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 李 庆)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撤回,撤销,其他论文文档]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十分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
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可以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
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以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
因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由于要约这种许诺是单方面的,是不能强制实施的,因而限期内是可以撤销的。
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
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要约的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的要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原要约失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摘要: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贸易活动的需要。
大陆法国家一般不答应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关键词: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回于消灭的行为。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规则上两***系的差别较大,对两***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十分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of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
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可以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
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投递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身投递。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以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V.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
由于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
[1]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以为,由于要约这种许诺是单方面的,是不能强制实施的,因而限期内是可以撤销的。
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⑵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
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⑶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过程。
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共基础科目的单独存在,但是公务员公共基础仍是公务员考试考查的内容之一。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共汽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
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
(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17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宍效的原因。
典型真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现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02年?卷三? 12题一A)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句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答案解析]关键是“旋又” 二字。
撤回与撤销2
主观逾期--确认有效 客观逾期--自动有效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到达生效”的原则; 《公约》---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接受的撤回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 受或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 得以撤回
问题:接受可以撤销吗?
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 10 日复 到有效, 9 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 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 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 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 应如何处理?
国际商务单证
项目一:签订外贸合同
内容 摘要
项目一:制作销售合同 1-1:贸易蹉商 1-2:贸易术语 1-3:贸易合同制作
1-1:贸易蹉商
江津红玫瑰米花糖公司业务员Amy在网上发布产品供货信息, 同时发现法国ICERIAN在寻找米花糖的供应商,于是, Amy 向法国ICERIAN公司发出建交函,ICERIAN的采购 员Jerry 很快回函给Amy,表示对其中的12金钗款米花糖 很感兴趣,要求Amy报价,双方对价格和付款条件进行 商谈,最后达成一致,Amy开始制作销售合同给Jerry 确 认。
• 英美法系——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 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 • 大陆法系——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其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 将其发盘撤销
(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 《公约》——折衷的办法——发盘已经生效,但
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 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 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 权撤销该发盘。 但《公约》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以撤销
四、接受 (acceptance)
最新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指导(2汇总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指导(2)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指导(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牛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的概念和条件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非要约对象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意思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因为要约人根本没有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愿。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016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备考资料: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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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旨在使要约作废,并且都只能在承诺生效之前实施。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且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
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论效力未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论效力未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兼论撤销权的两种类型牟宪魁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效力未定合同/撤销权/撤回/撤销 内容提要: 效力未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的对象实际上是其已作出的意思表示而非效力未定行为本身,由此,它类似于要约人的撤销权,而与对于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具有不同的特征,各属两种类型的撤销权。
一、引言 我国合同法在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中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的效力,这三种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均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只是他人的同意,因而只须同意权人依其意思加以确定即可,亦即同意权的行使使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溯及地自始发生。
从性质上讲,同意虽然只是一种补助行为,但其作用在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上却至关重要。
” [1]因而受到学者的关注。
但效力未定行为在另一方面,也可因善意相对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撤销的权利”,而使其效力终不发生。
可见效力未定行为相对人的撤销权同样“至关重要”。
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存在若干盲点,笔者在此拟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如何理解效力未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上规定了两种效力未定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一)善意相对人对须经第三人追认的合同“有撤销的权利” 须经第三人追认的行为,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7条第1款)。
在此情形下,因被代理人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能力不足,故须以代理人的意思补充其意思,经追认后其意思表示方为有效,即实际上是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被代理人(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其作出无论或前或后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第三人追认前,均相当于只有其一方的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从而处于无有效对待意思表示的状态。
故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相对人实际上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自然可以在承诺作出,即代理人(第三人)追认之前撤销其意思表示,因而无须诉诸法院,只须通知即可(第47条第2款)。
法律文书-【公司法务】购要约的撤回是撤销吗
