及日本重化工业进一步发展需要的双重压力,日本政府不得不放弃保护贸易政策,采取了贸易自由化政策。
1960年6月,以《贸易、汇兑自由化大纲》为基础,日本政府提出了分阶段自由化的原则。
日本对外贸易政策案例
案例:日本的资源进口战略日本是世界贸易大国,也是极度依赖进口的国家。
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费国,日本的资源却极其匮乏,所需石油的99.7%、煤炭的97.7%、天然气的96.6%都需依赖进口。
同时,日本在粮食、矿产品等资源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进口地补给。
由于自给率极低,资源安全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强烈的资源危机意识驱使历届日本政府以战略的眼光来看待资源短缺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资源政策和措施。
近来年,中国进口资源的速度不断加快,石油、铁矿石、铜、铝、钢材、化肥甚至是粮食,都是进口“大户”。
对于中国而言,借鉴和学习日本的“进口之道”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进口渠道多元化实行进口渠道多元化,是日本抵御价格波动的有力武器。
在当今世界,风云变化的进口商品价格令不少国家在国际商战中败走麦城。
作为进口大国,日本为防止价格“陷阱”坚持走“进口渠道多元化”道路的确收到良好的成效。
在他国为“进口价格波动”而忧心忡忡时,多元化的进口战略使得日本“稳坐钓鱼台”,避免了经济上的损失。
日本对中东石油的依存度高达90%,远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
一旦中东因战乱或政治格局地改变而断油,日本的经济将命悬一线。
由于中东的紧张局势长期没有出现缓和的迹象,开拓新的石油进口渠道、减少对中东的依赖,对日本的能源安全来说,势在必行。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日本就增加了从印度尼西亚、中国和墨西哥等非中东产油国的石油进口。
而作为能源输出大国的俄罗斯,更是日本“能源外交”的重点。
从2004年的“安大线”、“安纳线”之争就可以看出,日本在开拓石油进口多元化方面可谓是煞费苦心。
经过多年的外交努力,日本的能源进口渠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中东石油的过度依赖,能源安全进一步提高。
二、“开发性进口”战略日本是最大的农产品纯进口国,除大米、蛋类之外,大部分农产品需要国际市场供给。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产品的进口量一直呈扩大的趋势,截至2003年日本农产品进口量已占到国内农产品消费量的60%。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正文:一、引言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是指国家对外贸易活动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贸易制度2.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2.1.1 进口许可证2.1.2 出口许可证2.2 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制度2.3 特殊监管区域和特殊监管措施三、贸易政策3.1 外贸发展优惠政策3.1.1 减免关税政策3.1.2 减免和免征进口环节税政策3.2 贸易壁垒政策3.2.1 关税壁垒政策3.2.2 非关税壁垒政策3.2.3 反倾销政策3.3 贸易便利化政策3.3.1 海关清关便利化政策3.3.2 货物检验和检疫便利化政策3.3.3 港口和物流便利化政策四、贸易合同与支付4.1 贸易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外汇支付与资金结算五、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5.2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6.1 外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6.2 外贸纠纷解决机制6.2.1 仲裁机构6.2.2 司法救济措施七、其他相关规定7.1 外贸经营者登记和备案7.2 外贸统计制度7.3 出口退税制度7.4 汇率管理结束: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2-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格等。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商品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的情况。
正文:一、引言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是指国家对外贸易活动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贸易制度2.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2.1.1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2.1.2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2.2 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制度的分类与修订三、贸易政策3.1 外贸发展优惠政策的不同形式3.1.1 减免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3.1.2 减免和免征进口环节税政策的优惠对象和申请流程3.2 贸易壁垒政策的种类与作用3.2.1 关税壁垒政策的设置和影响3.2.2 非关税壁垒政策的影响和解决措施3.2.3 反倾销政策的法规和应对策略3.3 贸易便利化政策的实施与推进3.3.1 海关清关便利化政策的措施和效果3.3.2 货物检验和检疫便利化政策的实施和管理3.3.3 港口和物流便利化政策的推动与成效四、贸易合同与支付4.1 贸易合同的法律规定与要求4.2 