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何不承认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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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在刑法领域中,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事实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而法律因果关系是指该因果关系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标准。

对于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直接因果关系是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一个重要方法。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后果的发生,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或中断。

在判定直接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否紧密,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转化过程。

如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逆向因果关系也是一种常见的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方法。

逆向因果关系是指后果的发生能够逆向推导出犯罪行为的存在。

例如,在某起杀人案件中,警方通过尸体解剖发现死者体内有毒物质,通过调查发现嫌疑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经过相关证据的查证后,能够推断出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死者的死亡是有逆向因果关系的。

逆向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并由法庭通过审理来确定是否成立。

另外,连带因果关系也是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

连带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在法律上也被认可,但需要经过特定规定的判断标准来确认。

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中,如果司机的酒后驾驶导致了人员伤亡,尽管司机可能没有直接撞到受害人,但法律仍然认为司机的行为与伤亡事件存在连带因果关系。

此外,还有间接因果关系这一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方法。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需要通过推理和证据来确认。

例如,在某起纵火案中,虽然纵火者没有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由于火势失控导致了大火蔓延,间接导致了多人死伤,这就构成了间接因果关系。

最后,还有果后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果后因果关系是指后果的发生早于犯罪行为的存在,但由于相关的犯罪行为对后果的发生具有促使或助长作用,依然能够认定为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界限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界限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界限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界限
1. 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区分的语境因素
保险因果关系规则的发现是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元考察过程。

法律原因是按照法律评价体系挑选出的事实原因。

法律原因可以视为法律根据赔偿的需要对事实原因进⾏裁剪的结果。

法律因果关系可理解为基于法律或公共政策等原因⽽对事实因果关系的筛选、限制或者认可。

同时,事实因果关系也不属于纯粹的事实问题,⽽是⼀个事实和政策混合的问题。

因为⾄少每个事实的决定,都需要受到举证责任的影响。

⽽举证责任必然由某⼀⽅当事⼈承担,证明所要达到的满意程度以及是否进⾏⼀定程度的推定,也就必然会牵涉到政策的考量。

2. 因果关系判断中普通⼈的常识标准
⽆论事实因果关系还是法律因果关系,进⾏常识判断时都应该适⽤普通⼈标准。

就因果关系概念和规则的具体适⽤⽽⾔,普通⼈在各⾃的⽣活领域积累了相应的社会经验,能够掌握这些因果概念,故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应适⽤普通⼈标准。

常识标准仍是⼀个宽泛概念,容易引起更多争议,所以法院需要适⽤客观的标准来解释合同的意思和裁量责任结果,仍不能解决因果关系规则的不⾜所带来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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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
详细描述
原因说认为,在结果的前后过程中,只有一个事件或行为与 结果有直接关联,这个事件或行为就是导致结果的原因。例 如,在车辆追尾事故中,前车突然刹车是导致事故的唯一原 因。
相当因果关系说
总结词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法律论证中更为实用的学说,它考虑了多种可能性和现实情况。
详细描述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一事件或行为(因)增加了某一结果(果)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个事件或行为就 是导致该结果的原因。例如,在吸烟可能导致肺癌的案例中,吸烟增加了患肺癌的可能性,因此吸烟就是导致肺 癌的原因。
案例三: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
总结词
在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中,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 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其次,需要考虑是否存 在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是 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处 罚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处罚 结果的因素。例如,甲因违法搭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 款和拆除建筑物等处罚。在此案例中,行政机关的处 罚与甲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然而,还需要 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如行政机关是否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综合分析后 ,才能准确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证明的责任与举证
要点一
证明的责任
在法律论证中,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因果关 系的责任。一般来说,原告需要承担证明存在因果关 系的责任,而被告则需要承担反驳原告主张并提供反 证的证明责任。
要点二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来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在法律 论证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而被告则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反证或者反驳证据 来推翻原告的主张。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法律界,我们常常谈及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

其中,因果关系常被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要素。

然而,有人提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观点: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元素。

