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2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是在后期扶持实施阶段,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系统评估,客观评价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系统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主要依据是国家及省有关后期扶持政策、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点面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调查,广泛听取移民意见,充分结合和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系统评估。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投资,资金从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现有政府性资金和中央监测评估工作补助资金中安排。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独立评估,重点是通过对移民安置前和安置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状况、城市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改(复)建的调查、分析和对比,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恢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发现移民安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
第五条独立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独立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估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和规范、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独立评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工作依据。
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广大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不得扩大实施范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3.远期目标:2025年以前,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使移民逐步融入当地社会,与安置区群众同步致富奔小康;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农村平均水平。
二、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措施和办法
(四)农村移民人口核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分析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分析摘要:为实现我国小康社会的进步发展,从而可以有效的解决水库移民的生活困境以及经济窘迫,因此实施向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工作。
本文从资金扶持、产业扶持、项目扶持以及技能培训扶持对大中型水库移民的扶持工作进行简述。
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水库移民的生活处境和经济问题,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进行对于高效率的评价指标及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关键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路径;策略引言:中华民族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人民一直都遵从着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
在我国大大小小的水库共有9.8万余座,以此能促进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
对于要去修筑水库生活在那的人们,不得不离开生活良久的地方,他们的离开对于祖国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基于历史、社会国民经济的发展,移民的生活水平局部下降,为了扶持移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移民的脱贫工作,《关于完善大中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出自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创办了一套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确定了后期扶持的目标,对后期扶持工作规定了专门的方式方法,对后期的资金来源进行了确认,全国大中型移民的生活都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有效的解决其问题,因此要大力发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活设施。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模式及内容(一)直补资金扶持依照以人为本发展理念自2006年以来,联合一致扶持标准,调节移民扶持方式,移民政策的落实需要严格把控。
福贡县纳在从2013年1月开始享受每年600元/人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直补资金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资金直补移民个人帐户。
国家后扶资金到位后,由福贡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移民人口,委托银行将直补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到移民个人帐户。
通过发放直补资金,可以有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解决移民群众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基础设施项目的扶持多数移民都居住在村庄里在其落后的基础设备都采取后靠安置形式,也因此受很多因素的制约。
对现处生活环境以及拮据的经济发展进行整改,移民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的扶持中实施以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帮助更多的移民。
云南省大中型水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
云南省大中型水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作者:————————————————————————————————日期: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历史背景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答: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2.大中型水库在哪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修建各类水库8.5万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库3800多座,总库容为5542亿立方米,水电装机容量1.2亿千瓦。
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3.我省的水资源特点是什么?答:我省境内河流众多,水量充沛,水能资源丰富。
径流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908条,分属长江(金沙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和依洛瓦底江6大水系。
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1258毫米,常年自产水资源量2222亿立方米,排全国第3位,过境水量多年平均1943亿立方米;有高原湖泊40多个,总容水量290亿立方米;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10364万干瓦,经济可开发水电站装机容量9795万千瓦,居全国第2,约占全国总量4.02亿千瓦的24.4%0我省水能资源不仅蕴藏量巨大,且分布主要集中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3大流域,占云南省经济可开发容量的85.6%0在开发上具有许多优越条件:一是可开发的大型和特大型水电站的比例高;二是水能资源分布比较集中,开发目标单一,开发选择性强;三是可开发的水能资源工程量相对较小,水库淹没损失小,技术经济指标优越。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作出了将以水电为主的电力产业培育成云南省新兴支柱产业的战略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建设金沙江、雅袭江、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坝等大型水电站",4大水电基地,云南占了一半。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模式研究及效果评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模式研究及效果评价引言大中型水库建设是我国重要的水利工程项目之一,它们在实现防洪、灌溉、发电等多种功能的也给当地的居民带来了重大的生活变化。
作为水库移民的受益者,他们在水库建设初期得到了政府的搬迁安置,但在安置后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新的生产方式方面依然面临一些困难。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模式进行研究,探索有效的帮助措施,对于提升移民群体生活质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需求水库移民是指因水利工程建设而不得不迁移居住的人群。
他们在搬迁后需要重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新的生产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就业扶持:水库移民原来可能是从事农业、渔业等传统产业的,搬迁后需要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提供就业扶持是帮助他们实现稳定收入的重要手段。
2. 教育支持:对于拥有子女的水库移民家庭来说,子女的教育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焦点。
需要提供教育支持措施,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3. 社会保障:水库移民搬迁后,可能会因此失去原来的社会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
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对于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至关重要。
4. 精神慰藉:由于搬迁带来的生活变化和环境适应问题,水库移民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心理困扰。
提供精神慰藉服务有助于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针对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需求,研究建立相应的扶持模式至关重要。
在过去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有效的扶持模式,如就业培训项目、灵活的社会保障方案、心理援助服务等。
这些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今后的模式研究提供了参考。
1. 就业扶持模式在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就业扶持方面,可以采取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方式。
通过为水库移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新的就业技能,提高就业机会。
可以设立小额贷款项目,资助有创业愿望的水库移民开展自己的小型生意,实现自给自足。
