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The sky is always cloudy, it is foggy now, and nothing can be seen in the distance, as if it is my fu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导读: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撤回和撤销,这两个词虽然长得有点像,但是二者却又本质上的区别。
撤回,很好理解,就是一个东西在还没有生效之前,撤销,可以阻止结果的发生。
而撤回。
是这个东西这件事情已经发生了,我想要让他停止,不让它发生这是撤销。
这仅仅是字面上的意思。
那我们来说一说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一、要约撤回和撤销区别是什么?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上传时间:2002-10-9一、案例(一)案情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
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
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
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
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
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
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
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
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
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我们都知道要约只要是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提出来的,要约的成⽴也是要具备有⼀定的条件才可以,要约也是可以撤销和撤回的,那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怎么样的呢?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取消其要约的⾏为。
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
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效的要约。
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按其通知⽅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如何?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
依诚实信⽤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应当向要约⼈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可得⽽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法律效⼒后,要约⼈取消要约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为。
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于⽣效后。
后者发⽣于⽣效前)。
民法典第四百七⼗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第四百七⼗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式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合同做了准备⼯作。
⼆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上是等同的。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效之后承诺作⽤之前⽽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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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撤销和撤回
撤销和撤回导读: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二者的发生时间不同、导致的法律效力不同、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其法律后果是导致要约失效,撤销的条件是发出撤销的通知,且通知必须在相对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一、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二、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在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其方法是撤销要约,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该要约的失效。
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提醒您,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正确的是什么要约正确发生的撤回时间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法第一百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名词辨析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 区分: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二、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 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3.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包括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
2.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接触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害。
三、违约金、定金、预付款、押金1.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1、要约效力。
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简述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被收购公司的目的。
在我国,要约收购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并购方式,其法律后果对于收购方、被收购方以及广大投资者都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进行简要阐述。
二、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概述1. 收购方法律后果(1)收购成功若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内成功收购到被收购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则可按照要约条件取得被收购公司控制权。
此时,收购方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方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相关收购信息,包括收购目的、收购方式、收购资金来源、收购后公司治理结构等。
②承担社会责任:收购方需关注被收购公司的社会责任,如员工安置、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
③履行承诺:收购方需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承诺,如保持被收购公司业务独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
(2)收购失败若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内未能达到预定收购比例,则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①赔偿损失:收购方需按照约定向被收购公司或其股东支付赔偿金。
②承担信息披露责任:收购方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收购事项结束。
2. 被收购方法律后果(1)公司控制权变更若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内成功收购到被收购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则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此时,被收购方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①配合收购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收购方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相关收购信息。
②保持公司业务独立:被收购方需保持业务独立,不得损害收购方的利益。
③协助收购方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被收购方需协助收购方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如董事会成员的更换等。
(2)公司资产价值变化若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内成功收购到被收购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则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价值将发生变化。
此时,被收购方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①公司估值提高:被收购公司的估值将提高,可能带来股利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变动。
关于法律上要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近年来,其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一直想代理科技公司的产品,以便扩大自身市场份额。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如下口头协议:1. 甲公司愿意代理科技公司的产品,代理期限为一年;2. 科技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设立专卖店,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3. 双方约定,如甲公司完成约定的销售额,则下一年度自动续约。
口头协议达成后,甲公司开始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和专卖店的建设。
然而,在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科技公司却以“甲公司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为由,拒绝续约。
甲公司认为,科技公司违背了口头协议,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口头协议,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科技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在口头协商中已明确约定了代理期限、销售额等内容,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故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科技公司违反了口头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在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未按约定续约,违反了口头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并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上要约的相关问题,以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表明愿意按照一定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甲公司愿意代理科技公司的产品,属于要约。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五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五章第五讲合同的成立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共汽车),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
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 17 条)(★★★)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
(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 17 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三)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 18~19 条)(★★★)1.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要求:(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或者依照《合同法》第 22 条作出意思实现的承诺行为)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18 条)。
须注意:《合同法》第19 条规定,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撤销的效力:(1)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
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18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2)
第⼆章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的⼀般原则,合同的成⽴需要双⽅当事⼈的意思表⽰⼀致。
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不同,单就实质来说,不外乎两个⽅⾯:⼀⽅提出订约建议,另⼀⽅表⽰同意。
通过这两个⽅⾯来确定当事⼈是否达成意思表⽰⼀致。
因此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般通过要约和两个⽅⾯对合同的成⽴作出规定。
(⼀)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凡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订⽴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有在其要约⼀旦得到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根据这项规定,要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
要约是由要约⼈(Oferer)向受要约⼈(Oferee)发出的。
这⾥所谓特定的⼈是指受要约⼈须为特定⼈,即在要约中应指明受要约⼈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
此项规定的⽬的是将要约与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区别开来。
要约邀请是向他⼈发出的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发出要约邀请的⼀⽅⼀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如寄送价⽬表,刊登的普通商业⼴告等等。
(2)要约的内容必须⼗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般应包括拟将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的⽇期和地点以及付款⽅式等,以便⼀旦为对⽅,就⾜以成⽴⼀项有效的合同不致因⽋缺某项重要条件⽽影响合同的有效成⽴。
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的名称;明⽰或默⽰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法;明⽰或默⽰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法。
(3)要约⼈在要约中应表明其在对⽅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2要约⽣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时⽣效。
所谓要约⽣效,是指从此时起,如果受要约⼈对要约作出,要约⼈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电子商务法名词解释总结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各类商务活动。
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6.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7.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8.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9.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11.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12.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3.电子代理: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1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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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的法律效力
案件事实
2009年9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欲出售的钢材的函,函中对钢材的型号、质量、价格、数量等内容皆作了规定,且规定了B公司在收到函的10日内给予答复。
9月4日,B公司收到此函后,准备了货款、车库以及运输公司等,为履行合同作了充分的准备。
9月7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一份撤销函的通知,9月10日到达B公司处。
B公司主张,A公司在要约中已确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A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不生效力,A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结果:A公司在给B公司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属于不可撤销的邀约。
A公司应当对其不当撤销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故在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送函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本案中,A公司对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即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
故A公司必须对其不当撤销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A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要约方A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二)缔约过程中要约方A有过失存在;(三)受要约方B有损失存在;(四)要约人的过错与受要约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认为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