【公司法务】购要约的撤回是撤销吗【公司法务】购收购要约的撤回是撤销吗?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接获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要约驶向受要约人,即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深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其表现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飞到备受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因此,对于一经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收购要约来说,不普遍存在撤回的问题,只存在决定撤销的问题。
刑法所以长江三角洲地区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在通过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退回其收购要约”表述实际上应当指的是收购要约的撤销。
但是为了和法律表述并不相同,所以本书在此还是使用撤回的概念。
由于撤销已生效的收购要约往往会危及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使其在证券市场上错失良机,并给股市行情带来冲击,因而已生效的收购要约一般来说是严禁被撤销的。
但由于收购过程单纯的通过收购复杂性,如果僵硬地强调要约呆板的不可撤销,有时反而会不利于收购的发展。
因此,应当允许收购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撤销要约。
但我国和其他相关法规并未作出规定,仅仅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这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随着我国要约收购的发展,以后的立法必定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要约撤回后对收购方来说还会产生很高一定的不利后果:收购方在发出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划的,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对继而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这是为了维护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的稳定,免于遭受连续的攻击。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页眉可删)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两者的含义不同还有两者的时间不同、条件也是不同的;要约是可以进行撤销和撤回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办理此事,不同的合同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一、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1、含义不同撤回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
撤销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2、时效性的不同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3、作用不同撤回是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二、要约的成立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三、要约的特点(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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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要约撤回?什么又是要约撤销?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律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这三个问题。
一、什么是要约撤回?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二、什么是要约撤销?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
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文章来源:律伴网 /。
要约的撤回——精选推荐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不同于要约的撤销,撤回是发⽣在要约未⽣效之前,⽽撤销是发⽣在要约⽣效之后。
那么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有什么不同吗,要约的撤回有什么条件吗?店铺⼩编今天为⼤家整理了要约撤回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家。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效前,要约⼈使其不发⽣法律效⼒的意思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的意思表⽰。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
但撤回要约的表⽰必须在要约发⽣法律效⼒以前作出。
要约为什么可以撤回呢?这是因为,要约发⽣法律效⼒以前,不会对受要约⼈产⽣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任何影响。
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使尚未⽣效的要约不产⽣预期的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式向受要约⼈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
如果要约⼈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以⽐发出要约更快的⽅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应当及时向要约⼈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效。
如果受要约⼈怠于通知时,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撤回要约的效⼒。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撤回”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店铺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 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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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王五在商场购买了一件衣服,但后来发现价格标签与商品实际价格不符。王五立即联系了商场,要求撤销自己的 购买要约。商场同意了王五的请求,并取消了交易。
案例二
赵六在网上预订了一张机票。但在付款之前,赵六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告知她预订的航班已经取消。赵六立即 联系了航空公司,要求撤销自己的预订要约。然而,由于航班已经取消,赵六无法撤销自己的预订要约。
要约撤销的法律规定
撤回要约的法律规定
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但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要约 人不得随意撤回要约。
撤销要约的法律规定
在要约生效之后,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 人明示不再履行要约义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得要约人不能履行要约义务, 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保留证据
在处理要约撤回或撤销的 情况时,应注意保留相关 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如何提高合同签订的成功率
充分准备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准备,包括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双方权 利义务的明确等,以确保合同签订的顺利进行。
保持沟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保持与对方的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合同签订失败。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已 经对要约做出了响应,此时撤销 要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易和损
失。
要约撤销的缺点
在商业实践中,撤销要约可能会影 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甚至会面临 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要约撤回的优缺点
与要约撤销类似,要约撤回也可能 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但同时 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易和损失。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变更、撤销
1、要约的撤回、变更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要约发生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要约已经发出;其二,要约尚未发生效力;其三;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其四,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人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防止受要约人蒙受不测损害,《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撤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
其二,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处时,承诺尚未发出。
其三,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其四,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要约的撤销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撤销的效果是消灭要约的效力。
学习承诺的撤回、超期与迟到的心得
学习承诺的撤回、超期与迟到的心得
一、什么是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撤回与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两者区别:
(一)出处不同
撤销,指取消;从法律上取消。
语出蔡*藩、许*父《民国通俗演义》第十回:“唐*仪南下组阁,南京政府已承认撤销。
”
撤回,指撤退回来;撤退回到。
语出清*连《啸亭杂录·缅甸归诚本末》:“镇府闻报,率兵二百名於四月辛酉出御,行抵姚-关,旋即撤回。
”
(二)含义不同
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
撤回召回派出去的,如军队从特定位置或地区有秩序地撤退。
收回发出去的,常指收回所说的话或对某人不信任的暗示。
一个由自己撤其批评的机会。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取消其要约。
世界各国一般都规定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因此,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尚未生效,允许要约人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对受要约人不会造成损害。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的规定与各国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于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取消其要约,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在要约的行效期内,要约人是否有权撤销其要约,世界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
在英美法系,依传统的普通法,无论要约是否定有有效期限,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都可随时撤销要约。
维持要约有效的承诺本身是一份合同(选择权合同)的除外。
