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对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应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严肃、公正的执法行为,匡扶公正司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测、抽查、举报、处罚等工作机制,确保施工质量可控可追溯。

第二章处罚项目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⒈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许可程序的处罚。

⒉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文件的处罚。

⒊未开展项目施工前技术交底的处罚。

⒋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组织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处罚。

⒌未按要求配备项目施工质量监督人员的处罚。

⒍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的处罚。

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定的处罚。

⒏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⒐施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⒑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后未按规定提交竣工图纸的处罚。

第三章处罚标准第六条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处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第七条轻微处罚:对违规行为影响较小,或可通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第八条一般处罚:对存在适度缺陷,需要修复或调整的,给予罚款、限期整改或暂停施工等处理。

第九条严重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等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暂停施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理。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⒈查处前期调查:相关部门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⒉处罚决定: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⒊公示通告:对处罚决定予以公示,并将公示结果通告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⒋处罚实施:根据处罚决定的内容,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⒌申诉和复议:被处罚单位和责任人有权提起申诉和复议,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申诉和复议事项。

建筑工地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地质量处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的质量理念,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蓝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所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劳务队组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罚款;第二章处罚条例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三条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劳务队组不积极配合,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第四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五条所有钢材、水泥、砂、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第六条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第七条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100~200元/次的罚款;第八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第九条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第十条劳务队组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劳务队组1000~2000元/次的罚款,给予质检员50元/次的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劳务队组2000~3000元/次的罚款,给予质检员100元∕次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责令质检员退出现场,劳务队组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部的要求;第十一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队组1000~3000元/次的罚款;第十二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对劳务队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并对有关片区负责人员给予100~200元∕次罚款;第十三条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0元/次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为准;第十四条劳务队组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第十五条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第十六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劳务队组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300~8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800~1500元/次的罚款;第十七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700~1000元/次的罚款;第十八条工程资料的进行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给予相关人员200元/次的罚款,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第十九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第二十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800~10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1000~2000元/次罚款;第二十二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劳务队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500~5000元/次的罚款;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罚款;第三节钢筋工程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03G101、04G101的要求;第二十四条钢筋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且钢筋无损伤、表面无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否则钢筋将责令退场,如劳务队组擅自批准钢筋进场并使用的,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施焊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违者不但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要给予一个1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作业人员严禁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第二十八条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锚固长度、搭接长度、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元/处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墙柱主筋跑位超出验收规范罚20元/根;第三十条柱、墙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20元/处;第三十一条预留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元/处;第三十二条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按接头个数罚10元/个;接头焊毕,敲去渣壳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罚40元/个;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罚10~2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罚款;第三十三条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结构楼板的板底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的,一经发现罚50元/处;有墙无梁的部位没有按照图纸设置加强筋的,罚100元/处;第三十五条梁上的附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根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的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50元/根的罚款;第四节模板工程工程质量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第三十七条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砼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内支撑架必须连成整体,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模板应平整,不得使用翘曲、烂边的模板,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支撑架严禁与外架连接,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第四十条支撑架立杆底部必须加设50mm厚的木板,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根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部,若质检部检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给予30-50元/处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砼接茬处,如有污染给予30元/处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或不按规定施工给予300~500元/处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支撑架的顶托自由端长度不得超过250mm,否则给予50元/根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模板几何尺寸支错一处拆掉重来;杜绝涨模现象,若有发生均由木工班返工打凿砼,偏差15mm以内的罚款50元/处,30mm以外罚200~10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20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500元/处;第四十七条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偏小,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接点差,给予20元/处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5mm罚10元/处;第四十九条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大的罚50元/处;第五十条模板拆除前,必须填写拆模令,经项目工程部、质检部、安全部、技术部、监理、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拆模工作,如擅自拆模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模板关头板不垂直罚5元/条;梁、墙、楼梯间平板内有木屑、树皮等杂物罚30元/处;第五十二条严格控制现浇板质量,特别是平整度和模板拼缝,为以后直接在板底打磨、批腻子,刷白;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平方米;第五十三条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罚20元/处;第五十四条变形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的快易收口网及泡沫板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第五节混凝土工程工程质量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第五十五条砼等级必须符合图纸及方案设计要求,违者将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第五十六条严禁对砼进行加水,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承台内有积水,应采取措施将水抽干后方可浇筑砼,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大体积砼施工时遇炎热天气时,必须采取措施让砼入模温度不大于30摄氏度,并且每台班不应少于2次测温,条件允许尽量避开高温段进行浇筑;如不能达到要求给予500元/次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大体积砼浇筑体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的测试,在砼浇筑后,每昼夜不应少于4次,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0元/次的罚款;第六十条蜂窝、、漏振、漏筋、孔洞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