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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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目的 (1)(二)审计依据 (1)(三)总体目标 (1)(四)项目管理组织 (3)(1)组织构架 (3)(2)组织机构 (4)(五)人员配置 (4)(六)技术方案 (4)(七)实施计划 (27)(八)服务承诺 (31)(1)工作承诺 (31)(2)服务时间承诺 (32)(3)服务质量及纪律承诺 (32)(九)信息交流、反馈 (33)(一)审计目的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工程造价的控制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之中,涉及项目发承包阶段、实施以及工程竣工等各个阶段。

把工程造价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事前及事中控制,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

对项目实施的各阶段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及时提出咨询意见供业主决策参考。

同时在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对项目各参与方的工程造价行为进行监控、指导、规范,规避项目造价风险、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投资等目的。

(二)审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标准》(CECA/GC7-201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5、遵循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组织验收;6、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总体目标现场跟踪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基础工作,我方审计人员从控制工程造价的角度,在施工合同履行的整个时期对现场进行跟踪核查、记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

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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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人员对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委领导指定的、重特大的投资项目以及BT项目。
“书面意见”--对有必要的问题、情况和被跟踪单位的书面咨询,应向被跟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或答复。
“审计建议”--对重大问题、情况,被跟踪单位拒不接受审计提出的口头建议,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事宜,审计机关向被跟踪单位出具审计建议书。
“审计报告”--跟踪结束后,应向审计机关出具项目跟踪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是否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第十条代建、监理应当每月将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意义、统计报表等资料抄送审计局。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管委会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指派专人或组成审计组,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控制制度,做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组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参与审计。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流程及重点(从概算到结算)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流程及重点(从概算到结算)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流程及重点(从概算到结算)前言:建设工程的全生命周期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结算、工程决算、项目运营及后评价等阶段。

由于工程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审计作为一种受委托的经济监督活动,自审计诞生起就与基本建设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

传统的结算审计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在工程结算阶段对施工单位所报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全面审计。

尽管审计为建设单位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资金,然后由于结算是在工程建设竣工后进行,很多不经济的行为已经铸成,已经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所以审计由事后审计逐渐向事前或事中审计已经在当今社会成为一种趋势。

笔者从事工程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近十年,有较丰富的工程审计经验,本文从建设工程设计到结算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流程及审计重点进行论述,希望对同行有帮助或借鉴。

一、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程序一)准备阶段:1、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跟踪审计工作重点,收集审计资料,开展审前业务培训。

2、对拟进行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前调查,印发审计通知书,进驻审计现场。

(二)实施阶段:1、审计组应深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掌握实际情况,列席重要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展的质量、进度、造价等情况;2、审计组应实施访谈、测试、审核、查阅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审核与跟踪审计项目相关的过程文件资料,出具跟踪审计书面意见。

(三)报告阶段1、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依据跟踪审计进度撰写跟踪审计日志,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2、依据跟踪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或项目管理建议书;二、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内容(一)设计概算的审计1、审查施工图纸的经济性和适用性;2、概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3、概算组成内容是否完整;4、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的批复要求;5、概算编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规、规范、政策等的要求(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计1、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的正确性。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为规范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验收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全面、真实地掌握投资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和评价;在监督的同时,体现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

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本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章、决定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具体内容及程序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具体内容及程序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具体内容及程序1.项目基本建设前期建设程序审计(I)审查建设项目立项情况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是否取得了政府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批准。

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国家为了引导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

针对鼓励发展产业和限制发展产业所制定的标准和政策。

产业政策是优化投资结构、引导投资方向的重要文件。

(2)审查决策立项程序执行情况。

a.审查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决策立项阶段的程序是:编写项目建议书,上报有权机关批准,进行可行性研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和决策审批。

审查时重点审查本项目的决策过程是否完整履行了上述程序,决策步骤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有无不经过可行性论证,或者先决策后论证,以及弄虚作假、化整为零、变可行性研究为可批性研究等违反程序的问题。

同时审查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其内容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是否合法。

b.审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批准单位的资格。

按国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必须是经各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审批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中心)和设计院(所),必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签字,对报告质量负责。

审查时重点审查是否有未经资格审定而承担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单位。

c.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估程序是否合规,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工程设计的依据,也是项目的最后决策文件,因此可行性研究的进行和评估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报告内容要完整,文件要齐全,同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和准确性要求。

审查时重点审查可行性研究是否经过实地调查、方案优选和技术经济论证,评估时是否由有资格工程咨询公司或有关专家参与并提出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并满足深度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如何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如何实施