外汇支付与资金结算的程序与限制五、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5.2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与监管机制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6.1 外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制裁6.2 外贸纠纷解决的机构与程序6.2.1 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威性6.2.2 司法救济措施的适用与效果七、其他相关规定7.1 外贸经营者登记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7.2 外贸统计制度的实施与应用7.3 出口退税制度的政策与操作7.4 汇率管理的原则与调整结束: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2-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格等。
日本对外援助政策的动向、启示与建议
日本对外援助政策的动向、启示与建议摘要:日本对外援助已经有六十多年的历史。
相对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日本对外援助独具特色,如主要以日元贷款为主、援助地区相对集中,以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为援助重点,重视日本发展经验的总结与输出,注重动员私营部门和民间组织参与等,为日本对外投资、经济安全以及政治外交战略提供卓有成效的支撑和服务,对我国际发展援助具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值得警惕的是,目前安倍政府将对外援助视作“战略”工具,试图在国际上挤压中国的同时,不断拓展日本战略空间。
建议全面提升对外援助在维护我国家整体战略利益中的地位,扩大对外援助参与主体范围,强化知识合作在对外援助中的作用,确保援助项目的高质量和可持续性,注重对援助政策和项目的监管和评估,加强对外援助人才和研究能力建设。
关键词:日本对外援助,国际发展,合作,战略近期我们赴日本分别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研究所、亚洲经济研究所、政策研究院大学、亚洲开发银行研究院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就日本对外援助的战略与管理、日本国际发展知识的生产和分享机制等进行专题座谈讨论,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日本对外援助政策与管理体制的演变日本对外援助政策与管理体制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末,日本建立援助、贸易、投资“三位一体”经济外交策略,形成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战后赔偿”援助模式。
日本对外援助源于二战结束后对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偿”。
亦即,二战结束后,日本政府并没有向受其侵略破坏的国家支付“战争赔偿”现金,而是以“对外援助”方式,通过向日本企业支付相当于战争赔偿金额的日元,再由企业向受援国提供商品和服务。
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日本企业向东南亚国家出口商品和服务,而且带动了企业对该地区的直接投资,形成了援助、贸易、投资“三位一体”的对外援助模式。
与此同时,日本逐步建立相应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如成立海外技术协力事业团,负责技术合作援助项目的实施,启动青年海外协力队计划等。
日本对外经济援助政策新动向与中日“一带一路”合作
当代世界2017年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APEC)期间,中日两国领导人就“一带一路”建设可以成为中日两国实现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平台达成重要共识。
在2018年4月举行的第四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中,双方围绕双边、地区和国际经济贸易领域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讨论,就推动“一带一路”合作取得成果、中日第三方合作等问题达成一系列共识;承诺愿积极推动中日两国企业携手在第三国开展业务合作。
2018年5月,应日本首相安倍晋三邀请,李克强总理赴日出席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并对日本进行正式访问。
这次访问是中国总理时隔八年正式访日,也是时隔两年半再度举行中日韩领导人会谈,对于进一步改善中日关系,深化中日韩自贸区建设和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成果,推进东亚经济共同体建设和区域一体化进程,促进亚太地区经济发展与和平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中日正式就第三方市场合作达成备忘录,为两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开展更为广泛的合作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政策保障。
这预示着中日经贸合作有可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展开,双方将迎来一个多赢的新局面。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中日两国企业将充分释放各自在资金、技术、管理、营销等领域的互补性优势,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联合投标等多种类型合作。
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和区域的现实状况及中日两国经济合作的比较优势来看,中日两国开展的第三方合作重点区域将是东南亚地区。
