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雷锋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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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雷锋志愿者管理办法
一、志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志愿者享受下列权利
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志愿者团队可优先获得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者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管理部提出建议和意见。
5、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管理部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三、对志愿者的工作要求
1、上岗时着装规范,佩戴志愿者标志,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2、参加志愿者服务应准时到岗,如需早退或请假,应预先向组长进行申请,并及时安排好善后工作。
3、无条件接受上级所安排的岗位和工作,并按时按量的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局党组提出。
4、举止大方,言辞得体,不说粗话脏话,避免与群众发生争执。
5、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人,时刻牢记“志愿人生,闪耀金城”使命,能够以“为大众服务用心服务”为宗旨。
6、志愿者要富有创造力,并能有创造性的劳动。
7、应准时出席所召开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上级领导请假。
8、作为组长应以身作则,及时总结工作,并在年度末向局党组汇报。
9、志愿者工作需服从组织安排,服务当中不得擅自离开。
10、不得私自行动,如有志愿者活动,需要借用摊点、悬挂横幅等,需向局党组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四、考核与奖惩
1、局机关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了解志愿者服务情况,并根据工作反馈,对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汇总一次。
2、服务志愿者组织依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出志愿者服务五星奖、四星奖、三星奖和服务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及时报上志愿者组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