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合集下载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它是作者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一次演讲,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这本书的中心议题简单说就是"法官立法",是指法官在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又如何通过司法过程"发现"法律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推动法学的发展。

这是一本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正面回应了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对待判例的问题,是一位著名的大法官的经验之谈。

它贯穿了卡多佐对于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有助于每一位法学的理论学者深入了解法律实践过程和社会现实。

司法审判过程就是一个酿造过程。

在这本书中,作者卡多佐将司法审判过程形象的比喻成了一个酿造过程,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是在共同酿造一个叫做法律决定的化合物,而法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酿造者。

影响最终酿造结果的就是添加物的成分和比例,而掌握这些要素的人也就是最终决定酿造物的人。

成分——法官体现在他判决中的法律。

这种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比较明显,也就是直接由或者制定法提供的。

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服从。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制定的法只是第二等的法,是在和制定法之后的而且必须从属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解释问题。

这种法律解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真实并且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也就是在赋予一个制定法含义的时候只需要理解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和立法意图;而另一种就相对比较麻烦但也更为普遍,就是立法机关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立法机关未想到的要点),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解释就需要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猜测立法机关在面对该问题时可能会有的意图,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敲开审判之门《司法过程的性质》

敲开审判之门《司法过程的性质》

敲开审判之门——解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内容提要】如果说法院是输送正义的地方,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官是创造正义者,当然,正义的创造是需要智慧的。

一个案件进入法院,法官并不是像自动售货机那样机械的断案,那么如何在较为客观公正的场景下去剥离案件中无关的信息,而留下有用的信息,这就成为法官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卡多佐大法官以其睿智为我们寻找一条通向解决这一难题光明之路,他不仅对所有案件的归类,而且提出了解决不同类案件的方法,进而将引领我们去思考司法过程的性质。

【关键词】信息输入整合法官立法“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生活最终不是抉择,那么一个人的此在(ein Dasein)将是多余的!”[1]事实上,我们无处不在矛盾与抉择中生存。

对于每天都在进行决定案件工作的法官来讲也不例外,正如卡多佐所言:“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何可以适用某个司法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我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种追求应当在某些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的面前以及在我个人的或者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2]这些问题充满着矛盾与抉择,即便如此,对于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必须有一个决断,也许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不能够完满的解决上述问题,但至少它给我们竖起了一条通向解决问题正确方向的路标。

一、信息资源的输入——进入法院的案件成千上万的案件不断的涌向法院,不论它们以怎样的外表进入,总会存在相似甚至是相同的案件。

卡多佐以其丰富的法官经验,将普通法传统下进入法院到法官手中的案件划归为三类:第一类案件的事实和规则都是明确具体的,所需要思考的只是对事实如何来适用法律规则。

[3]这些案件的数量比较多,也构成法院的大部分事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很少存在困难,因为这些是法律规定非常明了、非常确定的案件,经过一短时间的实践法官就能够形成一种机械式的裁判。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强对 网络主体尤其是 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培养。为了达 到理想 的效 果 ,应 当坚持学校 、家庭 、社会 教育相结合 ,充 分 发挥各 自的优 势 ,努力形成合力 ,形 成一个 齐抓共 管的局 面 ,把 网络道德 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 环节。此外 ,国 家应加 强对 网站监督 和管理 ,为青少年网络道德的培养创造 个 良好 的外部环境 。

系 列 法 官造 法 的 方 法 。
【 关键词 】 遵循先例;法官造法; 路径
长久 以来 ,我们一直 以大陆法系 的眼光来看待司法 ,在 演 绎逻辑指 导下 ,法官严 格按照立 法机关 的制定 法来 断案 , 这被 当作是天经地义的过程 。然而 ,在普通法系看来 ,为避 免法律 知识 凝同在教科书中被僵化 ,能积累法官智慧与法律 知识 的判例法制度更为合理 。同时 由于普通法 的特点 ,其不 可避免地为司法创造性活动 留下 了一定 的制度空间 。在这种 情 况下 ,法官应努力思考引导他得 出结论 的过程 。以上就是 卡多佐 写作 《 司法过 程的性质 》的基础 。 遵循先例 的必要性 卡 多佐把 法官 必须从 普通 法 中寻找规 则 的情形 定位于 宪法与制定法都保持沉默 的假设 。在这样 的前提下 ,法官要 做的第一任务就是考察与 比较眼下 的案件 同先例 的关 系。因 为在 “ 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 的司法审判概念 ,它们是 司法 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 ,而 “ 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 , 以至 于它们确定 了法官工作 开始的 出发 点” 。如果先例清楚 明了地契合具体案件 ,法官就无需做更多 的事 了。这 时 , 体 现在判决 中的法律也就是法官从先例 中发 现的被抽 象出的法 律原则和理念 ,这一依据先例来决定案件 的工作很类似 于法 官服从制定法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的。