什么是因果关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因果关系的定义。

因果关系是指一种事物或事件成为另一个事物或事件发生原因的关系。

在法律上,要求犯罪行为具备因果关系,通常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应用在很多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在故意犯罪中,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故意”犯罪,即必须具备主观故意。

而主观故意通常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来证明,即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也有一些犯罪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因果关系的存在。

例如,在过失犯罪中,法律要求行为人只需过失地犯罪,而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就说明,因果关系并非所有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必要元素。

因果关系的争议那么,为什么有人认为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元素呢?一些法学家认为,将因果关系作为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元素会对被告造成严重的法律不公。

因果关系往往难以确切证明,尤其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

因此,将因果关系作为必要要素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法学家认为,因果关系的确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因为它可以确保法律责任的明确性和公正性。

如果将因果关系剔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可能会导致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结论综上所述,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确实存在争议。

虽然因果关系在一些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并非所有犯罪构成要件都要求因果关系的存在。

法律在不断发展变化中,也许会在未来对因果关系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界定。

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3篇)

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3篇)

第1篇一、引言因果关系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涉及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学说的运用对于判断法律责任、确定案件性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基本理论、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1. 古希腊哲学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

古希腊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事物之间的联系,认为事物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关系。

这种观点对后来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哲学对法律的影响在古代,哲学与法律相互影响,因果关系学说逐渐融入法律领域。

例如,罗马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学的发展近代以来,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因果关系学说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学说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基本理论1. 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

在法律领域,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2. 因果关系的分类(1)必然因果关系: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法律事实的发生必然导致法律效果的产生。

(2)偶然因果关系: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偶然的联系,即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必然导致法律效果的产生。

3.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关联性,即法律事实是法律效果产生的原因。

(2)时间顺序:法律事实必须在法律效果产生之前发生,且两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3)原因的充分性: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效果产生的充分条件,即没有法律事实,法律效果就不会产生。

四、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具体应用1. 刑法领域在刑法领域,因果关系学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要件中。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故意,且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民法领域在民法领域,因果关系学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中。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交往方式,它在保障公平、维护正义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中,因果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与法律效力密不可分。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现象,也是法律关系产生与变化的基本原理。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确定法律责任。

例如,某人因驾车超速导致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超速行为,事故很可能不会发生,因此可以说超速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驾车超速与交通事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只有当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得以确立,法律效力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社会行为的指导和约束力,它决定了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后果。

因果关系的存在使得法律规范具备了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因果关系的确定确定因果关系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关键工作。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法官通过搜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

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证据负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需要提供与其主张事实相关的证据,证据越恰当、真实,证明力就越强,从而更有助于因果关系的确立。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确定因果关系可能会面临困难。

例如,在某些疾病诊断中,由于疾病发生原因复杂多样,医患双方难以明确某项原因与疾病的关联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类证据,借助专家意见进行评估,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的限制尽管因果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果关系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明确确立,有时存在争议性和不确定性。

首先,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依赖于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

如果某个案件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那么确定因果关系将会面临困难。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自然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法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概念。

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的研究不仅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因此,对于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发生的联系。

在法学中,因果关系是指某个行为或事件(原因)导致了另一个行为或事件(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一个法律上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基础,因为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因果关系的要素在法学中,确定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1. 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原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3. 原因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其他独立的因素。

四、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法律实践中,确定因果关系需要进行证明。

通常,证明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个角度入手。

直接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物证等,间接证据包括推理、专家意见等。

2. 证明原因是导致结果的必要条件,需要考虑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时间顺序、空间关系、因果链条等因素。

3. 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其他独立的因素,需要考虑其他可能的原因,排除其他原因的可能性。

五、因果关系的逆推在法律实践中,有时需要逆推因果关系。

逆推因果关系是指已经确定了结果,需要找出导致结果的原因。

逆推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结果的性质和时间,包括结果的种类、程度和时间。

2. 确定可能的原因,包括行为、事件、人员等。

3. 通过证据分析,逐个排除不可能是原因的因素,最终确定导致结果的原因。

六、因果关系的应用因果关系在法律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民事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是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的基础,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被告人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在平时生活中亦或是电视荧屏上,我们经常看到老百姓说:冤有头,债有主。

