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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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09]22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2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积极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共同承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抓好抓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政府推动是指各级政府在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应负领导和统筹协调的责任,制定统一的方针政策,确保工作的落实;共同承担是指农房保费由农户和各级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进行按比例出资并且每年要将保险保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场运作是指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使用金融保险手段,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经营风险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成立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农办、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加强宣传工作。

(二)市委农办: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市金融办: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市民政局:负责灾前灾后的有关协调组织工作,协助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核赔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名单的确定。

(五)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全市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

资金,确保兑付。

(六)市建设局: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核损等工作。

(七)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农村住房损失情况统计,协助保险公司查勘等工作。

(八)人保清远市分公司: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指导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认真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及时上报查勘理赔情况,定期总结报告。

四、实施办法

(一)保险人

农房保险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清远市范围内具有清远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实际参保农户数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中所附农户清单累计户数为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的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提供。

农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三)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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