这意味着司法过程要基于真实的事实和证据。

在司法过程中,法庭和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在法律框架下判断和裁决争议。

法官必须对使用的证据和证人给出真实的陈述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真实性对于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公正的。

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在于对每个人都平等和公正地对待。

法官和陪审员必须以公正、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并对每一位出庭的当事人公正地处理。

公正性也包括对辩护和控辩双方的听证和辩论。

法官必须公正地评估每项案件,并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决定。

没有公正的司法过程,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第三,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合法的。

司法过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它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的规定,包括法庭程序、证据收集和审判判决等。

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和决策,并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司法过程的合法性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决策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保证。

此外,司法过程的性质还包括公开和透明。

司法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观看庭审、访问法庭记录和接受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决策。

透明性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特征,它有助于保持法官和法庭的独立性和廉洁性。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还体现在它的结果和效果上。

司法过程必须能够产生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法官必须依法进行判断和决策,并对案件进行公正和恰当的裁决。

司法过程的结果应该是合理和可执行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是司法过程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公正、合法、公开和透明的,它是保障法治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司法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司法过程的性质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它体现了人权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过程,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2010-12-29 11:06:10徐昕【作者简介】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司法过程/利益衡量/自由裁量/基于良知的衡平司法的概念尚有争论,在此仅指狭义的司法即审判。

司法过程即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即影响司法过程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司法过程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促使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以下两个案例的启发:案例1:1995年,华南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欠款30万元,并以借条为证。

被告辩称,所借30万元已还款20万元,仅欠10万元;还款时已在借条下方注明“还款20万元”;后双方交恶,原告将借条下方注明“还款20万元”的部分裁剪了。

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材料,录音内容与被告所述相符。

借条下方也确实存在被裁剪的痕迹。

审理时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录音材料是认定该案事实的关键证据,而原告律师不清楚该司法解释,未援用以主张该视听资料无效。

最终,该法官采信了该录音证据,确认被告已经还款20万元。

案例2:1999年,同样在该法院,同样是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再度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没有提出时效抗辩。

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之间就诉讼时效的释明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是否应对该问题进行释明,是否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一位法官与本人讨论了这一案件,本人坚持认为法院应中立和消极,不应主动释明和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最后,法院没有就此进行释明,也没有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同样是借款纠纷,同一个法院,同一位法官,案例1中法官对被告有所偏向,案例2中法官对原告有所偏向。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一. 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

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

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

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

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

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

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

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

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在这整个国度的数百个法院里,每天都在进行决定案件的工作。

”但这些工作到底是怎样完成的?这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司法决定的过程是怎样进行的?卡多佐的这部《司法过程的性质》提出了许多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感受到,却不曾细致思考的问题,作为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引用和学习最为广泛的著作之一,这部著作为我们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官工作的性质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

一、作者简介本杰明·卡多佐(1870—1938)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他出身于犹太人家庭,父亲曾是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官。

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卡多佐获得律师资格并在纽约执业,在他的律师生涯时期,美国的工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商业案件,这让卡多佐接触到了许多新的事物,从而也影响到了他之后的法官生涯。

卡多佐1913年成为纽约最高法院法官,1932年接替霍姆斯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卡多佐在担任纽约州法官期间,以其创造性的司法审判,使普通法与社会公共政策相结合,并通过一系列的著作使法律理论现代化。

其中最能体现其思想的即是《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

这部著作是由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演讲整理而成,是对其自身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除此之外,卡多佐还有《法律的生长》(1924)和《法律科学的悖论》(1928)等著作。

二、内容简介本书分四讲:一、引论。

哲学方法;二、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三、社会学方法。

法官作为立法者;四、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由于本书是按照演讲的顺序进行体例安排,难免在内容上会出现分割和断裂,因此笔者在进行内容介绍时按照逻辑结构进行了重新组合。

(一)引论卡多佐从法官如何进行判决入手,他将法官做出的判决比作化合物,这种化合物如何混合生成则受现有法律资源以及法官个人“哲学”的影响。

根据法官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渊源,卡多佐将法官的工作分为四种情况:1、依据宪法或制定法。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初次读后,领略到书中简洁、精炼却又不失深意的文字。

鉴于全书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模糊而散乱地交织在一起,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将其归纳为:第一,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职能问题。

基于以上的内容都与法官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司法的直接参与者,法官的所行、所思以及职责所求贯穿着司法过程的始末,由此所形成的链条成为解读此书的主线。

