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
同时最高不超过15米,原则上最高四层。
城区自建房
建筑面积不得超600平方米
全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适用该《办法》。
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火炬区代管区域)。
该《办法》对自建房进行了定义。
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另外,个人自建房商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个人自建房参数均将设限
除建筑面积外,个人自建住房其他参数均设限。
在层数上,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
个人自建房不得超过四层。
在高度上:
自建房主出入口室外地坪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
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建筑主出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建筑主出入口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
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
在用地红线上:
除临4米及以上宽度道路除外,个人自建住房建筑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得小于2米,如墙面退让用地红线不足2米仍需要开窗的,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窗。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城市技术标准与指标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 (2)第三章居住用地 (17)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28)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36)第六章公共设施 (40)第七章工业、仓储 (51)第八章旧城区改建 (57)第九章城市绿地 (59)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 (65)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73)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范。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范执行。
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未作规定,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规范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1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例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公示版)中山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第三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5)3.1 居住用地 (5)3.2 工业用地 (7)3.3 物流仓储用地 (8)3.4 绿地与广场用地 (9)第四章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11)4.1 容积率(FAR)与建筑密度(D)控制指标 (11)4.2 容积率计算标准 (12)4.3 建筑密度计算标准 (14)4.4 绿地率控制指标及计算标准 (14)第五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 (17)5.1 建筑间距控制 (17)5.2 建筑退让控制 (21)5.3 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24)5.4 居住建筑控制 (25)5.5 城市设计 (27)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28)6.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28)6.2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28)6.3 公共服务设施的混合设置 (33)第七章交通设施 (34)7.1 道路系统 (34)7.2 城市道路交叉口 (37)7.3 常规公共交通 (40)7.4 轨道交通 (42)7.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43)7.6 停车场(库)机动车出入口及其相关设计参数 (45)7.7 步行设施 (50)7.8 自行车设施 (51)7.9 公共加油加气站 (55)7.1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55)7.11 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57)第八章市政设施 (59)8.1 城市给水系统工程 (59)8.2 城市排水系统和防洪工程 (61)8.3 城市供电系统工程 (67)8.4 城市通信工程 (73)8.5 燃气工程 (81)8.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91)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95)9.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95)9.2 地下空间分区管制 (95)9.3 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96)9.4 地下交通设施 (97)9.5 地下空间防灾设计要求 (98)9.6 地下空间环境保护指引 (99)第十章生态与历史保护 (100)10.1 生态保护 (100)10.2 历史保护 (100)第十一章综合防灾 (101)11.1 城市消防 (101)11.2 城市人民防空 (101)11.3 城市防震减灾 (102)11.4 地质灾害防治 (103)11.5 城市防洪(潮)、防涝 (103)11.6 应急避难场所 (104)附录一:用词说明 (106)附录二:名词解释 (107)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中山市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塑造城市风貌特色,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编制第五条总体城市设计是对城市(镇)整体或城市分区(组团)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明确城市风貌定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挖掘历史人文特色,确定城市总体形态格局、景观框架和公共空间体系,对空间景观要素系统提出总体控制引导要求,并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重要道路沿线地区,轨道枢纽周边地区;(四)其他按规划需要编制城市设计的地区。
第七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规划范围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结合自然地理界线;(二)结合行政区划界线;(三)结合路网格局;(四)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界线。
第八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对集中体现城市文化、风貌,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的地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根据上位规划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地区空间形态和空间景观结构,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公共空间功能,对空间景观要素进行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功能布局。
明确地区发展定位,完善功能结构,优化空间形态,提出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
(二)景观风貌。
保护山水自然共生关系,明确景观节点、标志建筑、视线廊道,提出天际线控制引导要求。
(三)交通组织。
优化道路系统、设施布局,组织各类交通流线和停车设施,确定地块出入口设置,结合公共空间组织慢行交通系统,确定空中连廊和地下通廊宽度、标高及建筑预留接口要求。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5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5.1.1 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歧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注:镇区参照此表执行,各镇根据自身情况划分类别,报规划局批准后执行。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 5.1.3)。
本条所指的单体建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国土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建筑:⑴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⑵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建筑。
⑶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的建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5.1.4 居住小区指标适用于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但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5.1.5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5.2.1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是指征地面积,而是指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退道路红线在内)。
但不包括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
5.2.2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低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
5.2.3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高于按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超容费。
5.2.4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和公共民用建筑混合设计时,按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但公共民用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建筑设计常识与中山规划标准培训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4.5 米,商业建筑首层高不大于 6 米(大跨度商场和中 庭部分以及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等从相关规 范),标准层层高不大于 4.5 米,否则,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面积的 2 倍计入 容积率
首层商铺不超过6米
需要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二、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3 中山市建筑规划日照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 于 1 小时(9:00~15:00 之间),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 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2)老年人、残疾人居住建筑的主要居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二、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3 中山市面积要求
4.2.8 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 池时,花池的底板与室内或阳 台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 否则,按阳台面积规定计算。
二、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3 中山市面积要求
规划报建面积基本依据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4版; 房产测绘面积基本依据为《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
二、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4 中山市公建配套要求
二、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5 垃圾收集点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 设施规划
(一)按每人每天产生的垃圾量约为1公斤,每户按3人计算;商业店铺每100 平方米按1户计算;松散垃圾按0.2~0.3吨/m3计算;清运周期按早晚各清运 一次计算。
(二)200户以下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建筑面积不小于6㎡,并配置240L标准 垃圾桶6个以上。
1、花池(≤600mm)不计算规划报建面积,同时不计入房产面积; 2、阳台进深≤1.8m规划报建按半面积计算,≥1.8米时,超出部分计算全面积;房产计算面积阳台全按半计,不受进深限制 3、(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1/2面积; (2)当阳台面积之和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20%时,按阳台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中府[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15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及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
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由镇政府制订,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则的编制和审批 (3)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5)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9)第五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 (14)第六章临时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 (16)第七章中心城区规划区的旧城区改造及保护 (19)第八章法律责任 (21)第九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现状面积1800平方公里。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证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确需修改时,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产规定和下列原则:(一)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按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预测城市发展,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节约用地:(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舒适、便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自然地貌,重点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六)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搞好各项基础配套设施。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送、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
技 术 标 准 与 准 则
中 山 市 规 划 局
2010年1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城市用地2-12
第三章居住用地13-22
