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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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有些股东、经理、或者董事长等询问会计人员:企业亏损了怎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殊不知,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会计利润的核算方法不一致造成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表现为亏损。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后的金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笔者就需要调整的内容归纳如下。
营业收入(所得)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总额除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超期未支付应付账款及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剔除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及免税项目的免税收入(所得)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的减计收入。
此外,对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的销售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应按分得产品日期确认的收入,等等,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股利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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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6-9=91(万元),计税基础为 100 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9 万元,应冲 回 2009年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6 万元,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9×25%=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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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分派利润 50万元。即 B 公司当年度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 50万元利 润,不仅动用了 2009年的 20万元利润,还动用了 2008年以前的留存收 益。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25%。
A 公司实际分得现金股利=50×30%=15(万元); A 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20×30%=6(万元); A 公司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6=9(万元)。 A 公司账务处理为:2009年末,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6=106(万元),计税基础为 100万 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6 万元,应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 纳税调整:税法上对投资收益以实际发放为标准,2009年没有宣布发 放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为零,而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 6 万元,汇算 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 6 万元。 2010年初宣布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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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价款 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 间内采
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 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 , 以分期 收款方 式销售货 物的 , 按照合同约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 收入 的实现 。 由于在 会计和税 法上 收人确认时间的不 同 , 导致企业 收入 的不 同。 会计遵
制度解读 IO IYI E P E A I N LC P NT R R T TO
收人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中国矿 业大学管理学院
一
陈思轶 30 0 30源自0 6. 34 4 6 .4 3 4
、
销售 商 品收 入 确 认 处 理 的差 异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应收款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
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 , 差额应在回购期 间按期计 提利 息, 计入财务
否符 合“ 相关 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企业” 这一条件 , 都必须 申报 缴纳所得税 。因此 , 在纳税 申报是调增销售 收入 , 同时调增销售成
本, 其差额为调增 的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 ;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 , 销售商品按售价
上只 以各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 , 因为税法从 国家的角度来看 , 企 业各期收到的款项 即实现的收入 , 并不考虑利率对 收入 的影响 。 [ ]0 0 月 1 例1 2 1 年1 日,甲公 司采用 分期 收款方式 向乙公 司销 售大型商品一套 ,合 同规定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价格为9 O 0 万元 , 分 三次于每年1 月3 日等额收取。 2 1 在现销方式下 , 该商 品不含增值 税
商业折扣的销售总额人账 ,且 在总额法下要设置 “ 销售折扣与折 让 ” 目以反映发生的商业折扣 , 科 而在净额法下商业折扣无需在会 计记录上反映; 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 , 即以不扣除现金折扣 的销售 总额人账。税法 中规定 ,商业 折扣采用净额法与会计上 的规定相
房地产企业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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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当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假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不存在差异,以下同),即可确认为税法上的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处理进一步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不再有预售收入的表述、该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表述的也是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从这点来看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规定有所不同,房地产企业会计收入确认的具体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2、已通知买方接收房屋,并且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取得买方认可;3、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发票开出,收到价款或者取得支付款的承诺函;4、商品房屋的成本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支出可以合理预估。
因此,税法看重的是钱,会计看重的是以交房时点(或者在发出收房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作为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志,实务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这样操作的。
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甲房地产公司2011年开始在乙地级市开发A地块,A地块共计兴建A1、A2房产。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1265028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2a.png)
2024年所得税汇算滞机职工薪B1.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职工新州的范围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I,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而赐予各种形式的州劳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含全职、款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支配和限制卜.,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供应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昭,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供应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供应应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研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焚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脸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依据企业年金支配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脸费。
以购买商业保隆形式供应应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住房公枳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化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供应应职工运用、为职工无偿供应医疗保健服务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赐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运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r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现金形式的劳动册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其次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辙”,是指企业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化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b694938151e79b89680226ff.png)
存货
