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净利润法(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讲解
个子公司。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 产玩具娃娃。A在乙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甲国母公司A ,而在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A公司 使用资产利润率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A公司是一家资本 密集型的企业,使用资产利润率指标来评价子公司的经营管 理,并使用资产利润率来决定转让定价。
A关联公司 受 控 非关联C公司
(2)再销售价格法
1、定义: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 联
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 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计算公式: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
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 易收入净额×1司
(4)交易净利润法
1、定义: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 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税前利润)。利润 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 成率等。
(4)交易净利润法
理解:
1、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
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 2、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在 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 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 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关联 交易 定价 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
再销售价格法
利润分割法
成本加成法
其
他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定义: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 联交易相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近40年来,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双重征税问题日显突出。
为了解决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税务争端,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
随着国际经济形式发展,《OECD范本》也经历过多次修改,使之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较大的灵活性,并已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OECD认为,跨国公司集团内的每个企业都应视为独立的实体,因此为了将独立实体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各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成员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相互进行交易的基础上。
但是跨国公司集团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往往对各成员间设定特殊的有别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这不同程度的导致各国的税收利益受到影响,为了消除这种影响,OECD成员国采用了独立交易原则。
这一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和采用。
OECD范本第1章第一段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因此,为了确定关联企业设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OECD范本介绍了两大类的转让定价方法:价格法和利润。
其中价格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利润法包括:1,利润分割法2,交易净利润法。
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这些方法与OECD介绍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一致的。
下文就这五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M)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相同或类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
浅谈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
《浅谈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摘要:但是,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需要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持续关注,不能放松,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及其适用范围,很多企业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标准不统一孙向奇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集团公司和关联交易与日俱增。
基于占领市场、优化集团产业链、合理避税等目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重要和频繁,证券市场的繁荣也刺激和扩大了关联交易规模。
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成为各大集团公司关注的重要事项。
集团需要谨慎选择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避免由于关联交易定价方法选择不当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和内控风险。
本文通过对关联交易常用转让定价方法的介绍,对各种方法的适用性进行阐述,同时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提出参考方案,希望对有关联交易定价困惑的企业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问题应用一、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概述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关联方交易时采用的价格及定价方式,关联方交易包含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等。
跨国关联交易是不同国家通过关联交易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各国政府之间的协同越来越密切,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愈发严格。
各国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理解也越来越明确,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监管机构。
利用定价降低税负的空间越来越小。
但是,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需要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持续关注,不能放松。
政府不能让某些贪婪的企业钻空子;遵守规则的企业也需要通过正确的操作保证自己不触碰关联交易的雷区,避免涉税风险甚至经营风险。
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及其适用范围(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第三方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对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理论上来讲,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验证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
简单的比喻就是兄弟之间的交易和公开市场上的价格差不多。
会计实务: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
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转让定价调整方法适用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APA律师通过分析认为,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且企业应存在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业务,这与JM公司的业务特点明显不符,可先行排除。
