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司考民法导学:形成权
司考民法导学:形成权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形成权。
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①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第171条》)、(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
②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①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20条)、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遗产分割请求权。
②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收养关系解除权。
法律//教育网须注意:形成权还有另一种分类:①单纯形成权。
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绝大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
②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概念辨析】【离婚请求权】VS【形成权】①形成权的作用(或特点)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②可问题是,在离婚诉讼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有时候判决离婚,有时候却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名词解释1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5 条)。
形成全的种类:1解除权、2变更权、3追认权、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6选择权、7抵销权、8继承权的抛弃、9介入权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2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特征: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
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2014司考民法重点
2013司考民法重点: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1.撤销权A.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
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撤销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B.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C.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2.追认权法律教育网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B.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C.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3.解除权A.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B.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
民法上典型的形成权民法上典型的形成权如下:(一)、撤销权:(分三类)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当事人意识瑕疵造成: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5种)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3、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分任意撤销权<在交付财产之前,任意都可撤销的,但要受公益、道德、公证三种义务限制>和法定撤销权)。
上述三类撤销权,经常会同时出现,较难区分,但总之:1)、不要以为可以行使一种撤销权这种行为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见上述5种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2)、不能行使一种撤销权,不意味着任何一种撤销权都不能行使。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延考)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延考)真题解析一、单选题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抵销权属抗辩权B. 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 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 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类型。
选项A错误。
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选项B正确。
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选项C错误。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例如权利质权。
选项D错误。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被认为属于救济权,是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但是请求权不仅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还包括合同之债的履行请求权等,而后者即属于原权利。
2. 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 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 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 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选项A正确。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
选项B错误。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可知,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是不能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即便是向法院主张了,法院也不予受理。
选项C错误。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表现为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依权利内容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支配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支配权客体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犯支配权的义务。
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支配权。
支配权一般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当事人对支配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归属。
但是,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请求损害赔偿。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通过请求他人为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权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排他性。
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请求权一般是给付之诉的对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他方得提起给付之诉。
请求权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和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
司考民法:单方行为与形成权
司考民法:单方行为与形成权
形成权: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消灭。
单方行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
1、通过以上是不是可以得出,单方行为都是在行使形成权,行使形成权都是单方行为吗?两者如何区别?
2、遗赠的接受与拒绝是形成权,是不是单方行为呢?
3、例: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这个题答案是错误的,说明不是单方行为,为什么?
这个人是不是在行使形成权呢?
1.不全是,有些单方行为是行使形成权。
行使形成权的都是单方行为是正确的。
区别:形成权是一类权利,而单方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这一类中的一种,两者不在一个层面上。
形成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其行使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并且依其意思表示内容而直接改变法律关系(比如追认权的行使直接使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有效)。
但单方法律行为不仅限于形成权的行使(还包括单方允诺等),只要依一方意思表示内容而改变法律关系即是单方法律行为。
2.是单方行为。
3.赠与是双方行为,因为赠与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不能以赠与人一方意思表示成立,因为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
这不是形成权。
司考民法:形成权
司考民法: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
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
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另外,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
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
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1)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2)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3)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4)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5)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分类:1)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包括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等。
二是物权性请求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b)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法律育网在各国法上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约撤销权、婚约解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子女认领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等;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等。
2) 法定形成权与约定形成权。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形成权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形成权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准确的?(2005-3-58,多)A 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 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形成权,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形成权多以明示方式行使,但也可默示行使,例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理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理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试用人的默示同意(《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能够购买标的物,也能够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等,故A项错误。
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仅仅提示限制行为水平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实行追认或拒绝,但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故不属于形成权,故B项准确。
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权的行使问题,不适用于形成权。
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D项准确。
本题的争议是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有人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以单方意思导致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动,属于可能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以单方意思导致自己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动,所以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
司法部参考答案不选C,显然采用了这个主张。
但通说认为,广义上的形成权包括可能权,如采广义的形成权说,本题能够选C项。
其实,民法上的撤销权有多种,如受胁迫成立的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受欺诈成立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又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等,都属于典型的形成权。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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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表现为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依权利内容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支配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支配权客体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犯支配权的义务。
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支配权。
支配权一般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当事人对支配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归属。
但是,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请求损害赔偿。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通过请求他人为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权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排他性。
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司法考试复习之民法
司法考试复习之民法一,形成权民法形成权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其特征是: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追认权),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的受遗赠抛弃权)。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例解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答案及解析]BD。
