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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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聊城规划条例

聊城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七十六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宽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以上。

折算部分不参与用地平衡。

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下述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F=0.5×M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第七十七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居住用地中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2、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3、在其他类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的5%。

第七十八条建筑基地内必须保证绿化面积,不得裸露泥土地面,常青植物和落叶植物要相互搭配,应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地下或半地下室屋顶做绿地使用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

第七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的沿街绿地,除统一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沿街绿地的长度不少与本单位(大型商业建筑除外)沿街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少于2米。

第八十条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城市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城市道路绿地率符合表15的规定。

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

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绿带总面积的70%。

第八十一条城市内河、渠的绿化控制宽度见附录D。

第八十二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及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见附录E。

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三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分为快速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类。

各类道路的规划除符合表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聊城最新城市规划技术标准(3月)

聊城最新城市规划技术标准(3月)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二O一二年三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3小类(详见附录B之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1000 1500 2500 350015003500控制指标 建设类型建筑密度(%) 容积率办公类建筑低、多层 30 1.5高层 25 3.0商业类建筑低、多层 40 2.0 高层 35 3.5 工业类建筑 低层为主 45 1.2 多层为主 40 1.5 仓储类建筑低层为主 45 1.2 多层为主 40 1.5 居 住 类 建 筑居 住 小 区 低层 30 0.8 多层 25 1.3 中高层 22 1.8 高层 20 3.0 居 住 组 团低层 33 0.8 多层 28 1.5 中高层 25 2.0 高层223.3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聊城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0年)》批后公布

《聊城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0年)》批后公布

《聊城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0年)》批后公布该规划已于2017年11月1日获聊城市人民政府批复(聊政字[2017]124号)。

现予以批后公布。

一、项目名称聊城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0年)二、规划依据(1)《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2)《聊城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0-2020年)(3)《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4)《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5)《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6)《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7)《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8)《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4-070-2010)三、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范围:聊城市中心城区,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总面积386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205平方公里。

公布稿规划期限:近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

四、规划目标近期以扩大停车设施供应为主,调控需求为辅。

科学推进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停车供需矛盾在总体上有所缓解。

远期以停车需求管理和停车场建设并重,逐步形成与城市资源条件和土地利用相协调,与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可持续停车发展模式。

规划至2030年期末聊城市城市停车供应总量46.58万个泊位,其中配建停车35.08万个泊位,路内停车5.47万个泊位,路外停车6.03万个泊位。

五、发展战略规划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体、社会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区域差异化的停车供应体系。

逐步建立合理的收费体制,健全管理机制,推动停车发展的社会化、产业化,实现聊城市城市停车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六、发展策略策略一:停车设施供应分区化聊城城区共划分为古城限制区、核心控制区、协调发展区、适度满足区四个分区。

公布稿古城限制区:东昌府古城所在区域,沿湖滨的道路围合而成,停车供应率取0.6。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聊政办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4日聊城市责任规划师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社区治理水平,建设有高度、有厚度、有温度的宜居宜业新家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聊城市主城区试行责任规划师制度。

一、责任规划师的基本要求责任规划师是指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组织选聘、管理,为责任片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治理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人员。

责任范围以镇街、园区为单元。

(一)组织形式。

我市责任规划师采取“1+N”的形式,“1”即聘用1个责任规划师团队服务整个主城区,“N”即责任规划师团队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服务一个主城区镇街(园区)。

(二)聘任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公开招聘、定向委托等形式,选取一家一线城市的具有规划甲级资质机构为责任规划师团队。

团队机构应在本单位和熟悉聊城情况、具备相应规划资质的本地规划设计单位各择优选取10名专业人员担任责任规划师,按每个小组1名一线城市的规划师和1名我市的规划师,组建10个责任规划师小组,分别服务于主城区10个镇街(园区),即古楼街道、柳园街道、新区街道、嘉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高铁新区(含侯营镇区)、湖西街道、蒋官屯街道、北城街道、九州街道。

聊城规划最新方案

聊城规划最新方案

聊城规划最新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成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聊城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中心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不断进行规划调整和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需求。