于佛家讲,即为因果报应。

而在法学上说来,就是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包括两种情况,(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即“如果不是,就无…(2)法律上因果关系。

即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关系不至于牵强。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有所区别,也有所联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

例如甲驾车操作不当,与酒醉后的乙所开之车相撞,乙车失控撞倒路旁的电线杆,电线杆的倒地使输电线断裂,造成附近一医院停电,负责临时发电的丙擅离职守而未能及时开动发电机,停电致使靠电能运转的生命装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在这一因果关系之链中,甲驾车操作不当,乙酒后开车,丙的擅离职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

对结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实,不仅包括作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为形式(Omission)。

前述事例中丙的行为,即是不作为之原因事实。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law /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实现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综合以上因果关系理论,笔者认为首先应从三方面考虑判断目的:一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多少;三是这种因果关系是否在刑法评价范围内。

从这三方面考虑判断目的出发,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应遵从下列原则标准:(一)客观性原则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从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现实意义上追寻对行为结果的产生的作用,不能以主观思想认识作为因果关系判定的标准。

举例来说,有一种观点认为窃贼被人发现后慌忙逃窜,横穿马路时被驾车通过的司机撞到以致死亡。

如果司机未违反交通规则,主观上没有过错,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在。

假设司机发现窃贼是自己的仇敌,故意不采取制动措施,将窃贼撞死,那么司机的行为与窃贼的死亡之间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种观点就违反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客观性原则,把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看作可以随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转移而改变的判定行为,显然背离了刑法因果关系判定的客观性原则,无法实现判定依据的正当性。

(二)规范性原则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的另一重要原则是规范性原则。

经过客观评价后的事实因果关系只有经过法律上的认定,才成为法律因果关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的主要依据。

这种依据包含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的特定表述词汇中。

如刑法第133条中,行为人如果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交通肇事罪。

若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加重处罚。

再如刑法第266条规定: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误解,错误的处分财产,将财产交付行为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就与被害人交付财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没有使他人产生误解,被害人是由于其他原因交付财产,那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产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何种行为应当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只能通过法律规定作出判定。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原则导言因果关系原则是法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判断事实和责任的关联性,同时也影响着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原则以及其对司法决策的影响。

一、因果关系原则的定义因果关系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违法行为和其所导致的后果之间关系的认定。

简言之,即由某一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必须在事实上与该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将责任归咎于该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的确立因果关系原则的确立源于人们对事实和责任的认知。

在法律实践中,通过侦查、调查和证据的收集,法律机关以及法官试图确定一个特定行为与一起事件的因果关系。

这个过程通常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推理,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三、因果关系原则的作用因果关系原则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判断责任归属的基础,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有可能被归咎于其他事件,法律将失去对行为的约束力。

四、因果关系原则的推论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原则经常被司法机关应用于判决过程中。

它的推论可以有多种形式,以下是其中两个常见的推论:1. 直接因果关系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要求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事件的发生。

例如,如果A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并撞击了行人B,致使B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A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B的伤害,因而A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链式因果关系原则链式因果关系原则认为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是由相互关联的因果关系构成的。

例如,如果A将明火放置在易燃物附近,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并波及到相邻建筑B、C 和D。

在这种情况下,A的违法行为引发了一系列连锁事件,因而A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因果关系原则是法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用于界定责任和判断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这一原则的应用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起着关键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充分的证据和推理来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文:张晓彬在通常情况下,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肯定原因性对于不作为与结果的发生的关联性,但刑事法律中提到的因果关系的原因较之客观事实原因的范围相对更小。