成本加成法适用的关键在于确定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成本加成率,因JM公司在购销方面均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难以确定,该方法也可排除。
那么,本案能否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呢?APA律师通过调查发现,JM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第一,JM公司生产的产品和使用的直接材料种类、产品型号繁多,难以按产品和直接材料的种类、型号分别确定可比交易价格;第二,JM公司的产品存在核心技术优势,市场上难以取得高可比性产品;第三,JM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因独占使用和不可替代性,无法取到可参照的独立企业间所能同意的对价做可比分析;第四,JM公司存在资本弱化现象。
因此,在本案中,可比非关联交易样本难以找到,即便找到,其与JM公司的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及经营策略上也会存在重大差异。
因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均不合适。
APA律师认为,本案中,在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形下,适用利润分割法有其独特的优势,利润分割法是本案最佳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转让定价调整的计算方法使用利润分割法的关键是确认关联交易各方对整个关联交易实现利润的贡献水平。
APA律师通过可比性分析,考察了JM公司和JM集团双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及会计处理情况。
APA律师认为,由于JM集团拥有关联交易产品的核心生产技术自主产权,在保持产品市场竞争优势获得超额利润方面起了关键作用,人为地将该作用量化显得随意且不准确。
转让定价的方法及风险防范
转让定价方法及风险防范目录页1 2 3中国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风险点分析转让定价调查应对导航页1 2 3中国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风险点分析转让定价调查应对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所有的交易类型;但实务中很难找到可比参照物。
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该方法要求毛利可比,再销售方不对产品实质加工、会计处理一致。
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要求毛利率和成本基数可比、会计处理一致。
交易净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通常适用于无重大无形资产企业有型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受交易差异影响小,对功能差异要求低;仅需调查一方企业。
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通常适用于参与方具有独特价值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的关联交易价值贡献分配法✓通过分析价值创造因素对跨国集团利润的贡献,将其合并利润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分配时应当考虑与价值贡献相关的资产、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某一个或者某组要素组合。
✓价值贡献分配法通常适用于难以获取可比交易信息但能合理确定合并利润以及价值创造因素贡献的交易。
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等方法。
中国大陆企业转让定价的法令解析
案例的启示
企业应关注转让定价政策的合 规性,遵循正常交易原则进行 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是一种有效的合 规管理方式,但需与税务机关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转让定价避税行为易被税务机 关关注和调整,企业应规范内 部管理,遵守税收法规。
CHAPTER 04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的未来发 展及挑战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的未来发展趋势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子 公司,向其关联方转让产品的 价格低于市场价,被税务机关
要求调整。
案例二
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存 在技术转让协议,协议价款低 于公允价值,被税务机 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代扣 代缴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处罚
01
02
03
法规完善
随着中国大陆税制改革的 深入,转让定价法规将不 断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 和税收管理的需求。
信息化监管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将加强 转让定价的监管力度,提 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专业化管理
转让定价的专业化管理将 得到加强,税务部门将更 加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 引进。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法规体系
中国大陆的转让定价法规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之上,并 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和实施。
转让定价法规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定义
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界 定,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资产
、劳务等交易。
定价原则
法规规定了公平、独立、透明原 则,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应参照市 场价格或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 格进行确定。
1991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规定了关联企 业之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 付价款、费用。
转让定价方法
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方法。
在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时,应当考虑关联交易各方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承担的风险和价值创造因素,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各方利润。
第二十九条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可以包括以下方面:(一)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
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保护程度、期限、预期收益等;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管理等;股权的性质和内容。
(二)交易各方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
功能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维修、分销、营销、广告、存货管理、物流、仓储、融资、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当关注企业为履行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类型和特性。
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股权等。
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三)合同条款。
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能力与行为。
(四)经济环境。
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地域性特殊因素等。
(五)经营策略。
包括创新和开发,多元化经营,协同效应,风险规避,市场占有策略等。
第三十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及经营策略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1.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第四章 转让定价方法
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方法。