处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浇筑后砼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5mm,超过10mm以外范围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第六十二条浇筑后的砼面标高要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mm,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第六十三条浇筑砼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砼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给予5元/平方米的罚款;第六十四条浇筑砼前应对模板喷水,若不喷水给予200元/层或200元/施工段的罚款;第六十五条浇筑砼12小时后用薄膜覆盖浇水养护,中午吃饭应换班,若养护不到位导致砼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给予500~1000元/层的罚款;第六十六条砼养护时间为14天,有防渗要求和掺外加剂养护时间为21天,如达不到以上要求给予1000元/层的罚款;第六十七条卫生间低于室内正常标高的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且高低坎要顺直美观,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第六十八条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给予100元/处的罚款;第六十九条后浇带、变形缝、塔吊预留洞、施工电梯预留洞或分段浇筑位置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要求设置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元/米的罚款;第七十条砼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以上就上人作业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第六节砌体工程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GB50203-2002的规范要求;第七十一条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如达不到要求罚10元/m2;第七十二条砖砌体应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如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m2;第七十三条砖砌体灰缝应为8~12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m2;第七十四条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砼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处;第七十五条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处;第七十六条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处;第七十七条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规范要求100元/处;第七十八条拉接筋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或漏放拉接筋,罚50元/根;第七十九条砌体在门窗洞口采用实心砖砌筑,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第八十条门窗过梁不按设计要求及规范施工的,返工从来,并处100~200元罚款;第七节抹灰工程抹灰工程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01中的相应规定;第八十一条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砼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罚5元/m2;第八十二条抹灰前应提前洒水湿润,若不打水湿润罚5元/m2;第八十三条抹灰厚度不得超过5~8mm/次,不同材质墙体交接应进行加强措施,若达不到规范和方案要求罚25元/m2;第八十四条室内墙面、柱面和门阳角应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若达不到要求罚5元/条;第八十五条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m2;第八十六条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m2;第八十七条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和灰线应清晰美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m2;第八十八条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元/条;第八十九条施工前必须做好样板套,墙面粉刷逐日逐墙面验收,验收超规范不合格每块墙罚5元/m2,并返工重新粉刷;第九十条室内抹灰阴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条;第九十一条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必须用网片进行加强,严禁一遍成活,灰层不可跟得太紧,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高温要及时养护,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m;第九十二条砼梁、墙、柱基层宜采用凿毛毛化或砼界面剂处理,也可用1:1水泥砂浆拉毛或喷浆进行毛化处理,并进行毛化处理后喷水养护,确保基层和粉刷层的结合,墙面抹灰前认真做好基层处理和浇水湿润工作,砼面的隔离剂及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罚15元/m2;第九十三条外墙穿墙螺杆洞漏堵一个罚款20元/只,堵洞眼空鼓一个罚5元,凿深度5~8cm成喇叭型,达不到返工重凿,并进行罚款5~10元一个洞;第八节屋面工程屋面工程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要求;第九十四条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m2;第九十五条卫生间沉箱、厨房、阳台、生活阳台、空调位、花池的地面抹灰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向地漏找1%的排水坡度,侧壁根部做50R的小圆角,若达不到要求,处以5元/次罚款;第九十六条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宜增设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罚2元/m;第九十七条高出屋面表层的卫生间排气管、烟道、消防管及消防管支架和空中花园屋面的给水管等根部均做不小于30mm的高台,若达不到要求处以50元/次罚款;第九十八条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m2;第九十九条找平层的位置和应符合设计要求;找平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5mm,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m2;第一百条屋面工程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每处罚100元~200元/处;第九节电气工程电气工程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的要求第一百〇一条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与建筑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牢固,不得采用熔焊电气焊,且严禁热加工开孔;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次;第一百〇二条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管;电缆金属支架、导管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保护接地或接零;钢管与箱体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地线;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连接固定螺栓,平垫、弹簧垫齐全;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非镀锌线槽连接板两端应跨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次;第一百〇三条强制性条文规定需接地或接零的,均不得有遗漏,并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第一百〇四条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木线槽应经阻燃处理,塑料线槽须有阻燃标记;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和破损;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处;第一百〇五条电线、电缆的配管及线槽、桥架敷设安装的位置、走向、连接、固定方法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配线应分色,同一建筑工程的电线绝缘层颜色应选择一致,接地保护线PE应是黄绿相间双色线;零线N应用淡兰色线;相线分别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开关的回火线宜用白色导线;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30元/处;第一百〇六条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第一百〇七条电源插座的规格、型号、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当接插有触电危险的电源时,应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厨房、卫生间安装防溅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各种插座安装均应与墙面地面贴紧、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平整,盖板、装饰帽齐全、固定牢靠,无破裂、划伤;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PE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第一百〇八条照明开关的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应采用同一系列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高度、距离符合要求,开关面板紧贴墙面,周边无缝隙,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接触可靠;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部件完整,装饰帽齐全;厨房、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放侧的墙上;若达不到要求罚30元/处;第一百〇九条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所用的电器设备和导线、端子等器材产品,必须是经过有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厂家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垂直度、平整度合格;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匹配、无气割开孔;暗装配电箱与墙面贴紧;表面油漆完好,无污染;配电箱柜内电器安装整齐牢固;配线正确,接线端子固定牢固;强弱电端子隔离布置;照明配电箱盘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N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母线镀层完整,紧固螺栓直径、数量、搭接面符合要求;开关、电器、电缆应按规定标识正确、清晰、齐全;箱、柜内电器安装系统图图例应与箱、柜内电器安装一致;绘图正确、清晰、整齐、适用;导线按相序及用途分色一致,接线不用开口鼻子;线鼻子根部用热塑封或绝缘布包扎,颜色与分色一致,包扎整齐、美观;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束绑扎,导线应留有余量;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第十节电气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的要求;第一百一十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所用材料、配件、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及其产品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复试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若达不到要求罚500元/次;第一百一十一条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伸缩等符合要求;支架、吊架、托架的构造形式、规格尺寸、间距、位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承物或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腐处理良好;第一百一十二条管道和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其备接甩口应封闭严密;采用柔性接头的管道、设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接口承重;焊接:焊缝高、宽度合格、接口均匀、圆滑、无焊瘤、夹渣、气孔,两管对口间隙一致且不大于2毫米,无错口;丝接:采用管件正确,丝扣规格、整洁合格,接口严密,填料无外露;法兰接:法兰和衬垫规格、材质、厚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对接平行度与管中心线垂直,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一致,且不大于螺杆直径的1/2,朝向合理,涂黄油无锈蚀便于拆卸检修;承插、套箍、卡箍接口:接口的构造和采用材料、填料、粘结剂的品种、性能、。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细则第一章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因近期施工质量问题频繁出现,结合各个地方出现的一系列质量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本公司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应对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造成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劳务队(班组、个人)处以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罚款。

