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2013年11月1日执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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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

构)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采购达到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

主题词: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通知

抄报:财政部。

抄送:各直管县人民政府。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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