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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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预习考点概要:
一、合伙企业设立
二、合伙企业财产vs事务执行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VS责任承担
四、入伙VS退伙VS解散VS清算
【预习考点一】合伙企业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提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经典试题】甲上市公司、乙普通合伙企业、丙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丁公立大学拟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丁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预习考点二】合伙企业财产vs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事务处理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经典试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
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选项A: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选项BC: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选项D: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预习考点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VS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行使。
(2)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责任承担
【经典试题】甲、乙分别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后甲变更为有限合伙人,乙变更为普通合伙人。下列关于甲、乙对其合伙人性质互换前的企业债务承担的表述中,符合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身份转变。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
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
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预习考点四】入伙VS退伙VS解散VS清算
(一)退伙
1.当然退伙(客观原因)
2.除名(主观原因)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普通合伙人财产继承
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继承普通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转为有限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当然继承资格。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2.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