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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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
理规定》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转换,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并明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要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新的会计政策和制度,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同时,要及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指导文件和解答疑惑,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衔接。

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

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新旧会计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信息畅通,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要做好过渡期工作。

在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阶段,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做好过渡凭证的归档和保存工作,以备日后审计和查阅。

综上所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医院会计制度是指医院内部财务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是一种组织机构内用以规范会计行为和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而新政府会计制度则是指国家政府推行的一套新的会计规则与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有一定的相关性,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点,也有一些不同点。

本文将从医院会计制度的特点、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特点以及两者的衔接方面进行浅析和比较。

一、医院会计制度的特点1. 会计制度规范医院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凭证的填制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都有详细规定,保证了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医院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会计处理能力,能够准确地进行会计账簿的填制和会计核算工作。

3. 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医院会计制度要求财务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相关人员报告,以便于领导对医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及时的监督和决策。

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特点1. 公开透明新政府会计制度强调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让社会公众有权知道政府的财务状况。

2. 依法合规新政府会计制度强调政府的财务活动应该依法合规,对政府的财务预算、执行和报告等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3. 经济效益新政府会计制度强调政府的财务活动应该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发挥财务资源的最大效用,推动政府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三、两者的衔接1. 规范医院财务管理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医院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医院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促进医院的经济效益。

2. 提高医院财务透明度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医院的财务透明度,让社会公众更清楚地了解医院的财务状况,从而增强对医院的信任和支持。

3. 加强医院内部控制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可以帮助医院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医院的财务行为,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结语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关性,两者都是为了规范和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促进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规定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导言会计交接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对于正确、清晰、规范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医院中,会计交接制度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医院会计交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必要性、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医院会计交接制度实施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细致而全面地介绍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必要性医院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机构。

作为医院经营管理的核心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而其中,会计工作又被看做是对医院财务监管的最基本保障。

医院财务工作的复杂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降低了传统财务人员出错率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接环节中出错的难度。

因此,建立医院会计交接制度具有以下必要性:1.利于维护财务部门的工作秩序,规范财务工作流程。

2.降低会计岗位工作出错率。

3.保证财务信息的连贯性和准确性,防范和排除财务差错、失误和舞弊的风险。

医院会计交接制度的具体内容为使交接流程规范、有序、科学、透明,建立医院会计交接制度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 交接流程的制定1.会计人员培训交接制度,包括两名会计人员最初交接准备工作班次及其它事宜。

2.详细列出医院的所有收支情况,包括各项重要业务的认证、发票、文件、账单等,以明确各科室之间的相关收支情况,避免出现盲区。

3.初期交接应当是双人操作,后期可以由新会计人员独立操作。

4.制度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进行不断的改进和优化。

2. 交接人员的要求和培训规定1.交接人员应该是具有一定的编制、资格和经验的医院会计工作人员。

2.交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衔接能力,可以有效地交接视角和流程信息。

3.交接人员应经过一定的培训,在交接繁琐的过程中,可以快速应对问题、处理问题。

3. 交接的手续与文件标准在交接过程中,应该制定清楚的交接流程、使用规定,明确以下手续:1.在交接之前,由原会计人员再次核对一遍所有对账单、发票等文件,以确保交接过程中信息的准确性。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医院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医院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作为两大重要的会计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关联。

医院会计制度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的比较和衔接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对于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和提高政府机构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衔接进行浅析。

1. 会计核算对象的不同医院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对象主要是医院的各项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状况,以及与医院有关的财务业务。

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对象则是政府及其所属各级各类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情况,以及政府的全部财务业务。

从会计核算对象的角度看,医院会计制度和新政府会计制度有一定的差异,医院会计制度的核算对象相对较为狭窄,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核算对象则相对较为广泛。

2. 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医院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以及卫生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

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从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来看,医院会计制度和新政府会计制度在法律依据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医院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主要是根据医院的经营特点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会计程序和核算方法。

而新政府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则是根据政府的财政管理需要,制定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会计程序和核算方法。