在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时,应当考虑关联交易各方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承担的风险和价值创造因素,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各方利润。
第二十九条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可以包括以下方面:(一)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
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保护程度、期限、预期收益等;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管理等;股权的性质和内容。
(二)交易各方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
功能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维修、分销、营销、广告、存货管理、物流、仓储、融资、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当关注企业为履行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类型和特性。
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股权等。
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三)合同条款。
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能力与行为。
(四)经济环境。
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地域性特殊因素等。
(五)经营策略。
包括创新和开发,多元化经营,协同效应,风险规避,市场占有策略等。
第三十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及经营策略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1.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浅谈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
浅谈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全球经济一体化是21世纪最重大的经济活动之一。
随着国家对国内经济干预范围的缩小和限制的放宽,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壁垒,极大地扩展了包括跨国公司贸易在内的世界贸易。
全球资本市场极大地改善了全世界储蓄和资金的分配,减少了资金成本,刺激了投资。
同时,跨国公司利用这一机会发展全球战略,处理包括税收在内的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因此,税务部门的征管、审计工作等在此进程中显得尤其重要。
在增加的全球经济财富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不仅带来了收益,在增加了资金流动灵活性的同时,也给传统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增加了跨国企业和关联企业间逃税、避税的机会。
本文介绍在国际税收工作中通常运用的对受控交易中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重点介绍OECD 转让定价方法,以更好地了解通过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正确选择,加强管理、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简称CUP法)的基本理论根据国际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准则2.6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对受控交易转让的资产或劳务所索要的价格与在可比条件下非受控交易中所转让的资产或劳务所索要的价格相比较,如果两种价格出现差异,可能会表明关联企业的商业与财务关系的条件并非公平,而且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可能需要用来取代受控交易中的价格。
同时为增加可靠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在这两种交易中正在转让的资产或劳务之间具有高度的可比性(comparability)。
因此作出较精确的合理的调整以消除正在比较中的资产或劳务之间的差异是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整实质的关键所在。
确定了可比非受控交易之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就成为利用公平交易原则(the Arm's Length Principal 简称ALP)运行的最直接、最可靠的实施方式(OECD准则2.7节)。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百科名片转让定价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转让定价概念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重要性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对于企业的整体运营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而公司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是转让定价研究的核心内容。
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就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及其选择作出了明确规定。
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首先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
《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
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
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转让定价法是一种用于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方法,其目的是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实现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
采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合法减少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转让定价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操作方法。
一、转让定价法的基本原理转让定价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市场情况和交易双方的意愿,合理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在符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该方法主要遵循三个原则:自由定价原则、按市场定价原则和公平原则。
自由定价原则是指企业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转让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该原则要求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内部资源分配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按市场定价原则是指企业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参照相关市场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转让价格。
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竞争分析等方法,了解该种资产的市场价格水平,辅助确定转让价格,确保符合市场规律。
公平原则是指企业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公平合理地确定转让价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均衡,避免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
二、转让定价法的适用范围转让定价法适用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包括无形资产、实物资产以及劳务等。
在内部资产转让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法合理确定价格,实现税务筹划。
转让定价法特别适用于跨国企业的税务筹划。
跨国企业常常利用内部资产转让进行税务优化,通过调整内部转让价格,实现合理的利润分配,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然而,企业应注意不得滥用转让定价法等手段进行逃税行为,应遵循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规则,确保合法合规的运作。
三、转让定价法的操作方法1.确定内部转让资产的市场价值。
企业应充分了解所要转让的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和价值水平。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竞争分析、交易平台等方式,获取有关信息,辅助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
