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交所交易规则发布16号文(附原件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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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读

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读
首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并未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是发票的 基本内容,其次16号公告解释也说明这类发票不是16号公告约 束的发票类型,最后该类发票票面打印哪些内容不是由票面决
定的,而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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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产品不是我们能提供什么,而是用户需要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
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
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
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
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
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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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产品不是我们能提供什么,而是用户需要什么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 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与“税”相关的业务,如果未 能取得涉税合法凭证,即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 则: (1)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2)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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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产品不是我们能提供什么,而是用户需要什么
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
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
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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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8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票据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1.2市场参与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的票据交易适用本规则。

1.3本规则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1.4本规则所称票据交易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断式回购等。

1.5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1.6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与核心交易子系统-1-2.1.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是指由票交所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向交易成员提供询价、报价、成交及登记、托管、清算、无纸化托收等服务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1.2交易成员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核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票据交易。

2.2系统参与者与交易成员2.2.1系统参与者是指获准参与票交所系统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

2.2.2交易成员是指具有票据交易权限的系统参与者。

2.2.3交易成员应当与票交所系统联网,并依照票交所有关规定在票交所系统开立独立的交易账户和票据托管账户。

2.2.4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用户与交易员2.3.1用户是指归属于系统参与者的,用以在票交所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的系统账号。

2.3.2用户包括机构管理员用户和机构操作员用户。

2.3.3交易员用户是指具有交易权限的机构操作员用户。

交易员用户可以在交易系统浏览行情、发送报价和达成交易。

2.3.4交易成员应当通过规范程序授权具备票据交易业务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票据交易。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票据交易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等票据业务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指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电子化后的纸质商业汇票或者电子形式的商业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通过票交所办理的人民币票据交易业务。

本办法所称票据交易业务,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再贴现等。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再贴现是指我行在票据未到期日前将票据背书权利转让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包括买断式再贴现以及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正回购是指我行作为正回购方的回购业务,逆回购是指我行作为逆回购方的回购业务。

第五条票据交易的基本原则:(一)安全性原则。

建立健全票据交易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票据、资金安全。

(二)流动性原则。

票据交易必须满足全行流动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规范性原则。

统一规范票据交易操作流程,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业务效益。

(四)盈利性原则。

票据交易在满足流动性、行内相关管理指标的前提下,要不断提高盈利水平,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第二章票据交易基本规则第六条我行开展票据交易业务应通过票交所进行并生成成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海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范围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

