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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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国际上称为利率自由化,是指把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的过程,而政府或中央银行仅享有利用间接手段影响利率的权利。闹得沸沸扬扬央行加息预期终于变为现实,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首次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利率杠杆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利率浮动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制度。这项决定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而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根据货币政策取向和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是商业银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此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以及商业银行将在存贷款定价以及风险管理方面如何应对,已成为商业银行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下面就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这一课题,谈一些本人的看法。

一、调息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一)、调息有利的方面:

1、调高定期存款利率有利于提高存款稳定性,改善全行流动性状况。加息带来的定期存款占比可能的提高,对稳定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缓解存贷款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潜在风险,有一定帮助。

2、调高贷款利率,尤其是调高中长期贷款利率,有利于提高贷款收益。长期贷款利率上调比短期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大,这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中长期贷款收益。

3、从中长期看,有利于商业银行实施合理的存款定价。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利率手段调整负债成本和负债结构,为银行提供更多的控制利率风险的手段。

(二)、调息不利的方面:

1、存款利率下调,商业银行举步维艰。虽然央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但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存款多是被动性负债,只有少数结算性质的负债(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有一定的下浮空间,但对银行成本影响甚微,因此任何一家银行都不大可能率先对存款利率下浮。

2、利率结构调整将导致较大的选择权风险,即存款客户将活期转为定期,将存入不久的定期提前支取转为新的利率更高的定期等;从表面上看,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小,利率越低,反之变然,但是市场自由竞争条件下,银行却难以操控浮动空间,贷款风险小客户的只能利率低,否则就失去客户,失去市场;贷款风险高的客户支付能力差,利润空间小,加息更是雪上加霜,因此只能选择主动市场退出,不能盲目抬高利息,否则将引发更大的利率风险。

3、利差收入受影响,存贷款利差可能逐步缩小。由于利率调整中未对活期存款、3个月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利率进行调整,同时短期存款利率上调少,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远远大于短期,存款利率期限档次拉大,因此近几年来活期存款占比不断上升的局面将会改变,新增存款中定期存款占比将会上升,利率上调将使行存款付息水平逐步上升,相应增加利息成本支出。

二、为了防范宏观风险,避免利率市场化对经济产生的冲击,要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的管理体制。

为了防范宏观风险,避免利率市场化对经济产生的冲击,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在具体操作中,可有计划、分步骤地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对浮动利率制定进行调整和改革,实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商业银行浮动利率以及逐

步扩大范围的市场利率相结合的利率体系。

第一,在我国现有利率体系的基础上,实行利率的弹性管理,实现初步的、有管理的市场浮动利率机制。在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初步转换、自我约束机制逐渐增强的基础上,中央银行对利率水平进行小幅度多次调整,使其尽量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变化,制定合理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的水平,同时解决好存、贷款利差;中央银行在继续控制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的同时,有必要赋予金融机构较大的贷款利率浮动权,打破过去贷款按用途决定利率是否浮动的做法,除少数贷款外,绝大多数贷款都可以实施浮动利率,并将目前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企业;打破过去片面强调按企业所有制、行业和产业因素决定贷款利率是否浮动的做法,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贷款金额、信用级别、风险大小、资产负债比例、担保方式等因素决定是否上浮和浮动多少,商业银行可根据资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自主决定其经营业务的贷款利率,以体现贷款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市场原则,从而有利于确定公正、公平、公开的贷款利率形成机制。这一步的目的是要保持商业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促使商业银行逐步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率定价机制,及时地将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意图传递到市场上去,并通过其贷款行为将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反映到利率中来。为了确保上述利率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应制定贷款利率浮动实施细则,不搞“一刀切”,严禁搞人情利率,要把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之中,防止出现借扩大贷款利率浮动之机全面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搞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二,创新利率浮动的形式,实行准市场利率的管理体制。在巩固和发展第一步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的范围,用浮动利率覆盖所有的存款和贷款项目,改变在第一步时事实上只浮动贷款利率而不浮动存款利率,以及贷款利率只向下浮而难以上浮的局面,允许存款利率适当浮动,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金融市场供求格局随时调整营销策略,维持储蓄存款的稳定增长和资金供求格局的动态平衡;原则上要使利率浮动的形式多种式样,比如在项目上可实行存、贷款利率单独浮动和存、贷款利率配合浮动,在地区上可以考虑个别金融机构单独浮动,或者整个地区统一浮动等等;要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的不规范因素,可能利用抬高存款利率进行不规则的竞争,引起存款在各行之间无序的、大规模转移,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因此允许存款利率有适当的幅度浮动,但其浮动幅度应当低于贷款利率水平。在这一阶段,某些领域中“市场利率”已经在发生作用了,但其影响范围很小,且有诸多不规范,甚至是违法之处。这说明过渡时期的利率改革模式中随行就市的市场利率只能起补充作用。

第三,全面放开利率,约束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的管理体制。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变存贷款利率浮动为利率上下限管制,存款利率以管上限为主,贷款利率以管下限为主,并随着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而逐步放宽上下限限制,这是观察利率改革效果、防止金融机构过度价格竞争的必要步骤;中央银行只确定存款利率的下限,以保护存款人的经济利益,但商业银行的存款也应执行行业统一的利率标准,确定一定存款利率的上限,并经常调整之,以防止银行高息揽存等不平等竞争;贷款利率的下限要避免银行因过度竞争造成存贷利率倒挂或因大银行的金融垄断危及中小金融机构生存,引起银行业危机,但贷款利率上限也要适度,要保证作为主要融资对象的国有企业有一个资金成本可承受的融资环境,以促使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贷款利率上下限应随市场利率的变化尽量及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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