从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的角度看,医院会计制度和新政府会计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 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对接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衔接,首先需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对接。

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对接,可以实现医院会计数据和新政府会计数据的互通共享,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为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保障。

2. 健全会计监督和管理机制医院会计制度与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衔接,还需要健全会计监督和管理机制。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1)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1)

附件2: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的衔接要求的讨论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的衔接要求的讨论
对单位 的资产 和负债进行全 面清 查 、盘 点和 核实,对于清 查 出 的账龄 超过3 年、确认无法 收回的应收款项,存货盘盈 、盘亏 、毁损 , 固定资产盘盈 、盘亏 ,以及 应确 认而未确认 的资产、负债 ,报 经批准 后,按照原制度 规定处理完毕 。 2 . 对本单 位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的原价 、形成的资金来 源、 已使 用年 限、尚可使用年 限等 进行核查 ,为 计提固定资产折 旧、追溯确 认 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 性。 3 . 查 找 、取得 原账 “药 品”科 目余额 中分 品种 、规格 药 品 的进 价 ,为建立新的药品分品种、规格的数量金 额明细 账做准 备。 新 旧医院 会计 制度 的 主要 变 化 ( 一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更 加 科 学 。 4 . 必须按原制度 将新制度首次 执行 日以前发生 的经济业务全 部处 或年 终结转 )和编 制有 新 医院会 计制度取消 了修购基金 ,对 固定资产计提折 旧 ,让资产 理 完毕 ,包括填制 凭证登记账簿 、月底 结账 ( 负债更加 清晰 。固定 资产 此前不计提折 旧,在账面上 反映的永远是初 关会计报表等 。 ( 二 ) 编 制 原账 会 计科 目余额 表 。 始成本 ,这会使医院资产负债表有水分,资产负债率也不准确 。 ( 二 )改药 品售价核算为进价核算 。 按照原账,编制2 0 1 1 年6 月3 O 日或2 0 1 1 年1 2 月3 1 日的会计科 目余额 新 医改明确提 出: “ 推进医药 分开,逐步取消 药品加成 ”、 “ 要 表,并进行试 算平衡 。 ( 三)调账。 改 革药 品加成政策 ,实行药 品零 差价率销售 ”等 ,因此 ,新制度 奖药 品由售价核算 改为进价核算 ,奖 药品与卫生材 料一样 ,视 同医院诊治 新 旧医院会计制度在科 目设置 、核算 口径、核算 内容 、核算办法 病 情所耗用 的物质 ,采取 同样 的核算方法 ,弱化 以药养医 意识,促进 等多方面存 在诸多不 同,执行新制度 时,必须按照新制度 要求 ,对原 账 中相 关会 计科 目的余额 进行适 当的调整 ( 即调账 )。调账 时的业务 医院合 理用药 ,缓解 患者看病贵 的问题 处理 ,是按照 旧制度 结账后的会计记 录,就作为新制 度执行首 月的经 二 、新 医院会 计制 度首 次执 行 日 2 0 l 0 年1 2 月 ,财政部 下发的财会 【 2 0 1 O 】2 7 号 《 关于印发医 院会 济事 项 ,调整新制度 执行首月 的期初 数 。为 了确保 调账准确无误 ,调 计制度 的通 知》文件规定 ,新的医院会计制度 自2 0 1 1 年7 月1 日起在公 账 时,可 以填写调账分录 ,登记 “ 丁字”账户,并进行试 算平衡 。 原账中会计科 目指原制度规 定的会 计科 目,以及医院参照财政 部 立医院 改革 国家联系试 点城 市的医院施行 , 自2 0 1 2 年1 月1 日起在全 国 施行 。因此,此次新 医院会计制度 首次执行 日分别 为:公立医 院改革 印发的相关补 充规 定增设 的会计科 目。 ( 四)新 旧医院会计科 目余额接转 。 国家联 系试 点城市所 属医院为2 0 1 1 年7 月1 日,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 联系 认真分析原账中各会计科 目2 0 1 1 年6 月3 0 日或2 0 1 1 年1 2 月3 1 日的余 试点城 市所属医 院以外的医院为2 0 1 2 年1 月1 日。 自首 次 执 行 日起 , 医 院应 当严格按 照新会计制度 的规 定进行会计核 算和编报财 务报 告 ,执 额 ,结合 上一步的调账 结果,将原账 中各会 计科 目的余额转 入新账中 相关会 计科 目。将原账 中各会计科 目余额转 入新账后 ,编 制新账会计 行新会计制度后 ,对首次执行 以前 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 科 目余额表 ,并进行试算平衡。 三 、新 旧医院 会计制 度衔 接 的基本 步骤 ( 五 )设立新账 。 新 旧医 院会计 制度的衔接 主要包括会计科 目总账科 目、明细科 目 根 据编制的新账会 计科 目余额表 ,建立新会计制度 首次执行 日新 余额 衔接和会计报表衔接 。 账各 会计科 目的期初余 额 ,并按照新会 计制度,设立2 0 1 1 年7 月1 日或 由于新 旧医院会计制度在 科 目设置 、核算 口径 、核 算 内容 、核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处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解决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不论其是否涉及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3. 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定义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会计制度之前,存在的对旧会计制度的核算数据的处理和利用问题。