第三条: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劳务队(班组)不积极配合,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检查时,专业技术人员不在现场而无正当理由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队长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谁的责任就扣发谁的工资。

扣发金额按实际损失计发)第五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第六条: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方可提交给项目部审核。

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劳务队(班组)的队长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劳务队(班组)给予警告,并马上整改,若无整改或以其他无理要求拒绝,项目部将对劳务队(班组)的队长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八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队(班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条:任何施工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关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若私自进行修复,纠偏等工作,对劳务队(班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并对有关片区负责人员给予100~200元∕次罚款。

第十条:劳务队(班组)收到监理方口头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后应进行立即整改,当监理下发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项目部将给予给予劳务队(班组)的主要负责人200~2000元/次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工程项目管理罚款条例

工程项目管理罚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罚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罚款手段,促使各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罚款种类包括:(一)安全类罚款: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事故发生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二)质量类罚款:针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三)进度类罚款:针对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工期,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四)资料类罚款:针对工程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五)治污减霾类罚款:针对施工现场环境污染、治污减霾措施不落实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第五条罚款标准如下:(一)安全类罚款:1. 无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晰、安全资料不齐全的,罚款1000元。

2. 有安全交底资料但交底不清楚的,处罚交底人500元。

3.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或未系帽带的,现场施工人员罚款100元,管理人员罚款200元。

4.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5. 施工现场有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的,罚款500元。

6. 施工机具防护不安全、无操作规程的,罚款1000元。

7. 从事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罚款500元。

8. 现场临时用电无方案,无专职电工的;配电系统不规范,箱门破损、箱门无接地或接地不规范的,熔丝、闸具参数与容器不匹配,电箱防护不到位或倾斜、移位、无标识的,未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的,罚款1000元。

