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导游证等级调整变更补发程序
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一、教学目标1、了解导游人员的类别、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管理办法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3、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二、课时分配本章共有4节内容,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与联系2、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学难点1、理解导游员计分管理和导游员年审制度2、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掌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五、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与类别(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3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
第二,特定的委托。
第三,特定的工作。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对导游人员的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以业务范围、归属关系、语言、技术等级作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取得与管理。
三、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含义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1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局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才市场创造条件及为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人员条件,国家旅游局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开始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这一制度在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得以确认,从而成为一项法定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
所谓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四个级别则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①特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式。
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核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反映;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
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
工作步骤为省(区、市)旅游局初评,国家旅游局评定。
②高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为导游词创作和口译(中文导游员不考)两科。
考核、评审方式和工作步骤与特级导游员相同;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③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知识三部分内容)、现场导游两种。
考核方式与高级导游员相同。
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考核以省(区、市)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④初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核方式。
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的人,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七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课程导入: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当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第一节导游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和类别1、概念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取得导游证,故不同于泛指的“导游”;(2)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3)向导(引路、带路)+讲解+相关旅游服务(食、住、行、游等服务)思考的问题: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为什么要接收旅行社的委派?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2、导游人员类别依据导游服务使用的语言为标准——外国语导游和中文导游依据职业性质为标准——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依据持有的证书为标准——正式导游员和临时导游员依据所具备的技术等级为标准——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二、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制度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子都,是指欲从事导游职业者,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通过本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国家旅游局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取得从业资格的管理制度。
1、何谓从业资格资格是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身份等。
导游人员资格是指从事导游职业,在导游活动中卫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身份等。
2、报考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A、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中国国籍B、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杂家”思考:如何面对中国现阶段导游人员学历偏低的问题C、必须身体健康;D、必须具备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导游证办证程序及要求
导游证办证程序及要求(广东)1.颁发新证各考生凭"成绩通知单"到市旅游局(省属旅行社直接到省旅游局导考办)领取《导游证申请表》两份,按要求填写表格、贴照片后交给旅行社审核盖章(部门/门市盖章无效,下同),由旅行社有关负责人将申请表连同大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小一寸一张递与各市旅游局,各市局集齐后到省旅游局导考办办理(省属旅行社直接递与省旅游局导考办办理,下同)。
*考生注意:旅游局不接收考生本人申请表(下同)。
初级导游办证须交回旧导游证,没有旧导游证须在《南方日报》等遗失声明。
2 、办理时间(下同)从省旅游局导考办同意办理之日起,15个工作内办完,如有特殊原因延迟将事先声明。
办理费用(下同)(1)导游资格/等级证书:15元/个(2)导游证:15元/个2.遗失补发遗失导游证必须在南方日报等"遗失声明"(格式:"※※旅行社导游员※※※遗失导游证(导游证编号),现声明作废"),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后贴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单位证明、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张递与各市旅游局,各市局将不定期到省旅游局导考办办理。
* 声明遗失导游资格证、等级证,仍须登报纸声明作废,但能否重新补发证书要等国家旅游局通知。
3.旧证换发只有三证齐备(资格证、导游证、胸卡),有单位证明文件、市旅游局证明文件,并经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审核同意的方可换证。
*换证程序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贴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单位证明文件、资格证、导游证、胸卡、大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小一寸一张递交市旅游局办理,市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出示证明,填写导游证注册表,交由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审核(省属旅行社直接递与省旅游局审核),经批准后到导考办办理有关手续。
4.变更换发广东省内旅行社导游员在省内流动须更换导游证;外省持证导游员到我省旅行社工作也须更换导游证,但所持证件必须是国家旅游局盖章的方能办理。
如何管理导游人员
如何管理导游人员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和等级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分开、培训自愿的原那么,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 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 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导游证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导游证管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三、导游证版式。
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
新版导游证(2002年版)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等级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
四、导游证编号。
其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
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
五、导游证的领取。
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六、导游证的发放。
接受申请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
经审核,发证机关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七、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作废。
