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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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上海律师,今天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为被告进行辩护。

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财产安全,强迫对方交付财物或者为其提供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然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为。

我们需要仔细审视本案的证据链。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需要一份完整、可靠的证据链来支持指控,而目前,这样的证据链并不存在。

第三,我们还需审视被告的动机和人品。

被告是一个无辜的人,他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过敲诈勒索的行为记录。

他在社会上是一个受人尊敬的人,每天忙于工作和家庭生活,根本没有时间和动机去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要提到的是,我们不能单纯从表面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罪行。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能只是个别误会或者是被他人的陷害。

我们
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看起来像是敲诈勒索而就断定他有罪。

我们需要更全面地审视案件的细节和背景,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断。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们是公正的,您们会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地看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请求您们撤销对被告的指控,释放他回归社会,恢复他的名誉和尊严。

以上是我作为上海律师代表被告在此提出的辩护词。

我希望您们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尊称、律师的委派、事实的陈述(从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从证据方面、从认罪方面、从经济纠纷赔偿方面)、建议从轻处罚、落款、年月日。

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详细的看了整个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

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本辩护人认被告人王松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

而在本案中,王**收取管理费是要付出一定代价,要为车队提供服务。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挂靠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见:证据卷一刘***笔录74页、96页,2.如果在非法运营司机在长沙被运政抓了,罚款归被告人出,如果三个工作内没有拿出来,每台车赔150元每天;见:证据卷一王***笔录第17页、刘**笔录76页,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3.装了三台业务电话,分别是以王**、田**、朱**的名义办理的,号码为88853999,88850222、88826333,同时印制了大量业务名片,拓展客源;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4.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委托朱**在火车站附近的日出东方租了704、705、706三个房间;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5.专门请了一个姓余的工作人员负责接电话,负责做饭,分配客源。

6.安排田**平时到市区走走看看,了解哪里有运政部门搞行动,及时为车队提供情况。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一、案件背景和涉嫌罪名解释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我被委托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本案中,被告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

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其他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的行为。

二、辩护观点和理由在本案中,我们将以以下几个观点为基础进行辩护:1.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2.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3.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三、辩护策略和建议为了达到上述辩护观点,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1.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2. 法律解释和法条参照:我们将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法条,以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合理解释。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

概述
本案涉及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我们整理了以下辩护词,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针对受害人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

2. 受害人的证词缺乏可信性。

受害人的证词存在矛盾之处,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要求法庭对受害人的证词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3.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源自其他纠纷。

我们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导致了此次指控。

我们要求法庭对相关纠纷进行综合审查。

诈骗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欺骗、骗取财物的故意和行为。

2. 无法证明被告人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诈骗罪需要证明被告人通过欺骗行为获得了非法的财物或利益。

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此项指控。

3.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不应当被单纯归咎于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结论
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坚信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我们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请法庭慎重考虑以上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作为上海律师为被告辩护,就涉嫌敲诈勒索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我想强调被告并非敲诈勒索的主体,其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向被害人提供某项服务,并且被害人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被告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威胁或恐吓,而是通过正常的商业交流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

被告在与被害人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

被告并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格侮辱。

被告只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双方自愿的合作达成了交易,并没有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进行与被害人的交涉时,并非出于恶意或非法目的,而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而是希望通过正常的交易方式获取合理的报酬。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被告的行为并非敲诈勒索罪。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被告并未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在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并且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

因此,我请求法庭判被告无罪。

在此,我代表被告向法庭保证,被告将遵守法律的裁决结果,并且将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感谢法庭的审理。

2班1号李栋,周雨孙琪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2班1号李栋,周雨孙琪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关于周雨、孙琪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周雨、孙琪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被告人周雨、孙琪的委托,担任周雨孙琪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定罪不当,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本案中,“周雨、孙琪以言语威胁胡信,使得胡信由于害怕将自家钥匙给孙琪”与后来的“周雨、孙琪窜至胡家,搜得现金5000元和价值1500元的手机”是两个不同法律行为。