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

上海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接收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二、对于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若受票方暂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新增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发起功能。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本市纳税人已收受的全电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6月16日。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上海票据交易所(2021.5)修改记录说明:[C]-创建;[M]-修改;[A]-增加;[D]-删除;目录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1)1前言 (6)1.1业务背景 (6)1.2业务框架 (7)2概述 (10)2.1业务主体 (10)2.2业务前准备功能 (10)2.3签发和流转形式 (11)2.4资金清算结算 (11)2.5票据账户与结算账户 (11)2.6信息管理和服务 (12)2.7与其他系统或业务的关系 (13)2.7.1与供应链平台相关票据业务的关系 (13)2.7.2与“票付通”、“贴现通”的关系 (13)2.7.3与交易系统的关系 (14)2.7.4与ECDS的关系 (14)3主要业务流程 (15)3.1概述 (15)3.1.1业务流程范围 (15)3.1.2直连接口的业务要素 (15)3.1.3新系统客户端的业务要素 (18)3.2企业信息报备 (18)3.3签发与撤回 (19)3.3.1出票信息登记 (19)3.3.2提示承兑 (20)3.3.3撤票 (21)3.4权利转让或设质 (22)3.4.1提示收票 (22)3.4.2转让背书 (24)3.4.3贴现申请 (25)3.4.4质押申请 (27)3.4.5权属初始登记 (28)3.4.6转贴现、回购 (29)3.4.7非交易过户 (29)3.5权利赎回 (30)3.5.1回购式贴现赎回 (30)3.5.2质押式回购的提前赎回 (31)3.5.3质押式回购的逾期赎回 (33)3.5.4质押解除 (34)3.6到期及期后处理 (35)3.6.1提前提示付款 (36)3.6.3期后提示付款 (39)3.6.4线上追偿 (41)3.6.5贴现前追索 (41)3.7再贴现及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4)3.7.1再贴现 (44)3.7.2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5)3.8冻结及冻结解除登记 (46)3.8.1冻结登记 (46)3.8.2冻结解除登记 (47)3.9增信处理 (48)3.9.1票据保证 (48)3.9.2增信信息登记维护 (50)3.10票据查验 (51)3.11不得转让的撤销 (52)3.12票据行为的撤销 (53)3.13存托业务处理 (54)4资金清算结算 (58)4.1功能概述 (58)4.2资金结算机制 (58)4.2.1资金结算方式 (58)4.2.2企业类业务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8)4.2.3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类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9)4.3结算指令管理 (59)4.3.1逐笔结算 (59)4.3.2批量结算 (59)4.4结算等待池 (61)4.4.1逐笔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4.2批量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5到期提示付款的批量清算结算 (61)4.5.1批量清算结算流程 (61)4.5.2批量清算范围 (63)4.5.3特殊处理 (63)4.6结算账户开户行与业务办理的接入机构不一致的资金结算处理 (63)4.6.1结算账户开户行的结算确认和结果通知 (63)4.6.2业务接入机构的结算结果通知 (65)5资产托管 (66)5.1功能概述 (66)5.2票据资产存续期管理 (66)5.2.1资产与票据资产 (66)5.2.2票据(包)号的组成规则 (66)5.2.3子票区间的组成规则 (67)5.3账务与账户 (67)5.3.2票据账户设置规则 (68)5.3.3托管账务 (68)6交易背景信息管理 (70)6.1功能概述 (70)6.2信息内容与结构 (70)6.2.1交易背景信息 (70)6.2.2交易背景信息中的凭证信息 (70)6.2.3凭证信息中的附件或影像信息 (71)6.3信息登记流程 (71)6.4应用场景 (72)7信息服务 (73)7.1参与者信用信息查询 (73)7.2影像信息查询 (73)7.3附件信息查询 (74)7.4托管票据明细信息查询 (75)7.5企业报备信息查询 (75)8业务主体管理 (77)8.1功能概述 (77)8.2业务主体体系 (77)8.3业务主体的接入 (79)8.3.1业务参与者的接入方式 (79)8.3.2接入机构的接入方式 (80)8.4业务主体的信息处理 (80)8.4.1参与者信息的填写规则 (80)8.4.2校验规则 (81)8.5业务主体的身份校验 (82)8.5.1电子签名分级验证 (82)8.5.2业务参与者的代理签章 (83)9公共管理 (84)9.1在途业务的清理 (84)9.2业务及报文对账 (85)1前言1.1业务背景1.降低市场成员系统对接、功能建设成本和运维复杂度的迫切需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票交所系统接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票交所系统包括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票系统)。

第三条交易系统参与者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章制度,依托交易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主体。

电票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交易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客户端(浏览器域名)或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电票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第五条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票交所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的接入方式。

直连方式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系统参与者可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票交所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接入、变更或退出票交所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人民银行及票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法人接入第九条加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明确且唯一的清算路径;(二)开通至票交所数据中心的两条有效通信专线(网络接入指南见附件);(三)签署并备案《票据交易主协议(年版)》签署页;(四)人民银行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回复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回复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回复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是指上海票据交易所针对票据交易所业务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本文将以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为主题,逐步回答相关问题。

第一步:票据交易所的背景和定义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一家全国性票据交易场所。

票据交易所是指一个有专门进行票据交易的市场,通过买卖交易票据来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

第二步:上海票据交易所的职能和目标上海票据交易所的职能主要包括票据交易、票据信息服务、票据监管和票据市场研究等。

其目标是为票据市场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交易环境,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步: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的制定依据和目的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国票据法、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章程等。

