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回收复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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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回收复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井下材料的回收复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职工的成本意识、节约意识,特制定材料回收复用管理办法,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1.主要回收材料范围:锚杆、锚杆垫板、螺母、轨道、枕木、道扣件、撑木、铁棚、锚索、锚索垫板、锁具、风水管、电缆钩、遗留的水泥、混合料、回弹料、风门、板闭、点柱、瓦石、锚索机钻杆、风锤钻杆、钢筋、大板、2寸管子、一坡三档设施及其他机电加工件等。
2.回收站设在避难硐室(二),矿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按照回收材料类别划分堆放区域:锚杆区、锚索区、U型棚、轨道、钢管、电缆、通风设施、钻杆、机电加工件等。
3.废旧锚网、钢带装车升井前由质标办、安监科、总工办鉴定后方可升井,否则严禁升井。
4.回收的材料由回收单位及时交回回收站,由回收站负责分类、整理、上帐,经修复后,能复用的材料,由总工办、安监科进行现场检验,合格后,出具证明,由回收站发放给用料单位使用。
5.回收后能直接复用的材料,由用料单位出具复用申请,并写清楚复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进行复用。
6.复用材料的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不能影响到支护的强度及安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如损坏或材质差的材料)严禁复用。
7.回收站与复用单位必须建立材料复用台帐,要求账目清楚,写清材料的复用名称、用途、规格、数量,并于每月25日前由回收站和复用单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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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复用明细表交回总工办核实并给予考核,总工办、回收站分别对每月各队组复用材料进行汇总。
8.根据井下实际生产条件,对可回收的材料实行强制回收,对不积极回收的单位下达回收通知单,仍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回收的单位,给予材料原价值进行处罚。
9.如因地质条件、瓦斯等因素变化,回收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核定回收材料的数量,以通知单形式通知回收单位,按照回收单数量及回收率对回收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10.实行一月一考核,坚持多劳多得、多回收多奖励、谁回收谁管理奖励谁的原则,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宗旨,切实贯彻责任到人,奖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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