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23-29
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30-32
第六章公共设施33-43
第七章工业、仓储44-49
第八章旧城区改建50-51
第九章城市绿地52-55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中府函〔2016〕56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文号:中府函〔2016〕562号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请示》(中规报〔2016〕18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简称《标准与准则》)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基础资料详实,运用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恰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专项规划进行对接,基本满足规划管控要求。
《标准与准则》对推动我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城市发展策略、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促进中山建设精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标准与准则》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因此原则同意《标准与准则》。
二、《标准与准则》是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市域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照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你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并做好《标准与准则》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标准与准则》落到实处。
四、你局要在《标准与准则》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标准与准则》文本送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0版)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
R
居住用地
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74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 一类居住用地 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 R1 R12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13 R1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 二类居住用地 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R23 R24 道路用地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R3 三类居住用地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 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80
普通仓库用地 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 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是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要求、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市政府提出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包括出具规划条件和变更规划条件两种情形。
出具规划条件是指首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建设条件;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对已出具并载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依法进行变更。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中府办[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4]9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
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要求的规划项目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城市规划,经过解密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城市规划,应当提交市保密局审查同意后加注保密标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公开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规划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公开全市性的和中心城区的各项城市规划,各镇(区)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公开所在镇(区)范围内的各项城市规划。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承担该项工作。
第五条应当公开的城市规划材料必须进行整理、核对,经规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六条城市规划草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
第七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后的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公布其图纸、文本、说明、附件、规划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依法进行城市规划调整的,其规划调整草案及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二)用地范围、建设工程性质;(三)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含相邻关系)、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立面图(或透视图);(四)各单体建筑的高度、层数、建筑物间距、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物退界及退让城市规划控制线、距离配套设施等内容;(五)审批单位、批复文号、监督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规划条件核实的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的数值,但不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数值。
三、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数值按分段累进计算,每段适用不同的允许误差比例,详见下表一:表一:四、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相差数值,即为建筑面积误差值。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规定的计算容积率面积计算;(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为计算依据;(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分项面积与总面积同时计算。
五、建设工程按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六、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已缴纳费用不予退回。
七、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未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二)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础设施配套费外,须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超容补地价费用。
八、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证建筑高度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详见表二):表二:十、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当为坡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檐口的高度;(二)当为平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屋面面层的高度;(三)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四)局部突出屋面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天线间或电梯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名词解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0版))
附录I 名词解释I.0.1 城市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I.0.2 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I.0.3 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I.0.4 住宅区规划对城市住宅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I.0.5 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I.0.6 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居住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I.0.7 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I.0.8 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I.0.9 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配套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I.0.10 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I.0.11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住宅面积毛容积率=住宅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综合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毛容积率>住宅面积毛容积率>综合容积率I.0.11 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不包括商业用途)+架空建筑面积I.0.1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I.0.13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I.0.14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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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
5.1.1 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
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歧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
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
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
注:镇区参照此表执行,各镇根据自身情况划分类别,报规划局批准后执行。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 5.1.3)。
本条所
指的单体建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国土
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建筑:
⑴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⑵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建筑。
⑶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
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
的建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
5.1.4 居住小区指标适用于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但
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5.1.5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
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
5.2.1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是指征地面积,而是指规
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退道路红线在内)。
但不
包括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
5.2.2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低于按征地面积乘以
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建
筑面积不得大于征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
5.2.3当按本《规定》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高于按征地面积乘以
1.5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量时,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向市政府
缴纳超容费。
5.2.4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和公共民用建筑混合设计时,按居住小区建筑
密度及容积率控制,但公共民用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
的15%。
5.2.5居住用地中有低、多、高层住宅混合设计时,除高层小区外,多层
小区中,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
的15%,其指标按多层小区控制;低层小区中,多层、中高层及高
层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指标按低层小区控制。
5.2.6地下室面积除用于营业、办公、居住面积外,均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的顶面复盖面层最高处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超过时计
为地面建筑。
5.2.7居住用地中为本小区配套的,其中按规定无偿提供给市政府的公建
配套设施及公用市政设施,在计算超容费时,不计入小区住宅容积
率指标。
5.3 公共开放空间的容积率计算
5.3.1能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建筑空间视为公共开放空
间,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
(1)建筑物底层架空,用作绿化以及公众休息交往活动的部分。
(2)净宽在4米以上,净空高度在3.6米以上不占人行道的骑楼。
(3)提供对外开放空间的全天候步行建筑空间通道和将周边建筑物联系在一起的城市公共通道。
5.4商业及办公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5.4.1 商业及办公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按表5.4.1执行。
本《规定》指的商业建筑是指一般经营性建筑;本《规定》指的办
公建筑包括各级政府行政办公、各类商业办公建筑、写字楼,企(事)
业业务楼等。
表 5.4.1
注:当商业及办公建筑符合5.1.3条关于“单体建筑”界定时,以上表为基准,容积率加0.2,建筑密度加2%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