其目的是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票据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步: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准入、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交易费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规定。

1. 交易准入:上海票据交易所对参与票据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准入管理,规定了参与交易的资格条件和准入程序。

2. 交易方式: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柜台交易两种形式。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平台上进行竞价,柜台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进行协商和成交。

3. 交易流程:上海票据交易所规定了交易发布、报价、成交、交收等环节的交易流程,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品种等方面的规定。

4. 交易费用:上海票据交易所规定了交易参与方需要支付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交易服务费等。

5. 风险防控: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交易风险提示、风险备付金制度、风险监测和风险分级等,提高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

第五步: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的执行和监督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票据交易规则的执行和监督是保证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发票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发票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结算发票中结算单位编码、单位名称与交易系统中会员 或客户的编码、名称一一对应;交易方向根据交易结果标示为“买” 或“卖”;交易品种、重量、单价、实际结算金额根据实际成交结果 列印。
根据交易标的重量与实际存取标的重量差计算的结算金额,溢出 部分标示为“买入”,短缺部分标示为“卖出”,按月汇总后分别开具 结算发票。
(六)完成白银实物交割的卖方,在超过最后期限仍未向买方交 付专用发票的,视为违约,处以发票金额 20%的罚款,所罚款项用 于弥补买方进项税款损失,其余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违约期限明确 如下:在开票期内完成白银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或客户,向买方交付 专用发票的最后期限为当月最后开票日次日起的第七个交易日;下一 个开票期内的交割实物,最后期限可延至次月最后开票日次日起的第 七个交易日);
第六条 结算发票由交易所于交易完成后根据交易系统生成的 交易数据,分别对买卖各方(个人除外)逐笔开具,卖出方取得结算 联,买入方取得发票联,结算发票加盖(或套印)交易所结算业务专 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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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卖出方会员或客户应按《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依此换取交易所结算 发票,三个月内未向交易所开具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所不再 向其开具结算发票。
第三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市场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结算发票
第四条 结算发票名称及格式按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设制,由交易 所税务主管机关监印。
第五条 结算发票采用计算机开具方式,其纸质发票一式三联, 包括存根联、发票联、结算联,其中发票联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第九条 结算发票的交付 结算发票由交易所采用邮政快递等方式向会员交付,会员须指定 专人签收,会员代理客户的结算发票由会员转交。 第十条 结算发票遗失的处理 结算发票于交易所所在地至会员所在地之间的传递过程中发生 遗失,不得补开,交易所可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已开具发票证 明。 结算发票在传递至会员后发生遗失,不得补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会员或其代理客户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83)第三节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88)第四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7)第十八章释义 (129)第十九章附则 (132)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4)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1)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8)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票据信息登记模块字段录入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票据信息登记模块字段录入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

附件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票据信息登记模块字段录入规则一、承兑信息登记(一)票据种类:选择项,字典值包括“银票”和“商票”,必输项。

(二)票据号码:数字格式,16位,必输项。

(三)票据金额:金额格式,小数保留两位,必输项。

(四)出票日期:YYYY-MM-DD日期格式,必输项。

交易系统控制不大于系统工作日期,默认为系统工作日期。

(五)承兑日期:YYYY-MM-DD日期格式,必输项。

交易系统控制不小于出票日期,不大于系统工作日期,默认与出票日期一致。

(六)票据到期日:YYYY-MM-DD日期格式,必输项。

交易系统控制不小于系统工作日期。

(七)出票人名称:文本格式,不大于60位,必输项。

(八)出票人账号:数字和字符格式,32位,必输项。

(九)出票人社会信用代码:数字和字符格式,18位,必输项。

(十)出票人行业分类:选择项,字典值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其他”,必输项。

(十一)出票人企业规模:选择项,字典值包括“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小企业”、“其他”,必输项。

