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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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清府办[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府办〔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六届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7日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可以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自然资源和公共社会资源。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实施竞争性配置:(一)公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含水泥项目)、河砂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

(二)公共社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

具体如下:1.交通项目。

市管及以下权限内(下同)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

2.能源项目。

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清府办[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提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6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市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着力点,提升就业服务功能,积极完善和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科学确定平台服务功能,合理制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健全完善信息网络,打牢基层就业服务和落实社会保障的工作基础,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建设目标与要求全市共建设85个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其中:18个试点镇于2012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67个乡镇、街道于2012年底前完成,全面达到“六到位”(即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到位)、“八统一”(即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备)的要求,实现服务场所标准高、设备好、服务优的目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健全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顾问聘任制度,规范市政府顾问工作,促进市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清远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顾问,是指热爱清远,热心清远事务,关心和支持清远经济社会发展,愿为清远发展献策出力并受聘获市政府颁发聘书的国内外各领域优秀人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顾问分为决策咨询顾问、专业顾问及专题顾问。

(一)决策咨询顾问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

(二)专业顾问指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各自专业领域从业经验丰富且成绩显著的国内外优秀人士。

主要分为工业顾问、农业顾问、城市规划顾问、科技顾问、教育顾问、文化顾问、卫生顾问、社会管理顾问、旅游顾问、交通顾问、外经贸顾问等。

(三)专题顾问指为开展某项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所聘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第四条市政府顾问的选聘,坚持区域分布与专业结构相结合,理论性与实务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顾问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清府办〔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清府办〔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抓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改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提高议事质量和政府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的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管理原则。

创新方法,严格审批,减少数量,强化纪律,转变会风,促进工作。

第三条基本任务:(一)强化会议审批流程,严格会议把关,完善会议工作体系。

(二)抓好会务组织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会议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会议决策落实。

第二章减少开会提倡短会第四条从工作上创新。

市政府领导以及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精简各类会议,在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

尽量减少开会,统筹安排好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到困难多矛盾多的地区、到各行各业工作一线去,充分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工作落实的具体指导。

第五条从审批上控制。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市级机关部门召开会议,规格和范围可参照省部门召开对应内容会议的相关标准办理。

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批,参会对象不要超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为充分发挥人才在落实“桥头堡”战略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推动清远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及《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清发〔2012〕2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紧缺适用人才的引进第一条紧缺适用人才是指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所急需的人才。

凡是列入《清远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的下列人员,都属于我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对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员。

其中,重点是以下六类高层次人才: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二条引进紧缺适用人才以我市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为主,同时安排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还应按《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16
•【字号】清府办〔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
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府办〔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已经六届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清府办[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办〔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3.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4.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我市范围内,非同级财政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为单位领导而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形。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六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决策事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包括以下事项:(一)政府工作报告;(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四)编制和修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五)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八)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公告是什么公文命令.doc

公告是什么公文命令.doc

公告是什么公文命令公告是什么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它和通告都属于发布范围广泛的晓谕性文种。

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是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

公告主要有两种,一是宣布重要事项,如最近中国将在东海进行地对地导弹发射训练;二是宣布法定事项,如宣布某项法规或规章,宣布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

有一类公告是属于专业性的或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如经济上的招标公告,按国家专利法规定公布申请专利的公告,属专业性公告;也有按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递交诉讼文书无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时,可以发布公告间接送达,是向特定对象发布的,这些都不属行政机关公文。

然而,公告在实际使用中,往往偏离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团体事无巨细经常使用公告。

公告的庄重性特点被忽视,只注意到广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渐演变为公而告之。

公告的主要特点发文权力的限制性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

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

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

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发布范围的广泛性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

譬如,中国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

这样的公告肯定会在世界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有关部门还曾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已便消费者能认清名牌。

题材的重大性公告的题材,必须是能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相关同志负责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相关同志负责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相关同志负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相关同志负责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相关同志负责工作调整事宜通知如下:黄镇生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一级调研员。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综合政务科、市政府经济研究室;陈俩国市政府副秘书长(挂任),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挂任),广州对口帮扶清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协助严志明副市长工作,负责广州对口帮扶清远指挥部办公室全面工作;刘泽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

