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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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6号各有关单位:围绕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更好的推动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效运行与规范管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科技发展需求,特修订《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4月14日附件《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增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为促进本市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国内相关企业联系紧密,对本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围绕本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8.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示
围绕全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评审工作。

现将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69家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15年8月19日至8月25日。

联系人:黄永强,联系电话:23113692,传真:63584550电子邮箱:
******************.cn。

附件:(第二十一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19日。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4: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技术中心创建背景及现状分析。

分析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的背景、动机和目的,分析目前已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总体情况以及其在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管理和运作能力评价。

主要评估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管理与运作机制是否完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科研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在新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的工作做得如何。

三、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实力评价。

主要评价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创新能力,包括技术研发的水平、研究成果的转化能力、应用推广的支撑能力,以及研究成果在技术领域中所处的位置和影响力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成果转化和社会贡献评价。

主要评估企业技术中心的成果转化能力,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和市场应用能力,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和影响等等。

五、企业技术中心国际化能力评价。

主要评价企业技术中心在国际化战略方面的规划和实践,包括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建立国际技术标准、拓展国际市场等方面。

六、其他相关方面评价。

评价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他相关方面,包括科技人才培育、技术创新案例和经验等。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源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其目的是鼓励本市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方式.范补贴标准1、使用方式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使用范围:(1)为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 ,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 )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其中,对经认定的具有行业研发、幅射功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大于100万元的补贴。

(3)为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基础条件和能力”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的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20% #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和引导本市骨干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硏制专项的项目并已取得首台机业绩突破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研发资助z资助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 ”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规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7〕2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已认定的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1《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优势。

3.企业对本市产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沪人[2002]146号、沪国资统[2002]37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11.22【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46号沪国资统[2002]379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国资办,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在21世纪人才网(http://)的“考试中心”栏目上下载。

附件: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申报表(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从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企业效绩评价质量,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财统[2002] 5号)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企业效绩评价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许资格制度,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以下简称评价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经登记后,从事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共同负责本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一、引言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为了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和支持,上海市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确保企业技术中心的功能定位和职责明确,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认定范围《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无论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大小。

三、认定条件1. 技术实力: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包括一批技术骨干人员、先进的研发设备和技术手段,并能够开展一定的科研活动和技术创新。

2. 组织管理: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和制度,明确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3. 创新能力:企业技术中心应该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具备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和分析的能力,能够主导和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和实施。

4. 成果转化:企业技术中心应该能够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四、认定程序1. 申请阶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资质的评估和审核。

2. 评审阶段: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制定评审报告。

3. 认定结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4. 监督评估: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定期的监督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并具备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

五、支持政策上海市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的支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专利申请费用减免等。

同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也可以享受到科研经费的支持和相关人才的引进政策,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资源。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类单位的统称,是集聚科技资源、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及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机构。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在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专业领域内,针对工程技术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第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组织架构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应当立足国家和上海市的发展需求,确定科研目标和发展方向,并编制相应的发展规划。

第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应当有明确的课题组织和管理机制,合理设置研究课题,提升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应当强化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为科研人员开展创新研究提供支持。

第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应当加强与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三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促进学术诚信和科技道德建设。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管理,提供良好的人才培养和发展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建立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加强对财务预算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加强对研究成果的评价和管理,通过评估、验收等手段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2021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

2021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

2021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摘要:一、引言二、2021 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1.企业数量及名单2.行业分布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意义四、对通过评价企业的支持与鼓励五、结语正文:一、引言上海市一直致力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2021 年度,上海市共有多少家企业通过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这些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何?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二、2021 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1.企业数量及名单根据相关资料,2021 年度上海市共有123 家企业通过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这些企业名单如下:【企业名单】(此处列出所有通过评价的企业名单)2.行业分布这些企业分布在多个行业,其中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科技行业为主。

这些企业的通过评价,进一步体现了上海市在高科技领域的实力和潜力。

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意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旨在选拔出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

通过评价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

四、对通过评价企业的支持与鼓励上海市政府对通过评价的企业表示祝贺,并希望这些企业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更多的企业走上技术创新的道路。