两者之间有前后时间关系,却无必然地因果联系。

周雨、孙琪通过勒索得来的财物只有一把钥匙,与起诉书中认定的“现金5000元和价值1500元的手机”的事实不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而本案中,控方无法举证证明周雨、孙琪通过勒索得来的钥匙价值达到一千元,自然也就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据此,周雨、孙琪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周雨孙琪犯敲诈勒索罪与事实严重不符。

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

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周雨孙琪无罪。

辩护人:李栋××年××月××日。

敲诈勒索罪 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受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河北大深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律师作为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涉嫌罪名,辩护人认为应当是敲诈勒索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没有不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的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应当说,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容易混淆的,本案就是容易混淆的一个案例,但是,辩护人经过认真比较后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第一、分析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前提和条件抢劫罪索要钱财是没有条件和前提的,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敲诈勒索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前提。

在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以被害人与韩小红曾经发生关系,并且韩小红为此堕胎,被告人为韩小红的表哥,韩小红向被告人求助后,被告人先行垫付堕胎医疗费用,术后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等为前提条件的,而且被害人一开始就承认了与韩小红的关系,并且对使韩小红怀孕的事实不予否认,被害人的这种承认,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不再怀疑,被告人因此开始以赔偿因堕胎所需费用、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并且以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其妻子相要挟,这些都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的,而与抢劫罪特征不符,抢劫罪不会有这些前提条件。

第二、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暴力的原因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往往都是伴随暴力和威胁的,抢劫罪采取暴力的原因是为了当场索要钱财,而敲诈勒索罪往往是进行暴力威胁事后获取钱财。

本案当中部分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应当说是暴力行为,但是,这个暴力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当场获取钱财,而是因为对被害人的始乱终弃,不负责任的行为感到气愤,所以,才进行了殴打,殴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钱财,而是气愤于被害人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抢劫罪暴力是为了获取钱财这一目的的一个主要的特征。

一起敲诈勒索罪的成功辩护词

一起敲诈勒索罪的成功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四川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认真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依法会见了被告人XXX。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清楚的了解。

本律师对XXX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事实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对起诉书中事实的意见(一)所谓“共谋”,被告人等共谋的并非指获取非法利益,而是指工程承包、侵害赔偿、物资销售等所获得的正当收益,只是后来超出了一定限度。

因此,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二)XXX未参与20XX年XX月XX日XXX事件的处理,也未分到钱。

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可知,XXX与XXX的证词前后矛盾且相互矛盾,而其他证言仅为猜测,且值得注意的是XXX与XXX 曾因XXX要求他们把XXX钱拿出来分而耿耿于怀,其猜测更不可采信。

因此,既无法证明XXX参与该事件,也无法证明其分到了钱。

(三)XXX未指使XXX做XXX。

根据X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XXX指使其做XXX的(卷二PXXX)。

另据XXX证实:“XXX、XXX对XXX 说,这个事情必须解决好,XXX这个人头脑有点儿问题,处理不好他会去XXX的,然后XXX听到XXX、XXX说的话后就XXX……”(卷三PXXX)。

与其他被告人仅为推测的供述相比,前述二人的证言更为可信,这是显而易见的。

(四)XXX在XXX与XXX之间充当协调角色的过程中的确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无奈在《起诉书》指控的后两件事情中事与愿违,以致于有失偏颇,然而主观上并无多大恶意。

二、本案系事出有因,且系合法之因+不特定权利行为人面对特定权力受到侵害时行使自救互救的行为是能被普遍理解的,是一种互助与和谐的表现,尤其在乡里乡亲中较为常见。

当然,如果行为人索要的金钱数额大大超过了正当的权利数额,才能对“溢出”的部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认定为涉案金额。

敲诈勒索罪辩护意见

敲诈勒索罪辩护意见

唐坤坤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案情分析一、关于敲诈勒索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唐坤坤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无异议。