客观事实上的原因只有经过刑法评价后,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原因。

这就需要明确判断标准。

我认为有两个这样的判断标准,即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防果可能性。

(一)作为义务1.应当准确地判断这种作为义务具体行为实施人应履行的作为义务是认定的关键。

经判断,实施者有这种义务时就可能面临受到刑事处罚;而不具有这种义务,就不是犯罪行为,没有处罚的可能性;在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处于怎样的地位,学者们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将其认为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要素之一(如上述“作为义务违反说”);有的将其置于违法性之中(如上述的“防止可能性说”)。

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不足,前者犯了因果关系主观化的错误,后者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产生矛盾,使因果关系不适当的扩大。

我认为:具体行为中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是行为人作为义务。

二者的关联性是以行为人的不作为为中介的,是一种间接的关联性。

“因为不实施作为义务要求的行为,以致法益侵害的产生,才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1。

2.应以作为义务为限严格地进行判断一般来讲,在刑法中行为人所具有履行特定的某一行为的义务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若其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导致一定的刑法上的危害后果发生。

对于不作为犯的确认还应以作为义务为限,作为义务的来源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将所谓的道德义务强加在不作为人身上。

目前法律体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来体现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第一,先行行为引起的行为人义务。

该行为实施者有采取积极行动以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么说的原因是其已实施的1参见杨建军:《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4年。

一些行为使法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紧迫状态;第二,义务已被刑事法律规定。

关于《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的思考

关于《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的思考

关于《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的总结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让法律人颇感熟识却又难以名状似的概念。

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书的语言来揭示这一现象就是“普通人的语言和法律人的语言都即揭示了,同时也模糊了因果概念的真实性。

”所以,这一饱含矛盾的表述背后,潜藏着用系统理论加以分析论证的必要。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书,或许便是基于上述之考虑,而为之系统学说。

书中的序言证明了这一点,“第一个目标是利用50年代的哲学思潮,以澄清种种概念性难题”。

当然,如果仅仅是为澄清概念而为此巨著,而没有实用价值的话,这样的出发点不免荒谬可笑。

作者明显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于是书中如是说,“因果关系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应该说存在着一个以自然操纵或者介入圈为特征的中心概念,在它的周围簇拥着一群概念。

”到这里,似乎还不足以说清作者的注意,“从广义上说它们都可被称为原因,都以不同的方式与这个中心概念发生联系。

在这些有关联的原因概念中,包括那些为人们行为提供理由或者为事件的发生提供机会的原因,这些联系中也存在否定的类型。

”由上述阐释应不难看出,澄清一个概念只是手段,以此来界定其与其他概念的界限才是目的。

于是,这样的说明应该很合乎时宜。

虽然在每天生活中,我们在条件和原因之间进行区别,并在这种区别的帮助下,解释各种困惑事件,控制我们的环境,给予赞扬或者谴责,但我们却经常不能解释我们这样做所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于是乎,特别是法律人在被要求对于他们所适用的因果关系原则作出说明时,总是得求助于模糊的比喻,“原因力”、原因“耗尽”、“因果关系链条中断”等。

所以,作者用其系统的研究与分析,目的是治疗学上的,即“试图将令人迷惑的各种比喻翻译或事实术语,并驱散它们所带来的神秘感。

”这些,其实应该就是本书写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立脚点。

当然,任何空中楼阁似的学说都是很难成立的。

明白这一点,作者并不是固步自封或者说与世隔绝而著书立作。

对于哲学层面上陈述的许多重要实践法学问题,发人深省;对于因果关系最少和最多主义两种极端态度的批判,一针见血;对于用比较法方式研究的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认识深刻;而对于最重要或最有实际意义的适用问题,提议中肯。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般来讲在法律上认定因果关系,最后都是为了确定⾏为⼈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服务的,那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综观法律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或理论,⽆论认为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之⼀,还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归责原则之⼀,还是认为因果关系在有些情况下只是确⽴了负责任的基础,在有些情况下才成为确⽴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他们都未强调过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在确定法律责任时的重要影响。

本⽂将把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作为⼀重要因素来论述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笔者的出发点是归责,所谓,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法律责任的活动。

