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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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4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4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清远市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全光纤网络城市(简称全光网城市)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城乡宽带网络发展水平,夯实“互联网+”发展基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强规划引导,充分发挥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光纤网络建设,全面提升清远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信息强政、信息兴业、信息惠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加强规划引导,强化属地政府职责,加强部门配合。

充分发挥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积极性,以企业为主体,调动各方资源,合力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

2.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协同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任务衔接,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电信基础运营企业的配合,扎实推进,保障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二、建设目标、任务和验收标准(一)建设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片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创建“全光网小区”、“全光网乡镇(街道)”、“全光网乡村”为抓手,分片实施,分阶段推进,建设全光网县(市、区),实现城区、农村光纤网络全覆盖。

力争在2018年6月前建成4个以上全光网县(市、区),2018年9月前建成6个以上全光网县(市、区),2018年12月前8个县(市、区)全部建成全光网县(市、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清委办[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委办〔2010〕32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于8月5日前将方案报送至市整治山边、路边、水边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29日清远市山边、路边、水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推进“生态兴市”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一流生态大市步伐,促进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不断上规模、上档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山边、路边、水边(以下简称“三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城市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牢固树立“生态、精品、效益、魅力”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理念,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民生活环境,努力把清远建设成为生态城市、国家园林城市。

二、工作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大力整治“三边”环境,以绿化建设上水平,管理养护高质量为抓手,以建设“青山环抱、绿水绕城、百花盛开、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生态城市为目标。

三、工作标准(一)重点抓好绿化工程和绿化改造提位升档,扎实开展增绿工程,着力推进我市绿道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二)通过“三边”整治,杜绝在路边、山边、水边的各种三乱(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行为,整治城镇环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清府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清远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对市区环境污染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市区环境大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目标是:严厉打击清城区范围内涉重金属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偷排、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及违法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整治行动计划从4月份开始至10月份结束。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安排(一)全面取缔清城区范围内非法焚烧工业废弃物、非法回收加工铜氨液等危险废物、非法酸浴提取金银等贵重金属、非法回收加工线路板和敷铜板以及非法从事铜、铝、铁等金属回收冶炼等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作坊工场。

1.完成时限:9月30日。

2.主要工作内容:(1)对清城区范围内进行全面、反复排查,一经发现迅速处理。

(2)对已经清理的污染源实行事后每周一次定期跟踪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3)6月底前要启动龙塘镇受污染土地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3.整治措施:(1)对发现的上述五类非法作坊和工场一律强制彻底清拆,环保部门给予立案处罚,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2)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事实清楚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严厉处罚直至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清府[2008]9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清府[2008]9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清府[2008]96号)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经2008年9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绿色经济强市、岭南宜居名城、华南休闲之都”建设,制定本规则。

(二)今后每年度均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根据统一规划、统一筹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程序实施。

如上年度项目需要续建的,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未列入以上计划的市政项目,按市与清城区职能划分范围各负其责。

(三)列入年度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基本条件:1、项目所在地在清远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如在市规划协调区范围内又确需建设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清城区政府、清新县政府协商同意,可作为个案列入计划。

2、项目应是涉及城市重要建设、关系民生的市政基础和公共设施项目(详见附录),并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生后政府的原则作出安排。

3、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

二、实施程序按国家的基建程序,分五个步骤: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文件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

前两个阶段工作主要由市规划局承担,后三个阶段工作主要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承担。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清府办函〔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的通知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5日清远市区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方案为全面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塑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决定在市区中心区域部分道路开展创建“文明示范路”活动。

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部署为契机,按照“突出重点、以线带面、部门联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严格和规范管理,使“文明示范路”成为我市交通管理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迅速提升中心城区的交通管理质量。

通过将良好的交通示范效应向全市辐射,努力营造“行车有序、停车规范、道路顺畅、群众满意”的交通环境。

具体目标为:(一)通行有序。

创建路段通行秩序良好,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指示,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其中,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路口不发生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调头、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通过路口时下车推行;行人在人行道通行,通过路口时在行人过街设施、行人横道通过。

(二)停车规范。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规划科学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放有序。

(三)设施齐全。

各类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齐全有效;交通信号灯放行方式统一和配时合理,实现“绿波”控制;路口路段电子监控设备全覆盖,实现对路面交通的全天候监控;行人过街设施、物理分隔设施等各类交通设施设置合理,防护可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9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9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3日清远市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清府办〔2015〕27号)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属地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能,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监管格局。

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确保辖区内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全市环境安全、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清府办函〔2016〕208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1日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发〔2015〕6号)、《关于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42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针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分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分类分批进行整改,通过淘汰取缔一批、提升整治一批、验收备案一批,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规范(一)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界线,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1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除高尔夫球场项目),依法依规淘汰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验收备案一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清府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清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馈。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0日清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号),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可持续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着力补齐短板,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清府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5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规划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以北江为界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住建、城乡规划、工商、卫生、环保、爱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尤其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城管局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

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9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9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93号)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爱卫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0日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根据省爱卫办《关于反馈清远市巩固省卫生城市工作暗访情况的函》(粤爱卫办函〔2013〕68号)要求,为切实落实省爱卫办提出的整改要求,巩固和提升省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巩固“省级卫生城市”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开展“五城同创”的重要举措,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巩固省卫生城市成果的新高潮。

要针对目前我市巩卫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整改。

从今年8月30日开始,力争用3个月的时间,使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实现巩固省级卫生城市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从今年8月份开始,开展广泛、深入的复审迎检活动,力争以高标准通过省爱卫会的复审,并且将迎检过程中建立的城市卫生管理体系保持长期运行,进而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体步骤如下: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13年8月20日前)。