大中型水库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大中型水库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近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的扶持规划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就业支持:为移民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其就业和创业。
可以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和技
能提升,提供就业信息和创业指导等方式,帮助移民顺利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提供相
应的就业补助和创业扶持。
2. 教育支持:为移民子女提供优质教育机会,包括提供教育资金补贴、优先入学政策、创办特色教育机构等,保障其接受良好的教育资源。
同时,还可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移民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3. 社会保障支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移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移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加强社会援助
和救助工作,对生活困难的移民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救济。
4. 住房支持:解决移民在住房方面的问题,包括提供住房补贴、建设保障性住房、租
赁补贴等。
可以通过购建公租房和廉租房,优先满足移民的住房需求,解决其居住问题。
5. 社区建设与融入:鼓励移民融入当地社区,加强与当地社区的沟通和交流,组织开
展各类社区活动,增强移民的归属感和融入感。
同时,加强社区设施建设,提供公共
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活环境。
总之,大中型水库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以就业支持、教育支持、社会保障支持、
住房支持和社区建设与融入为重点,通过多个方面的支持来提高移民的生活质量和发
展机会,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
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历史背景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答: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2、大中型水库在哪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修建各类水库8.5万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库3800多座,总库容为5542亿立方米,水电装机容量1.2亿千瓦。
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3、我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是什么?答:截止2006年6月底,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500多万人,其中农村移民2288万人。
有关资料表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总体仍比较困难,有相当部分移民处于贫困状态。
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哪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答:改革开放以来,为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问题,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1981年《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电财字〔81〕第56号),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用于水库维护和解决库区的遗留问题;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设立了库区建设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确定从2002年至2007年,用6年时间,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
重点是加强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
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设立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对1986—1995年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移民进行扶持,重点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滞后等遗留问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公布日期】2017.1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移民局,省直管县财政局、移民局:
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2017年12月25日。
大中型水库年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大中型水库年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年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指针对水库移民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以帮助他们实现融入当地社会、稳定生活和增加收入的目标。
以下是该规划的主要内容:1. 就业机会:水库移民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来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条件。
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当地企业在水库附近设立工厂和产业园区,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同时,还可以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计划,提高移民的就业能力。
2. 农业发展:水库移民大多数来自农村地区,对农业有一定的经验和技能。
政府可以引导移民参与当地农业发展,提供农业设施、种子、肥料等支持。
此外,可以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帮助移民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3. 产业扶持:为了促进水库移民的产业发展,政府可以提供贷款和补贴,支持移民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和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此外,还可以提供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收,鼓励移民在当地投资兴业。
4. 教育和培训:为了提升水库移民的教育和技术水平,政府可以建设教育机构和培训中心,提供全面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同时,可以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促进移民和当地居民之间的了解和融合。
5. 社会保障:为了保障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此外,可以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和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移民面临的突发困难。
6. 建设基础设施:为了改善水库移民的生活条件,政府可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包括修建道路、供水设施、电力设施等,提高水库移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总之,大中型水库年近期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旨在帮助水库移民顺利融入当地社会,并提供各种支持和保障,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增加收入。
政府应积极配合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推动扶持规划的顺利实施。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新时期水电事业健康发展,2006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答: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2、解决当前水库移民问题主要有哪三项任务?答:一是解决部分水库移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二是改善部分库区和移民安臵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三是促进库区和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3、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答:后期扶持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4、我省哪些水库移民可以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答:我省修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以及浙江省新安江、富春江水库、湖南省水府庙、白马、洋潭水库和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迁赣安臵的农村水库移民均可列入扶持范围。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农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实际动迁人口,搬迁后的繁衍人口不列入扶持范围。
己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转为非农业户口、繁衍人口中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移民人口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5、为什么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答:一是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二是农村移民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生产生活仍很困难,是当地农村的主要贫困群体。
而非农业安臵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三农”工作中难点和重点之一是农村水库移民。
因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6、什么是水库移民原迁人口和水库移民现状人口?答:水库移民原迁人口,是指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一般以批准的移民安臵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为准。
国家发改委有关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
答:有跨省水库的省(区、市)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域间互相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保证“同库同策”。
24.如何做好与群众面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
答:组织得力的工作组驻村入户,宣传后期扶持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思想政治工作,使移民群众准确理解中央政策,引导移民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不随意许诺。
答:目标是要将中央核定的各省(区、市)的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8.中央明确规定哪些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答: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4.什么是水库移民原迁人口和水库移民现状人口?