一、文本概括:法官在做什么?本书开头就陈述这样一个事实:法官在被要求描述司法决定过程时难免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身为其中之一员,与其他试图掩盖这种困境的法官不同的是,作者坦言这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他更愿意采取积极的姿态来对此进行反思,并试图给人们展示整个司法的过程。

于是,当面临一个案件时,法官做了什么,成为了作者思考的第一个关口。

接到案件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找到能够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

为了获得满意的答案,他将目光投放到了各种法律渊源中。

宪法或制定法理应成为他所关注的第一个地方,“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

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这种对应一经确定,他的职责就是服从。

”这种情形下,作为依据的法律渊源很明显,法官一般都能够很快得出答案,完成自己的任务。

然而,“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

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当适合的法律渊源并非那么明显甚至还存在含混、空白时,法官要做的就是对法典和制定法进行解释。

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法官也能够获得所要寻找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还会有这么一种情况,当现有的法律都难以符合案件需要时,法官不得不到普通法中去寻找答案。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即法官们每天进行的决定案件的工作就是,法官们依据其法律的的授权和从先辈哪里继承得来的权威,参与法律的酿制的过程。

要确定这一过程的混合物的比例,我们首先要寻找酿制的成分,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渊源?有时,决定一个案件的规则直接来源于宪法或制定法,此时,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但是,当宪法和制定法都沉默时,法官将踏上另一块神秘的土地:遵循先例!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判例法的规则和原则从来也没有被当做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他们在那些重大的法律实验室---司法法院---中被不断地重复检测,每个新案件都是一个实验。

法官的必要工作是了解先例的真实面目,抽取先例中的原则,确定原则的边界和它的发展、增长趋向。

如果从一个原则中推演出来烦人那些规则不大起作用,那么,这个原则本身就最终会受到重新考察。

当这个过程延续贯穿了多年之后,变化的结果就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补充或修饰,它已经是一种法律的革命和蜕变。

有时,制定法、先例、习惯或社会习俗的含混不清,或者他们的某些部分或所有部分之间有冲突,这些会使法律法律不确定并要求法院承担起一种责任,即运用一种在职能上显然是立法性的权利来溯及既往地宣告法律,构建一个在事件发生后制定的权威性的决断。

一、事实上,法官在进行思考以作出判决的时候,也就是不同的原则的指导力量在相互竞争以获取法官青睐的时刻。

(一)、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它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

由于案件数量很大,主题相关的判决堆积如山,因此,能将这些案件统一起来并加以理性化的原则就具有一种倾向,并且是一种合法的倾向,即在这个原则的统一化并加以理性化的范围内将其投射和延伸到新案件上去。

如果想让诉讼人确信法院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坚持先例就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例外。

这种感情的根子就在于先例有沿着逻辑发展路线自我延伸的倾向。

这种感情得到加强,完全是由于人们在智识上强烈地爱好司法的逻辑性,爱好形式与实质的对称。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英文回答:A Reflective Essay on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judicial process is a complex yet essential system for addressing disputes,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rights, and upholding the rule of law. It provides a forum for parties to present their cases and receive impartial judgments based on established legal principles. Through the lens of a recent high-profile trial, this essay explores the intricacie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examining its strengths and limitations while highlighting the fundamental values it embodies.The trial, which captivated public attention, involved allegations of financial misconduct and fraud. The prosecution presented a meticulously crafted case, supported by an array of evidence, including documents, witness testimonies, and expert opinions. The defense, inturn, mounted a spirited challenge, questioning the credibility of witnesses and countering the prosecution's evidence. The jury, tasked with the solemn duty of deciding guilt or innocence, deliberated for days before reaching a verdict.Throughout the proceedings, the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 were scrupulously observed. Both parties were afforded th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arguments, examine witnesses, and question evidence. The judge, acting as an impartial arbiter, ensured fairness and order. The adversarial system, with its competitive dynamics,facilitated a robust examination of the facts and arguments.The trial showcased the strength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provided a transparent and accountable forumfor resolving a complex dispute. The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 ensured that both sides received a fair hearing,and the jury's verdict reflected a considered judgmentbased 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Through this process, the rule of law was upheld,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both the accused and the alleged victim.However, the trial also highlighted some limitation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adversarial nature of the trialcan sometimes result in overly contentious proceedings, potentially obscuring the underlying truth. Furthermore,the time and resources required for complex trials can be a significant burden on the system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In assess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is crucial to recognize its fundamental values. The pursuit of justice,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rule of law are guiding principles that shape the functioning of the system. While the process may have limitations, its commitment to these values remains an indispensable cornerstone of a just and equitable society.中文回答: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学院:法律与行政学院姓名:陈润娴学好:1010040006《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想看了美国大法官卡多佐的《司法性质的过程》。