明确 审计 在政府 投资建设项 目中扮演 点” 建设项目 “ 。 关键 点”, 通常表现为这样 计 的角度来实施审 在跟 踪审计 中没有 找 位 ,
1 前期决策 ; 、 2 勘察设计; 、 3 招 处于什么位置, 发挥什么作用是 几个环节: 、 准 自身 的位 置。 如有 的审计机关 在跟踪 审 什么角色 ,
其 是委托中介机构跟踪 审计 中表现尤为明
4 宁波经济 I 0 20 8 I 1 5 2
跟 踪审计 的特点是 一种 动态审计 , 也
NN B C N M lG OE O O Y


2 1. 02O 5
事后审计模式。 其次, 应把 握各 个 “ 关键 点”审计 的 计模式则属于静态的、
的审计跟 踪模式 , 简单 理解为分 阶段 审计 作业一 审计报 告 ( 审计 决定 ) 的模 式 , 后 分期 审计报告会直接 影响到被审单位的后

所 跟踪审计在进行相应的 环 节必 须在 前 一环 节完 成 的情 况下才 期建设 情况 。 以,
必须更 加重视审计质 量 跟踪模式属于动态的跟踪审讯 是事前、 事 能进 行。而跟踪 审计程 序 可设 定为 ; 审计 程序创新 的同时,
目标 能 否 实 现 。
有的审计机关在 跟踪审计 中, 接参与投 是建设项 目在建设 过程中的关键 控制点, 直 设会产生重大 影响 , 或是 会对工程造价产
审计 机关 对政 府 投资 建设 项 目实 施 资项 目管理 和经济活动的相关 决策 , 或者 这些关键控制点或是对建设项 目的后续建
5 设 计、 工的重大变 更; 、 、 施 6 各主体工程 部位验收 ; 、 料与设备的采购 ; 、 7材 8 工程 价款结算 ; 、 工验收等。 9竣 但不同的建设项 目,“ 审计关键点” 会有所侧重或不同。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操作规范(A版)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操作规范(A版)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操作规范(A版)XXX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操作规范(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XXX(以下简称“公司”)按照集团及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对由公司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连续性、间断性跟踪审计。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分为项目前期阶段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投产后效益审计四个阶段。

最终确认的工程项目投资完成额将作为财务转增固定资产和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考核的标准。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三条公司审计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采用内审模式、外审视角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计划,每年一季度,各分公司及公司直管单位编制上年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公司审计部公司(见附件),审计部对各单位审计工作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原则上应在该项目获得核准后即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关于不需获得核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获得集团或公司开工批复后即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因素引起审计项目增加或减少,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公司审计部汇报,由公司审计部审批后统一调整。

第七条在施行审计前公司或分公司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审计告诉书。

第八条审计业务约定书。

根据公司审计授权,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合同)由公司或分公司与项目单位、中介机构三方共同签订。

第九条编制审计方案。

中介机构进点前,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施行方案,方案要明白审计人员构成、工作内容、计划;突出审计工作重点、目标、措施及需要揭示的风险,经公司审计部或分公司审计部确认后施行。

第十条项现在期的审计。

审计工作开始时,应组织审计工作组及有关单位召开审计工作进点会,参会人员应包孕分公司负责审计人员、项目建设单位审计、计划、工程、物质、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及专责人员,会上安排布置审计工作各项具体要求。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项目跟踪审计是一种利用跟踪系统和审计手段对工程项目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方法,以确保项目进展符合计划要求,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为了保证项目跟踪审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制定一套实施细则。

下面是一个关于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建议:一、审计项目选择在进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时,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选择审计对象。

一般来说,项目规模较大、资金投入较多且对项目成功实施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应优先进行跟踪审计。

二、审计周期和时间安排跟踪审计可以分为定期审计和特别审计。

定期审计应根据项目的时间节点,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特别审计则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需要随时进行的。

审计周期的具体安排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充分考虑项目进程和组织资源的可行性。

三、审计工作内容审计工作内容应围绕项目目标、进度、成本、质量和风险等方面进行。

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目标的达成情况评估,包括项目实施的符合性和效果评估。

2.项目进度的跟踪,包括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关键节点的达成情况等。

3.项目成本的控制和预算执行情况评估,包括工程款项支付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评估等。

4.项目质量的评估,包括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质量控制情况等。

5.项目风险的评估和应对情况评估,包括项目风险的识别、分析和应对措施的实施等。

四、审计方法和手段审计方法和手段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件审计:对项目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合同、计划、报告等。