安倍第二届内阁的对外援助政策将会对未来“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日合作产生重要影响。
日本对外援助政策的转变2012年12月,安倍晋三第二次内阁成立,安倍再次执政之初对内全力推进以“安倍经济学”为核心的经济振兴政策,对外推行以“积极和平主义”为中心的外交安保政策。
日本安倍内阁201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战略》明确阐述:“日本的战略应当以合作为原则,发挥前瞻式作用以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以创造有利于日本的国际秩序和安全环境。
”[1]安倍希望通过相关战略、政策调整使日本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主动的作用。
日本的国际贸易知识点总结
日本的国际贸易知识点总结1. 日本的国际贸易背景日本是一个岛国,地理位置特殊,资源相对匮乏。
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日本的资源依赖性较高,为了满足国内经济的发展需求,日本必须依赖进口资源。
因此,国际贸易对日本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日本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拥有世界领先的汽车、电子、机械等行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拥有很高的竞争力。
因此,日本的国际贸易对世界经济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亚洲地区。
2. 日本的主要贸易伙伴日本的主要贸易伙伴包括美国、中国、韩国等国家。
其中,美国是日本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对双方经济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由于中国的经济快速增长,日中贸易也越来越重要。
对于日本来说,与这些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经济合作,对于国内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
3. 日本的主要出口产品日本的主要出口产品包括汽车、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化学品等。
其中,汽车和电子产品是日本最重要的出口产品之一,其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声誉。
另外,日本的机械设备和化学品也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4. 日本的主要进口产品日本的主要进口产品包括石油、天然气、食品、金属等。
由于日本的能源资源严重依赖进口,因此石油和天然气是日本最重要的进口产品之一。
此外,由于日本土地资源有限,食品也是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之一。
5. 日本的贸易政策日本的贸易政策主要表现在对外贸易关税、配额、非关税壁垒等方面。
由于日本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因此对于外贸保护政策相对较重。
在贸易政策上,日本尤其关注与美国和中国这样的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
6. 日本的国际贸易组织日本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众多国际贸易组织和协定的签署方。
通过加入这些国际贸易组织,日本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更加顺利,为推动国际贸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7. 日本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以汽车、电子产品和机械设备为代表的日本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拥有很高的竞争力。
日本出口贸易管理条令
【法规名称】日本出口贸易管理条令【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出口贸易管理条令第1条出口许可第1项:以《外汇及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法》”)第48条第1项规定的法令中规定的以特定地区为发送地进行特定种类货物的出口,将被当作附表1的第1项至第15项的中栏所列货物以同表下栏所列地区为发送地的出口;以及被当作同表第16项的中栏所列货物以同表下栏所列地区为发送地的出口(不包括符合同表第5项至第15项的中栏所列货物以同表下栏所列地区为发送地的出口)。
第2项:如果有人想获得《法》第48条第1项规定的许可,必须按照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手续,申请该许可。
第2条同意出口第1项:欲出口以下各款货物的人,必须按照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手续,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批准。
第1款:附表2的中栏所列货物以同表下栏所列地区为发送地的出口。
第2款:以附表2之2所列出地区为发送地的货物出口(不包括附表2中的第6项、第19项、第20项、第21之2项、第21之3项、第25项、第28项至第33项以及第35项至第45项中栏所列货物)。
第3款:属于向外国人委托在外国加工的委托加工贸易合同(仅限于与该委托加工贸易合同有关的全部加工或部分加工符合经济产业大臣规定的加工条件的(以下简称“指定加工”)的货物(仅限于与该委托加工贸易合同有关的加工中被指定加工使用的加工原材料中、符合经济产业大臣制定的指定加工原材料的加工))的出口。
第2项:经济产业大臣在就附表2中的第28项至第33项的中栏所列货物,给予前项第1款规定的承认之前,必须先征得农林水产大臣的同意。
第3项:关于附表2中的第35之2项(2)、第42项及第43项中栏所列货物,按其他法令允许出口或得到承认或按其他法令得到出口许可者出口货物时,经济产业大臣可按照第1项规定予以批准。
