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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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 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 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 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 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 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 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 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及量化标准
邢台市环保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释义
一、为什么制定自由裁量权量 化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
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 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 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 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 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 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 权。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 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 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 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 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 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 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 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 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 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 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 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 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 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 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 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 秩序的不稳定;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东西还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政处罚⾃由裁量权,对于⾏政处罚⾃由裁量权我相信有很多⼈都不是⾮常的清楚,那么⾏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1.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2.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五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4.责令改正超过三十日未改正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2.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 责令改正超过三十日未改正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15•【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9月15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9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合范围1.3 行政处罚的原则第二章:立案阶段2.1 接受举报或者发现违法案件2.2 确认事实的初步调查2.3 确定行政处罚主体2.4 制作立案报告2.5 行政处罚决定的颁布第三章:听证程序3.1 听证通知的发出3.2 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3.3 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合法性3.4 听证会的记录和报告第四章:裁量权的行使4.1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4.2 行政机关的层级裁量权限4.3 裁量权的公正性和合规性第五章:陈述与申辩5.1 行政机关的陈述义务5.2 当事人的申辩权利5.3 申辩程序和方式5.4 陈述和申辩的保障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6.1 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送达6.2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送达6.3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4 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和撤销第七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7.1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7.2 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效力7.3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途径7.4 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效力第八章:处罚前置告知8.1 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证据采集8.2 处罚前置告知的程序和要求8.3 处罚前置告知的决定和效力第九章:整改和防止再次违法9.1 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9.2 违法行为的整改要求9.3 防止再次违法的措施和追责附件列表: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附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附件3:行政诉讼起诉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强制性法律制裁。

2. 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和确认事实的阶段。

3. 听证程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审理的公正性。

4. 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裁量的权力和权责。

5. 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查事实和处罚意见进行陈述和辩护的一种权利。

6.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复核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制定的一套行政处罚的标准和规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正确制定,对于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各个方面的因素: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裁量。

因此,行政机关制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首先应当确保符合法律规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自主制定标准和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情况的特定性在行政执法中,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罚裁量。

因此,制定行政处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情况的特定性,包括行政行为的性质、诚信记录、情节轻重等因素,对于不同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这不仅有利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也有利于行政公正的实现。

三、社会公众的期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应该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以避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引起社会不满。

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时,应当对社会公众的期望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四、法制建设的需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有效制定,不仅要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指导作用,更重要的是提升整个法制建设水平。

在制定标准和规定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更应促进整个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解决了执法机关不透明的隐患。

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的整体运作,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以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的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难度,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引入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避免单纯地根据某些人的主观认识制定标准,这样能够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所具有的自由抉择的权力。

第三条本省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本省实际,细化行政处罚档次;州、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对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细化的行政处罚幅度档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应当再行细化。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细化2个以上档次进行处罚。

第七条适用一般程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细化3个以上档次进行处罚。

第八条州、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细化的行政处罚档次,每个细化2个以上档次。

县(市、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可以结合实际再行细化。

第九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有时间、数量幅度设定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细化3个以上档次进行处罚。

第十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对适用一般程序立案后不予处罚和适用简易程序给予警告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卷宗归档,以备检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的判断标准。

第三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内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包括下列要素:一、违法行为性质;二、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三、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四、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节;五、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六、违法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情节;七、舆情影响及社会反响等因素。

第四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具体分析一、违法行为性质:1、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行政机关应就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中明确列举的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处罚的范围内进行分析。

3、对于存在争议的违法行为性质,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公正、客观地给予定义。

二、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1、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进行分析,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定级。

三、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1、社会危害程度是指违法行为对社会利益造成的危害的大小。

2、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节:1、主观恶性是指违法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程度。

2、客观情节是指违法行为的具体环境、时间、地点等所有事实情况。

3、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节进行分析,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定级。

五、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1、社会危险性是指违法行为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或者危险的大小。

2、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法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情节:1、认罪态度是指违法行为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所表现出的认罪认罚的态度。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轻罚情节分为强制性轻罚情节和自主性轻罚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性轻罚情节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自主性轻罚情节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最高限以上,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国家司法考试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国家司法考试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应试人员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司法鉴定三十条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云府法[2010]70号)的要求,我厅对五个条文中所涉及的每种情形按照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3种情况,分三个档次进行细化。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律师管理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律师管理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律师管理务所有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云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公证方面云南省司法厅公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治化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以及自身实践经验,对处罚结果的裁量范围和限制进行规定和明确的标准。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

3. 法律法规解释文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等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确保其合理、公正、公平地行使。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公正性:执行标准应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2. 合法性:执行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

3. 公益性:执行标准应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对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

4. 明确性:执行标准应当对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和限制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执法机关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范围和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处罚的恰当与合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云政办发[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2000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省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离《决定》和《意见》的要求还有差距。

为加快推进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和《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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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1.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2.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五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4.责令改正超过三十日未改正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2.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 责令改正超过三十日未改正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一)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二)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一)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二)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三)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1.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1.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3.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1.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所得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所得收入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一)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1.没有经营额或者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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