2.现场检查: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包括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进行现场核查。

3.数据分析:通过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和规律,支持审计结论的提出。

5.问卷调查:对项目参与者进行问卷调查,了解项目进展和问题。

五、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跟踪审计的重要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对项目的背景、目标和规模进行概述。

2.审计目的和范围:明确审计的目的和对项目的具体审计范围。

投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投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投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投资者对于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需求也越来越高。

投资跟踪审计是指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二、目的。

投资跟踪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发现经营风险,提出改进意见,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持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确定审计周期。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确定不同的审计周期,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每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进行审计。

2. 制定审计计划。

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内容、对象、方法和时间安排等。

3. 开展审计工作。

按照审计计划,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计。

4. 形成审计报告。

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5. 提出改进建议。

将审计报告提交给投资项目管理者,与其共同商讨改进措施,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投资项目的改进。

四、实施要点。

1. 严格执行审计计划。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计计划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2. 加强信息披露。

投资项目管理者应加强对经营情况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为审计工作提供充分的信息基础。

3. 提高审计水平。

审计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4. 积极参与改进。

投资项目管理者应积极参与审计工作,认真对待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五、总结。

投资跟踪审计是保障投资者利益、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定期的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才能确保投资项目的健康发展。

因此,投资者和投资项目管理者都应高度重视投资跟踪审计工作,共同推动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第1 页共 6 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收集审计证据应本着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尤其应注意证据的相关性,应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相关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做好建设项目现场审计取证和签证。

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要求被审计单位增补其它补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

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日记》,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

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

日记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坚持每日编写审计日记。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及时补记。

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在审计日记中注明情况。

(二)连续多日审查同一项目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2013中国互联网创业投资盘点报告第2 页共 6 页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第二十四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3.审计过程记录;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判断意见;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意见、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的投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取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实施过程、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二)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第四条实施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五条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跟踪审计现场实施细则

跟踪审计现场实施细则

安庆市跟踪审计项目现场操作细则根据《安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规范现场操作,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推诿扯皮,特制定此跟踪审计现场操作细则,具体如下:一、现场变更工程量计量流程(含设计变更、索赔等):1、施工单位按照统一的表单格式申报工程联系单或变更单至监理单位(附表单格式,见附表一)。

2、监理单位2个工作日完成工程量签认意见后报送至建设单位;3、建设单位于2工作日完成签认意见及工程量审核后,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报送至跟踪审计单位驻场代表;4、跟踪审计单位驻场代表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联系单或变更单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返回至建设单位,时效2工作日;逾期需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否则视为对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无异议;5、建设单位收到跟踪审计单位确认后,或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跟踪审计单位意见后,均应将意见明确返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签发给施工单位。

注:根据表单后置,实际工作量测量在先的客观情况,原则上建设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现场审计组驻场人员、监理、施工方共同测量,特殊情况下即时通知即时到达,以免延误工序进度。

逾期视为默认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测量或验收结果;二、签证单办理流程:1、施工单位按照统一的表单格式申报工程签证单至监理单位(附表单格式,见附表二)。

2、监理单位于3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及发生的费用确认,并报送至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于3个工作内完成意见签认和费用审核,报送至跟踪审计单位;4、跟踪审计单位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签证单后3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逾期需书面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否则视为对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无异议;(在时效期内,审计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2日内予以执行;若存在不同意见,由建设单位主持,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协商处理;)5、建设单位将会商一致意见确认后,1工作日内返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签发给施工单位。

跟踪审计工作流程

跟踪审计工作流程

跟踪审计工作流程为了确保夷陵区罗家小河生态修复及罗河路防汛道路改造工程(一期)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夷陵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执行本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流程。

一、审计资料交接1、所有跟踪审计工作所需资料由建设单位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审计局跟踪审计组报送。

2、跟踪审计组与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办理资料的移交和签收手续。

3、审计资料原则上为纸质原件,需要电子版时,还应提供相应的电子版。

4、审计组一般不退回审计资料,跟踪审计工资完成后资料移交给区审计局。

二、参加相关会议1、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通知跟踪审计组参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例会和重大工程施工方案的评审会议。

建设单位应提前1天向跟踪审计组通知相关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议题,并在召开会议时向其提供一份会议材料。

2、跟踪审计组参加相关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仅供建设单位参考,不作为建设单位决策的依据。

三、招投标审查1、检查项目建设相关参与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的确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应公开招标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各参与单位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相应资质条件要求。