本文将介绍聊城市最新的规划方案,以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规划目标聊城市的规划目标是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提高城市品质。

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

城市功能区规划聊城市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不同功能区,以实现城市资源的集约利用。

根据规划,聊城市将建设以下几个重要功能区: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是城市经济的核心区域,将引进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同时,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是聊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开展水资源的治理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增加绿地面积,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打造宜居的自然环境。

文化旅游区聊城市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将打造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旅游景区,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

同时,聊城市将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和生活品质。

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聊城市将在新的规划方案中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交通网络聊城市将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加强城市与周边地区的联系。

规划建设高速公路和快速路,提升交通运输效率。

同时,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改造,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城市供水和供电为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聊城市将进行城市供水和供电设施的升级和改造。

优化供水和供电网络,提高供水和供电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市民生活的正常运行。

垃圾处理和环境改善聊城市将加大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实现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同时,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社会民生改善聊城市的规划方案还注重改善市民的生活品质和福利待遇。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0——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浅议平原城市无线电固定监测站选址问题

浅议平原城市无线电固定监测站选址问题
测结 果表 明,其 中对电磁环境 电平贡献最 大的是 那些 以 连续 波的方式进行 辐射的大功率 发射设备 .例如 电视 、 I 阔区 :在电波传播 的方向上没有高大 的树 木或 开 建筑物等 的开 阔地 带 或者在 电波传播 方向3 0 0 m 0 ~4 0
调频广播 发射设备 、组网 的电台。 当然 .设 置密集 的公 以内没有任何 阻挡的小片场地 ,如农 田、广场等均属 开
监测站 因天线附于车顶 ,虽 然可 以利用其机动 性的优 点
聊城市还 先后融入 《 济南都 市圈规划》 中的 聊济 扩大监 测范围 .但天线高度不够 制约 了其应用 范围 ,并 淄发展 主轴” 、 聊泰莱 发展副轴 ”和 山东 省一体 且供 电问题影响了其工作区域的大小。
两 翼 区域 发展 战 略 》 中 的 “ 一体 ” .获 得 了优 先 发 展 的
无线电频谱 资源的供需 矛盾 日益 突出 .非法 占用无线 电 电磁 环境 状况 ,积 累监 测数据和分析 数据 ,完善监测数 频 率和违法设 置无线 电台站 的案件屡见不鲜 。为保护 无 据库 .为无线 电管理 的指配频率 、规 划频 率 、频率协调 线 电频谱资源 、做好 无线电管理 工作 .完善 无线 电监测 等工 作提 供技术支持 。同时 ,通过 日常监 测及时发现和 网就成为不可 或缺 的技 术手段 。而作为无线 电监测 网中 查处 有害干扰 维护 空中电波秩序 ,将 无线电干扰消除 最 重要的 固定 监测站 的选 址尤 为重要。本文 以山东省聊 在 萌 芽 之 中 。 城 市作为平原城 市的典型代 表 ,根据城 市未来规 划方案 进行研 究分析 如何选择 无线电 固定 监测站站址 ,更好 地掌握 当地 电磁环境 .做 好无线电管理 工作。
2 聊 城 市经 济发 展和 无 线 电应用 情 .

王立新、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立新、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立新、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0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晖【审理法官】陈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立新;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王立新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王立新【当事人-公司】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立新【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主要是指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行为是由不同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系列不同行政行为构成的,存在多个环节、多个主体、多个行为,包括批准征地行为、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行为、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强制清除行为等一系列行政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二被上诉人强占董付村土地的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原审法院对此本应向上诉人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仍坚持其诉讼请求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原审法院未予释明,本院予以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征收人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一般并不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

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

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

《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草案简介一、上版总规概况与实施(一)《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回顾1.城市性质中国江北水城;以发展商贸、旅游为主的历史文化名城。

2.规划期限与范围规划期限:2001-2020年;规划范围:城市规划区为东昌府区;3.规划规模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75万人,建设用地80平方公里。