2.判断企业内部转让是否符合自由定价原则。
转让定价注意问题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2009-7使用转让定价方法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时应注意的问题The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ransfer pricing methods in determining the arm's lengthprice陈东(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 300300)李俭(Transfer Pricing Associates 上海 200021)内容摘要: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要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而究竟选择何种定价方法,则需评价可比数据在各种方法应用中的可靠性。
本文就五种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在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可比数据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其中企业可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法。
在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中,能否取得可比数据是关键。
可比数据的存在也是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交易可比性分析的前提。
由于各种定价方法以不同方式使用数据,故可比性的估价范围也不尽相同。
本文结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阐述的五种转让定价方法,就实务中各种定价方法选择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探讨。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可比性,首先是使用有关市场条件与状况的数据,其次是利用财产与劳务的相似性来确定。
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有严格的要求,否则,非关联交易使用的价格就不具有参照性。
例如,一般认为碱性电池比锌碳电池使用寿命要长些,销路也要略比锌碳电池好。
因此,碱性电池不能作为锌碳电池的直接对比物。
转让定价调整案例
案例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1.公司基本情况尊尼制衣有限公司是由中方××企业与香港A公司共同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1996年开业,生产销售高级品牌服装,产品100%外销。
2.关联关系认定香港A公司系尊尼制衣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且自企业开业以来,生产所需原材料均是由香港A公司提供的,产品全部返销香港,大部分返销香港A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公司与香港A公司构成了关联企业。
3.基本案情尊尼制衣公司1999年外销产品300649.05元,账面上盈利60122元。
税务机关在199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在与其关联企业香港A公司业务往来中,违反正常交易原则,通过转移定价少报应纳税所得额和销售收入额。
4.调查取证为了验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通过转移定价少报应纳税所得额和收入额的事实,税务机关检查了企业有关账簿凭证,主要是销售收入账和1999年销货凭证,通过检查证实,该企业1999年度销售给香港A公司的时装每打定价为1800元,共销售611打,总金额为1099800元,而企业销售给另一家非关联公司的同样产品的价格却为每打5520元,共销售585打,总金额为3229200元,是企业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价格的3倍多。
为此,税务机关认定,该制衣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了不合理转移定价,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
5.调整所得鉴于制衣公司利用关联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决定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每打5520元,调整其与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调增收入(5520-1800)×611=2272920(元),相应调增企业1999年度企业利润2272920元。
1999年度该企业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年度,所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72920×12% =272750.4(元)。
案例二:再销售价格法案例三:成本加成法ABC集团公司是一家在境外证交所上市的综合性企业。
转让定价税务处理的原则与调整方法
转让定价税务处理的原则与调整方法
一、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一)正常交易原则
正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又称独立核算原 则、独立交易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该原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内 部交易,应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定价和 费用分配。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2.再销售价格法(比照市场标准) 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
进货物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 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适用范围: 销售企业销售的商品和货物没有可比非受控价格供参照;购 买企业要有类似可比非受控再销售价格供参照;再销售企业不再 对购进商品和货物进行大量加工,使产品大量增值(包装、分装 等除外);再销售企业没有运用商誉等无形资产使商品和货物大 量增值。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正常交易原则的优缺点
正常交易原则的优点:该 原则是以市场竞争价格为 标准来调整分配关联企业 之间的收入和费用,这无 论是对征纳双方,还是对 各国税务当局都是公平、 合理的;该原则所依据的 理论根据是市场竞争规 律,完全没有人为因素, 在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里 很有说服力。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交易净利润法的使用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First
分析受审核的关联企业发挥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
Second
选择所比较的利润指标的年度
Third
对多年的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
Forth
检验结果的合理性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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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会计实务: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定价标准与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定价标准与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定价标准与定价原则
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转让定价的及选择
转让定价的分析及选择谭晓艳A公司是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销售和提供有关集成电路以及芯片和软件系统的技术服务。
A公司向B公司提供研发技术服务,占A公司的总服务收入的100%,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中,A公司的服务收入是用成本加成法确认的,即A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成本和费用加成6%的利润,这里的研发成本包括人员薪资及设备折旧。
根据我国主席令[2007]63号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来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独立交易原则是我国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