4. 处理原则本规定的处理原则如下:4.1 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应保证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2 依据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处理结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3 综合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时,可以综合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如调整、折旧和摊销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记录和正确分配。

5. 处理流程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流程如下:5.1 正式启动处理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目标和流程,并正式启动处理程序。

5.2 制定衔接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旧会计制度衔接方案,明确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方法。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衔接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3 数据核对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数据核对和调整,确保历史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核对和调整时,应当重点关注与新会计制度有关的核算项目和业务,如固定资产、存货和应收款项等。

5.4 录入并审批经过数据核对和调整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录入系统,并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5.5 监控和评估处理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持续改进会计工作。

6. 相关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相关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2: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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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 年10 月24 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自2019 年1月1 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 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 年12 月31 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 年1 月1 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 月1 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 年1 月1 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 年12 月31 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做好新老《医院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新老《医院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几点建议
准 备工 作 以适应 新制 度 。
1 充分 了解新 旧医院会 计 制度 的变化
1 1 会 计科 目的 变化 .
费 提前 承 兑 现 金 , 证 供 货 资 金 及 时 回笼 。 ( 增 保 7) 设 了“ 应付 福 利 费 ” 目。该 科 目核 算 医 院按 国 家 科
有 关规 定从 成 本费 用 中提 取 的职 工 福 利 费 。 ( ) 8 增 设 了“ 交 税 费 ” 目。该 科 目核 算 医 院 按 照 有 关 应 科
此, 在新 老 制度 转换 前 , 院财务 管理 者 应该 积极 思 医
万 分 之五 ,两 者 相 抵 后 , 够 节 省 财 务 成 本 ;另 一 能
方面 , 供货 方按 照供 销 合 同 和持 有 的银 行 承兑 汇 票
可 定期 到 承兑 银行 承 兑 现 金 , 可 花 费 很 少 的 手 续 也
1 11 .. 增设 了新 的会计科 目。( ) 1 增设 了“ 预付账 款”会计科 目。原《 医院会计 制度》 中医院 的预付
款项 都放 在 “ 其他 应 收 款 ” 目核 算 , 的《 院会 科 新 医
国家税 法规 定应 当交 纳 或 代 扣代 缴 的各 种 税 费 , 包 括 营业 税 、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 教育 附加 、 个人 所得 税 、 车 船使 用 税 、 产 税 、 地 使 用 税 等 。 ( ) 设 了 房 土 9增 “ 冲基 金 ” 目。该 科 目核算 医 院使 用 财政 补 助 、 待 科
科 目。该科 目核算 医院购买库存物资 、 医疗设备 , 接
受服 务供 应 等而 开 出 、 承兑 的商业 汇票 , 括银行 承 包 兑 汇 票 和商业 承 兑 汇 票 。在 医 院财 务 困难 、 金 周 资 转 不 灵 的情 况下 , 院采用 银行 承兑 汇 票方 式结算 , 医 是 目前较 优化 一种 结算 方式 , 方 面 , 行贷 款利 息 一 银