虽然只有60多页,虽然在看的过程中感觉有些枯燥,但我最后还是把它看完了。

这本书是卡多佐大法官最具代表性的法学著作。

在书中,他通过总结自身的司法经验和考察普通法司法发展的历程,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做了自己的理解。

整本书很简洁,只有6 0多页,主要从法理层面来表达卡多佐的司法观点,其中添加了少量的裁判案例和案件。

在卡多佐看来,司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酿造”一种奇怪的“化合物”的过程。

他无心讨论是否应该允许法官创造法律,而是将法官造法作为一种既定的事实来进行分析描述。

正如他所说:“我只是将法官制定的法律作为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之一来看待。

”卡多佐认为,如果法律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地方,就不需要法官另辟蹊径去苦苦追寻,而是直接运用法律。

但是,当法律存在真空的时候,法官就要通过自己的判断来综合各个方面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所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就具有了双重任务:“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理解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

我看完《司法性质的过程》后,感慨西方法律界为什么能出这么多学识渊博的法律人?卡多佐是个美国人,从小接受西方民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熏陶。

这也跟他所处的社会有关系,难不成他在中国能有此种作为?我觉得是不可能的。

在《司法性质的过程》中,他的观点既强调法官可以适时造法,但又同时承认先例、习惯、社会生活对法官活动得约束;他既承认法官自身的主观条件对判决会有重要影响,又强调司法判决必须被尽量客观地作出;他既强调遵循先例应该成为一个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又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放松这一规则。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他们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他眼前的案件同一些先例进行比较,就是我们所说的遵循先例。

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遵循有立法权的国家所制定的法律。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个关乎公平、正义和法治的重要议题。

通过阅读关于司法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案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司法过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更是一种价值观和原则的体现,它关乎着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应当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来处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审判和裁决。

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权力、金钱、人脉等,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坚守法律底线,不受外部干扰,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体现了对法治的尊重和维护。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司法过程就是法治的具体体现。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来处理案件,不能随意滥用职权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确保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司法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体现了对人权和人道的尊重。

在司法过程中,每一个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裁决,不受任何歧视和侵犯。

司法工作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公平的对待和保护。

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过程往往面临着种种挑战,如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高超的专业能力和人道精神,全力以赴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通过阅读关于司法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案例,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司法过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更是一种价值观和原则的体现,它关乎着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司法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司法过程性质》书评

《司法过程性质》书评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书评在前两个星期,我在课余时间里拜读了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了解到许多作者对于美国司法过程的光辉思想和见解,使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首先让我说说我对作者的敬仰之情,卡多佐先生生于美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正是美国法制发展渐趋完善的时期。

这位被誉为美国历史上5位最伟大的执法者之一的大法官,因毕生致力于法律的研究与实践,而终身未娶,和姐姐生活在一起。

一个人一生能心无旁骛地以法律为伴,不是常人所能做得到,所能理解得了的。

他这种超乎常人想象的奉献精神,值得我们这些学习法律并以完善法律为已任的法律人所敬仰。

他一生在法律界凝结出的光辉的思想也值得我们专心研究,推广出去。

在粗略地阅读了一遍后,我对大部分书中内容理解都不是十分透彻,这可能是我的知识水平有限,也是我生活在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对普通法系的学识有所缺乏了解的原因。

不过我还是十分敬佩作者在书中用流程优美的语言对自己观点进行阐述,而且旗帜分明,对其他已经经受不起历史考验的观点予以了公正的评价,并有的进行了深刻的批评。

作者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法律人,能够随着时代潮流的发展结合自己法律实践的经验及时地发现新方法,新观点,他发现的这些新方法,新观点通过这本书的阐述,深深地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并流传到今天也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首先我在这本书中我读到,作者是一名追求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法律人,在美国普通法系的体系下,他勇敢地提出怀疑,并提出自己的一套解决理论。

第一个怀疑,是对司法功能的怀疑。

他认为,法官的裁决必须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否则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所承担的——阐释社会良知的——责任,也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目的——维护社会的安定与有序。

因此他也支持法官判决应从具体实际出发,以人民的法律利益为重,理性地,合理地做出判决,维护好人民的法律利益。

而且司法功能的实现,也与制定法律的过程紧密相连,他认为法官造法的领域,即为“空白处”、“空缺地带”、“隙缝”;卡多佐还将法官的角色界定为“填空补缺”,不是随心所欲,他必须接受来自先例和传统的限制。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摘要: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总结了他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实践经验,并运用实用主义的思想去论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判案的,笔者希望通过梳理和阐述卡多佐在这本书所要展现的思想,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过程;社会福利;实用主义卡多佐生于1870年,于1938年逝世。