六、存货损失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 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规定,
存货
存货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 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 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以 及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 失,企业应扣除变价收入、回收回金额以及责 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存货
二、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 损失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集美地税稽查局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货币资金损失的涉税处理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 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现金短款,以及存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 回而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第 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 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 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 款……的损失;……。
存货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涉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增值税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41201b914791711cc7917aa.png)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主讲:郑泳州目录一、分期收款收入二、转让股权收入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接受捐赠收入五、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入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九、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的营业收入一、分期收款收入税法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会差异:当期要做纳税调减;以后期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入,分摊利息收益,但税法上根据分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1】学天海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合同约定,自当年年末起每年收取100万元价款。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60万元,学天海公司适用的年折现率为5%。
已知:(P/A,5%,6)=5.0757。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1)2019年1月1日:会计处理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6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75 700【1000000×(P/A,5%,6)】未实现融资收益 (倒挤)924 3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 600 000贷:库存商品 3 600 000税务处理:此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9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分录: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07 500×5%)253 800 贷:财务费用 253 800纳税调整=-会计收入+会计成本-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507.57+360-25.38+100-360÷6=-132.95(万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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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01/01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 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原 则。
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收入确认的流程和标准, 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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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执行收入确认政策的 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会计准 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推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统一, 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降低企业 的纳税风险和成本。
添加 标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 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年3号)规定,企业出 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终止确认该投资性 房地产,并按照收到的对价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添加 标题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 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年14号)规定,企业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 按照收到的对价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源配置等作用。
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原则:权责 发生制、实质重 于形式、谨慎性 等
税法原则:税收 法定、公平税负、 税收效率等
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02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通常是在销售完成时, 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 权转移至购买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 点还需考虑企业是 否已履行合同中的 履约义务,以确保 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两者金额差异的处理原则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收入
对于时间性差异,企业需要进行 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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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如何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
二是防止以上行为发生逃避纳税的现象。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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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主营业务收入
未 确 认 融 资 收 益
80 0 0 000
20 0 0 0 0 0
施 了避税措施 。 在利用实质性原则判断经济业务的实质时 , 主要是
看企业 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因为收入的确 认 , 正方 向地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会 另外会计和税法在贯彻 这项原则确认收入时 , 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 。 会计主要是靠会计
产没有本 质区别 , 所以应 视同销售 。 ( ) 二 税法上收入 的确认 税法也坚持 “ 实质重 于形 式” 但在 ,
理解 内涵上却 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 ,税法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
其实质 ,但税法更注重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 出发来关心经济业 务 的实质 , 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 的实现。 特别是关注企业是否实
15 0 0 , 2 0 0 元 该笔业务相关 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7 0 0 元 。 5 0 0 会计 利润
和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相 差 2 84 O 。 84 O 元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税法就视同销售 收入实现 , 应计
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会计与税法这种差 异的存在 , 也导致大量 的
技术探索I E HN C LP .B C IA R E T O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东北 大学秦皇 岛分校 赵 学梅 李 江霞 中国二 十二 冶集 团有 限公 司 李 东严
一
、
销 售 商 品收 入 确 认 的差 异
照合 同约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按照销售合 同规定的 收款 日所标 明的应收款项来确定应税 收入 ,所 以会计和税法会产
[ 1 2 1 1 1 甲公 司向乙公 司销售一 套设备 , 同 例 ]0 0年 月 日, 合 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 , 设备 的销售价格为10 0 0万元 , 分5次于每 年 1月3 日等额收取。假定 甲公 司发 出商 品时开出增值税 专用发 2 1 票, 注明增值税额为3 0万元 , 4 并于 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 0万元 。 4 假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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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外购固定资产:
《会》 1、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使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 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 等。
《会》
2、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 上具有融资性质购入,固定资产的成 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 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 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 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所得税法10条 未经核定的准备 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所得税法条例55条未经核定的准 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 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实际 发生时扣除。
