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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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六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清远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5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5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办〔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清远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政策精神,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全力落实信贷支持政策(一)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开发建设养老、休闲度假产业;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增加融资成本的条件,否则,银行业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探索公积金贴息贷款方法,通过公积金贴息,放大资金池,加快放款速度,有效刺激购房需求。

(四)开展广清公积金互贷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缴存职工可在清远市贷款购房: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有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购买自住住房;在清远市没有住房。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清府办[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3〕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及县(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和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安全普查,实行城市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辖区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3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3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38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探索建立具有清远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一)保障性住房以公租房为主体。

清远市区2012年底前,其他县(市、区)2013年3月底前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公务员过渡性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9]59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9]59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9]59号)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市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市住房保障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住房保障办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房产管理局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清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1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8日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用地容积率为住宅建筑及其便民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六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决策事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包括以下事项:(一)政府工作报告;(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四)编制和修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五)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八)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清府办〔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已经八届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制定规章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等关于政府规章立项工作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人民政府2023年制定规章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度内完成的政府规章项目2件:(一)《清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组织起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等有关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二)《清远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由市司法局组织起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清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起草单位应当在2023年8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和详细说明材料;规章送审稿由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审查,并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计划的年度内完成项目应当在下一年度计划出台前完成。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组织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审查单位应当抓紧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清府[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清府〔2008〕12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经2007年7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二月二日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的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经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保险业做大做强,现就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清远的内在要求保险是金融体系、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必然要求。

我市自然灾害频繁,每年都会因灾害事故带来一定的损失。

受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我市企业和家庭的参保面较低,仅有少部分损失能够获得保险补偿,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灾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和事务负担。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起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对于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

我市农村人口约占全市人口的75%,建立和完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任务艰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对于扩大我市社会保障覆盖面,满足人民多层次保障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54号_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54号_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清远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委员陈建华副市长常务副主任委员张玉兰市政府副秘书长梁思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彭德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副主任委员邵军市财政局副局长罗家泉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杨志辉市审计局副局长刘兆雄市总工会副主席肖事叶市地税局副局长刘庆国市委党校教研室主任委员用人单位沈春梅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人事部长黄昱桦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机关工会主席菅慧祥蒙牛乳业(清远)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林莉莉广东嘉博制药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参保人员于利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李雨云广东忠华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科科长沈文兵金钰(清远)卫生纸有限公司人事专员林月莲市水运总公司办事员郭建华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职员人大代表朱健雪市人大财经工委副调研员刘翔飞市人大法工委综合科科长政协委员谭云格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XXX春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学术、行业专家刘顺初清职院人事处副处长班伟雄市发展改革局社会发展科科长XXX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兼秘书科科长廖利明市卫生计生局预防监督科科长唐爱武市民政局主任科员黄海燕市司法局主任科员陈勇鹏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人力资源部主任、脑科中心主任罗彩萍市中医院院长助理黄洁梅市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部主任黄历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管科科员张冬梅市技师学院人事科副科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彭德才同志兼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清府办函〔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9日清远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撑保障作用,认真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加快完善林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和林业生产融资机制,提高林业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力促进区域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实施。

生态公益林实行全市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财政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风险共担。

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适度保障。

按照“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以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对林业生产物化成本提供保障。

通过扩大保险承保面和优质理赔服务,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市场风险意识。

(四)协同推进。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期限。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清府〔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日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今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市税务局负责)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清府办〔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推动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开展,提高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农业保险服务通则》,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种养业生产特点和风险保障需求,构建完善农业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充分运用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为“三农”提供专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农产品供给稳定,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普惠性的强农政策和民生实事。

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政府报告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业保险服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产品承保率,建立完善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工作长效机制。

力争2017年实现:各地主要粮食作物保险产品(水稻、玉米)承保覆盖率达95%以上、主要农业经济作物、畜禽保险产品(生猪、家禽、奶牛等)承保覆盖率达80%以上。

到2018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组织健全、操作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主要粮食作物保险产品(水稻、玉米)实现全覆盖,其他经济类农作物保险产品承保覆盖率大幅提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已经六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作用和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以整治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禽畜养殖业污染、水体污染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传承和凸显岭南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风情,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

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以“村风整治、村容改善、生活提质、设施完善”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应尊重农民意愿,通过“三个重心下移”和“三个整合”,强化政策引导,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人与自然融洽和谐的生态环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6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6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本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第181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住建部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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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09]22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2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积极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共同承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抓好抓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政府推动是指各级政府在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应负领导和统筹协调的责任,制定统一的方针政策,确保工作的落实;共同承担是指农房保费由农户和各级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

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进行按比例出资并且每年要将保险保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场运作是指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使用金融保险手段,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经营风险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成立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农办、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加强宣传工作。

(二)市委农办: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市金融办: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市民政局:负责灾前灾后的有关协调组织工作,协助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核赔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名单的确定。

(五)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全市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
资金,确保兑付。

(六)市建设局: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核损等工作。

(七)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农村住房损失情况统计,协助保险公司查勘等工作。

(八)人保清远市分公司: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指导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认真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及时上报查勘理赔情况,定期总结报告。

四、实施办法
(一)保险人
农房保险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清远市范围内具有清远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实际参保农户数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中所附农户清单累计户数为准)。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的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提供。

农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三)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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