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08.27
•【文号】财会〔2018〕24号
•【施行日期】2018.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
目和报表》的
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24号卫生健康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医院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
补充规定
2.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2018年8月27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为适应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的要求,本机构决议对原有的旧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新会计制度。

但在新老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为了确保财务管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特订立本规定。

二、范围和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机构下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衔接准备工作1.机构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新旧制度衔接培训,确保人员熟识新旧制度的差别和处理方法。

2.机构财务部门应建立认真的衔接工作方案,明确衔接的步骤、时间和责任人。

四、新旧制度衔接原则1.连续性原则: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应确保财务信息的连续性,避开遗漏或重复记录。

2.准确性原则:衔接过程中,应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避开错误或失实记录。

五、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具体操作1.财务核算衔接:从旧会计制度过渡到新会计制度,应确保财务账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具体操作如下:–对旧会计制度进行清理,核对账簿和凭证间的全都性。

–依据新会计制度要求,调整和更改旧会计制度中的项目和科目。

–在新会计制度下,建立新的账簿和凭证,将旧会计制度中的数据转移至新账簿中,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进行新旧制度间的对账核对,确保各项数据的全都性。

2.财务报表衔接:确保新旧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具体操作如下:–依据新会计制度要求,重新设计和编制财务报表。

–对旧会计制度中的数据进行调整和更改,以符合新财务报表的要求。

–进行新旧财务报表的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全都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调整矫正。

3.资产管理衔接:确保新旧资产管理制度的衔接。

具体操作如下:–对旧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清理,核对资产目录和资产台账的准确性。

–重新设计和编制新资产管理制度,并确保与新会计制度相适应。

–将旧资产台账中的数据转移至新资产台账中,确保资产信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六、监督与掌控1.机构财务部门负责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控,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要点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要点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的执行准备工作步骤初探摘要:为了顺应医改的发展,为了顺利对接新《医院会计制度》,本文分析了新《医院会计制度》中重大变化,以及提出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执行准备的步骤思考,方便医院财务工作者理清头绪,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衔接随着新一轮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已经不适应医院的发展需要,由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新《医院会计制度》将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新《医院会计制度》适应了医改发展的需要,规范了医院的会计核算,保证医院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明确了适应范围,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提供了依据。

虽然新制度开始实施还有待时日,但实际准备工作需要及早着手准备,不能等2011年底决算出来后再进行,否则会出现账目不易衔接和临时性的问题以至于措手不及。

因此,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一、新《医院会计制度》中重大变化的理解如下:1、全方位提升权责发生制的应用新制度下,将待摊费用尽量实现完全使用,增加“累计折旧”、“累积摊销”科目,反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明确计提医疗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尽量实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制度,清楚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从而更加准确、真实的对一个医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使财务发挥参谋助手、效益管理及监督职能的作用。

2、增加了财务预算改革相关核算内容这次颁布的新制度强化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政府的有效监管,体现了医疗卫生属于“公共产品”这一说法,明确了医院所有者和监管者的责权。

制度中包括了财务信息和预算信息两部分内容,增设了与国库集中、政府收支分类等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会计科目,清晰的反映了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和医院预算的关系。

增加了“待冲基金”科目,要求医院的资产在管理入账的过程中必须分清财政拨款、科教投入和自有筹资。

国家投入部分不进成本,有效的为成本核算提供可靠的依据。

3、将基建账数据并入会计“大帐”原制度下,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帐”,不利于管理,新制度规定“医院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了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3篇)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财务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改革,我国于近年来对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然而,在实施新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如何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成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必要性、衔接原则、衔接步骤和衔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必要性1.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财务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新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医疗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2.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改革,有利于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医院的经济实力。