卡多佐生活的年代是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

在这一时期,产生于农业社会并主要回应农业问题的普通法已不能适应当时多变的社会现实,而其贯彻的“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已难以调解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美国司法界面临传统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两难选择。

卡多佐作为当时最著名的法官,凭借他多年担任法官的丰富经验及其智慧和才华,在其任职期间“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1]2。

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凝聚了他几十年法官生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实用主义法学的系统阐述。

一、内容概述卡多佐的《司法过程性质》分为四讲:(1)引论;哲学方法;(2)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3)社会学方法,即法官作为立法者;(4)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的下意识因素。

贯穿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核心主题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如何作出判决结果。

本书揭示了法官判案时所担当的职责和判决方法;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限制因素。

作为实用主义的代表,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遵循先例为前提的“法官造法”活动。

(一)引论引论中首先通过提出法官在面对案件需要处理的若干问题,展示了本全书的写作思路和写作目的。

卡多佐将法官做出的判决比作“酿造化合物”,这个酿造的过程受到依据的法律和法官个人的“哲学”影响。

卡多佐将法官的首要工作比作是“将自己手上的案件的色彩与摊在他们桌上的许多样品案件的色彩加以对比,色彩最接近的样品案件提供了可以适用的规则”[1]8的过程。

认为法官的工作一般有三种基本情况:一是严格依据宪法和制定法,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的仅仅是服从法律;二是从普通法中寻求合适的规则;三是在无法找到先例的情况下,卡多佐认为这才是法官工作的真正开始,即“法官造法”的过程。

外民商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

外民商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

1870年5月24日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犹太人家庭。

19岁时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专业是文学和哲学,接着进入耶鲁法学院,两年后,还未毕业的他就离开学校,获得了律师资格并在纽约开业。

法官常常从他的辩论中感到他的论点的说服力。

1913年,对政治不感兴趣的卡多佐作为独立的改革派候选人当选为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次年成为纽约上诉法院法官,1926年他又被提名和选举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

在他任职纽约期间,由于他出色的司法意见,对全国各州法院司法都有很大影响,纽约州法院因此是最受各州尊敬的法院。

他因此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

1932年,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大法官从联邦最高法院退休,尽管卡多佐并没有寻求提名,但全国法律界——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霍姆斯本人,置之普通律师——几乎一直要求胡佛总统提名卡多佐继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由于当时联邦法院内又有两位来自纽约州的大法官和以为犹太裔法官,依据法庭构成人员多样化的惯例,胡佛总统对是否提名卡多佐出任大法官一事颇为犹豫。

当时在任的大法官,后来又继任首席大法官的来自纽约州的斯通情愿自己辞职而为卡多佐让路,胡佛才决定任命卡多佐接替霍姆斯的职务2.在任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间,卡多佐支持了罗斯福的“新政”立法,促使了美国宪法以及美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

卡多佐终身未娶,长期与未婚的姐姐生活在一起,被一些学者称为“隐士哲学家”。

1938年7月9日,卡多佐去世。

《司法过程的性质》的原型是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为的是纪念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已经去世的毕业生——阿瑟·P.麦金斯特里。

卡多佐本人是一个实用主义者,因此,这次的演讲不仅是卡多佐本人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司法过程的性质(最终五篇)

司法过程的性质(最终五篇)

司法过程的性质(最终五篇)第一篇:司法过程的性质1初看这本《司法过程的性质》以为是关于外国的司法过程的详细讲述,细看才知道并不是那样的一回事。

一直认为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严格地遵循着先例,法官的工作就仅仅是在以前的判例中找到适用的例子再照版按模子般印记下去。

但看了这本书后发现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回事,普通法的法官应该也承担着不为人知的压力吧,英美法系国家也并没有想像中的那样地遵循先例,在司法的过程中,普通法正在一步步地进行着改革,正在日益体现人民的权益,他们也正在考虑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好处吧。

这也许就是我们所学的法律的国际化趋势。

2《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全书不足6万字。

据该书的中译者苏力先生介绍,在该讲演开始之前,他曾认为他的讲演不一定会令人感兴趣。

因此,耶鲁大学法学院将该讲演安排在一个专门讨论理论的小教室内。

但是,听众不断地增加,以致于最后不得不将讲演安排在耶鲁大学最大的礼堂内。

卡多佐的这个讲演是他对自己多年来从事审判实践的一个理论总结,也是对美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释。

卡多佐也因此成为美国社会法学派重要的领军人物。

3卡多佐生活在美国由农业化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社会高速发展的转型时期,一些在过去农业社会形成的司法判例在美国这个普通法国家内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普通法面临着改革。

