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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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讲义
1.1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
1.2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设备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起重设备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3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设备。
1.4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和警示标示。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5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1.6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10km/h:
1.7在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
1.8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2.1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2.2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2.3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3.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3.2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处坠落。
3.3在室内(外)作业现场严禁乱拉临时电源,工作必要时,要将临时
电源线架起并摆放整齐。电源线应使用橡胶电缆线,禁止使用花线或护套线。裸露电源线严禁使用,必要时将裸露电源部位用绝缘胶布包扎合格。
4.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具不准使用。
4.2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应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4.3砂轮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片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1/3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砂轮机必须装有合格的钢板防护罩,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5.4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5.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5.6狭窄场所(锅筒、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宜选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电气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5.7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5.8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5.9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5.10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能放在湿地上,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6.1对于外包检修工作,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分别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发包单位工作联系人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经发包单位对
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6.2承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2.3.2.3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程和发包单位的有关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
(6)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6.3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6.4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6.5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2h前向运行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6.6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6.7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保存好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7.1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方可进行焊接工作。
7.2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7.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7.4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