答:水库移民原迁人口,是指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一般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为准。
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对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水库,是指原迁移民再加上水库完工时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移民自然增长的人口(以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水库,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和原迁人口是一致的,都是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15.如何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答: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二是各省移民管理机构要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三是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对移民发放资金的账册和账户,确保后期扶持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四是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合理使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云政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广大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不得扩大实施范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我省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工作,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和云南水电支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和地方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拟定了《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7月经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稳步推进我省水电站支柱产业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简称“封库令”)根据《移民条例》第七条:“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规定,项目法人需向省移民开发局提出下达“封库令”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移民开发局商省发改委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下达封库令。
需报送的相关材料内容如下:(一)经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评估或批准的流域水电规划和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项目主管单位技术审查后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失稳区范围规划设计文件;经审定的征地红线和淹水位线。
(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
(四)经省移民开发局审查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五)项目建设相关的技术资料。
“封库令”一经发布,将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封库令”下达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在开展实和的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前,经省移民开发局统筹安排,项目法人与市、州或县、区级人民政府签订配合工作协议。
二、开展实物调查开展实物调查应做好以下工作:(一)项目法人负责按省人民政府“封库令”的要求,对征地范围按技术要求进行打桩定界,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二)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细则》,内容包括水电工程概况、建设征地范围、调查依据、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计量标准、调查精度、组织形式、进度计划、成果汇总、成果确认等。
云政发[2005]81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
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移民安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开发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验收。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101号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水电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费。
移民补偿补助费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概算投资。
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移民生活补助费、独立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监理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移民后期扶持费属于政府规费收入,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移民资金必须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投资包干,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预决算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项目进行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概算,并建立严格的移民资金管理程序。
第五条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为依据,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实施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经州市移民主管部门汇总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查后,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资金计划报省移民开发局商项目法人审定。
第六条移民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没有核准开工,不能使用移民资金。
各移民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项目法人建设工期要求,做好施工设计阶段工作,施工设计一经核准即可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云政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8号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经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农村移民。
移民身份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其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二)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尽量直补到人(户)的原则;(三)坚持总额包干、分类实施、综合平衡的原则;(四)坚持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的原则;(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第六条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移民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移民人口的核实、界定,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负总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采源;(二)审定并批复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三)审核办理资金拨(兑)付,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审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五)协助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8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8号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
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1.在滇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2.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1.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 194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数32.19万人,其中,大中型水电工程(含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3.28万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8.91万人。
2.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以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照现状人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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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解答
1、后期扶持的范围是什么?
答: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为原迁人口。
2、为什么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答:一是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二是农村移民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生产生活仍很困难,是当地农村的主要贫困群体,而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最低保障范围。
三是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三农”工作中难点和重点之一是水库农村移民。
因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3、哪些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答: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服刑期间(缓刑除外)的;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
设施迁改新建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
迁人口。
4、为什么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答:由于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曾享受过农业户口享受不到的政策、福利待遇,性质上与农业户口的移民有本质的区别,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此次政策调整不再将其纳入扶持范围。
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后期扶持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标准为600元。
6、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多少?
答:20年。
7、后期扶持的开始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8、中央规定的后期扶持方式有哪些?
答:中央规定后期扶持方式是“1个尽量,2个可以”。
即后期限扶持资金能够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
解决移民个人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