国税发[2009]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的21~27条对转让定价方法做出更为详细的补充说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本文从各种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中选择最合适的方法用于评估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下是转让定价的选择: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可比分析时,应着重考虑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可比因素,可比因素要求通常很难达到,因为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在可比因素的任何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一个细微差别都可能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国税发[2009]2号文第23条虽规定了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存在重大差异时,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通过调查没有找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内部可比交易或外部可比交易,因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无法可靠地用于A公司向B公司关联方收取的价款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所以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不是最合适的转让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再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转让定价利润补偿的商业逻辑和实操难点
转让定价利润补偿(g = a * [fe ])
0
需要进行利润补偿
96
50 43
3 3.13% 需要利润补偿,假设按照7 % 进行 补偿 ( f= 7 % )
3.72
中 1*1外 il:
JUNE 15, 2021
略对盈需要调整进 口价格。但 在 实 践 中 ,市场策略对盈利 情况的影响通常要到年末才能清晰地反 映 出 来 ,而 跨 国 集 团 无 法 在 年 初 预 判 这 一 影 响 情 况 ,从 而 无 法 及 时 地 修 正 关 联 交易定价。由此导致的在华子公司实际 利润水平与有限风险目标利润水平的偏 差 ,需要在年末通过转让定价进行利润 补偿。
让 定 价 ,最终的结果也应使其息税前营 业利润率保持在5 % — 1 0%之间
假设某一年度B公司的息税前营业 利 润 率 为 7 % , 则A公司无需对其进行 利 润 补 偿 ;而 另 一 年 度 ,由于A 公司采 取 激 进 的 营 销 策 略 ,要 求B 公司以较大 力 度 的 打 折 促 销 抢 占 市 场 份 额 ,但并 未对B公司的关联进口价格做出任调 整 ,导致B 公司整体盈利情况下降,息 税 前 营 业 利 润 率 仅 为 3%„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就 需 要 进 行 利 润 补 偿 (补偿金额计 算 见 附 表 )。
按 照 上 述 设 定 ,在B 公司的进口货 物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均不变的情况 下 , 由于A 公 司 的 市 场 策 略 导 致 B 公司 的 营 业 收 入 下 降 ,从 而 出 现 了 息 税 前 营 业 利 润 率 未 能 达 到 目 标 利 润 水 平 」考虑 到 B 公 司 为 有 限 风 险 企 业 ,相关市场策
作 者 单 位 :毕马威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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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政策之交易净利润法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其中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利率等。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不同于一般的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所依据的是经济学的分析原理,即风险和收益呈正比的关系,风险越高收益越大。
所以就有许多企业在对转让定价处理不好时,就会一不小心逃税漏税。
这里举一个关于交易净利润法的案例,2014年7月,北京市国税局顺利完成对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后期跟踪管理工作,补征企业所得税及利息共计1.1亿元。
该案件是北京市国税局迄今为止转让定价调查后期跟踪管理补税金额最大的案件。
转让定价后期跟踪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对其实施跟踪管理。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该案件是对2012年查结案件的后期跟踪管理,前期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共计6300万元。
后期跟踪管理期间,调查人员重新了解该企业的主要关联交易及承担的功能风险,发现其与前期调整期间并无实质性变化。
该企业存在疑点的主要关联交易仍为从其境外母公司采购核心零部件和按其销售收入3%向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
该企业后期跟踪期间的利润水平较前期调整也并无太大变化,仍保持着较低的获利水平。
而且,该企业并无自行调整的意向。
调查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后期跟踪立案调整。
调整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按照该企业在采购环节承担的功能风险不同,将该企业包含对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在内的财务数据进行划分,采用两套可比公司的数据对企业跟踪年度不同类型的交易分别调整,通过多次协商,税企双方最终达成共识。
所以在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时,必须要仔细详细地对方案进行分析,做到合理合法的筹划才是最重要的。
在判断交易双方关联定价是否合理的情况下,首先得分析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功能(活动)、风险和拥有及运用的资产(包括有形无形资产),并考虑行业中的关键价值因素,以此作为基础来选择最为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通常采用对标(benchmarking)的方式进行,以判断在类似情况下关联交易的结果是否与所对照的非关联交易相一致,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标有内部对标和外部对标两种。
从某种程度来说,转让定价不是一门科学,更像是一门艺术。
如何阐明交易双方定价安排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如何让交易双方的税务主管机关(通常涉及不同国家或不同区域的税务主管机关)接受是关键。
一般交易净利润法使用有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进行功能分析,确定可比数据。
税务部门首先要分析受审核的关联企业发挥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并决定它是否拥有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然后进行第二步,找出可比的交易或可比的公司,最好是找出该关联企业与其他非受控企业进行的交易进行比较,只有当没有
内部可比交易时才可以使用关联企业没有参与的交易作为参照。
当确定了可比企业或交易以后,还要进行功能和风险评估,要确保将所有影响利润率的差异都识别出来,在转让定价调整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差异。
第二,分析的时间选择。
当选定利润指标以后,就要对受控交易和参照交易进行比较。
但用哪一年的指标进行比较,OECD在转让定价准则中并没有说明,只是表示:要考虑多年的数据,以便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和短期经济波动对利润的影响。
另外,企业可能采取市场侵蚀战略(Market penetration strategies),在该时期,企业的利润可能会低于一般水平;但企业以后的利润率可能会高于正常水平。
有的企业经营带有明显的周期性,所以必须用整个周期的数据进行分析,一般要选择三年到四年的数据进行分析。
第三,选择分析的方法。
对多年的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时一般要求出平均数,计算方法包括算术平均或按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
如果考虑整个经营周期的情况,就可以对每一年的结果进行平均,这样,一年内企业与企业的差异就可以突出表现出来,在这个时期内整个盈利模式也就很清楚了。
当然,如果一个行业内企业的盈利性要受产品周期的很大影响,而且在一个年度中两个进行比较的企业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处于不同的位置,那么对一个年度的结果进行平均就没有意义。
第四,检验结果的合理性。
为了使转让定价真正符合公平市场价格,必须用其他方法对其进行检验。
如果检验结果有很大的差异,说明选择比较的企业或计算的方法有问题。
所以在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时,必须要仔细详细地对方案进行分析,做到合理合法的筹划才是最重要的。
企业筹划之前必须确定本企业是否符合转让定价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做出良性的转让定价方案,使企业在不违反反避税规定的条件下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