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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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时,建筑面积按该水平投影按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阁楼、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1.5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八、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如实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王剑雄 2012-8-13 16:38:40
丹阳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以下简称《居住区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建筑模

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推广sun日照分析软件的通知(苏建函规[2005]47号)”文件的要求,我市采用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sun日照分析软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阳市全市范围,拟建建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
(一) 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已审批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二) 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已审批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住宅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人、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宿舍。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已审批的规划建筑。(详见《省技术规定》附录五图示1)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已审批的规划建筑。(详见《省技术规定》附录五图示2)
第六条 日照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居住空间的窗户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窗台高度按0.9米计),次要朝向按相关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城区范围按《丹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确定。
(二)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 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主朝向的病房、休(疗)养院主朝向的寝室、老年人、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 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第八条 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日照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九条 日照分析参数标准:
(一) 日照基准年:公元2011年。
(二) 日照分析方法:规划

方案应采用多点区域分析;对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和规划扩初、建筑总平应采用多点沿线分析。
(三) 日照起止时间: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四) 日照基准点:纬度为北纬32度0分,经度为119度35分。
(五) 采样点间距:窗户取0.3米;建筑取1.0米;场地取5.0米。
(六) 采样时间间隔:窗户、建筑取1分钟,场地取5分钟。
第十条 建筑日照计算时间段可以累积计算,累积时间段不宜超过两段,最多不应超过三段,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宜低于30分钟。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建筑在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内,累积日照时间不宜低于2小时,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
第十二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规划审批的依据之一。
因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进行实测。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实测情况出具《测绘报告》,因《测绘报告》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X月X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丹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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