(十二)出票人是否涉农企业:选择项,字典值为“是”和“否”,必输项。

(十三)出票人开户行号:数字格式,12位,非必输项。

(十四)出票人开户行名称:文本格式,不大于60位,非必输项。

(十五)出票人地区:选择项,字典值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必输项。

上海票据交易所

上海票据交易所

上海票据交易所展开全文一、业务介绍票交所为会员提供票据业务清算结算及票交所资金账户服务。

会员机构使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或者票交所资金账户办理票据业务结算及资金收付。

二、票据业务清算结算服务(一)结算方式系统参与者委托票交所办理票据业务清算结算,可以采用票款对付(DVP)、纯票过户(FOP)方式。

1.票款对付(DVP):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2.纯票过户(FOP):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对于票据交易业务,会员之间应当采用DVP方式结算;会员内部系统参与者之间可以采用FOP方式结算,但同一会员不同非法人产品之间仍应当采用DVP方式结算。

对于票据托收、追偿业务,应当采用DVP方式结算。

(二)清算类型票据交易清算类型包括全额清算和净额清算:1.全额清算: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票交所系统实时逐笔办理资金清算和结算。

票交所系统(一期)只支持全额清算。

2.净额清算: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票交所系统实时办理资金轧差清算,并在指定时点以轧差后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办理资金结算。

(三)清算速度票据交易的清算速度包括T+0和T+1:1.T+0:成交达成当日进行清算结算。

2.T+1:成交达成后的下一工作日进行清算结算。

三、票交所资金账户服务(一)账户开立法人系统参与者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可以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

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应当由其所属法人或产品管理人在申请票交所会员或系统参与者资格时一并提交开户申请。

(二)账户使用系统参与者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后,通过该账户办理票据业务清算结算。

系统参与者办理票交所资金账户出入金业务,应当符合票交所相关规定。

票交所根据票交所资金账户余额向资金账户持有人支付利息。

《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全文解读

《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全文解读

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全文解读前言“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是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一份规范票据市场交易的协议。

它针对票据交易当中的各项规范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包括交易标准、证券交易风险提示、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及手续费等方面。

从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票据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及各个方面的规定细节,对业内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具有参考和指导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本协议的作用、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作用本协议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票据投资者的利益。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在中国票据市场发生的所有票据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信用证债权、商业承兑汇票等交易。

基本原则本协议以规范市场行为、明确交易责任、保护交易参与者的投资利益为原则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交易标准第二章主要阐述交易标准的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及手续费等。

交易价格该章节规定了票据交易的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易价格的浮动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交易方式本章节主要规定了票据交易的方式分为公开竞价和协商议价两种,同时也规定了交易时应当进行申报、撮合、成交,缴纳保证金等步骤,并对交易的结果进行了规定。

手续费本章节主要针对交易的成交价计算的交易标准。

同时,还规定了票据承兑、转让、质押等行为的具体手续费的计算方式。

第三章证券交易风险提示第三章主要针对票据交易的风险进行了提示,提醒交易参与者在进行票据交易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交易风险提示本章节主要阐述了票据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当注意的风险问题,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

第四章交易结算本章节主要阐述了交易结算的具体流程,包括结算时间、结算方式、清算价款及税费等。

结算时间该章节对票据交易结算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交易结算的日期、结算时间等。

结算方式本章节规定了票据交易应当采用人民币及其他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算,并指定了结算的银行及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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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交所交易规则发布16号文(附原件及解读)
上海票交所于3月27日印发《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票交所[2017]16号文,我看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内容。

1.票据类别:
包括纸质的和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2.票据交易:
转贴、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无直贴现和再贴现;
3.计息天数:
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不用加3天);
4.交易方式:
询价、匿名点埚、点击成交等;
5.交易合同
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材料;
6.清算速度:
T+0和T+1,当天和隔夜;
7.交易时间:
交易日9:00-12:00,13:30-16:30,从担心5点大额系统关闭,改为担心4点半交易时间关闭;
8.结算方式:
票款对付(DVP)和纯票过户(FOP),DVP票款一起,FOP 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相互独立;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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