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随意撤销录用通知书.(案例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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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随意撤销录用通知书

招聘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与法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录用通知书就是如此。对于经过面试、审查等筛选手段之后所留下的合适人员,企业就需要向其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拟录用者前来公司报到。但需要指出的是,录用通知书已不再是暗含法律风险,而是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就会相应的约束力,假如操作不当,则会给公司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

茅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企业给了他5万元的购房补贴,双方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茅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年以后,茅先生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该外企对茅先生比较满意,很快就发送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茅先生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报到时,该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便告知茅先生,该公司没有正式录用他,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茅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茅先生接到通知后,大为吃惊,将该外企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案件展开调查,最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最终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其言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该外企的行为是否违法

对于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属性应为“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行协商,受要约人单纯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亦即只要接收要约的一方发出承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该外企向茅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显然这符合要约的第一个特征——内容具体明确。另外,茅先生在收到外企录用通知书后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该外企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将会在规定的日期前去报到。这就说明茅先生对外企的要约发出了承诺,那么这份录用通知书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予以遵守。因此,该外企突然通知茅先生不要去该公司报到,所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的行为不仅是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二)要约什么时候可以撤销

对于本案,有些HR或许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录用通知书等同于要约,那么要约是不是可以撤销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录用通知已送到了茅先生的手中,茅先生也已经同意,并且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这说明了茅先生不仅发出了承诺做出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可见,该外企所发出的录用通知是不能撤销的。

【忠告与建议】

该案件最终受理结果是,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这无疑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但这个案件也给当前HR从业者提供一个警醒:在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劳动法律、法规日趋健全的时代,HR应帮助企业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从而有效保障企业劳动用工秩序的正常、持续、健康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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