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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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管理规定

关于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管理规定

关于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管理规定背景基本药品是指满足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必不可少的药品。

为了确保基本药品的合理配备和使用,制定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基本药品的配备使用,以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必需的药物治疗。

管理规定1. 基本药品列表:制定基本药品列表,明确哪些药品属于基本药品,并定期更新该列表。

2. 配备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基本药品的配备标准。

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根据基本药品列表,按照规定的配备标准进行药品采购。

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药品存储:医疗机构应设立合适的药品存储区域,确保基本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品存储区域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 药品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需求和病情,合理使用基本药品。

药品使用应符合相关药物治疗指南和规范,避免滥用和浪费。

6. 药品监测:建立基本药品使用的监测系统,定期评估基本药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监测结果应用于改进基本药品管理的决策和措施。

7. 督导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督导和评估,确保基本药品的配备和使用符合管理规定。

效果评估为了评估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管理规定的效果,可以进行以下方面的评估:- 基本药品的合理配备率;- 基本药品的合理使用率;- 基本药品的滥用和浪费情况;- 患者对基本药品配备和使用的满意度。

结论通过制定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管理规定,可以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必需的药物治疗。

相关部门应积极监督和评估基本药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不断改进管理规定,以提高基本药品管理的效果和质量。

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基本保障制度。

是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我中心自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认真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中心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增补药品,同时需符合一品双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占比不得少于50%,国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比不得少于60%。

第二条电脑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执行零差率销售。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中心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

实行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制度,我中心每月对临床急需而不能及时供应的短缺药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不能协调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上报上级部门。

第五条定期对医生进行合理用药培训。

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促进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合理用药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通过宣传栏张贴等向群众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确保让广大的百姓从中受益。

我中心还通过大屏幕对基本药物品种、品规及价格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八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养护制度,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九条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详细完整版)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详细完整版)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原则: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确定的药物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备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其供应。

2.药品采购过程中,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并按需储备合理数量,确保供应充足。

3.药品采购在质量、价格和供应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的特点和需求。

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与采购: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并不定期修订,医疗机构应按照目录进行药品采购。

2.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建立药物保障制度和合理用药制度。

3.药品采购过程要公开、公平、透明,建立有效的采购评审机制,确保合理价格和质量安全。

三、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的库存管理制度,储备充足的合格药品。

2.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不足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

3.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研发工作,提高自主供应能力。

四、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1.疗机构要加强药物治疗的临床监测和评估,推广合理用药的宣传和教育。

2.医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指南进行处方,合理选择和使用药物。

3.加强药物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处方和电子监控系统,提高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监督与责任: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2.对违反配备和使用规定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

3.鼓励社会各方面监督机制的建立,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处理涉及国家基本药物的投诉和举报。

以上是关于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的详细完整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药物需求。

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不断加强监督和改进工作。

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目标本文档旨在制定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医疗机构能够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基本药物,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基本药物的定义基本药物是指对绝大多数疾病有预防、治疗和康复作用,安全、有效、必需、价格合理的药物。

基本药物的具体清单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药物政策制定并定期更新。

基本药物的配备1. 医疗机构应根据基本药物清单,合理配备基本药物。

配备数量应根据机构规模、服务范围和病种特点进行合理计算,并定期进行调整。

2. 基本药物的配备应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应选择合格的药品供应商,并建立药品采购的质量控制机制。

3. 基本药物的配备应做到及时、充足。

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药品库存。

基本药物的使用1. 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需要,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医生应根据临床指南和医学常识,选择适当的基本药物进行治疗。

2. 基本药物的使用应符合药物使用的规范和标准。

医生应正确掌握基本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和禁忌症等信息。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基本药物使用中的问题。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医生个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与评估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总结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是保障医疗机构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重要措施。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基本药物,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

2021《医院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2021《医院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及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药物定义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基本药物特点是优先满足人们医疗卫生需求的药物,与同类药物相比,基本药物具有疗效好,质量好且稳定、价格合理,不良反应小,使用方便等。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职责及分工1.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2.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及监管等;3.药学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资料收集。