第1项:《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不适用以下情况。
但,不包括附表1中第1项的中栏所列的货物:第1款:根据以本国以外的地区为发送地的提单(包括航空货物运输单及其它提单)欲出口已卸货的货物时。
中日服务贸易的政策的比较与对策
中日服务贸易的政策的比较与对策中日经济合作与贸易关系一直都是双方关注的重点领域。
服务贸易作为两国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双方政策的密切关注。
本文将比较中日两国服务贸易政策的异同,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政策框架中日两国的服务贸易政策框架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服务贸易政策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的相关规定、设立自贸试验区的文件等组成。
而日本的服务贸易政策主要由《对外贸易法》、日本外务省和经济产业省的相关规定、日本各地政府的促进服务贸易的措施等组成。
从政策框架上看,中国对服务贸易的监管机构较多,政策制定与实施相对较为分散,而日本的政策较为集中和统一。
2. 准入条件在服务贸易准入方面,中日两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对外商投资设立企业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如注册资本要求、专业能力要求等。
而在日本,外国企业参与服务行业的准入比较困难,尤其是在一些敏感行业,需要经过多个审批程序和限制。
日本还实施了一些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如贸易保护、专业资格认证要求等,对外国企业的准入造成一定的障碍。
3. 监管机制中日两国的服务贸易监管机制也有所不同。
中国的监管机构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税务局、工商局等组成,分工比较明确。
而日本的监管机构主要由经济产业省、日本外务省等组成,这些机构之间有一定的协调和配合关系。
从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功能来看,中国的监管机构相对单一,而日本的监管机构相对独立但协调性较强。
1. 加强政策协调和合作中日两国应加强服务贸易政策的协调与合作,形成一致的政策框架和准入条件。
可以成立双边的服务贸易合作机构,定期举行高层会议,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问题,并共同制定政策和准入条件,提高服务贸易的便利化水平。
2. 提升市场准入的透明度中日两国应加强市场准入的透明度,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指导,降低准入的不确定性。
可以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准入的信息分享平台,通过发布准入规则、流程和相关政策文件等,让潜在的外国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市场准入条件,并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日本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关税率表》
等构成了日本与关税相 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关税法》是关于关税的征收 与纳税以及通关的法律;《关税定律法》制定于1911年,是一部唯一有效
的战前 制定的海关法律,是如何确定关税税率、课税标准以及减免等极具
海关技术的规定; 《关税暂定措施法》是为了应对日本加入GATT后,在
无税 ~ 35%
宠物食品
宠物食品(23 类)
无税~60 日元/kg
注: 日本《关税定率表》分类顺序是部、 类, 对应中国税则的类、章, 即 43类是中国 税则的43章。 由于关税率及各项商品的关税率因原产国、 商品的材质、有无加工或用
途等不同有很大的变化, 所以此表的税率不能简单套用,仅供参考。
3. 2日本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20世纪50年代日本确立了贸易立国的方针,1955年加人《关贸总协 定》,1958年撤消贸易进口管制。
[进口管理]日本绝对禁止进口的商品:货币、纸币及有价证券等的 伪造品;伤风败俗的书籍图片和雕刻等物品;儿童色情物品;侵害商标权、 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的物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特指的构成不正 当行为的物品。
电信业
事1/3 以上的法人、外国人拥有1/3 以上表决权的法 人不能取得无线广播经营许可。 作为NTT持股公司的日本电信电话,禁止外国人持
表3-2:对日投资需备案的行业
限制的原因
对象行业
国家安全
武器、 飞机、 原子能、 宁宙开发相关的制造业、 移作军事用途 的可能性较大的通用产品制造业
公共秩序
电力业、 煤气业、 供热业、 通信业、广播业、 自来水业、 铁路 业、 旅客运输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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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许可才能进口的商品:大麻、鸦片等毒品及吸食用品、枪支弹 药、爆炸物、火药类、化学武器及特定物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物品等。
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1项,日本实施配额制的进口商品:排 鱼、鱼雪鱼和小型岳鱼及 其鱼子;小杂鱼干、制f鱼、沙丁鱼、修科鱼、跋鱼、 秋刀鱼、扇贝、干贝、干就鱼、食用海草(紫菜、海带)及海草调味品等 水产品和核燃料物质等。
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对外贸易大发展后的新形势下关税政策调整之需要; 《关税定率表》即海关税则,是一国 制定和公布的进出境货物征收关税的