2、招标文件在发布之前,建设单位应提前向跟踪审计组提交一份。

审计组对招标方式、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进行审查。

四、项目合同审查项目合同在签订前,由建设单位提前1-5个工作日向跟踪审计组提交一份。

跟踪审计组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全面、有效,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违约责任和奖惩措施等条款进行审查。

五、隐蔽工程1、对隐蔽工程签证等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时间确定后,由建设单位专人事先通知跟踪审计组。

2、跟踪审计组派员到场见证隐蔽工程的计量过程,并以《现场勘察记录表》、工程签证单或照片、录像等形式记录现场情况。

跟踪审计操作细则

跟踪审计操作细则

成华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所有政府应急投资项目和EPC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和准备阶段、投资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成华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根据跟踪审计项目情况确定审计人员和参与跟踪审计的咨询机构组成审计组。

咨询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驻场审计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评审、概算审批、招标(比选)核准等审批流程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成华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EPC总承包模式的管理办法(暂行)》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的规定。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劳务单位的确定、材料及重要设备的采购,是否符合招标(比选)核准;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成华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EPC总承包模式的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四)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等),并将审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建设单位。

(五)工程招标完成后,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进行清标工作,在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出详细的书面清标报告。

(六)对建设单位拟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比选)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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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了解投资情况(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筹集及到位、款项支付等)4. 了解参建各单位(设计、监理、建设、代建、施工)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工程开工前的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规性等进行的审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是否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书面意见”--对有必要的问题、情况和被跟踪单位的书面咨询,应向被跟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或答复。
“审计建议”--对重大问题、情况,被跟踪单位拒不接受审计提出的口头建议,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事宜,审计机关向被跟踪单位出具审计建议书。
“审计报告”--跟踪结束后,应向审计机关出具项目跟踪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情况、审计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
审计组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用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采取简易和一般审计程序相结合原则,重大投资项目应制定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通知书,并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审计力量情况结合下列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八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1)组织施工图设计;(2)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3)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5)按项目进度向规划建设局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财政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管委会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6)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7)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条 跟踪审计经费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或建设项目成本。
第二章职责与配合
第六条 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发区审计局开展对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审计局的主要职责:(1)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核;(2)参与审核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3)审核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4)审计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事项;(5)审计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6)审计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执行和竣工财务决算;(7)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8)办理管委会交办的与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的其它事项。
(一)定期审计,将建设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驻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现场审计,审计部门派出审计人员进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
(五)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违约、索赔、现场签证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工程价款调整与结算原则是否与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计价配套文件等相符;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是否控制在行业现行标准以内;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如设计变更、工程技术经济签证、交工验收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二)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三)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七)根据需要参加工程重要数据测量(如现场原始地貌抄测和基础验槽等)、工程例会、工程设计变更评审会、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或验收,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的真实、合规性进行重点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三条 跟踪审计操作一般由提前介入、掌握情况、收集资料及监督服务四项内容。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提前介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提前介入开始跟踪,为竣工结算审计服务为主要目的。
“掌握情况”--掌握项目建设中的决策、前期、招投标、变更、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方面的动态情况。
“收集资料”--对后期竣工结算中不易收集的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现场实施等情况和数据进行收取、采集和取证。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及时反馈、监督纠正”的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发给被审计单位。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熟悉、了解和掌握下列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1. 了解工程建设的范围与内容;
2. 掌握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工期与进度;
(四)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先审计、后结算。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审计取证、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做好审计日记。
(四)重点审查设计变更、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的真实、合理、合法性,变更手续是否按规定报批,签证是否及时、详实;
(五)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计划,其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等是否与招投标要求一致;
(六)重点监督代建、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职能,并对代建、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制度,按每3个月考核一次(数据按平时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汇总),如发现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向管委会报告并建设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条代建、监理应当每月将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意义、统计报表等资料抄送审计局。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管委会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指派专人或组成审计组,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控制制度,做好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各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七)中标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此内容贯穿到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含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情况)、建设过程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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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人员对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委领导指定的、重特大的投资项目以及BT项目。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真实、合规性审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进行审查,主要包括组成工程结算价款的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执行、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测算及其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价格及价差调整等。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票据,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审查尾工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等;
“监督服务”--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对相关单位在法律法规或造价管理上的疑问,提供政策上的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可用审计建议单或重大问题审计建议函、报告等形式建议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审计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
(三)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书面提出。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1)本工程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单位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款的支付及竣工验收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2)该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本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3)监理单位负责在工程监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如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自行负责。(4)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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