三、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突出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院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将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医院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优先配备医保目录内的基本药物,并与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相关政策衔接,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实施,逐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的目标。

四、加强医院支撑体系的建设,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

1.加强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相关政策及知识培训。

医务部组织对全院医生、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的培训,采用网上学习或集中培训等方式,提高基本药物合理应用知识和管理水平。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前言药品管理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国家基本药物是维护国家公共卫生的重要保障,是参保人群及医疗服务机构必备的药品,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根据我国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和其所面临的问题,着重阐述了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二、基本药物的定位及选取基本药物是指公认疗效确切、安全有效,临床必需,常用药物。

传统药物需要基于病情进行选用,现代药物则会有不同适应症,无法一概而论。

国家基本药物的定位是为保障广大参保人民和医疗服务机构在医疗需求中得到及时、规范、合理的药物服务,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保障之一。

国家基本药物的选取是依据疾病谱、患病率、治疗效果、药物安全性、合理用药等因素进行选取,经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

在选取时应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患病率以及药品的疗效、安全性、价格、全国范围内的应用情况等因素。

同时,基本药物的选取还需与药品组合和基础医保制度结合,更好满足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

三、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1. 监测药品的供应状况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及时掌握基本药物的供应状况,遇短缺及时向上级医疗服务机构馈报,由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并统筹协调,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提高基本药物及医疗服务的保障水平。

2. 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积分制对于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通过使用基本药物获得积分,积分可以用于提高基本药物的供应量。

同时,积分高低也会影响到医疗服务机构及医生的绩效评价,对于确诊、规范、标准化开具处方的医生及医疗服务机构,积分将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

3. 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审核制度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各级医疗服务机构需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审核制度,对于非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进行审查,如果确实需要使用,需经过多名医务人员的会诊后方能开具。

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核制度,也能针对非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控制,降低基本药物使用成本。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药品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

一、基本药物配备
1. 基本药物清单: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基本药物清单,包括必需的药品及其规格、剂量等信息。

2. 配备比例:根据医疗机构规模、特点和需求,确定基本药物的配备比例,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量足够。

二、基本药物使用
1. 存储管理:基本药物应按照药品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的存储场所,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 药品采购:基本药物的采购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和竞价方式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3. 药品配发:基本药物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配发,确保配发的药品和数量准确无误。

三、基本药物管理
1. 药品台账: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的药品台账,记录入库、配发、退库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查。

2. 盘点管理:定期对基本药物进行盘点,确保药物存量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3. 药品使用协议: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应签订药品使用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四、基本药物维护
1. 药品维护:基本药物应定期进行翻新、消除过期药品,并做好质量检验工作。

2. 药品交流:医疗机构应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基本药物管理水平。

以上是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 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 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引言国家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一)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国家基本药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配备品种数量不低于机构药品总品种数的一定比例(如5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逐步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比例。

(二)医疗机构在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

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调保障供应。

(三)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库存情况,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国家基本药物,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医疗救治的需要。

三、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一)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和知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

(二)规范处方行为。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诊疗规范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

对于同一疾病,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首选基本药物进行治疗。

(三)开展处方点评。

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重点关注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

对于不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应及时进行干预和纠正,并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培训。

(四)加强临床用药监测。

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药监测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四、基本药物的采购与配送(一)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国家基本药物。

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和价格合理。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医疗机构为保证合理用药和提高药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效能,对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性的操作指导。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药物目录确定: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国家、地区或机构的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本机构的基本药物目录,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2.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医疗机构应按照基本药物目录的要求,适量适时地进行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供应,并确保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3.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包括合理用药的指导、药物的存储和分发、用药的监测和评价等。

4.药物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药物的采购计划、进货验收、库存监控、库存清理和报废等。

5.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对发生的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6.药物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药物的知识库、药物的使用指南、药物查询和药物信息的更新等。