导游员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导游员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本标准由江西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乾娜、章国宝、全辉安、陈学东、李志强、旷天伟、董焕霞。
引言:本标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旅游产业强省、培育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增强导游员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导游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使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形成具有江西地方特色的服务模式,构建优秀导游员队伍。
导游员星级的划分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导游员星级及标志、必备条件、划分条件、星级评定的内容与要求、星级复核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资格证,并持有省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IC卡),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导游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导游员tour guide符合上岗资格的法定要求,接受旅行社委派,直接为旅游团(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员包括全程陪同导游员和地方陪同导游员。
3.2星级导游员star tour guide具有较为丰富的导游专业知识,具备较高导游专业技能,且综合素质较高的导游员。
4导游员星级标志4.1用五角星的数量表示导游员的星级。
导游员星级分为五个级别,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五星级。
星级越高,表示导游员的等级越高。
4.2导游员星级证书、标志由江西省旅游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5总则5.1导游员星级评定检查时,应对星级导游员的必备条件逐项确认达标后,再进入后续打分程序。
5.2导游员星级评定的总分数为150分,其中基本条件评分满分为30分,服务质量评分满分为70分,奖励加分满分为50分;最低得分线:五星级105分,四星级90分,三星级80分。
导游法规
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案例解析
⑴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 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 导游活动。
5、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 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扣4分 仪表、着装不整洁,扣2分
6、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 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变更、 中止导游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 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扣8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其他不适合从事导游职业的疾病)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
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被吊销导游证的
临时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或从事特种旅游所需专业知 识)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旅行社 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级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效期最长三个月,不得延期。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 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非因不可抗力改 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⑵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8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二、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题意。
)1.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获得资格证()年未从业的,其资格证自动失效。
?A.5?B.1?C.2?D.3???2. 正式导游证由()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A.个人?B.旅行社?C.所在地派出所?D.任何人???3.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
?A.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B.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C.取得导游证,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D.取得导游证,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4.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并不得展期。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5.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
?A.重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B.重新申领导游证?C.重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后申领导游证?D.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换发导游证???6.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规定。
?A.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B.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C.国家旅游局?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 ()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A.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B.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C.接受旅行社委派?D.接受旅游局的管理???8.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内颁发导游证。
?A.30日?B.15日?C.7日?D.60日???9.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经(),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A.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B.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或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C.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D.当旅游行政部门核准后???10. ()是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条件。
导游法规知识点
导游法规知识点第一章法规常识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通常称之为法;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本质:①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②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识;③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律的基本特征:①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③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④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4、法与政策的区别:①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②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③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5、道德与法律的区别:①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②表现的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规范的内容不同;⑤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6、旅游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活动。
7、旅游法律行为的两个特点:①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特点;②符合旅游法规的规定。
8、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旅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书面、推定、默认。
9、旅游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①行为人要合格;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③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
10、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登记、签证、公证。
11、旅游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①旅游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代理权;②旅游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③旅游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12、旅游代理关系的种类:委托代理、职务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3、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综合性、追究的协同性。
