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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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在新一轮平安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实施意见》部署和要求,完善我镇大调解机制,更多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平安漆桥”、“法治漆桥”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我镇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童义。当前,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总体和谐稳定。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如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将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村、各单位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是解决发展中深层次复杂问题的治本之策。坚持科学发展,必须重视和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正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协调好不同利益关系,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实现“两个率先”的基本保证。紧紧围绕“三大建设”的部署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会治理,提升工作实效,整体协调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我镇新一轮建设和发展,必须认真贯彻我们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贯思想,加强调解工作,大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建设“平安漆桥”的重要举措。建设

“平安漆桥”,不能只满足于治安层面的平安,而要从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来确定创建目标,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如果调解工作得不到切实加强,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积压在基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案件,就会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因此,调解工作既是建设“平安漆桥”的基础性工作,又是提升“平安漆桥”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我们只有坚持一手抓治安防控,一手抓矛盾化解,才能确保平安创建目标全面实现。二、牢牢把握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镇改革和发展目标,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律特征,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逐步健全组织网络、工作制度

和保障体系,及时发现、控制、调处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实现我镇新一轮改革发展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基本原则。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坚持源头化解、调防结合的原则。(三)工作目标。总体目标。通过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全县大调解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创新和发展,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符合调解规律,具有时代特征、特色和较高效能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织体系、工作体系、保障体系,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得到及时化解,发挥调解工作在“平安漆桥”建设中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具体目标。(1)科学设置全县统一的“大调解”领导和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各项制度,初步形成网络健全,运作规范、责任落

实、保障有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2)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和调解能力明显提升,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自治功能不断增强;(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调解制度在我镇建设管理中得到充分运用并相互衔接配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建立;(4)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控制、调处、预防能力明显增强:做到“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信访和稳定工作压力得到有效缓解;(5)政府和国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明显提高,因决策失当和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减少;(6)群众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自觉守法和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成为绝大多数市民的行为准则,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成为群众的主要选择。三、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一)理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关系。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司法、信访、公安以及矛

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分管政法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综治办主任和司法所长担任。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由司法所长兼任主任,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二)规范镇(街道)调处中心建设。镇调处中心依托司法所设立,并应调配或聘用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统一考核管理.镇调处中心承担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等任务,同时,履行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职能。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国土、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与调处中心工作,接受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分流指派,根据职能独立调处或联合调处矛盾纠纷。镇调处中心要依托

人民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向行业渗透,筑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四、完善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纠纷排查和舆情分析制度。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全覆盖的纠纷排查和舆情分析信息网络,使各级调解组织成为矛盾纠纷的信息点、社会舆情的汇集处、稳定和谐的监控站。要逐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和分析汇报制度,镇每周、镇每月组织一次纠纷排查分析,同时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制度,增强纠纷预测预警能力,努力做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预警、早处置,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运行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制度。镇调处中心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二要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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