7.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药物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总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提高药物使用效能和安全性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5篇)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5篇)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我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1、加强医院、卫生室临床用药管理,督促和监督其使用基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2、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医院配备基本药物目录____种内的药品,卫生室配备国家基本药物____种内的药品。

3、加强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基本药物购进严格按照山西省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按照零利润销售。

4、及时公布医院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5、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6、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从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____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____》及《山东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

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

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四、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所有药物全部零差价销售。

五、鼓励临床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XX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根据《XX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9〕1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本药物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

将基本药物优先纳入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优先采购使用。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用药实现统一、上下联动,牵头医院要加强用药指导,保障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

第七条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逐年提高。

省属和市属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达到25%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达到3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应达到40%以上;同级别专科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可下调5%;同级别中医类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参照综合医院要求执行。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大对各类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制度、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的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

加大对全社会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让患者了解和支持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

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科室和人员考核,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

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和医改工作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财政资金拨付等相挂钩。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的需求,提高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加强药物的管理和监管,国家制定了。

一、概述基本药物是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临床使用广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的选择和配置是基于人民群众的疾病谱、临床需求和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确定的。

二、基本药物的确定和更新1. 基本药物的确定要兼顾疾病的流行状况、可治愈率、病残率、疾病负担以及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等因素。

2. 基本药物的更新要定期进行,及时调整或替换失效的药物,增加创新药物,促进优质药物的进入市场,不断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和疗效。

三、基本药物的配备1. 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合理配置药物库存,确保药物供应充足。

2. 药品生产企业要保障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不得垄断、虚假宣传或提高价格。

3. 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市场的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价格。

四、基本药物的使用1. 医疗机构要按照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基本药物目录的要求,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不得滥用抗生素和其他易滥用的药物。

2. 医师要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准确诊断,合理用药,提倡临床路径的应用,降低药物的使用风险和费用。

3. 患者要按照医嘱正确使用药物,不滥用、不超量使用,遵守药物的使用说明书,咨询医师和药师的建议。

五、基本药物的价格和支付1. 基本药物的价格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涨价,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2. 支付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基本药物的支付能力,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3. 基本药物的医保支付政策要科学合理,鼓励患者使用基本药物,降低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的监管和评价1. 国家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的评价和反馈,收集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改进。

充分发挥基本药物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和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有相关管理规定的支持和监管。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3篇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3篇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3篇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一、基本药物指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物,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二、组织领导及责任一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二职责及分工1、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2、医务科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3、药剂科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的资料收集;三、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一医院优先配备基本药物,药品遴选专家在遴选本院基本药物目录时,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上,优先选择基本药物进入本院基本药物目录,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达到国家及广西制定的基本药物总品种的3096以上;二新品种的引进: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三现有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未中标的品规由药剂科参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厂家,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四药品采购人员合理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的采购量,保持药库有充足的库存,尽可能防止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验收入库人员,对基本药物应优先验收,优先入库,优先发放;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措施一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收集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R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由医务科采用网上学习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二医院将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医院根据各临床专业科室的诊疗特点及我院基本药物的供应情况,设置各科室的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指标情况见后附表;特殊情况下无法达到此比例的科室必须书面向医务科说明理由,经医务科论证后重新确定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三严格落实贵重药品审批制度,通过医院网络系统控制医师贵重药品处方权限,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五、监督管理一医院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及统计分析,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不达标的临床科室,医疗质量考核科室评分中扣2分;同时将科室基本药物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对使用较好的科室给予表彰;二药剂科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对使用不达标的科室主任进行告诫谈话和通报;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措施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措施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及实施措施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第三条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对参保人员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第四条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

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七条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教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八条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第九条药事委员会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保障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利益,制定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旨在提高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率,降低医疗费用,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质量。

一、基本药物的确定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确定基本药物清单,同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基本药物清单应包括公立医院必备药物、社区服务中心必备药物等内容。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1. 公立医院应按照基本药物清单,合理确定进货量,并建立相应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基本药物清单,合理确定配备量,保证患者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