现从量刑情节上阐述辩护意见:(一)唐坤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为从犯。

1、唐坤坤未参与此次敲诈勒索罪的预谋。

郭怀鑫和郭卫的笔录里均提到是郭强给他们打电话告知其(郭强)女友段文霞见网友的事情,并让他们帮忙去逮,之后在郭怀鑫台球店里玩的唐坤坤应邀跟随他们参与了到宾馆寻找张庆元和段迎霞的过程,并非唐坤坤主动参与(①p16:9月11日9时59分对郭怀鑫第三次询问笔录:“今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郭强给我打电话说是他对象段文霞去见网友去了,我们去逮他们。

打完电话之后郭强就到了我的店里。

郭卫和唐坤坤也在我的店里玩……我开着我的车拉着他们去了延集的旅馆……”;②P32:8月23日15时16分对郭卫第三次询问笔录:“今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郭强给我打电话,我开车去了延集,郭强说段文霞聊了一个男的,正在旅馆里,我就坐上郭怀鑫的车我们一起去了旅馆将张某从旅馆里带了出来”)。

2、唐坤坤无索要钱财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

唐坤坤在知道自己朋友(郭强)的对象与别人开房后,意气用事,跟随同案犯一起参与了案发过程,固有不妥。

但是,唐坤坤当时的想法仅仅是去教训一下张庆元,并无借此敲诈钱财之意图。

虽然最后郭卫、郭强等人借机对张庆元实施了敲诈,并且唐坤坤分得了700元钱,但唐坤坤没有任何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实施敲诈的行为。

也就是说,张庆元最终同意拿出5000元钱息事宁人,与唐坤坤关系不大,唐坤坤在案发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①p17:9月11日9时59分对郭怀鑫第三次询问笔录第四行:……我在车上没有下车,然后郭卫和张庆元在一旁谈的,怎么谈的我不知道。

)(二)唐坤坤分赃数额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获被害人谅解。

郭强事后分给唐坤坤700元,占敲诈勒索数额的14%,所得数额较少。

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唐坤坤时,其一再表示对自己昔日所做作为感到追悔莫及,并表示今后将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陪审团:我代表被告,就本案的主要指控——敲诈勒索罪,向尊敬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展示被告的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并说明为何指控敲诈勒索罪并不成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即勒索和恶意敲诈。

然而,被告并不符合这两个基本要件。

针对勒索的要件,被告并未实施任何威胁、暴力或其他强迫手段,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伤害。

勒索是指以非法手段胁迫他人交付财物,而被告并没有实施任何形式的强迫行为。

因此,勒索这一要件并未得到满足。

其次,敲诈的要件也未能得到满足。

敲诈是指以非法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以此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并未以非法手段索取被害人的财物,也没有以此来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因此,敲诈这一要件也未能满足。

此外,我还想强调被告的无罪理由。

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我们可以得知,被告并非故意从被害人处索取财物。

事实上,被告与被害人的财务纠纷是源于一系列误解和信任的缺失。

并且,在案发前,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过多次和解谈判,试图达成一致。

这表明被告并无故意敲诈的意图。

更进一步,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品行。

被告是一位没有前科记录的年轻人,素来以善良正直而闻名。

他在社区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曾多次被表彰为模范市民。

他的朋友、家人和同事都对他的品行和人格给予了高度评价。

这些证据表明,被告并非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他不可能故意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们的辩护并不是试图为被告的错误行为开脱,而是要求法庭将被告的行为置于正确的背景下进行理解。

我们呼吁法庭对本案进行公正审理,严谨考虑所有相关证据,不受个人和情感因素的干扰。

在结束时,我要再次强调,被告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他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件,并且缺乏故意进行勒索和敲诈的意图。

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无罪,给予他一个公正、公正的审判。

谢谢各位尊敬的法庭、检察官和陪审团对我们的听证。

团伙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辩护词范本

团伙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辩护词范本

一、团伙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辩护词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与他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1、被告人不知他人利用图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其仅知道对方可能在利用图片做违法的事情,但是具体在做什么事情并不清楚。

其也并未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被告人无敲诈勒索的故意,其并没有以自己的行动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无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3、被告人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敲诈勒索的结果。