⼀般来讲,法律责任的概念具有⼴义的和狭义的,⼴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法律上的义务⽽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归责意义上,法律责任即指后者,⽽在此概念下的法律责任只能是(因果责任)我的出发点是归责!即研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的就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负责对⾏为⼈应承担的损害及其范围进⾏定性和量化,因⽽可以说!⾏为⼈并⾮对其所导致的⼀切损害负责。

以确定法律责任为尺度!在所有客观存在着的引起损害的诸多原因中筛选出对确定法律责任有意义的原因,这个过程就是寻找法律上原因的过程,也是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程。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异中有同!法学作为具体部门科学离不开哲学的指导,所以,这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离不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的指导。

但,此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指哲学的传统因果论,它认为,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事物和现象间的这样⼀种关系,即前后相继的两个现象间的本质的。

必然的联系,由于这种必然的联系!其中⼀个现象存在必定引起另⼀现象接着出现,⽽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有因必有果,凡事讲究因果根源。

当⾏为⼈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的⽂章了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般⾃然现象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定的社会现象,是有⼈的⾏为参与的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般地说主要是研究有⼀定法律意义的⼈的⾏为与特定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也就决定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定的联系性。

然⽽,同样不能忘记,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其主要表现在:第⼀、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定的⼈的社会危害⾏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它的⽬的是确认⼀定的危害⾏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即确认主体的特定⾏为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定的⼈违反民事义务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的⽬的在于确认某⼀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说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先是以⼀定⼈的危害⾏为为基点截出客观现象之间的⼀定因果链条的话,那么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则⾸先从⼀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

第⼆、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时,作为原因的⾏为多是积极的⾏为,即作为;⽽民法可作为原因的⾏为却相当⼀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为形式。

例如,违反合同的⾏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

⼀个⼈借了他⼈的⼀辆⾃⾏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个⼈损坏。

从刑法上讲,该⼈的⾏为与⾃⾏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第三、刑法上作为原因的⾏为,只是犯罪主体⼀个⼈的⾏为,⽽民法上却往往是双⽅的⾏为。

换句话说,如果说刑法上在多因⼀果的场合下考虑的只是犯罪者⼀⽅作为原因的⾏为的作⽤,⽽民法上则要考虑各个⾏为在诸多原因中的作⽤。

专题整理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专题整理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专题整理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刑事实践中的常见与重点问题,特别是在刑事实践中,我们更应该避免因因果关系判断错误而出现错案。

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可见,没有实行行为就无需讨论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围绕实行行为展开讨论。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本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当认定一个实行行为与一个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个实行行为与这个实害结果是一个案件,就只成立一个罪,就意味着有实行行为的这个案件还发生了实害结果。

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意味着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分属于不同的案件。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因果关系本身不是构成犯罪的要素,而只是回答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是否属于一个案件的问题,讨论的是两个因素之间的联系。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最多只能认定为未遂。

既遂未遂的判断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是一个过失的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那就成立犯罪;如果一个过失的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那就不成立犯罪。

如,行为人酒后驾车,但其酒量很大,意识意志能力根本没有下降,但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刹车装置突然断裂把一个行人撞死。

该案中,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因为法律禁止酒后驾车是因为酒后驾车往往导致意识意志力的下降,从而可能引起交通事故,但是行为人的意识意志能力根本没有下降,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刹车装置意外断裂导致的,这是一场意外,不是由于他的违章行为引起的。

在法律中,因果关系如何影响判决?

在法律中,因果关系如何影响判决?