但是在普通法国家,立法机关一般从不主动干预历史上就属于普通法管辖的领域,没有成文法的历史传统和基础,而属于普通法管辖的领域历来就是法官通过司法过程来“发现”和“创制”法律的。

但是,遵循先例的原则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精神,近代政治理论也都认为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法律的制定者,它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循先例,禁止法官任意“立法”。

面对这一两难境地,卡多佐充分发挥其司法智慧和理论天赋,运用当时盛行于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理论,对司法过程的性质进行了睿智的阐释。

4他认为,如果要想让诉讼者确信法院的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遵循先例就应当是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不应当是一项例外,作为法官决不能因为遵循某一长期以来为人们所接受的司法先例和由此而阐发的司法意见可能对某一个具体的诉讼当事人不公道而轻易地就将这些司法先例和司法意见置之不理“法官必须从普通法中寻找适合案件的规则。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关于司法过程的重要参考书,由美国司法考试机构Von Hall编写,介绍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官判断结果的具体标准。

本书对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处理的过程都有深入的研究表达。

所以本文就从司法过程的一般性质入手,讨论司法过程的起源、形式和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而司法机构的发展和演变,则是发展到现代的过程。

罗马法的普及意味着有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司法过程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且有更为完整的系统化。

司法过程的形式一般包括审查程序、运行程序和宣判程序。

审查程序是指立案审理、提出公诉、传唤被告、查封、抽样、召集见证人和证人证词,这些都是司法过程中审查程序的一部分,也是司法过程最重要的环节。

而运行程序则是指程序上的细节,例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程序等。

最后,宣判程序是指司法行政程序中,审判人员根据立案审查程序、运行程序和法律判断,具体执行宣判的程序。

司法过程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案审查的内容,其次是审判的内容,最后是宣判的内容。

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检验证据、提出异议、举证、确定事实情况和讨论案件的可行性等;审判的内容则是根据程序上的要求,针对事实情况和法律条文,进行合理性判断,以定义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宣判则是根据审判中判断出的结果,进行实际行动,即实施判决。

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它还包含着涉及政策、政府机构以及公民权利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是如何推动司法过程发展,以及影响司法过程的原因,也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方面。

司法过程的性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在变化和创新。

在技术、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变化,加快了司法过程的发展,然而,司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传统与现代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传统的司法过程更侧重对以往司法案件的审理,而现代的司法过程则专注于当前司法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传统司法过程的审理过程主要依赖于物证,而现代司法过程则依赖于社会发展的各种技术前沿。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存在的制度。

而司法过程则是实现司法的途径和方法,本文将从一本名为《司法过程的性质》的书籍中获取启示和灵感,探究司法过程的性质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它所带来的挑战。

个人的阅读体验和感受在读完《司法过程的性质》之后,我的内心深深地被震撼到,原来司法过程是如此复杂而又深奥。

这本书通俗易懂地叙述了司法过程的组成部分、要素、法理基础等问题。

作者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实例分析,激发了我的深度思考,让我对司法的认知有了全新的认识。

文章或书籍的重要性《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出版,不仅仅是为了探讨司法过程的性质本身,更是为了提高司法实践的水平与效率,从而让司法更加公正和高效。

阅读此书,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司法过程的本质特征,明确司法程序的目标、模式、原则和规则,并在实践中应用。

创新的思考和观点在当今社会中,司法过程的性质已经不再是一个仅仅探讨理论的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实际司法工作的实践性问题。

在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推动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司法过程的性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另外,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虚拟法庭、在线审判等新型的司法服务模式已经出现。

这些新型服务模式的出现已经将传统的司法过程推向了一个全新的境界。

因此,我们必须要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更好地适应新的司法实践,主动去探索和创新司法过程的性质,从而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便捷和人性化。

总结《司法过程的性质》的阅读,让我对司法过程有了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更加真切地看到司法过程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挑战。

无论是确立司法过程的正确性、公正性,还是适应新型服务模式的创新性思维,都需要我们不断深入研究和实践。

我相信,在我们共同努力下,司法过程的性质将会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和提升。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1921年予以发表,这本著作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一背景介绍我们知道,要阅读一本书,首先要认识它的作者,了解其写作这本书的背景,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一本书所要表达的思想。

本文作者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和霍姆斯、汉德一起被并尊为美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三位法官。

卡多佐自21岁获得律师资格后就一直从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

从1913年开始,卡多佐作为改革派的候选人担任纽约州法院的法官,他的很多判决对发展侵权法方面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

卡多佐的法律思想体系属于实用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是美国土壤上生长出来的一个哲学流派,它于19世纪70年代在美国露头,其创始人是美国哲学家皮尔士。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通过詹姆斯和杜威等人的活动,实用主义发展成为美国影响最大的哲学流派。