同时,政府也会继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服务。

五、结语2021 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已经揭晓,这些企业的通过评价体现了上海市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大力支持和鼓励。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沪国资委规划[2012]30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2]300号)各委管单位:《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2-7)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国有企业是上海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新型产业体系的主力军。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强化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提高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战略目标,打造企业技术创新的引擎坚持需求导向,加强战略引领,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目标,强化“引”、“逼”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行业地位。

到“十二五”末,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立起符合产业技术创新规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自主创新能力强的技术创新体系。

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攻克和掌握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核心技术。

市属国有企业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超过170家。

企业集团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创新型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3.5%左右,逐步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

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增加一倍。

二、落实创新职责,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是技术创新的责任主体。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装订要求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装订要求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装订要求
一般情况下,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装订要求如下:1. 材料封面:使用A4大小的封面纸,纸质应为有一定厚度的硬纸板,颜色一般为蓝色或白色。

封面上应标明企业名称、评价单位、评价年度等基本信息。

2. 材料内页:使用A4大小的白色纸张进行打印,单面打印。

纸张质量应为较好的60克/㎡的类似书写纸,打印的内容应清晰可辨,排版整齐。

3. 材料装订形式:一般采用胶装的方式,即使用胶水将材料内页和封面粘合在一起。

胶装后的材料应平整、牢固,没有缺页、错页等情况。

4. 材料顺序:材料的内页应按照评价指标的顺序进行排列,评价指标的标题应清晰可见,不同指标之间应留有适当的空隙。

5. 材料页码:材料的每一页都应标有页码,页码应位于页面的底部居中位置,使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

6. 材料装订数量:根据评价要求,一般材料的装订数量为一份原件和若干份复印件,原件应加盖评价单位的公章。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装订要求,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评价指南或咨询评价单位以获取准确的装订要求。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公共服务、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独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研发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后备力量,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的主体之一.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市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申请受理、论证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三)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第五条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左右。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组建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七条市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

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1]2号)

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1]2号)

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1]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9
【摘要】(2021年3月26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专项管理,提高创新效益,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计划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2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44;D92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规[2020]2号)
3.上海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合[2020]15号)
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
规[2021]3号)5.《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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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

2021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

2021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原创版】目录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背景和目的2.2021 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3.企业技术中心对于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性4.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的优势和受益5.未来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正文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背景和目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旨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通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可以更好地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二、2021 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 20223 号)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 2022145 号),2021 年度上海市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已公布。

这些企业经过严格的评审和评估,具备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为上海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企业技术中心对于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性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内部负责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机构,对于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技术中心可以帮助企业把握市场需求,制定技术创新战略,提高产品竞争力;可以整合企业内部技术资源,提高技术研发效率;还可以加强与外部技术合作伙伴的联系,促进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

四、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的优势和受益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具备较强的实力,可以获得政策支持和社会认可。

同时,这些企业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此外,通过评价的企业还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五、未来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未来企业技术中心将更加注重绿色、智能、协同和开放等方面,以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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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共同负责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报、评价,并按照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要求,做好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

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区(县)所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条(指标要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二)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一)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三)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通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第八条(申报程序)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经前款所述网上填报后,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属控股(集团)公司递交书面申报材料,中央在沪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评审与复核)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报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中央在沪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直接进行初审。

企业申报材料经初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或答辩,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经复核,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各部门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书面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条(公示和颁证)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或铭牌)。

第三章评价和快报第十一条(评价)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工作通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评价材料)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一)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评价程序)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填报评价材料,并向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属控股(集团)公司另行递交书面评价材料。

中央在沪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书面评价材料。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企业递交的书面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书面评价材料和初审情况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中央在沪企业的书面评价材料直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初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经过初审的书面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形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书面评价材料递交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快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要求,定期发布技术创新快报填报通知。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六条(调整)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定期对企业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撤销)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五)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所在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所在企业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调整和撤销的公布)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局、上海海关确定调整或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对外发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九条(责任义务)本市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三)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扶持政策)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鼓励各区(县)政府对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规定将相关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区县政策)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9日。

原《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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