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的界定确认及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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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土地使用权的界定确认及会计核算

众所周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以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可以进行买卖、转让、投资。土地使用权比较特殊,既是有形的,它与地上附着物紧密联系在一起,就是日常所说的“土地”、“地皮”;又是无形的,它是一种能带来超额收益的权利。

1998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改革,《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31条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26条,对土地使用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对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类时,删掉了以前单独设置的“土地”这一大类。由于受现行会计制度的误导,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时,把所有土地使用权统统纳入无形资产核算。这样,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净资产状况。

笔者认为,应当对土地使用权正确地进行界定确认,分别在“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单独核算。界定确认的标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看是在实施现行会计制度之前或之后;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代价,看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具体操作如下:

不论实施现行会计制度前后,凡是属于行政无偿划拨给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前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虽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不能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应当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价值内,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

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进行无形资产核算时将取得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成本;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金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单位原先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刊载于《湖北财税》2002年第9期“会计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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