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
健全
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以下设想和建议:
1. 加强政府领导和协调: 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的共享,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大调解的程序和原则,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3.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大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化、中立化的调解服务。
4. 培训和提升调解人员的能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实现调解机构之间和调解人员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宣传和推广: 加强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大调解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加公众信任度,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7.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8. 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以上设想和建议,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当今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
这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性矛盾纠纷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常态。
然而,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就可能会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能够为社会提供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多元化的化解方式,可以更全面、客观地审视和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同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以消除不稳定因素,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理解,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相比于单一的诉讼途径,多元化解机制能够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选择最经济、高效的解决方式,降低社会成本。
二、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各化解方式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例如,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动,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时感到困惑,甚至出现重复处理或相互推诿的情况。
其次,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和参与度也有待提高。
再者,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在信息时代,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但目前多元化解机制在信息收集、共享和利用方面还存在不足,影响了化解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各化解方式的地位、作用和程序,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多元化解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是指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或机制,通过调解和协调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问题。
这个制度的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些关于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的建议:
1. 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调解和协调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调解和协调能力和水平。
同时,注重培养工作人员的公正、中立和专业素质。
3.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包括明确工作流程和程序,确保调解和协调工作的有效进行。
4. 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集中管理,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 宣传和推广:加大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其工作的了解和认可,增强其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总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法律法规、人员培养、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宣传推广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推动其建设和发展。
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建议
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建议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系统加大了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力度,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这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更好地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调解员素质调解员是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最关键的一环,其素质直接关系到工作质量和效果。
因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调解员的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例如,可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尤其是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纠纷,针对特殊群体等开展专项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将行政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等纳入培训内容。
二、加强宣传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面向广大群众,特别是一些基层群众,他们对于这项工作的认知与了解程度不够,这给工作开展带来了障碍。
因此,应该加强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并激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提供信息,如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途径,也可以利用社区、村委等机构开展宣传。
三、创新调解方式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要注重创新调解方式,尽可能让两方达成协议,避免因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在实际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比如说采用不同的引导方式,组织多方协商等。
四、强化评估机制目前,各地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建立了评估机制,但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要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考核,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调解质量和效果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在不断总结和反思评估工作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
总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事关群众利益,需要各方加强合作,不断完善和优化工作。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在不断提高素质,提升工作层次,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89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4.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 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关键一环。
下面是我从实践中总结出的几点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1.加强调解力量建设: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建设专业、高效、有担当的矛盾纠纷调解
团队,培养专业调解人员,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和工具,使其能够快速响应矛盾纠纷调解
的需求。
2.建立多元调解机制:在社区、企业、学校等组织中,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使不同利益主体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均等参与,提高调解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3.依法管理:在调解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即使是非法的矛盾纠纷也要
依法处理,同时加强宣传,让受调解方了解法律的约束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4.注重预防: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增强群众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避免矛盾纠纷从源头产生。
5.多方协作:在处理矛盾纠纷时,需要建立起协调联动机制,将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多个部门协同作战,通过协同合作快速解决矛盾纠纷,从根
本上保障社会稳定。
6.广泛参与:在调解中,需要广泛参与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能力和
专长,共同协力解决矛盾纠纷。
同时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增加互信,增强处理矛盾纠
纷的能力和信心。
总之,只有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资源,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
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为了完善这一机制,以下是一些建议:首先,建立健全具有信任度和公正性的机构。
多元化解机制需要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机构来监督和组织解决矛盾纠纷。
建议成立第三方独立机构,来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被授予必要的权力,以便能够有效地处理各类矛盾和争议。
第三,重视预防和早期干预。
在完善机制的同时,应注重预防和早期干预,以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建议加强社会矛盾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潜在矛盾。