20世纪40年代,实用主义在美国哲学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甚至被视为美国的半官方哲学。

在美国,首先将实用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的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法官霍姆斯。

本书作者卡多佐同样推崇实用主义态度,把法律作为实现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正义的工具,而这些目标是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发展而变动的。

他还对道德非常的重视。

卡多佐认为道德对于法律的运作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即是道德的一种表现。

在19世纪,法律形式主义作为主流法学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往往以为法律无非就是一套已知的、确定无疑的规则体系,而法官只需要机械地适用法律即可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法官造法受到坚决的禁止。

但是到了卡多佐所处的时代,这种理性主义的幻象被打破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1921年予以发表,这本著作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一背景介绍我们知道,要阅读一本书,首先要认识它的作者,了解其写作这本书的背景,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一本书所要表达的思想。

本文作者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和霍姆斯、汉德一起被并尊为美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三位法官。

卡多佐自21岁获得律师资格后就一直从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

从1913年开始,卡多佐作为改革派的候选人担任纽约州法院的法官,他的很多判决对发展侵权法方面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

卡多佐的法律思想体系属于实用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是美国土壤上生长出来的一个哲学流派,它于19世纪70年代在美国露头,其创始人是美国哲学家皮尔士。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通过詹姆斯和杜威等人的活动,实用主义发展成为美国影响最大的哲学流派。

20世纪40年代,实用主义在美国哲学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甚至被视为美国的半官方哲学。

在美国,首先将实用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的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法官霍姆斯。

本书作者卡多佐同样推崇实用主义态度,把法律作为实现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正义的工具,而这些目标是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发展而变动的。

他还对道德非常的重视。

卡多佐认为道德对于法律的运作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即是道德的一种表现。

在19世纪,法律形式主义作为主流法学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往往以为法律无非就是一套已知的、确定无疑的规则体系,而法官只需要机械地适用法律即可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法官造法受到坚决的禁止。

但是到了卡多佐所处的时代,这种理性主义的幻象被打破了。

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兴起,法律现实主义是反对将法律制度视为封闭的逻辑体系,反对将抽象的原则和规则作为法律的根本,强调法律的运作及变革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社会和法律都是处于变化当中的,研究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使法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

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在有限的理性指导下产生的制定法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而是必然会产生模糊和空白的。

在此背景下,卡多佐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结合自己在做法官的实践经历所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运用自己的天才,使法律不断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

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演讲稿的基础上写出了《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对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

二主要内容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告诉大家,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法官以社会福利为目的创造法律的。

基于卡多佐对法律的那种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他既强调法官以社会福利为目的的适时造法,亦不忽略先例、习惯、传统、社会生活对法官造法约束;既强调遵循先例“应该成为一个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又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放松这一规则”。

他认为,司法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发现法律和解释法律,它的最高境界是创造法律,在这其中一些曾经为自己时代服务过的原则死亡了,而一些新的原则诞生了。

这是一个循序渐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

一、引论这一部分,作者从法官如何进行判决入手,将法官作出的判决比作化合物,而这种化合物如何混合生成则受现有法律资源以及法官个人“哲学”的影响。

引论中首先通过对八个问题的追问展示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写作目的。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法官居中裁决,主导着诉讼的走向。

而在这期间法官是怎样发挥其作用的呢?当面对一个案件时,法官应该做些什么?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果可以适用某个司法的先例,在什么时候会拒绝遵循这一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寻求的是逻辑上的前后一致,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追求应当在某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因素的面前以及在我个人的或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这些问题正是法官工作的意义所在。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职能得以繁荣并坚持下来依靠的是,在案件面前,法官运用自己的经验将各种社会因素精细平衡,从而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达到社会的最大福利。

根据法官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资源,卡多佐将法官工作分为三种情况:1、依据宪法或制定法。

在这种情形下,法官的职责就是服从法律。

但这是法官的工作也并非完全是机械的,因为制定法中可能存在空白。

在填补这些空白时,法官可能是寻找和发现立法者的意思,这是法官是在解释法律,但在有些时候,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想到现实会对制定法提出如此的问题和要求,这是法官需要考虑立法者会在立法时如何处理,卡多佐将其称为“自由决定的方法”,实质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之所以需要由法官来“制作法律”,是因为“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

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页4)由此可见,成文法所存在的不确定性是法官造法的基本动因。

一方面,法律条文难以准确地表达立法之原意,同时,对于同一法律规则,不同法律适用主体往往有不同理解,这两种情况均需要法官作出统一、明确的解释。

另一方面,无论立法者在立法时多么高屋建瓴,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做出规定,以调整诸多难以预见的未来事件。