(二)质量类罚款:1. 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5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5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____元。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____元/人。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____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____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____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____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____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____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____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____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____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____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____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____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____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对于发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3%。

第五条对于发生设计单位设计问题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要在设计单位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轻微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0.5%;(二)一般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1%;(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2%;(四)严重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设计费用的3%。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情况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需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罚款,监理单位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缴纳罚款。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罚款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以及承担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不得包庇纵容,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细则予以罚款。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用途,应用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后果和违法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金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既能起到惩戒作用,又能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公正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罚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罚款基本原则第八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后,如果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被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申请进行合理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章罚款的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需要向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或者取证,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协调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有相关单位或个人隐瞒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制作《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概述,并提出罚款的依据和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认定,并作出罚款的决定。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及罚款工作。

对于具体建设项目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应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而定。

三、罚款依据1. 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2. 相关建筑质量管理标准的规定;3. 现行的预算、决算、结算等财务管理规定;4. 相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

四、罚款标准1. 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罚款金额的依据;2. 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将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成本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范围;3. 若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五、罚款程序1. 由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具体问题和违规证据需加以详细说明;2. 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3.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被处罚方可依法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申诉,并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决定;5. 罚款决定书应当明确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违规时间、违规责任人等相关情况,由相关机构签发并送达处罚对象。

六、罚款执行1. 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被罚方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款;2. 罚款应当存入相关资金账户,且罚款金额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3. 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将按日加收罚款金额的0.5%作为滞纳金,直至罚款全部缴清;4. 若被罚方对罚款决定存在异议,可在缴纳罚款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在复议申请期间内暂缓缴纳罚款。

七、监督检查与追究责任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2.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3. 主管部门因工作不力导致质量问题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 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罚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

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的重要问题,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施工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为此,制定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细则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质量的处罚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并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机构等有关行为人给予处罚。

第三条处罚工作应依法公正、及时、有效,通过处罚使违法者受到惩罚,见效快,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第四条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施工质量,保护建筑工程的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处罚应实行罚款和整改两种方式,具体的处罚方式和程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造成的损失以及当事人的情况来决定。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劣质材料;(二)施工工艺不当;(三)无合法手续开工;(四)违反施工规范;(五)隐瞒或篡改施工记录等。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对于使用劣质材料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对存在施工工艺不当的行为,应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条开工无合法手续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对于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应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九条隐瞒或篡改施工记录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整改;对于施工单位,可以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查处应由相关执法单位进行,执法单位应保证查处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查处程序包括了解违法情况、调查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第十三条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违法行为人,明确处罚依据、事实和理由,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2. 本处罚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处罚原则1. 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处罚应当由负责施工管理的机构或部门履行统一监督执法职责。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第四条违法行为1.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3. 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劣质材料;4. 施工单位违规调整施工工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5.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质量检测;6. 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要求配备施工组织人员;7. 施工单位违反防护措施要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8. 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未及时整改;9. 监理单位存在监督不力、虚假验收等行为;10. 质量监督机构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处罚依据1.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按照《建设法》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 监理单位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监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 质量监督机构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处罚措施种类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停工整顿、吊销执照、追究相关责任等。

第七条责令整改对于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罚款处罚。

第九条停工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暂停整个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并要求整改后才能复工。

第十条吊销执照对于多次违法行为或者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执照,限制其在建筑工程市场的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特别恶劣情节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套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达标、工程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适用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监督部门共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责任体系,形成联合惩戒的机制。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罚则、处理程序等方面,具体工作由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追究责任人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问责、通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措施,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对责任人进行定性、定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报告上报、决定处理等环节,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落实,确保责任人得到应有处理。

第三章罚则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实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具体罚则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责令改正、暂扣资格证书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立即停工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厉处理。

第十三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不达标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对质量不达标的工程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暂扣相关资格证书,追究法律责任,严厉处罚。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细则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细则

一、总则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二、处罚范围1.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纸、规范和标准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等。

2. 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商业秘密;未按时报送监理资料等。

3.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设计职责,造成工期延误等。

4. 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问题;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等。