此外,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冲突管理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于矛盾纠纷的认识和解决能力,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第五,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
社会组织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建议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和资源建设,鼓励其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同时,可以建立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促进双方的合作,形成共同解决矛盾的合力。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建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其成功经验,并通过国际合作项目来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总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信任度和公正性的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系统、重视预防和早期干预、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举措,可以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效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要 进一 步完 善和推 动领 导干部 定期 接访 、 干部 下 访 、 矛
促进 社会 和谐稳定 三 、 握 原 则 方 法 把
三 、 地要 从实 际 出发 , 各 统筹 考虑 城镇 居 民基本 医疗 保 险和城 镇职 工生 育保 险制度 的衔 接 .积极 探索 保 障城镇 居 民生 育相关 费用 的具体 措施 .妥 善解 决城 镇 居 民生 育 医疗
费 用 问 题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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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明确 目标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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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保 障 系统 行政 调 解工 作 。 “ 是 大调 解 ” 作体 系 和 工
群众信 访工 作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行政 调解 的重 点 主要 是 劳 组织 产生 的行政 争议 和公 民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之 间发 生 的与 劳动保 障行政 管理 职能 相关 的 民事纠纷 各 地要 紧 紧 围绕 劳动保 障系 统 的中心任 务 . 面加强 行政 调解 工作 . 全 加 大 调解 工作力 度 . 高调处 结案 率和履 约率 . 提 力争 一般 纠纷
关 于 构 建 “ 调 解 ’ 系 大 ’ 体 有 效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长 效 机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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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纠 纷 。要坚持 调解 优先 、 自愿平 等原 则 , 把调 解贯 穿 于劳
动保 障行政 部 门处理 行政 争议 、解决 与行 政管 理职 能相 关
的 民事纠纷 的全过程 。要在尊重 双方 当事人 意愿 的基 础上 . 自觉 把调解 与和 解作 为化解 矛盾 纠纷 和行 政争议 的首要 选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前域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汉委办发…2009‟2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县移民内安、灾后重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成功探索。
“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管理从钢性向柔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发挥着前端性、基础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基础性力量。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无偿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快捷、彻底的优势,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便群众、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多样。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逐渐重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推进大调解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对该文件进行分析。
一、背景《实施意见》提出,社会矛盾和纠纷总量不断增加,且呈现出多样、复杂、散乱的特征,单靠法律程序来解决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
因此,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调解工作体系。
二、管理体制《实施意见》指出,要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联动共治的原则下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具体而言,科学设置调解机构,明确调解工作职责,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化解。
三、调解机构设置《实施意见》还提到了调解机构的设置问题,指出要在各级政府建设调解组织,为基层群众提供便利的调解服务。
同时,还要建立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专业调解组织,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要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在线调解平台,适应当下物联网时代的发展。
四、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实现大调解工作的核心。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以申请人需求为核心的社会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员作用,扩大调解应用范围,构建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解纷机制。
调解机构要加强惩戒力度,落实调解协议的执行和追偿等问题。
五、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是调解机构的核心力量。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实现调解员的专业、法律、心理等多方面素质的提高,加强调解员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调解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调解员执业制度和制度监管体系。
六、社会环境建设《实施意见》要求还要从社会环境的角度来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公众遵纪守法、优先调解。
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调解工作,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此外,要利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七、总结《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是我国推进调解工作的重要文件。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_意见_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柴胡店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市场化调解意见及建议
市场化调解意见及建议
1. 建立独立的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这些机构可以由政府、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共同设立,拥有独立的调解团队和运作机制。
2. 培养专业的调解人员: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调解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法律知识和行业背景,能够公正地处理纠纷,并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3. 明确调解程序和规则:制定明确的调解程序和规则,包括调解申请、调解过程、证据提交、裁决结果等方面。
这样可以提高调解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的信心。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调解信息平台,实现调解申请、文件传递、在线调解等功能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这将提高调解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5. 强化执行力度:确保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执行机制。
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6.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市场化调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可以通过宣传活动、培训课程等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普及调解的优势和程序,鼓励他们在纠纷发生时选择调解。
通过以上意见及建议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推动市场化调解的发展,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矛盾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增多。
对于一个完善的社会来说,如何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我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些建议:首先,应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层次各异,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领域设置相应的解决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矛盾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层次问题。
同时,在基层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也可以建立相应的矛盾调解机构,解决一些具体而局部的问题。
其次,应积极发展第三方矛盾纠纷解决机构。
第三方矛盾纠纷解决机构可以起到中立公正的作用,帮助各方找到共同利益点,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政府可以通过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建立第三方矛盾纠纷解决机构,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平台和支持。
再次,应注重培养专业的矛盾纠纷解决人才。
矛盾纠纷解决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完善的多元化解机制需要具备专业人才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培训、资助等方式,加强对矛盾纠纷解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矛盾纠纷解决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后,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便捷性。