注意c项法理上可归为形成诉权,但非严格意义上的使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形成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此,债权人如果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借助人民法院,债权人的这种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故C项错误。
目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2)
2020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2) 2020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2)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ABCD解析:民事权利根据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所谓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而具有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A中要求还款的权利就是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说法正确,当选;B中丁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说法正确,当选;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C中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行使的就是先诉抗辩权,C正确,当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D中撤销权即是形成权,对于形成权,适用的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所以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A选项正确,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 ⽀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排除他⼈⼲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配权,⼈⾝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均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可以要求他⼈为特定⾏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即为请求权;物权本⾝为⽀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侵害、防⽌损害的发⽣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通过其单⽅的⾏为就可以使⼀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是使权利⼈可以依其单⽅意思表⽰(构成单⽅法律⾏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请求权效⼒的权利。
抗辩权有⼀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请求权效⼒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请求权效⼒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抗辩权以及⼀般保证中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 (1)⾸先诉讼时效仅适⽤于请求权,⽽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不受法律保护。
(2)⽀配权权利之权利⼈利益的直接实现性⽆需义务⼈的协助,因此义务⼈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的积极配合,即义务⼈的履⾏⾏为。
(3)形成权适⽤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司法考试全科疑难问题答疑解惑
司法考试全科疑难问题答疑解惑一、民法综合题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也是考生们备考中的难点之一。
在民法综合题中,常会涉及到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各类问题。
下面将就一些民法综合题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1. 如何确定民事主体?在确定民事主体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按照生育方式形成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2) 法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机构,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3) 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和其他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2. 如何判断权利义务的主体?在判断权利义务的主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要判断其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
(2) 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使权利义务。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如何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满足法定年龄或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撤销或废止等方式进行处理。
4. 民法综合题中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在民法综合题中,可能会涉及到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
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1) 平等协商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权利冲突。
(2) 法律优先原则:当法律规定明确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3) 不损害他人原则:解决权利冲突时要避免、减少对他人权益的损害。
二、刑法综合题刑法作为司法考试的另一个重点考点,在刑法综合题中常会涉及到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问题。
下面将就一些刑法综合题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1.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要素。
一般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个要素。
论我国民法中的形成权
论我国民法中的形成权一、形成权的含义及其特点1.形成权的含义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是我国民法上的一个概念。
德国著名学者埃米尔.泽克尔(emilseckel)在其名著《民法上的形成权》一书,以其创造性的文字第一次提出了形成权概念。
概念并非是僵化的,空洞而抽象的,其实概念才是一切生命的原则。
形成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一同占据民法中重要地位。
2.形成权的特点形成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5条)。
二、形成权的起源与现状1.形成权的历史起源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德国法学家在进行实体法与诉讼法体系的划分中,发现有一些诉讼形式,诸如撤销婚姻之诉、撤销收养之诉、撤销诈害行为之诉等,当事人就其法律关系虽不可自由处分,却可自由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判决后生效。
此种诉讼形式,在实体法上的依据何在?对此,法学家用既存的权利体系中的权利很难去解释这些问题,无法从既存的权利体系中找到一个合理的支点,以支撑该权利的主张。
因为它既非请求权,也非支配权,更非抗辩权,而在诉讼法上却有因其而产生的诉权,并能由此而发生法律效力。
基于对此现象的发现,德国法学家开始从实体法上寻找理论依据。
最终,由德国法学家泽克尔于1903年以其独特睿智创造性的概括为形成权。
从此,形成权诞生了。
随着形成权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它的地位正逐渐上升。
2.形成权的现状形成权是学理上的概念,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并无形成权的字眼,只是以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多种权利的形式进行规定,多数在现行的《合同法》中具体规定。
司考命题范围内的形成权初步总结
司考命题范围内的形成权初步总结一、合同法上的形成权1.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有三个条文:(1)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有四个条文:(1)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以及相对人的撤销权。
其中撤销、追认、否认可以通知或者推定行为为之,此外否认还可以沉默为之。
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因为相对人的催告权只是提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进行追认或拒绝,但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
(48条、49条)(2)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权利人的追认权。
(51条)(3)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或者双方的变更、撤销权。
(此项权利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且有法定的除斥期间)3.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有四个条文:(1)单方解除权权利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间行使解除权,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或者3个月内提起确认之诉。
(2)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免除权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4.《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中的两个撤销权(1)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形成权(最新)
《合同法》第 69 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ii 《合同法》第 有解除权;167 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 1/5 以上时,出卖人合同法》第203 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224条第 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 233 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vi 合同法》第 253 条第 2 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形成权类型——重点提示:知道哪些权利属于形成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第一类,《合同法》 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第二类,任意解除权, 即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 解除权人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包括四项i 《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ii 《合同法》第308 条,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iii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iv 《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第三类,违约解除权,即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具体包括八项:《合同法》第 47条: 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ii 《合同法》第 48 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iii 《合同法》第 51 条: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合同法》第 111 条: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 ii 《合同法》第 116 条: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选择权; iii 《合同法》第 122 条: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vii 《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诚《合同法》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撤销权iii 《合同法》第54条: 权人撤销权;V 《合同法》第186条、第192条、第193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 的撤销权;Vi 《担保法解释》第 41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保 证合同的撤销权;vii 《物权法》第 63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W 《物权 法》第78条:业主撤销权;ix 《物权法》第195条:协议实现抵押权时的债权 人撤销权;X 《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抛弃权对所有权的抛弃(学理权利,无法条依据);ii 对担保物权的抛弃(《物权法》第 177条、第194条、第218条);iii 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继承法》第 25条);抵销权合同法》第 99条免除权:合同法》第 105条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重点提示:形成权的限制和公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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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什么是形成权?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A.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B.形成权的类型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债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
(b)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
b、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
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C.形成权的特征
a、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b、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c、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
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
d、形成权具有法定性。
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
D.形成权的行使
a、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a)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
例如《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b、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终止”
c、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
(a)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
(b)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171条);
(c)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个月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48条)
E.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a、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给付。
因此,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形成权。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