4.市域城镇空间结构一心两带四区。

一个中心即聊城市。

两个经济带:冠县—聊城—茌平经济带;临清—聊城—阳谷经济带。

四个经济区:聊城—茌平加工工业区;临清—高唐棉花、纺织印染工业区;冠县—莘县食用油、饲料和林木产业区;阳谷—东阿蔬菜生产、建材工业区。

5.中心城区结构与布局规划结构为:一城五区一城:即整个聊城市城区;五区:中心区、开发区、嘉明工贸区、行政文化新区、西部能源仓储区。

(二)聊城市2001版总体规划实施回顾(1)到2013年,聊城的城市规模突破上版规划目标;(2)城市空间格局基本形成,但工业布局突破上版总规,“四面围城”。

(3)一方面古城景观风貌重构期;另一方面,城市景观引导范围需扩大。

(4)东昌府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规划区需要扩大。

(5)总规评估报告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总体城市建设较好,仅有10%的市民认为城市建设差。

市民的主要关注点在“交通问题、缺乏特色、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上。

二、项目编制动因与编制历程(一)编制动因2012年11月,国家正式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规划”,提出围绕济南的“一个核心、两个圈层”,即70公里半径的紧密圈层和150公里的辐射圈层紧密协作区。

山东省《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发展规划》出台,提出构建山东省西部经济隆起带,聊城首当其中。

以上各个规划均对聊城提出要求与任务,需要总体规划落实。

上版城市总体规划《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确定的2020年城市规模(80平方公里)的目标提前实现。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聊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聊政办发〔201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2011-2015)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

作为现代信息产业的重要支撑,基础测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统一、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十一五”基础测绘工作回顾一、“十一五”期间基础测绘实施情况(一)经费投入情况1.市级投入“十一五”规划经费为1490.314万元,实际投入1693万元。

投入“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资金为:2008年投入635万元,2009年投入70万元,2010年投入238万元。

每年投入150万元用于城区大比例尺地形图修补测、测量标志点管护、城区图制作等基础测绘工作。

2.县级投入各县(市)基础测绘经费投入情况见表1。

(二)项目实施情况1.市级项目围绕“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共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15项,具体见表2。

2.县级项目二、取得的主要成就(一)市级基础测绘取得的成就“十一五”期间,基础测绘投入稳定,各项测绘项目逐步展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逐步丰富,构建了“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提升了测绘服务保障水平,超额完成了“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的任务,为测绘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鲁政字〔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鲁政字〔2017〕6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请示》(聊政呈〔2016〕4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聊城是中国江北水城、冀鲁豫交界区域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鲁发〔2015〕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5号)部署要求,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聊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聊城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和基础设施体系完善。

到203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达到68%,构建“一心、两轴、两带”的市域城镇空间结构。

推动聊茌东都市区协调发展,成为区域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按照设立新的中小城市试点方案,积极推进临清市向中等城市,阳谷县、高唐县向I型小城市发展。

加强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规划建设,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聊政办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聊政办发〔2008〕86号)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聊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昌府区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庄规划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和审批,并依法组织实施。

要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用地标准。

对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要求或建成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科学合理编制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制度(一)规划编制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按照东昌府区政府批复的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镇(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依据镇(街道办事处)、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规划局编制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规划审批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将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庄规划方案报经东昌府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局进行审核。

2.市规划局将规划方案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对初审后的规划进行审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聊政办字〔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安排,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即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时,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另行收取等方式,将应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转嫁给购房者。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由供气单位自行收取和使用。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33134142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33134142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聊城市城市规划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聊政字[2000]32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市建委:你委《关于拟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报告》(聊建字[2000]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委呈报的《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该技术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你委要督促城市规划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规划批复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2月4日印发印20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A表A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和郊区,城区规划控制区与郊区的分界线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路。