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迎接广东省卫生城市复审暨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82号),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已经六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作用和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以整治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禽畜养殖业污染、水体污染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传承和凸显岭南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风情,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

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以“村风整治、村容改善、生活提质、设施完善”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应尊重农民意愿,通过“三个重心下移”和“三个整合”,强化政策引导,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人与自然融洽和谐的生态环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BT模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BT模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BT模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清府办[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BT模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17号)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BT模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六届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3日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BT模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投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清远市中心区域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市规划部门统筹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解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的范围一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项目业主委托BT项目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项目投资人”),BT项目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28
•【字号】清府办〔2024〕19号
•【施行日期】2024.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清府办〔202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等规定,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制定程序,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并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清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清发(2009)15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清各单位:现将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是新形势下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精神上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细致地做好本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各级要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部门职责,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整体效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工作连续性,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

要严明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

市和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务必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委、市政府审批印发。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1日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5号)精神,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区范围的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区范围的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区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清府〔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区范围的通告清府〔2015〕130号为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清远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清府〔2014〕136号)的要求,现将清远市区限制有关机动车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限行对象本次限行对象是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包括公交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仪车、工程抢险应急车以及摩托车。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绿标车”,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黄标车”。

清远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信息表见附件2。

二、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本通告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逐步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在市区通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139号)规定的限行区域范围和限行时段予以扩大。

从2015年9月25日起,除公交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仪车、工程抢险应急车以及摩托车外,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每日7:00—21:00时禁止进入市区下列道路连线所闭合区域道路通行(不含连线道路):市区: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人民三路→人民四路→江南北路→清远大桥→江北路→清和大道→太和路→环城路→明霞大道→附城大道→凤翔大道北→凤城大桥→北江一路→清源西路→人民一路→静福路与人民一路路口南行→半环东路→凤翔大道→清远大道。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清府办函〔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跨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4日清远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跨城通办”工作方案为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286号)文件精神,推进广东清远与湖南永州以及与广州等省内城市(含市内各县级城市,下同)的政务服务合作,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逐步实现多地政务服务业务通、系统通、数据通、证照通、用户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限制,依托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强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支撑,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清远、永州、贺州)、跨城通办(省内城市),尽量减少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进行综合整治的
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2011]35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2
【实施日期】2011.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清府〔2011〕35号)
根据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和“三边”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路路产不受损害,保证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卫生整洁、管理有序,树立我市文明、整洁、有序、和谐的城市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我市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对我市中心区域的国道107线清远银盏至小市路段、省道354线清佛一级公路学田路口至清远市区路段、省道253线延伸线路段、省道114线清远至石角路段等主要道路进行交通综合治理。

二、凡在道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必须按规定合法装载,并遵守。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批复-清府函〔2015〕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批复-清府函〔2015〕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批复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批复清府函〔2015〕7号市城乡规划局:报来《关于审批<清远市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请示》(清规〔2014〕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清远市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二、规划背景研究范围包括清远市域范围,面积约1.9万平方公里。

核心研究范围包括清城区和清新区的太和、太平、山塘与三坑四镇,面积约1833平方公里。

近期重点建设地区包括燕湖新区的范围,面积约513平方公里。

规划年限近期至2016年,远期至2030年,远景为2030年以后。

三、规划以实现清远交通“高效、畅达、公平、安全、低碳”为愿景,建设支撑“桥头堡”战略的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一体化、现代化、高品质的绿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四、规划市域形成“三横五纵”高速路网格局。

“三横”是指佛清从高速、汕湛高速、汕昆高速;“五纵”是指京港澳高速、广乐高速、连州至英德高速、清连—广清高速、二广高速。

规划形成“七横八纵一环”的骨架路网。

其中包括“两横五纵”快速路。

两横是指湖城大道—清佛公路、银英公路—清三大道(S269),五纵是指城西大道、清西公路、东环快速、S114、漫江大道北延线;“五横三纵”干线性主干路。

五横是指城北大道、院环路、人民路、燕南大道、城南大道,三纵是指广清大道、清辉路、白庙路。

“一环”是指核心区外围形成的快捷路,由城北大道、东环快速、城南大道、城西大道围合而成。

五、本规划是指导城市交通建设及下一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请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批后公布及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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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
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1]54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1〕54号)
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清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9月30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推动全市“三边”整治及城乡清洁工程进一步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强化领导责任,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整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主要包括国道107线清远银盏至小市路段、国道107线清和大道路段、省道354线清佛一级公路学田路口至清远市区路段、省道253线延伸线路段、省道114线清远至石角路段、省道114线城西大道路段以及城市道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实施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中,通过对导致桥梁垮塌、道路损毁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以及恶意堵车、强行冲卡、随意污染城市道路、严重违反交通秩序规定的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治超流动巡查队、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与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治超站和治超流动巡查队的负责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责任。

第四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
原则。

第五条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治超站和治超流动巡查队的负责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交通部等国家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法〔2004〕219号)、《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广东省《关于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粤交执〔2008〕211号)、《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粤交执〔2010〕1200号),省治超办《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粤治超办〔2007〕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坚持市政府主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实施倒查工作。

第七条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为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
体,按照属地原则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综合整治;把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工作绩效考核;制订并实施本区域的整治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理工作,加强厂矿企业、货物装载站场、砂石场、施工现场等有关单位的管理,建立并公示本地区的货运源头监督工作责任制度,并签订相关责任书,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和源头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清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并协调清城区、清新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中心区域交通综合整治有关工作,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货运源头管理和建筑工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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