在法律中,因果关系如何影响判决?一、合法行为违法后果合法行为的违法后果是指当一个人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合法权利时,由于其行为导致了不法后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在判决中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一位合法持有枪支的公民在自卫过程中误杀了无辜人员,他虽然具备持有枪支的合法权利,但由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不法后果,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果关系在此案件中起到了关键的判决作用,法律会根据合法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评判该案件中的责任。

二、追溯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追溯事实的因果关系是法官进行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官需要通过调查和证据分析,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官会调查双方的行为和证据,确定肇事者的过失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伤害,进而判决责任。

在追溯因果关系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的间接影响和可能存在的其他责任人,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时间因果关系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时间因果关系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考虑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时间关系,法官可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结果,并据此判决责任。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遭受损失,法官会考虑甲方的行为与乙方损失之间的时间关系来评判责任。

只有当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合理的,并符合合同约定,法律才会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判决。

四、因果关系的法律证明在法律中,证明因果关系是判决的关键步骤之一。

法官需要依据规定的证据标准,通过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手段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

在刑事案件中,常用的证明因果关系的方法包括事故重现、技术鉴定和专家证言等。

在民事案件中,常用的证明方法包括事实推定、专家鉴定和证人证言等。

法官将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来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以便做出准确的判决。

五、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因果关系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判决的基础之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判决的关键因素。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刑法是我国的一大法,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是什么意思?哪些是因果关系?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1.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

例如,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2.禁止溯及理论: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归属于该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注意: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能从自然科学法则或者经验法则意义上确定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断绝。

前条件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在结果发生之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

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例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

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张某开枪将乙击毙。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因果关系的断绝、假定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也是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而这些理论都可以认为是“禁止溯及理论”的展开。

为了方便区别各种情形,本书单独加以讲解。

(2)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形)。

具体判断思路如下: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

因果关系中断的法律后果(3篇)

因果关系中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因果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特定情况下,因果关系可能会中断,从而导致法律后果的变化。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概念入手,分析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探讨因果关系中断对法律后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引言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法律领域,因果关系是判断法律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果关系可能会中断,导致法律后果的变化。

本文旨在分析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探讨其对法律后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

二、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1. 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例如,行为人故意改变因果关系的发展方向,使原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法实现。

(2)客观原因:指非行为人的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 因果关系中断的具体表现:(1)原因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或事件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引起法律后果。

(2)原因不存在于行为人:行为人的行为或事件虽然存在,但并非引起法律后果的直接原因。

(3)原因不存在于受害方:受害方的损失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或事件引起。

三、因果关系中断对法律后果的影响1. 法律责任的承担发生变化:因果关系中断可能导致原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法实现,或者责任承担主体发生变化。

2. 法律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发生变化:因果关系中断可能导致赔偿范围和数额的减少或增加。

3. 法律制裁的力度发生变化:因果关系中断可能导致法律制裁力度的减轻或加重。

四、法律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立法机关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因果关系中断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方式等。

2. 加强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根据因果关系中断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强化法律监督: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因果关系中断案件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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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不承认因果关系
——以帕斯格拉芙诉长岛铁路公司案为例
1924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帕斯格拉芙太太和她的女儿正在纽约长岛火车站的站台上等待一辆从纽约去洛克威海滩的火车。

当火车站的两个工作人员帮助一位旅客登上一辆已开动的火车时,不小心碰掉了这位旅客携带的一个包裹。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位旅客的包裹内竟然装的是烟花爆竹,包裹掉到铁轨上发生爆炸。

爆炸的冲击力将许多英尺外的一杆秤击倒,砸在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头上。

受到伤害和惊吓之后,帕斯格拉芙得了严重的口吃症,虽然经过多次治疗,仍然未得到完全恢复。

帕斯格拉芙诉长岛火车站要求赔偿。

(摘自北京法院网)下级法院作出有利于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判决,判定长岛铁路公司赔偿6000美元(相当于2003年的5万~6万美元);但是纽约巡回法院以四比三的票数推翻原判决,判定帕斯格拉芙太太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

帕斯格拉芙夫人无辜被伤害,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看起来非常不近人情。

因为以传统的法学思维中的“若非”原则上来看,这次的因果关系也非常清晰:根据“若非”原则,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其责任,出面制止那两三位乘客勉强登车。