协助林科聪副市长工作,分管秘书五科;蔡旭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

协助黄建平常务副市长工作,分管秘书一科;孔炳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

协助雷虎副市长工作,分管秘书二科;朱燕群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市信访局全面工作;邱伟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

协助岑中坚副市长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宣传、督查工作,分管市政府督查室、秘书三科;宋兴全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

协助邱泽军副市长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分管秘书七科;黄灶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

协助苏锦丹副市长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建、人事、财务、工会、行政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分管秘书四科、人事行政科;欧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兼顾公益性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招聘计划、招聘条件等信息应当公开辟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聘计划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按照程序报批。

第六条招聘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发展战略、人材储备和用人需要。

第七条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及其数量、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招聘方式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方式主要有公开考试和面试。

第九条公开考试应当公开宣布考试的科目、范围、要求和评分标准等。

第十条面试应当公开宣布面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评分标准等。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还可以采取综合考核、资格审查等方式。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主要包括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考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第十三条招聘公告应当详细说明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方式、考试(面试)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四条报名应当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资格初审主要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第十六条考试(面试)应当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体检主要对拟聘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胜任所招聘的岗位。

第五章招聘结果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发布招聘结果,向拟聘人员发放拟聘通知书。

第十九条拟聘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聘用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招聘结果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章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开招聘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清府〔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七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清府办〔2017〕5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条件优化队伍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2013〕74号)以来,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年龄、学历、专业等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同时也有效稳定了基层公务员队伍。

现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除了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关条件: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一)学历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2.少数民族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以上职务的人员学历放宽到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

(二)年龄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内各县(市、区)调入公职人员的,须在我市县级(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

(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的人员在我市基层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1.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任用交流;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调配(流动);3.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4.在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编)满5年且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人员的配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为市直单位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配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人员的配偶;5.原来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编)、后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到县(市、区)工作的人员。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清府〔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清府〔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六届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4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对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市长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

市政府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县(市、区),厘清政府和市场职能边界,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形式第四条市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等。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清府办[2012]60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2【实施日期】2012.07.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与配置第五条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清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清发(2009)15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清各单位:现将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是新形势下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精神上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细致地做好本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各级要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部门职责,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整体效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工作连续性,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

要严明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

市和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务必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委、市政府审批印发。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1日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5号)精神,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清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8月20日清发〔2012〕26号)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落实“桥头堡”战略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推动清远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根据中央、省、市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人才工作理念,加快形成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一)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市各地各部门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人才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人才资源“欠开发”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瓶颈因素。

未来几年,是我市加快“广东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区、环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新区、华南休闲宜居名城和大广州卫星城”建设,落实“桥头堡”战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积极参与区域人才竞争、打造人才比较优势的关键时期。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

各地各部门要把人才优先发展的要求具体化、政策化、项目化,把人才优先发展部署落实到科学发展的全过程,加快形成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

(二)明确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战略布局。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放思想为动力,坚持党管人才、人才优先原则,围绕落实“桥头堡”发展战略和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4〕4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4〕4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8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政府采购;(二)国土资源交易;(三)建设工程交易;(四)产权交易;(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上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区级公共资源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把关核准;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清府办函〔2024〕63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清府办函〔2024〕63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进一步降低我市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1.全面推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及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收政策的落实。

优化完善宣传辅导机制,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加大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作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制作优惠政策指引;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定位政策适用企业,确保宣传辅导到位、服务保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构建全链条工作模式,事前聚焦精准服务、事中强化实时监控、事后持续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二、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2.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6.5%降低至6.0%。

政策执行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

国家或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执行。

〔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三、降低用电成本3.全力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切实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制造业企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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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
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2]91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9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清府办〔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
3.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4.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我市范围内,非同级财政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为单位领导而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形。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学位以上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配偶;
本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和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认可审
批。

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当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调、组织、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四)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职工代表及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相应学历要求:招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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