三、处罚措施1. 对施工单位:(1)责令整改,限期内完成;(2)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处以罚款;(3)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施工许可;(4)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监理单位:(1)责令整改,限期内完成;(2)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处以罚款;(3)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监理资质;(4)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设计单位:(1)责令整改,限期内完成;(2)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处以罚款;(3)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设计资质;(4)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建设单位:(1)责令整改,限期内完成;(2)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处以罚款;(3)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项目审批资格;(4)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1. 发现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3.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细则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旨在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简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简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1. 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和使用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施工企业综合能力和信誉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2. 处罚分类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可以将相应的违规行为归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分类如下:2.1 劣质工程2.1.1 违反强制性标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质量明显低于标准要求。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1.2 施工建议书不合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建议书时,存在重大不合理或违反规定的情况。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施工建议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1.3 承诺工期延误-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承诺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

2.2 安全隐患2.2.1 施工作业不安全-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损害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

2.2.2 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导致安全隐患存在或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3 违规操作2.3.1 施工材料使用不符合规定-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3.2 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条例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中,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下列规定的,依照本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一、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三、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四、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五、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处理的;七、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八、其他违反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本处罚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证书,限制承接新工程,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承包工程合同金额5%以下罚款;三、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招标工程合同金额5%以下罚款;四、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工程合同金额1%以下罚款;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处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对违反本处罚条例的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不得隐瞒、阻挠、干扰。

第六条对违反本处罚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处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处罚条例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章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对以下情况,施工单位将根据程度受到相应处罚:1.未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2.未经审批就擅自更换施工材料或工艺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3.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4.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5.违反施工质量验收规定,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督和处罚监督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应按照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处理:1.对未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进行检查的,处以警告并责令整改。

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质量检查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加强监管。

3.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4.对施工单位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事故的,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违法责任及处罚违反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按以下措施进行处罚:1.违法建设行为造成轻微事故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违法建设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违法建设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4.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

附件:1.施工单位处罚记录表2.监督单位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对建筑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筑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建筑活动的法律责任。

2.施工图纸: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绘制的图纸,用于指导施工过程。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修建、改建、扩建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指建筑工程经验验证的工程成果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保持安全、可靠、经济、舒适、合理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能力。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条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除法律规定外,还可以采取罚款等行政惩罚方式。

第六条本细则的罚款标准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但对于涉及人身伤害、严重财产损失等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重罚款金额。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应当按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建设单位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决定进行配合,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属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力量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对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的有效查处。

第二章罚款的种类和程序第十一条违规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变更设计不报批等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制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设定整改期限。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整改期限进行现场复查,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评估整改结果时,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应当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决定罚款金额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罚款通知书,并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工程项目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时间:2017 年 3月 15日
XXX项目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奖励标准 (1)
第三章处罚条例 (1)
第一节基本规定 (1)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2)
第三节防水工程 (3)
第四节钢筋工程 (3)
第五节模板工程 (4)
第六节混凝土工程 (6)
第七节砌体工程 (7)
第八节抹灰工程 (8)
第九节门窗工程 (10)
第十节饰面砖工程 (10)
第十一节涂饰工程 (11)
第十二节屋面工程 (11)
第四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XXX公司的质量理念,根据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手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

本项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合格的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为施工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设计、方案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处罚。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在每月、季度“项目质量检查”活动中,各标段考评在前三名的按照项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于严格执法、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奖励500~1000元。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管理人员500~1000元奖励。

第三章处罚条例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六条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分包单位不积极配合,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七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八条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条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处以5000/次的罚款。

第十一条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必须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相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

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和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的验收工作。

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处以分包单位1000元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处以分包单位2000元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给予分包单位3000~5000元的罚款,同时对主管施工员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同时对主管施工员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或者监理、业主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处理的,对分包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同时对主管施工员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处以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处以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罚款。

第十七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分包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的,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现场出现顶撞甲方、设计、监理等单位管理人员的,处以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九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处以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2》的要求。

第二十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按施工方案执行,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的,按偏差桩的数量处以50~200元/根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孔桩基础必须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桩头的处理需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否则按桩的数量处以100元/根的罚款。

第三节防水工程
地下室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处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如不满足要求,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铺贴防水卷材或者刷防水涂料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并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或者涂刷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防水卷材(自粘除外)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00mm;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应错开,其不得小于500mm;否则给予50元/米的罚款并整改合格。

第二十六条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处以200元/处的罚款。

第四节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钢
《16G101-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10》、
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
3》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施焊要精准细致,先进行工艺性试件试验,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返工。

违者不但赔偿经济损失,而且按接头数量处以50元/个的罚款,并整改合格。

第二十八条严禁对钢筋进行气焊烘烤,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处以200~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经验收检查发现的,处以50~200元/根的罚款,并立即整改合格。

第三十条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