(二)、现在证据尚不能证明*****构成敲诈勒索罪1、****的八万元A、自己的笔录称信件及照片已经被销毁,并且不记得帐号及有关寄信信息;B、照片也并未恢复; C、仅凭快递信封很难认定该节犯罪事实;D、该节事实不应该被认定,证据不足。

2、*****的八万元A、不能证明是谁策划与组织的;B、写信、寄信、取款、分赃是谁都未查实,这些被告人均未参与; C、无证据证明实施该节犯罪的人与被告人有必然的联系;D、****的卡也没有在被告人住处搜查到;E、该节犯罪事实不应该由被告人承担。

3、其它几起犯罪事实 A、不能证明犯意由谁提起;B、其它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还未查实;C、谁实施也无证据证明;D、在没有落实以上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该将被告人与该节事实捆绑在一起;E、仅凭未恢复的照片文件名,很难认定涉案照片就是被告人拼接的。

(三)、其它细节1、家庭及动机,家里已经没有其它生活来源。

2、举报*****,其到案后能积极主动举报*****并提供有关联系方式,虽然目前******仍未被抓获,但充分说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态度。

上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上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本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起诉,现在进行辩护,向尊敬的法庭提交如
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人承认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行为。

但是,本人的行为并非
是故意为之,也非出于恶意,更不是为了以此谋取不当利益。

事实上,本
人最初的行为是出于一时冲动和无知,没有想到会给被害人带来那么大的
影响和后果。

同时,本人也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愿意承担自己
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本人从小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没有得到足够的家庭照顾和关注。

在学校中也不是很受欢迎,孤独无助的情感状态长时间存在。

在社交媒体
上非法盗取他人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勾搭的行为,也是出于一种自卑的心
理和想求得他人关注的心理。

本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已经向家人、朋友、老师等身边人坦诚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

最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尽量保护未
成年人自身的利益。

本人虽然犯了错误,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具有相
应的退让、宽容措施。

在审判过程中,希望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
对本人给予相应的解决和保护。

以上是本人的辩护意见,谢谢法庭的审理。

敲诈勒索罪辩护意见书

敲诈勒索罪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XX市人民检察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参考:对于XX市公安局指控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此罪名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恳请贵院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人张**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正处于感情的磨合期,难免会有摩擦和争吵。

案发前,被告人张**因有事回了老家,而被害人在此期间将被告人的电话、微信等拉黑。

被告人张**从朋友处得知,被害人正在安排与其他异性相亲,被告人张**一时冲动之下,将之前拍摄的保存在手机里的被害人的私密视频发送给了被害人。

被告人张**发送视频的目的仅是想让被害人回心转意,后因双方均在气头上,被告人才说出了“会让你10倍奉还”的气话,其本意并非是想向被害人勒索钱财,也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目的。

且该行为仅是发生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给予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中止犯。

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具体的金额,其仅是说了“会让你10倍奉还的”的气话,后被害人故意诱使被告人确认金额,但被告人并未明确认可。

且在后续的交谈中,被告人明确表示“钱我不要了”,是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上海敲诈勒索罪帮助犯辩护意见

上海敲诈勒索罪帮助犯辩护意见

上海敲诈勒索罪帮助犯辩护意见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其主要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敲诈勒索罪涉及到的案例形式多样,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本文以上海敲诈勒索罪帮助犯案例为基础,对其辩护意见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某公司员工小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小王与其同事小李共同实施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小王和小李在公司内部负责协调业务和客户关系,他们借此机会向某客户(下称“甲方”)敲诈勒索300万元,威胁其不支付则会泄露其公司机密。

甲方不得已支付了300万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经过侦查,最终将小王和小李抓获。

三、案情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小王与小李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小王和小李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帮助犯”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帮助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帮助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人员。

而在敲诈勒索罪中,主犯通常是敲诈勒索的发起人,而帮助犯则是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协助者。

回到本案件中,小王和小李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他们在敲诈勒索行为中起到了协助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他们是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重要参与者,直接参与了敲诈勒索的过程,向甲方威胁、勒索并收取了300万元财物;另一方面,他们是主犯行为的协作者,通过协调业务和客户关系等方式,为主犯提供了敲诈勒索的便利条件。

