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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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8〕28号
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厅
二○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干线公路建设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上述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交通公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包括省定额投入资金(以下简称“省投资金”)和市州自筹资金。省投资金包括:中央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车辆购置税、中央预算内投入资金等)、省财政预算投资、省交通规费资金、省统贷资金等。市州自筹资金包括:市州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或通过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通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干线公路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资金
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干线公路建设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评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要通过降低工程成本,杜绝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严格实行省定额投入,其余资金由市州自筹。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第八条省定额投入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省交通建设资金、省统贷资金等。省统贷资金通过设立(或调整)干线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偿还。
市州自筹资金来源:市州各级政府财政安排资金或其它资金。干线公路建设应认真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九条对已经列入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省定额投入标准:
1、长株潭地区(其中长沙市继续实行包干返还政策)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
2、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 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
3、其他地区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
4、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3000元、2500元。
第十条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干线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干线公路建设用地(包括临时用地如料场、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应根据干线公路建设年度投资计划,足额组织资金,并严格按工程实施和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拨付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交通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筹集并落实自筹资金,确保干线公路建设任务的如期完成。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省交通厅依据湖南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规模、范围,并下达各市(州)交通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通知的干线公路建设年度支出预算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由省交通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支出预算。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依据财政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付柜台前移的有关规定,对省投资金实行省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十六条在未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前,中央和省安排的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暂按下述方式进行拨付,待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完善后,再按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操作。
省投资金的管理和支付的执行单位为省公路管理局。中央和省安排的各项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由省交通厅统一拨付到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依据项目进度和有关要求直接将省投资金支付到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或有关项目资料中约定的收款人帐户。
各地自筹资金的拨付办法可由各地财政、交通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依据省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同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省投资金的,市(州)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并汇总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汇总上
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依据省公路管理局上报的项目年度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年度预算和贷款合同商省财政厅和贷款银行确定各项目的年度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级批复到建设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降低资金成本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2、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职责和作用的原则;
3、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协商的原则;
4、省投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
第十九条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逐步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经财政部门确定需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其项目预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项目需预留5%一10%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的;
3、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
4、配套资金不落实,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