3.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新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医院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原则1.统一性原则在衔接过程中,要确保新旧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核算方法、财务报告等方面保持一致,避免出现重复核算、漏项等问题。

2.可比性原则在衔接过程中,要确保新旧会计数据具有可比性,便于医院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决策。

3.稳健性原则在衔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医院实际情况,确保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符合稳健性原则。

4.谨慎性原则在衔接过程中,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估计和披露。

四、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步骤1.成立衔接工作小组医院应成立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衔接工作小组,负责衔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学习新会计制度工作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新会计制度,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3.梳理旧会计制度对医院现有的会计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找出与新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地方,制定相应的衔接方案。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讲解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讲解
• 新制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 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部分 新旧制度主要变化
(二)增加财政预算改革相关核算内容
• 按照国库管理改革要求,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 返还额度”科目
•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增设“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并 要求“财政补助结转(余)”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 助支出”、“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或参照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处理作了更为全面、细化的说明
第一部分 新旧制度主要变化
资产类科目对比
1001 1002 1003 1004 1201 1211 1212 1215 1221 1231 1301
新科目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其他货币资金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应收医疗款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 库存物资
原科目+补充规定科目Biblioteka 201 短期借款211
应缴超收款
202 应付账款
备注
名称变化 新增
204 预收医疗款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新增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新增
207 应付社会保障费 新增
209 其他应付款 221 预提费用 231 长期借款 241 长期应付款
第一部分 新旧制度主要变化
第一部分 新旧制度主要变化
(四)取消固定基金和修购基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 原制度没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规定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一定比例从相关支出中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大型 修缮
• 新制度取消固定基金和修购基金,规定对医院除图书外的所有固 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反映资产因使用中的消耗而发生的价值减少 ,进而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同时,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区分不同 的资金来源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处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医疗制度改革的推进,医院会计制度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升级。

在医院会计制度从旧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衔接问题。

为了确保医院会计制度的顺利过渡,本文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二、衔接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1. 会计政策的衔接在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会计政策的衔接是首要问题。

医院应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对旧制度中的会计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

具体操作包括:- 比对新旧制度的会计政策,发现差异并进行记录;- 对差异进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旧制度的会计政策;- 如有需要,制定调整方案,确保新旧会计政策的衔接。

2. 财务报表的衔接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财务报表的衔接是关键环节。

医院应确保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具体操作包括:- 对比新旧制度的财务报表要求,确定差异并进行记录;- 分析差异的影响,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在过渡期内,同时按照新旧制度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进行对比分析;- 如有需要,调整旧制度的财务报表,确保与新制度的衔接。

3. 会计档案的衔接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会计档案的衔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医院应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具体操作包括:- 对比新旧制度的会计档案要求,确定差异并进行记录;- 制定会计档案的转换方案,确保旧制度的会计档案能够顺利衔接到新制度;- 对旧制度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在新制度下,建立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

4. 人员培训和沟通为了确保新旧医院会计制度的衔接顺利进行,医院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沟通工作。

具体操作包括:- 组织培训班,培训医院财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使其熟悉新制度的要求;- 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 加强内部沟通,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共享;- 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或邮箱,方便员工提问和反馈意见。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字第9号)同时废止。

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1.“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可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调账时,应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可将“在加工材料”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新制度将原制度“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科目。

调账时,应将“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物资”科目。

4.“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合并为“药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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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草稿)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全国其他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不按照新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在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之前,完成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清理,对于清查出的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做好准备。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的余额或2011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余额。

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相关补充规定主要指以下文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2]39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财库[2004]190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附表。

4.根据新旧转账并作调整后的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资产类:(一)“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如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

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

(四)“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五)“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

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六)“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现存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现存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销”科目。

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

(七)“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处理完毕,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末或2011年年末一般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负债类:(八)“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九)“应缴超收款”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

因医院实务变化,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一般无余额。

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余额,则应于转账时,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

(十)“应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

(十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十二)“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对于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对于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对于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净资产类(十三)“事业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关于对原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结转和追溯调整处理,参见本规定“三(一)”。

(十四)“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

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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