尽管小王和小李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他们的行为与主犯的责任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主犯在敲诈勒索行为中起到了决策和组织的作用,而帮助犯则是在实施过程中提供协助。

因此,在判定小王和小李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到他们的行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重要程度。

四、辩护意见基于上述案情分析,我们认为小王和小李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能以帮助犯的身份进行定罪。

具体而言,我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小王和小李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不具备帮助犯的身份。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陪审员,大家好!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提出一项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从犯罪名,但我认为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案件事实不清
本案中,检方指控被告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

但是,我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另外,检方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因此,本案中的事实应该被认为是不清楚的。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

被告人只是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虽然被告人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遂犯,而不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未遂犯不应该被定罪。

四、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虽然被告人在受
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得到任何财物。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从犯,也不应该被定罪。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大家!。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案情简介】L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伙同徐某多次以拦截河间市长江运输有限公司车队、石庆华等人途径L 县运送砂石料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等手段,迫使给他们交保护费,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敲诈勒索长江公司现金九十多万。

2014年底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鲁某多次拦截河间市长江公司车队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为手段,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鲁某帮助王某收取长江公司交来的保护费二万余元。

【质证意见】本部分是庭前准备的质证意见,非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

具体质证意见证据名称页码主要证据内容(略)受案登记表举报信真实性有异议:举报信里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1.三人身份不明,本案《破案经过》描述是我队接特情举报,三名举报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情?2.举报时间均在时隔案发时两年后才写的举报信,而且是在同一天写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3.三人的举报信都是交给长江公司的丁永州,由丁永州在10月10日交给侦查机关,而且三人都是长江公司的员工,这有串谋的嫌疑。

因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皆存在明显瑕疵;4.本案报案人匿名报警,时间是9月24日,而举报信上交是10月10日,时间不一致;5.这些证据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存疑。

王某讯问笔录第一次2—8 真实性无异议王某讯问笔录第二次10—15一、合法性有异议:讯问时间在凌晨,23时40分至2时15分,存在刑讯逼供,口供不具有合法性(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二、真实性有异议:庭前9份笔录,仅这一份笔录供述涉县的犯罪事实,恰恰这份笔录是在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不具有真实性王某讯问笔录第三次16—17王某讯问笔录第四次18—20王某讯问笔录第五次21—23王某讯问笔录第六次24—28王某讯问笔录第七次29—30王某讯问笔录31—33王某讯问笔录第八次34—37徐某讯问笔录40—46徐某讯问笔录 47—50真实性有异议:1.长江公司车从2012年前后就开始对王某交保护费,而王某说是2013年才开始帮忙看道,因此徐某说的无法得到王某的佐证,不具有真实性; 2.徐某说长江公司不交保护费,王某就会安排人把它们的车队拦住不让走,扬言要路政查扣他们车辆,如果此话为真,徐某仅拦过两次,在这两次拦车中并没有扬言路政查扣车和其他威胁行为,其次,王某的笔录并没有指使徐某拦车,徐某说的不能得到王某的验证,不具有真实性; 3.徐某说超载的车一般超载四十吨左右,超载每吨100元,可能被罚款大约4000元,敲诈仅每辆车100至200,收取领车保护费可能性更大; 4.徐某说关系户也收100元标准收费,帮着带车,这说明带车是要付出劳动,收取劳务费在正常不过了; 徐某讯问笔录2015年10月23日51—531.开始收取保护费时间真实性有异议:徐某说我应该是在2012年上半年就开始跟着王某收钱,与王某说的不一致;2.徐某说拦截两次货车,说是王某让其拦截,而王某在2015年11月18日讯问笔录说没有拦过大货车,不知道徐某是否拦过,因此徐某说王某让其拦截,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无法定案;3.徐某说的两次拦车,但不存在任何威胁的行为; 徐某讯问笔录 54—55徐某说长江公司的小丁和小谦在路上看道,这说明长江公司的大货车需要有人帮助看道,不是可有可无的,对他们通行起到重要作用,“保驾护航”。