规则和关税税率分类表,表内包含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
征税标准 (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日本海关每年对税则进行修订并
受关税配额制度规制的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必须向日本海关提交 关税配额证明,根据日本和其他国家或经济体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规定,
在 一些情况下日本有关省厅还对日本向该国或经济体出口配额管制货物 的出口商发行关税配额证明。
[出口限制]对妨碍国际和平安全的特定地区出口的特定种类货物必 须报经济产业大臣许可;在维持国际收支及经济贸易健全发展的范围内, 对特定种类、出口地及交易相关的货物出口,实施经济产业大臣(部分是 海关署长)的自动许可管理; 《关税法》、 《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的其 他禁止出口的商品。
动物检疫所是农林水产省的下属部门,本所设在横滨,在成田、中部 空港、关西空港、神户、冲绳设有支所,在北海道的千岁市、仙台空港、 新渴空港、东京、清水、 羽田空港、名古屋、小松、小松岛、大阪、冈山 空港、广岛空港、博多、福冈空港、长崎空港、鹿儿岛空港、那霸空港设 有派出所。
[植物检疫]日本根据《植物防疫法》, 对种子、球根、苗、苗木、 切花、切枝、生果实、蔬菜(生鲜、冷冻、 干燥)、谷物、豆类、坚果、 植物油原料(芝麻、菜籽)、香料、药用植物、干花、稻草、稻壳、植物 原料制成的工艺品、稻草制品和木材等实施植物检疫;禁止进口具有病虫 害传染危险的植物、害虫、土地及附士植物、稻草(中国产稻草席在日本 检疫宫和中国植物防疫机关同时发放证明的情况下可进口)、稻壳(朝鲜 半岛和台湾除外);经过制材或制茶等高度加工的植物性产品可免检。
《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关税率表》
等构成了日本与关税相 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关税法》是关于关税的征收 与纳税以及通关的法律;《关税定律法》制定于1911年,是一部唯一有效
的战前 制定的海关法律,是如何确定关税税率、课税标准以及减免等极具
海关技术的规定; 《关税暂定措施法》是为了应对日本加入GATT后,在
根据《关税法》、《关税定率法》等,对牛奶、奶油、干燥豆类、饲 料用玉米、花生、魔芋、牛皮、羊皮、皮鞋等20种商品实施进口配额关税 管理,即在限量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仅征收包括零关税在内的低关税,超过 部分加征高关税。此外,根据日本签署的双边经济合作协议,日本对墨西 哥的番茄浓缩液等16种商品、对马来西亚的生鲜香蕉等也实施配额关税 制。
3.1.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农产品检验检疫]日本对食品制定了堪称世界最为严格的检验检疫 标准。 2006年5月,根据《食品卫生法》对在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饲料添 加剂和动物用药等实施了《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规定了799种农业化 学品在各种农产品中的5万多个残留最低限量, 对其余未规定具体标准的 项目实行0.01PPM的一律标准。日本政府对进口农产品建立了一套以监控 检查和命令检查为主的监控系统,规定对输日农产品进行10%的监控检查 抽查比例,发现超标则提高抽查率至50%,对两次以上查出相同化学物质 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实施百分之百检查的命令检查。
3. 日本对外国投资合ຫໍສະໝຸດ 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贸易主管部门
日本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其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日本 各经济产业部门,制定与贸易通商有关的 一 系列政策方针,加强国际问经 济合作与交流。
3.1.2贸易法规体系
日本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外汇 及外国贸易法》、《贸易保险法》、《进出口交易法》、《保护灭绝危险 的野生动物物种法》、《经济合作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证明书发放相关法律》、 《商法》、《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
[影响中国的主要检疫措施]目前,《肯定列表 制度》已成为影响中 国农产品输日的最大因素。同时,经过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的长期交涉, 以及中国企业多年来在输日市场上的艰苦开拓与摸索,近年日本政府适当 放开了对中国输日禽肉和水果类产品的限制,指定地区生产的部分农产品 如稻草、南瓜等己可以进人日本市场。
3.1.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20世纪50年代日本确立了贸易立国的方针,1955年加人《关贸总协 定》,1958年撤消贸易进口管制。
[进口管理]日本绝对禁止进口的商品:货币、纸币及有价证券等的 伪造品;伤风败俗的书籍图片和雕刻等物品;儿童色情物品;侵害商标权、 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的物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特指的构成不正 当行为的物品。
检疫流程:首先进口者提出动植物检疫检查申请,如有可提交出口国 植物检疫检查证明书,然后由检疫官员目测是否有病虫害虫附着,或实施
抽样检查。如未发现, 即发行合格证明书,可以进行通关。如发现,可进 行消毒处理后发放合格证书,或废弃处分,退回原进口国。动物检疫流程 与此相同。
植物检疫由农林水产省的植物检疫所进行,在横滨、名古屋、神户、 门司、那霸都设有植物检疫所。虽然厚生劳动省也进行检疫,但只针对食 品进行检疫,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