三、基本药物的使用1. 医疗机构应设立基本药物使用专门岗位,负责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和基本药物清单,科学、规范地开具处方,避免不必要的药物使用。

3. 患者应遵从医务人员的开药建议,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药物剂量。

四、基本药物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储存、配备、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2. 医药代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监测,及时调整基本药物清单,并定期进行评估。

五、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管理规定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总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药物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各医疗机构切实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安全和健康。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是指国家针对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制定的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是指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必备药物。

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2. 基本药物配备管理规定2.1 基本药物清单的确定基本药物清单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需求,确定的必备药物清单。

药物的选择应以疗效、安全性、可负担性和经济性为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疾病谱、就诊特点和治疗经验等因素。

基本药物清单应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与专家组成的药物政策制定委员会共同确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2.2 基本药物配备标准的制定基本药物配备标准是指根据基本药物清单确定的各级医疗机构所需的基本药物数量和种类的规定。

各级医疗机构应参照基本药物配备标准进行配备,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

基本药物配备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规模、地域特点、就诊人数和疾病谱等因素,并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

2.3 基本药物库存管理基本药物库存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的采购、储存、发放和消耗等环节进行有效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库存管理制度,明确库存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库存管理应包括库存量的动态监测和调配,以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库存量和安全储存措施,以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2.4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进行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医生对基本药物的规范使用、合理配伍和疗效评价等要求。

医生在使用基本药物时,应充分考虑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经济性和患者的个体差异等因素,并按照规定的使用剂量和疗程进行合理用药。

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3.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意义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0: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规定。

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第五条从2009年开始我省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至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在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药品,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所(室)也应逐步实现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使用药品。

第六条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医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应考虑品种使用率和销售额等因素,其品种使用和销售额应达到一定比例。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期间,暂由省卫生厅结合我省实际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进展,确定省内不同级别、不同类别政府办县级以上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使用比例另行规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最高限价。

第五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使用药品。

同时,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引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条从2009年开始我省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至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七条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相关规定顺加作价销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使用比例如下: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少于6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级乙等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5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5%。

二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4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做好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使用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药物配备的原则1. 适度配备:根据本地区的人口规模、基本医疗需求和卫生资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基本药物的种类和配备量。

2. 公开透明:基本药物的配备原则、配备情况和使用管理信息应该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平等公平: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应该遵循平等公平原则,任何人不得因为种族、性别、年龄、经济状况等原因受到歧视。

4. 安全有效:配备的基本药物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保证其安全有效。

三、基本药物的配备流程1. 需求评估:根据本地区的人口规模、基本医疗需求和卫生资源情况,定期开展基本药物的需求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基本药物的种类和配备量。

2. 采购管理:基本药物的采购应该公开、透明、公平,符合国家相关采购法规,保证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储存管理:基本药物应该储存在专门的库房中,防潮、防火、防盗。

按照药品分类进行存储,定期检查库存情况,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4. 配发管理: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基本药物的配发工作,确保药品的及时供给和合理使用。

5. 使用管理:基本药物的使用应该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并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使用。

6.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对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药品的安全监控和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理。

四、基本药物的配备与使用的责任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基本药物的需求评估、采购管理、配发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负责基本药物的储存管理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储存安全和合理使用。

3. 医务人员负责按照药品的规定进行基本药物的配发和使用,及时报告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药品使用不合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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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最高限价。

第五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使用药品。

同时,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引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
药物。

第六条从2009年开始我省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至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七条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相关规定顺加作价销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使用比例如下:
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少于6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级乙等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5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5%。

二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4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级乙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其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10%。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并于2010年底前全面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定指标要求。

第九条对基本药物的购销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合同法》等规定,与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阳光采购合同。

合同中要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及时反馈信息,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报,以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安全。

第十一条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扣减绩效考核管理分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
(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

第十三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随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及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的出台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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