外环路中心线外1000米的地段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外沿控制区。

聊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

聊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

附件:《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实施评估——基础资料汇编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3年01月目录1城市用地现状情况 (1)1.1居住用地 (1)1.2公共设施用地 (1)1.2.1 总体分析 (1)1.2.2 行政办公 (2)1.2.3 商业金融业用地 (2)1.2.4 文化娱乐 (3)1.2.5 教育科研 (3)1.2.6 医疗卫生 (4)1.2.7 体育用地 (4)1.2.8 福利设施用地 (4)1.3工业用地 (5)1.4仓储物流用地 (5)1.5绿地 (5)1.6道路交通 (6)1.7旅游服务设施 (7)1.8市政工程设施 (8)1.8.1 给水 (8)1.8.2 排水 (12)1.8.3 电力 (14)1.8.4 电信 (15)1.8.5 供热 (18)1.8.6 燃气 (20)2用地性质变更情况 (21)2.1变更情况 (21)2.2原因分析 (22)《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实施评估基础资料汇编1城市用地现状情况1.1 居住用地1、用地现状聊城市城区现有居住用地1962.46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5.07%,人均居住用地25.16m2。

随着近几年来的经济水平增长,聊城市已经开始大面积的进行旧城区改造以及居住小区开发,住宅小区的建设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出现了一批如通时代豪园、阿尔卡迪亚等优秀示范小区。

其在规划总体布局、住宅平立面造型、环境美化、配套设施建设、物业管理等方面都具备了先进水平,为提高全区居民的居住质量做出了较好的示范。

在住宅形态上,以多层住宅为主,出现了联排、别墅、高层等多样形态,充分满足了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区的边缘村庄成为城市建成区的一部分。

这些村庄多以底层、低密度农民住宅构成,人均占地量较大。

因此从统计数字上,提高了居住用地绝对数量和人均面积。

2、存在问题(1)住房价格连年高涨,高于普通群众的购买水平,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得不到较好改善;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严重短缺。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聊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节 给水工程................................ 79 第三节 排水工程................................ 80 第四节 电力工程................................ 81 第五节 燃气工程................................ 84 第六节 供热工程................................ 85 第七节 通信工程................................ 86 第八节 管线综合................................ 87 第九节 环卫工程................................ 94 第七章 防灾减灾 ................................... 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9 第二节 消防设施................................ 99 第三节 防洪排涝............................... 101 第四节 人民防空............................... 103 第五节 地质灾害............................... 104
聊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二○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 2
第一节 规划制定.................................. 2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 3 第三节 用地分类.................................. 8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 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 第二节 居住用地................................. 22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8 第四节 工业用地................................. 29 第五节 物流仓储用地............................. 33 第六节 绿地与广场用地........................... 35 第四章 开发强度与建筑控制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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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米控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2;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阴的遮挡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C 之C3—1)。

1、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表注:①a为遮挡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2、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12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当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时(30°<两建筑夹角≤60°),其最近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4、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途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5、多层及低层建筑平行遮挡住宅建筑时,间距不小于15米。

6、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1.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保证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聊城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要求。

2.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第十六条计算确定。

3.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应保证最低层住宅满足日照要求。

4.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40米。

5、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6、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内每套住宅须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须至少有两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

第十九条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用地边界最小距离多(低)层为7.5米,高层为15米。

其余遮阴间距由南侧建筑承担。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间距规定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规定。

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②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与侧面有窗的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在满足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米。

第二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和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同时,多层及低层建筑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夹角的不同,间距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上述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注:①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被遮挡时,其日照间距应按表中相应数值的1.1倍执行;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第二十五条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1、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2、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1米、累计长度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第二十六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与被遮阴单位或个人应签订协议)。

2、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分为后退用地边界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绿线)。

两者同时起作用。

建筑退让的起点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算起。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小于表7规定的距离。

当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

2、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7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7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第二十九条储存各类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其所需安全、防护距离在基地内解决。

第三十条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8的规定。

高层裙房部分按高层要求后退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建筑后退距离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居住建筑退绿线距离按退城区支路红线距离执行)。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当地上建筑后退距离小于地下建筑后退距离时,按地下后退距离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临城市主、次干道时,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第三十三条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用地边界及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可适当缩小:1、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2、在风景区、古城区、文物保护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的。

第三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8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

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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