这种规定使受要约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难免遭受损失。
在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未就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法国合同审判实践原则上确认要约人在一定期间要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确定有期限的,要约人应当在预定期间内承担义务,受其要约的约束。
若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而要约人在其承诺前已通知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法庭会判决要约人撤销耍约行为无效,合同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
要约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的,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法院一般允许要约人自由地撤销其要约;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法院有时会要求要约在合理期限内受其要约的约束。
对未规定或者未明确规定期限的要约,如果要约人过早地将其撤销,而受要约人随后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法院一般是责令要约人向受要约人赔偿损失,而不是确认合同成立。
在德国,原则上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人除非在要约中标明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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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副教授, 李庆上传时间:2007-6-8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
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
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
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
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
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2]。
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
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3];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4]。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德雷南诉明星建筑公司案(加州,1958年)改变了詹姆斯金·贝尔德公司诉贝尔兄弟(联邦第二巡回区,1933年)判例中的做法确立了这一规则。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条规定:“如果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采取具有某种实质性质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在必须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英国合同法对单方合同采用了例外规则,单方合同的要约人只要采取了与发出要约具有同样公开性的方式撤销要约,就被认为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有人已经开始采取了要约中提出的行为,要约人就不能自由地撤销要约了。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对规定有有效期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作了规定。
该条规定:“如果商人在签名的书面函件中提出出售或买卖货物的要约,且函件保证该要约将保持有效则,即使无对价,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或如果未规定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要约不可撤销。
在任何情况下,此种要约不可撤销的时间都不超过3个月。
而且,如果此种保证条款载于要约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则该条款必须由要约人另加签名。
”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撤销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要约人必须是商人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104(1)条规定:“‘商人’是指从事此种货物交易的人,或者,虽然不是从事此种货物交易的人,但他因其职业而对与这种交易有关的做法或货物拥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或者他雇用了一个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间人,后者由于其职业而拥有此种知识或技能,因而可以认为他拥有此种知识或技能。
”(B)要约涉及到货物买卖,如果涉及其他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C)要约规定了有效期限,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撤销,但是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
(D)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
如果是一种表格形式的要约,有关承诺期限的条款还需要约人另行签字。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该项要约即使没有对价支持,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得撤销要约。
关于受要约人以行为表示承诺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对一方已发出的要约,另一方没有以明示形式表示承诺,而是依要约人的请求采取行动。
对于此种情况,早期判例规则是,如果受要约人的履行已经完成要约,就不可撤销。
如果还没有完成要约,仍然可以撤销。
[5]这种规则已被现代的判决所否定,受要约人的履行一旦已经开始,多数州的法院便不允许要约人再撤销要约。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也采用了新的规则,《重述》第45条规定:“(1)当要约人请求受要约人通过以某一履行作为承诺,而没有请受要约人以诺言作为承诺时,如果受要约人作出了或开始了要约人请求的履行,或者使该履行有了一个开端,一个选择权合同便成立了。
(2)要约人依如此成立的选择权合同负有的履行义务,以受要约人依要约的条件完成,或提供所请求的履行为条件。
对于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已经开始为自己一方的履行进行准备,但还没有正式开始履行。
要约人可否撤销要约的问题。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45条把履行准备与正式履行加以区别,并规定,受要约人的履行准备可以构成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适用范围内的一种依赖,从而使诺言依该《重述》关于不得自食其言的规定成为不可撤销的诺言。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英美普通法对要约的撤销采用到达主义。
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使受要约人实际地知道撤销要约的内容后才能生效。
这是英国1880年Byme V·Tienhoven判例所确立的规则。
该规则也为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42条所肯定。
不过,美国少数判例也认为这种通知只要是以适当方式发出的,即使没有送达受要约人,也是有效的。
这种观点被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其他几个州的制定法采纳。
[6]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英国1876年Dickinson V·Dodds的判例表明,撤销要约的通知不一定必须由要约人亲自送达,也可以由可靠的第三人转达,包括要约人授权第三人予以通知,或者受要约人已从可靠的第三人那里得知要约已被撤销的,同样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
只要知道就已经足够了。
[7]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撤回要约是允许的,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须与要约同时到达或者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视同未要约。
至于撤销要约,大陆法一般是不允许的。
这是因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法律都认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其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不受要约的约束。
《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另一方要约订立合同的人,因要约而受约束,但事先排除约束的除外。
”按此规定,除非要约人事前排除要约的拘束力,比如在要约中有不受约束的词句外,要约人须受要约的约束。
除此外,按照德国法,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
如果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
《日本民法典》第521条第1款规定:“定有承诺期间而进行的契约要约,不得撤销。
”第524条规定:“未定承诺期间,而向隔地人进行的要约,要约人于接受承诺通知的相应期间内,不得撤销其要约。
”奥地利、瑞士、希腊、巴西等国的法律中也有同德国、日本法律类似的规定。
依照德国法,可以在要约中采用注明不受拘束的词句来排除要约的拘束力。
而实际上,如果在要约中有了排除其拘束力的词句,它就不再是要约,而仅仅是要约邀请了。
法国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法国合同法的传统理论不承认要约当然地具有约束力,因而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
而法国的合同审判实践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原则上确认要约在一定期间要受要约的约束,尤其当要约确定有期限时,法庭总是通过案例明确地或者暗示性地采用了上述处理原则。
对此,法国最高法院在有关判例中明确肯定要约人应在预定期间内承担义务,受其要约的约束。
当要约未明确或者暗示性规定期限时,审判实践中的处理较为灵活,法庭一般根据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法庭一般允许要约人自由地撤销;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法庭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合同性质及交易习惯,参照承诺人作出承诺所需的合理时间,自行为之日起确定一个期限,当要约人过早撤销其未明确规定期限的要约,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法庭一般采取责令要约人向对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处理,而不是确认合同已经成立。
[8]《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该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
如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那么要约人对此造成的损失就应负赔偿责任。
欧州《合同法原则》第2-202条规定:“(一)要约可得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其承诺之前,或者在以行为表示承诺之场合,在依第2-205条第2款或第3款形成合同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可以用与发出该要约时采用的相同的方式撤销。
(三)但如存有下列情况,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1)要约已表明了它是不可撤销的,或(2)要约已确定了承诺的时间,或(3)受要约人合理地信赖该要约为不可撤销的并已基于对要约的信赖作出了行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16条规定:“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二、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在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上,英美法系限制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