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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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征地补偿

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及《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京国土征[2004]230号)的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每亩补偿8万元。(二)临时占地补偿

此次北京市六环路西线工程占地均为征地,如果实际发生临时占地情况,每亩耕地给予一年(两季)青苗补偿(每季600元/亩,一年1200元/亩);给予两年地力恢复补偿(1200元/亩/年,2400元/亩/2年)。

(三)地上物补偿

1、地上附属物补偿按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

2、各类树木、苗圃的补偿按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违反上述规定在基本农田上抢栽抢种树木、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2)在一般农田、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树木、苗木,如符合《北京市绿化造林、育苗适宜栽植密度表》确定的栽植密度,参照《〈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超过相关栽植密度的,其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3)在第一次实物拆迁调查后新栽、抢栽的各类树木、苗圃不予补偿。

(四)村民三十年土地延包补偿

按照未履行年限(1200元/亩/年)给予补偿。

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一)大马村、果各庄村、北刘庄村、大苑村、庙耳岗村、芦上坟村、辛庄村村域内住宅房屋的拆迁按重新审批宅基地的办法安置。

(二)重新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在按拆迁正式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按照现有宅基地认定面积计算。

(三)宅基地面积的补偿认定和安置认定

拆迁补偿和重新审批宅基地安置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必须经过合法批准,补偿和安置对象为宅基地合法使用人。

1、以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没有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按原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农村老宅基地面积标准和日期界限的通知》(京土通[1991]25号)执行。认定新老宅基地,以1982年底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下同)。

2、老宅基地认定标准为0.4亩(267平方米),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宅基地面积超过0.4亩部分,其地上建筑物有合法批准手续按照评估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3、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4、新、老宅基地认定方法:以相关批示为准,被拆迁住户经房屋拆迁部门对住户、户口登记记录、宅基地批准事件进行调查后,将调查结果返回村委会,再由村委会统一报到镇政府,经镇政府村镇建设科核实后出具证明,并在村委会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交由评估单位作为评估作价依据。

5、一户有多处宅基地(含两宅),但又不符合新申请宅基地条件,拆迁时只按规定和标准安置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只给予拆迁补偿。

6、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且有住房的人员,但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只给予拆迁补偿,不再新安置宅基地。

7、在拆迁范围内购买房屋,户口不在拆迁所在村的或者户口在拆迁所在村另有宅基地的只给予拆迁补偿,不再新安置宅基地。

8、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的按一户宅基地安置。

9、被拆迁户拆迁前同一院、同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中,有两个以上子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又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可根据被拆迁户实际需求新安置宅基地。

10、已婚但户口仍在拆迁范围内,在本次拆迁前又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如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住房,由被拆迁人其配偶户口所在村委会、镇村建科出具其没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证明材料,可新安置宅基地。

(四)正式房屋的认定标准和宅基地上经营性用房的认定补偿

1、正式房屋的认定标准:以有关部门的批建手续为依据,并符合下列标准。

(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2、宅基地上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产权人从事经营的,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与有效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场所一致,自拆迁之

日起近半年的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利用宅基地上房屋承租经营的(具备上述经营资质和证明的),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五)拆迁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拆迁非住宅经营性营用房(具备经营资质和有关证明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所拆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不含集体土地上的无营业执照的工厂、果园用房、仓库、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等)。

(六)拆迁补助

1、搬家补助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认定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厂房、设备的,其设备搬迁和新安装设备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不含集体土地上的无营业执照的工厂、果园用房、仓库、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等)。

2、提前搬家奖励费:宅基地上的房屋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每一宅院奖励2000元,房屋所拆迁材料等物品拆迁人不收回,作为对被拆迁人的奖励,归被拆迁人所有。

3、拆迁范围内的住宅、单位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移线费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补偿。

4、周转费:拆迁住宅需周转房的,每一宅院每月补助500元,补助时间为10个月。(七)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划批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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