如果及时制止了这两三位乘客,已经买到票的帕斯格拉芙太太就不至于受伤。

而纽约巡回法院的卡多佐法官,遵循着“可预见性”原则,即对于不可预见的事情,并无所谓的责任可言;没有责任,就没有所谓的疏忽或过失。

对于长岛铁路公司来说,他们很难预料到乘客携带者爆竹上车,也很难预料到他们对旅客的协助登车,会导致爆竹落地爆炸,因此长岛铁路公司对于帕斯格拉芙太太的受伤并不负责任。

虽然另一种NESS原则中,铁路公司的员工行为,确实是“充分集合理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其过于严密和富有逻辑性,一般人在面对问题作出判断时并乐于利用这个原则。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成本效益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博弈。

因果关系,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中产生的用于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熊秉元教授将他称之为工具。

人们利用工具去完成某项事情时,就会有利弊得失急成本效益。

当利用“因果关系”这一工具对某件事进行处理时,成本远远高于收益,那么人会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选择成本更低,收益与之相似或者更高的途径解决问题,即不承认此因果关系,放弃使用因果关系这一工具来处理事情。

在帕斯格拉芙太太诉长岛铁路
公司的案件中,卡多佐法官的“可预见性”原则也可以解释为,在处理这件案件中,承认“不可预见的因果关系”,对于当事人和司法体系而言,处理成本成本都远远高于不承认,所以卡多佐法官选择放弃使用因果关系这个工具,最好不处理。

即使在司法过程中承认了因果关系,在善后处理上,司法也更乐于处理常规的、显著的、直接的权益;对于不常规的、隐晦的权益常常吝于处理。

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在处理常规事情上比较娴熟习惯,且有较大的参考性,可以参照前人的判例进行处理;而在处理比较少见的事件时,在善后的拿捏取舍上,就不太容易了,因为稀有罕见,无法通过人们的一般习惯作为参考坐标,处理成本比较大。

例如书中提及的此案例:
某位旅客因为火车严重误点,投宿旅馆过夜;不巧,旅馆发生大火,旅客的行李付之一炬,他向铁路公司求偿。

谁该赔谁不该赔?
这件案例中不仅涉及到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还有关于未来的前瞻。

按照成本效益与因果关系的博弈,法律应当判定铁路公司无需赔偿,因为火车误点是有许多因素如天气状况、突发事件、交通状况等综合影响的。

铁路公司无论要不要负责,这些因素都不会改变,就是即使负责,铁路公司也依照以往的方式运行,不会有任何改变。

所以按照因果关系来说这几乎是无收益的。

除此之外,想到关于未来的前瞻,若法庭要求铁路公司应当负责,然后对这位旅客进行赔偿,那么运用“往前看”的观点,以此案例为判例,将来法院将会面对各种各样奇怪的要求赔偿事件,平白增加了司法体系的负荷以及司法成本,导致有限的司法力量不能优先解决重大的事件,反而在这些繁琐而意义轻微的案件上花费大量时间。

很显然这是不利于司法体系高效运转的。

帕斯格拉芙诉长岛铁路公司案,为美国过失侵权行为确立了一个新的标准。

不是所有的意外过失伤害都能获得法律救济,也不是一个人所造成的所有伤害都应该得到惩罚。

毕竟总有无论如何小心翼翼,都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可预见的伤害。

所以综上所述,法律并不是不承认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判断事情的依据,或者说工具,其存在的目的本身是为了让司法节约成本而获得最大的效益。

如果运用了因果关系反而增加了司法的成本而减少效益,甚至在将来给司法体系带来负担,那么人们就可以选择不承认因果关系,以达到某事件处理结果的效益最大化。

这个效益不仅仅是被过失侵害的受害人的个人利益,而更加关系到整个
国家的司法体系以及社会舆论和风气,但是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把社会整体效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

选择不承认因果关系更加有利于司法体系的整体运作。

若非要要求法律按照因果关系来进行处理,忽视了事件的成本和效益,岂不是显得舍本逐末了吗?毕竟法律本身正是为了维护社会本身和谐高效运转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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