因此,当成文法之不确定性彰显之时,有必要寻找填补法律漏洞之有效手段,否则,法律秩序就难以维系,正义无法得到有效伸张。

虽然,理论上填补法律漏洞的工作也可以交由立法者来做,但是相对来说法官却更适合承担矫正法律之不确定性的工作,法官是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以动态的形势中完成造法的:一方面,法官深谙法律的精髓,具有承担造法任务的能力;同时,法官相对立法者而言,人数较多,不缺乏可以造法的人;另一方面,法律的不确定性只有在司法过程之中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由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来弥补法律漏洞,更能体现法律的效率和价值。

2、可以从案件和先例中找到适合的规则。

在宪法和制定法沉默时,可以再先例和案件中找寻规则,如果案件和先例契合,法官只需遵循先例就可。

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使法官有权按照法律之目标创造法律,但同样必须遵守这项原则。

“承认法官有权力和义务按照习惯性道德来影响法律,这远不是要毁灭所有的规则,并在每个个案中以个人的正义感、以善良人的评断来作为替代。

那种做法也许会导致一种仁爱的专制,如果这些法官是些仁爱者的话;但是,这就将会导致法律约束的终结。

”(页85) “遵循先例应当成为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

……如果每个昔日的案件都可以重新开庭,如果一个人不能在前人铺设的进程的坚实基础之上为自己的进程添砖加瓦,法官的劳动就会大大增加,以致无法承受。

”(页93-94)但是,遵循先例对法官造法的限制并非是有限度的,“尽管不应当放弃遵循先例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却应当放松这一规则。

我认为,只要是经过恰当的经验检验之后发现一个法律规则与正义感不一致或者是与社会福利不一致,就应较少迟疑地公开宣布这一点并完全放弃该规则。

”(页94)任何先例均具有历史性,受到当时法律环境的影响。

然而,而法律环境是运动着的,法律主体的需求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当静止的先例与现时的法律环境不相协调,难以满足当代法律主体之需要时,法官应当对这些时过境迁的先例予以重新阐释或抛弃,这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福利。

3、在先例和案件中找不到规则时,卡多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才正式开始,他需要为当事人,同时也是在为他人立法。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进化的历史过程,它离不开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

但法官对法律的创造性活动只能在法律的空隙范围内进行,否则将导致对现存法律秩序的破坏。

因为制定法留给法官创造性司法的空间是非常狭小的,法官不得超出这个空间造法,即使在这个狭小的空间之内,法官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必须服从现存的司法原则,受到逻辑、历史、传统和社会正义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英美法系的法官的造法空间并不广阔,法官无权就所有事项行使造法的权力,法官只能在特定的空间内造法,即在现行法的空白之处造法。

“无疑,确实有那么一个地带,在那里司法判决的变动不受既定原则的限制。

制定法、先例、习惯或社会习俗的含混不清,或者它们的某些部分或所有部分之间有冲突,这些会使法律不确定并要求法院承担起一种责任,即运用一种在职能上显然是立法性的权力来溯及既往地宣告法律。

”(页79-80) 之所以对法官造法加以限制,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滥用造法权,防止“恶法”的产生,确保法律的正义性,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是基于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立的理由,防止法官越俎代庖,侵夺立法机关之立法权。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 (页156)如前所述,法官的工作不仅仅限于对宪法与制定法的机械适用或对立法意图的阐释,法官还必须对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行弥补——法官造法,此种任务已成为法官工作最大的挑战。

那么,法官如何造法呢?《司法过程的性质》中重点阐释了四种方法:“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会学的方法。

”(P16)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正是运用这四种方法以确立原则发展的方向,并最终达到判决的结果。

二、司法过程中的四种方法(一)哲学的方法哲学的方法,即逻辑的类推的方法。

就是普通法法官分析一个新到手的案件的起点是从以前的一个先例或一系列先例中抽象出一个原则,然后根据抽象出来的原则的初步印象,在一致和合理的范围内,把它适用和扩展到新的案件中卡多佐称卡多佐称这种法律推理的风格为哲学方法,并运用三段论、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从规则、原则或先例中推导结论。

卡多佐之所以将哲学方法放在各方法之首,这并不是因为它是最重要的,他说“相反,它经常让位于其他方法。

我之所以将它列为首席是因为它有一个在我看来对它有利的确定的前提假设。

”(页16)卡多佐所看重正是哲学方法对自然、秩序和逻辑的承继以及维护法律的形式一致性的重要意义,认为除非有更重要的历史、习惯、政策或正义的考虑因素,哲学方法应当成为法官服从的重要因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