敲诈勒索辩护意见

敲诈勒索辩护意见

敲诈勒索辩护意见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殷建征作为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复印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首先,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但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形态,根据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或恫吓等敲诈行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的行为。

被害人是基于行为人的要挟、威胁、恫吓等恶害手段,客观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在心理恐惧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其他的利益,而不情愿的交出金钱或财产。

受害人交出财产的原因是思想受到恐吓、因恐惧而支付钱财而非出于其他的原因。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一系列行为表面看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形态,如有敲诈行为,有交付钱款的行为,有收到赃款的行为。

但是,被害人交付钱款的心理状态并不是基于被害人受到被告人的恐吓,并且因受到被告人的恐吓而心理上产生了恐惧,进而因心理上产生恐惧而被迫交出8000元现金。

被害人虽然交付了8000元现金,但被害人支付给被告人8000元现金时的心理状态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并不是基于被告人的恐吓而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财产。

所以被告人只是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并没有因敲诈勒索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得到被害人交付的财产。

故该案属于敲诈勒索未遂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辩护词应该怎么写?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辩护词应该表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董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的意见。

一、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董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本案的事实真相。

在某某县人民政府征收某某办事处某某村的土地时,曾引起被征地农民阻挠、对抗,以至于上访等事。

本次征地也是如此,被征地群众拒不配合工作,阻挠丈量、清障等工作,致使征地工作无法开展。

在这种情况下,这块地的开发商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卜某某为了减少损失、尽早开工,主动通过某某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的户籍员张某某找到牛某某,先支给牛某某100万元让其打点希望尽快量地,后无果,又通过牛某某主动联系上诉人董某某。

2011年11月22日,在舜师路的继东野味餐馆主动宴请了上诉人董某某,上诉人董某某要求每亩再多补偿8、9万元才去做群众工作,开发商卜某某拿不出这么多钱,并提出自愿拿出450万元交给上诉人董某某和牛某某做被征地群众工作,钱怎么使用不管,但必须保证政府能顺利量地、征地工作。

这样,2011年11月23日在开发商卜某某位于某某县上海花园的家里,开发商卜某某主动自愿支付了上诉人董某某事先约定的450万元,并安排自己的侄子卜某亲自开车将准备好的现金送到上诉人董某某的家里。

上诉人董某某和牛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每亩3万元补偿给群众,为了能更好的完成开发商卜某某的要求,也就是尽快完成征地工作,上诉人董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90万元操心费支付给董某、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四人,让他们帮忙劝群众不要阻挠征地工作,又支付给牛某某妻子30万元,并支付了四队补偿款1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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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本案的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在此之后的两年内,从被害人处陆续取得共计350万元的“利润”。

根据本案来说,应该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不管是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都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都可以使用暴力的方法,虽然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包含暴力,但因为该罪的实质在于引起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进而使其转移财产占有,而暴力同样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因此在本案中,并不能单纯以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且在之后取得了财物就将其定为抢劫罪。

再说,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是被害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非当场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股权转让合同并非是抢劫罪所保护的行为对象,因为合同的签订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的转移,合同只有在实际履行阶段才能发挥其原有效力。

被害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只是一种承诺,承诺是否真的被践行具有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用抢劫罪评价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其实,认定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是在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情形下取得财物,如果被害人只是出于恐惧的心理交付财物,那么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要强调的是,本案的被告人取得财物是在从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的两年,而在暴力胁迫后的两年内,被告人并未再实施任何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不得不交付财物的紧急状态,被害人在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时候,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寻求救济避免自己财产受损。

然而被害人却乖乖交钱,一方面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缺乏法律意识,误认为强迫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从而交付财产,另一方面可能是被害人为避免东窗事发而自主处分财产,不管是哪一方面,被害人都不是在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完全违背自己的意志转让自己的财产,而是在遭受暴力后基于恐惧的心理处分的财产。

因此,用敲诈勒索罪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更具合理性。

最后,被害人尚未完全丧失意思决定与行动自由,还有从容选择的机会,既保财又保命,则行为的法益侵害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纯粹的财产犯相当,不值得以抢劫罪科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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