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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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

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2]91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9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清府办〔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

3.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4.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我市范围内,非同级财政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为单位领导而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形。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学位以上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配偶;

本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和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认可审

批。

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当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调、组织、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四)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职工代表及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相应学历要求:招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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