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可以为矛盾纠纷解决提供在线咨询、在线调解等服务,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解决效率。
同时,建立统一的矛盾纠纷解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为矛盾纠纷解决提供更多的便利。
总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等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机制和提高能力,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下面从四个方面来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一,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统一的调解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调解人员队伍。
通过严格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一套清晰、公正、公平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调解程序要具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包括受理、调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和执行等环节。
调解规则要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调解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系统,便于查询和统计调解案件的情况,为调解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增加公众对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可。
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传递调解的理念和价值。
同时,还要加强调解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还要建立起调解案件的投诉和复核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还要通过定期统计和分析调解案件的情况,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及时优化和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工作意见(初稿)为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力促进“平安延寿”建设,我县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为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实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
在国外,我们的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的美誉。
我们各级调解组织所倡导的“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产生的效应是不可替代的。
依法依理的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各方面利益关系,从源头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避免矛盾纠纷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这种调解体系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方法。
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因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深层次矛盾突显,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往往通过诉讼程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常常是案结事不了,再诉再审案件居高不下,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这样一个时期,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近几年至上而下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也充分说明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地位在“宪法”“民事诉讼法”都以确立。
2002年以来,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法院出台了两个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009年,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意见》,实行“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新的司法理念,人民调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立案前、诉讼中、和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确立。
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快捷、便利的诉讼和调解渠道的不断追求,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成为了当前的迫切需要。
本文旨在提出一系列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行政调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纽带,其作用不可忽视。
因此,应该优先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建立完备的行政调解体系和机制,促进行政调解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一是明确行政调解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加大对机构的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支持力度。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人员的招聘、考核、培训和评职评聘制度,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是建立信息化的行政调解平台,推进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间信息共享和沟通。
二、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规则行政调解工作本质上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使其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制定全面且可操作的行政调解规则,包括勘验、调查、听证、调解、公告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规范。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严格的诉讼程序、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案例库,让其他争议各方可以借鉴、参考、借鉴相似案例,提高调解效率。
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的业务指导、服务支持行政调解工作者是行政调解机构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和服务支持是关键。
具体方案如下:一是制定系统的行政调解人员培养、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从而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二是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服务体系,加强行政调解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在工作中熟悉各种行政调解的规则和程序。
三是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和沟通,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为全面、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要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同时,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水平。
2. 提高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要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调解员考核制度,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人民调解进行诈骗等行为。
3. 加强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同时,要加强对矛盾纠纷的预测和预警,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潜在矛盾。
4. 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与其他法律、行政等机构的衔接和协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总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只有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的公正性
和公信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深刻理解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纠纷高发期。
尤其是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与基本民生问题和企业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级法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就我省而言,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为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判息诉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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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在新一轮平安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实施意见》部署和要求,完善我镇大调解机制,更多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平安漆桥”、“法治漆桥”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我镇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童义。
当前,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总体和谐稳定。
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如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将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村、各单位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是解决发展中深层次复杂问题的治本之策。
坚持科学发展,必须重视和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正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协调好不同利益关系,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实现“两个率先”的基本保证。
紧紧围绕“三大建设”的部署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会治理,提升工作实效,整体协调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推进我镇新一轮建设和发展,必须认真贯彻我们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贯思想,加强调解工作,大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建设“平安漆桥”的重要举措。
