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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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第16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发布〈南通瑞兴服饰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公司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ZZZZ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活动开展,并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根据结果进行相应奖惩。工作小组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组织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同时依据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排查与督查

第五条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可结合日常安全检查进行。

第六条各部门可结合辨识的危险源,至少每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遇有重大工序转换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加排查频次,并分级(一般和重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附表1)。公司各部门每年1 月10 号前将重大事故隐患档案(附表2)上报公司安全部;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各部门于每年2月20日之前编制督查计划,依据督查计划组织督查,督查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情况,结

合督查计划,于每年2 月底前编制公司督查计划,并由公司主

管领导签字后报安全部备案,同时下发给各部门。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4 次。

第九条各部门的督查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查项目汇总表;

二)项目介绍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介绍;

三)督查的人员及时间安排;

四)督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隐患整改

第十条各部门主管对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各部门根据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一旦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后,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并书面报公司和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主管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果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备案表》(见附表3),每月

上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十五条各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表(附表4),并分别于每季度末10 天之前和当年12 月底前上报公司安全部,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总结要包含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对于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经理予以警告处分,并对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不彻底的;

(六)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勒令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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