14、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①行为具有违法性;②行为人要有过错;③要有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④旅游违法行为与旅游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⑤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5、旅游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导游与领队的区别、要求
一>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1、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按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
2、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经旅行社委派。
3、导游业务活动内容:向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1、按工作区域划分: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景区景点导游人员。
2、按语种划分:中文导游(包括普通话、方言、少数民族语导游),外文导游(常用语种主要包括英语、法语、韩语、日语、俄语、德语)非通用语种主要包括两个语种群:一为欧洲语系,主要包括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捷克语、阿尔巴尼亚语、波兰语、塞尔维亚语等;一为亚非语系,主要包括阿拉伯语、朝鲜语、印尼语、越南语、马来语、缅甸语、泰国语、僧迦罗语、豪萨语、斯瓦希里语等。
3、按技术等级划分: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
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聘用人员。
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临时导游证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分类区别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主要如下:①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是没有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关于办理导游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关于办理导游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晋市旅文函字[2008]10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03.06
【实施日期】2008.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旅游文物局关于办理导游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晋市旅文函字〔2008〕10号)
各县(市、区)旅游局,市直各旅行社:
根据省旅游局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办理导游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
1、2008年新申领导游证(IC卡);
凡取得导游资格证未满3年,需从事导游工作人员,可报名申领;
2、导游证等级变更;
3、导游证(IC卡)损坏换发;
4、服务单位变更;
5、导游证停职再办;
6、导游证遗失补发;
7、导游员资格证遗失补发。
二、报名截止日期
2008年3月28日
三、联系方式
承办单位:晋城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上辇街431号市旅游文物局四楼
联系人:延芬芳
电话:2037761
附:山西省导游员资格证补发登记表
申办导游证应提交的材料
二○○八年三月六日山西省导游员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年度:。
导游证挂靠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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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变更。
申请人向原挂靠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表、导游证原件及复印件。
旅行社挂靠导游证流程
旅行社挂靠导游证流程
1. 准备材料
导游需准备以下材料:
- 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 原单位工作证或执照
- 1张近期照片
- 个人简历
2. 与旅行社签订挂靠合同
导游需要与准备挂靠的旅行社签订挂靠合同,内容涵盖挂靠期限、权利义务等。
3. 去当地旅游局登记
持齐全材料及挂靠合同,去导游所在地的旅游局对挂靠事宜进行登记。
4. 领取新导游证
登记通过后,旅游局将为导游补发新导游证,上面将体现新的挂靠线知情机构。
5. 持证执业
新领取的导游证即可作为该导游在新单位执业的法定证件。
期间如需要变更,还需办理挂靠变更手续。
以上就是旅行社挂靠导游证的主要流程。
保持证件的更新完整,方便正常开展导游工作。
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委托下放导游(资格)证核发及管理等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委托下放导游(资格)证核发及管理等项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委托下放导游(资格)证核发及管理等项工作的通知各市(行署)旅游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旅游局: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根据《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旅游局决定委托下放导游(资格)证核发及管理等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导游(资格)证的行政许可下放至哈尔滨市。
二、省旅游局委托设区的市(行署)旅游局进行导游证的核发、年审及导游员的管理。
在设区的各市(行署)旅游局配备核发导游证的硬件设施之前,由省旅游局代为核发、年审和管理。
三、出境(边境、赴台)游领队证核发权保留在省旅游局。
四、出境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证审核、外国人来华旅游邀请函核发、《出境(边境、赴台)旅游名单》审验及属于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保留在省旅游局。
五、有关要求1.各地要严格按照《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旅游局的《通知》精神,加强导游(资格)证的核发、年审及管理工作,加强导游员的培训及管理。
2.省旅游局负责对各地导游(资格)证核发、年审及管理的监督指导。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收回委托权。
3.各地要认真准备,抓紧配备导游证制卡、年审的设施设备,培训操作人员,加强与省旅游局的联系,并迅速通知到所在地的旅游企业。
上述工作调整后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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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导游证等级调整变更补发程序
一、申请办理导游证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领取导游证时间:自交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的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地点:导游服务管理中心。
三、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由旅行社、导游公司专人负责。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等级调整
1、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开具的证明;
2、原导游证;
3、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在发证性质栏填写“等级变更");
4、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身分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二)单位变更 A、本地区内所属单位变更
1、原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和新单位同意聘用的证明;
2、原导游证;
3、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在发证性质栏填写“单位变更、原…单位”);
4、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5、与新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管理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仅供交验)。
B、跨省或跨城市调动
1、本人提出的申请调动报告和原单位同意调动的证明;
2、原导游证;
3、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的发证性质栏填写“原证已收回,调外省”;
4、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5、由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科开具调往外省(市)的证明。
(三)语种变更
1、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开具的证明;
2、原导游证;
3、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在发证性质栏填写“语种变更");
4、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四)遗失补发
1、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开具的遗失证明和旅监所开具的未扣证证明;
2、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在发证性质栏填写“遗失补发:);
3、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4、省级日报办理登载的“证件遗失声明作废”(内容包括编号、卡号、姓名);
5、持上述所需材料到导游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补办,自交材料之日起1个月后到导游管理服务中心领取。
(五)导游证损坏
1、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开具的证明;
2、原导游证:
3、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须在发证性质栏填写“损坏换发“);
4、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