建设“平安漆桥”,不能只满足于治安层面的平安,而要从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来确定创建目标,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如果调解工作得不到切实加强,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积压在基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案件,就会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因此,调解工作既是建设“平安漆桥”的基础性工作,又是提升“平安漆桥”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
我们只有坚持一手抓治安防控,一手抓矛盾化解,才能确保平安创建目标全面实现。
二、牢牢把握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镇改革和发展目标,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律特征,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逐步健全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及时发现、控制、调处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实现我镇新一轮改革发展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坚持源头化解、调防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全县大调解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创新和发展,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符合调解规律,具有时代特征、特色和较高效能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织体系、工作体系、保障体系,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得到及时化解,发挥调解工作在“平安漆桥”建设中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具体目标。
(1)科学设置全县统一的“大调解”领导和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各项制度,初步形成网络健全,运作规范、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2)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和调解能力明显提升,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自治功能不断增强;(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调解制度在我镇建设管理中得到充分运用并相互衔接配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建立;(4)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控制、调处、预防能力明显增强:做到“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信访和稳定工作压力得到有效缓解;(5)政府和国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明显提高,因决策失当和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减少;(6)群众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自觉守法和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成为绝大多数市民的行为准则,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成为群众的主要选择。
三、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
(一)理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关系。
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司法、信访、公安以及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
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分管政法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综治办主任和司法所长担任。
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由司法所长兼任主任,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规范镇(街道)调处中心建设。
镇调处中心依托司法所设立,并应调配或聘用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统一考核管理.镇调处中心承担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等任务,同时,履行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职能。
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国土、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与调处中心工作,接受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分流指派,根据职能独立调处或联合调处矛盾纠纷。
镇调处中心要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向行业渗透,筑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四、完善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纠纷排查和舆情分析制度。
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全覆盖的纠纷排查和舆情分析信息网络,使各级调解组织成为矛盾纠纷的信息点、社会舆情的汇集处、稳定和谐的监控站。
要逐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和分析汇报制度,镇每周、镇每月组织一次纠纷排查分析,同时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制度,增强纠纷预测预警能力,努力做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预警、早处置,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运行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制度。
镇调处中心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二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管辖和分流指派制度。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镇、村和单位。
三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要对调解工作的程序、方式、时限、移送、回访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效能。
四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对村、企的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对因排查调解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之间在程序、工作、协议效力确认和救济措施等方面的衔接制度,积极推行在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调处室,使三种调解形成整体效能。
二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拓展延伸的工作制度,积极做好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有关工作的对接,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在调解劳资、婚姻家庭纠纷和联系群众等方面的优势。
三是建立健全调处中心与有关部门工作协作制度,推进调处中心与纪检监察信息互通、与信访职能互补、与法律援助工作互动。
(四)建立健全调解更教育培训制度。
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给调解人员提出了新要求、新标杆。
镇要把对调解队伍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使调解人员做到能够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精通业务知识,掌握调解技巧,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等,真正成为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
要积极探索等级调解员评定和持证上岗制度.要在严格培训专业调解员的同时,注重在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领域中广泛发展兼职调解员和志愿者,不断充实、壮大调解员队伍。
(五)建立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绩效纳入本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发展目标考核体系,明确具体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要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办法和标准细则,将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具体量化,制定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措施。
三要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考核,实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地区、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的重要指标。
实行发生重大问题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要追究失职者责任。
五、加强大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设“平安漆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村、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把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战略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保证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力量,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工作。
要大力宣传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利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和表彰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努力让更多的人了解调解、支持调解、热心做调解工作,让更多的人自觉选择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积极营造调解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人员和物质经费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项艰苦的、复杂的群众工作,必须要有人、财、物的充分保障。
镇要充分认识做好大调解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解决有人干事,有钱做事的问题,多一分保障支持,多一分和谐稳定。
要抽调得力人员进入调处中心工作,保证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线岗位上有足够数量、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
镇党委、政府要将大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大调解工作必需的经费保障。
要落实调处中心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保证大调解工作在我镇顺利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