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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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业的重大工业事

故预防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石化行业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 2005年11月13日发生在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3人受伤,并对松花江水构成了严重污染。国内外类似的事故还可以列举很多,比如,1984年12月3日发生在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印度公司的农药厂毒气泄漏事故,造成2500多人死亡,20万人受到影响,2004年4月15日重庆天原化工厂氯气泄漏和爆炸事故造成9,人在事故中失踪死亡,3人受伤,15万群众紧急疏散。

这些事故的共同特点都是与危险物质有关、突然发生的重大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后果不但给企业员工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会对周围公众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其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一定量的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重大工业事故的后果既与危险物质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物质的数量有关。

作为国际组织中专门从事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国际劳工组织,开始关注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始于印度博帕尔事故后的1985年。1985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一项有关因使用危险物质所带来风险和事故的预防措施的决议;1985年10月召开预防重大危险方法的三方专家会议;1988年出版重大危险控制手册;1990通过了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实用规程。更重要的是于1993通过了第174号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174号公约的目的是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和减轻重大事故后果。“重大事故”是指发生在重大危害源(设施)内的突发性事故,诸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涉及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害物质,并造成对工人、公众或环境即刻的或日后的严重危险。“重大危险设施”是指长期或临时的加工、生产、处置、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临界量”由国家法规标准规定的关于特定条件下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的规定数量,若超过该数量,则列为重大危害源。

公约要求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须制定、实施并定期审查有关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免于重大事故风险的一贯国家政策,并须通过为重大危害源制定预防和保护措施来实施这一政策,并酌情促进使用最佳安全技术。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重大危险源的评价、重大危

‘险源的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按照公约的规定,雇主须根据国家建立的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辨识其管辖的任何重大危害源,并将已识别的所有重大危害源向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源,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

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应急计划等。安全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和评审。企业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公约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考虑雇主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应确保制定应急计划和程序,明确保护每一重大危害设施现场周围的公众和环境的条款,并定期加以修改和保持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同时,主管部门须保证将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资料,主动向可能受到重大事故影响的公众散发: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尽快发出警报:当重大事故可能产生跨国界的影响时,须向有关国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并给予合作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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