调整: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或转销存货跌 价准备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差异: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估价入账, 决算后调账,引起的折旧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固定 资产入账,开始提取折旧;
竣工决算后,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不调整 已提折旧,将新剩余价值在应提剩余折旧年 限内折旧。
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6〕235号 第四条 关于固定资
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
贷:原材料
2
应交税费-增(进转出)0.34
借:其他应收款
1
管理费用
1.34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
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税前扣除1.34万元
二、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固定资产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问题 (四)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五)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六)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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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成因(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上的不同1.会计的目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对企业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作为会计工作的准绳,以反映企业单位相关的财务状况,为该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等财务报表阅读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让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盈利情况。
2。
税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下,税法以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为作为目标。
其主要在于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
所以税法的规定带有强制性,无偿性,通过税收杠杆对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实现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二)会计和税法要素的不同1。
会计要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将会计核算的对象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这些要素的定义以及计量原则在准则中也有所根据。
2:税收实体法的要素:税收实体法的要素有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率、减税、免税等要素.(三)会计和税法在执行规范上的不同会计的执行规范:会计的执行主体的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管是大的集团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企业的会计工作一律严格地遵适用的相关会计制度;规范方面,会计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是有关企业的会计核算,使企业实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在执行时间方面,会计原则要求会计工作必须具有及时性,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及时准确的进行记录核算,以保证反映的财务信息是及时准确的。
税法的执行规范:税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个级别的税务机关;规范方面,税法主要是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执行时间方面,税法的执行并不具有及时性,并不需要企业在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马上进行税款的计算,而是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下的纳税期间,由纳税的机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财务资料,计算当期应纳的税款.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在核算中的表现(一)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只要是企业当期实现或者发生的收入和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确认;但是如果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就算企业在当期发生了对该款项的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应记和递延项目,这意味着核算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判断成分。
会计与税务处理政府补贴收入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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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务处理政府补贴收入的差异作者:程杰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08期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推进,缩小了部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但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差异事项。
本文建议应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处理损益的差异,强化税收观念;在不影响会计和税收目标的前提下,尽量缩小两者的差异,使会计和税收更好地协调起来。
关键词: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1.会计上政府补助的定义和分类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1政府补助表现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1.1.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1.1.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1.1.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1.1.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1.2政府补助特征1.2.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2.1.1政策条件。
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
1.2.1.2使用条件。
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1.2.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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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分析作者:张福忠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18期摘要: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对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 建造合同收入会计确认税收确认差异分析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在会计处理上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当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在预收工程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工程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差异。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一)法律依据在实际业务中,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
其确认的法律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总结1.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企业均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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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也就难 以遏制 。因此 , 税法必须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
律 形式 。 二者 差 异 具 体 表 述如 下 :
为 ,收入 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 中形成 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 益增加 的、 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入 , 包括销 售商品收
入、 提供劳务收入 、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 国税法上 的收入概念没有强调收入是企业 “ 日常活动 ” 的收
式主义 ”往往 “ , 形式重于实质” 如重视发票 、 , 索款凭 据、 合同 、 结算 方式等 。这是 因为. 对一项 交易和事项 的把握 , 管会计准则给予 尽
一
、
收 入 的规定 ,但在 实际工作 中仍 然要 较多地利用财务人员的 专业判断 , 如果将财 务人 员专业 判断的结 果作 为计税依据 , 税法就 不能保 持其应 有的严肃 性和确定 性 ,税 收征纳的随意性现象则会
【 关键词 】 会计 准则 ; 税 法; 收入 ; 差异
会计和税 法两者 的立法基础不 同 , 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 的 前
准则和税收法规 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 的差异 , 具体分析如下 :
照交易或事项 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 实进行会 计核算 ,而不是仅仅
相 关性和可靠性 , 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 平和效 率 , 这就导致 了会计 根据 它们 的法律形式 。然而 , 税法在确定计税依 据时采取的是“ 形
售后 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 ,按照 ” 实质重于形 式 ” 的要求 , 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 , 不确认 收入 , 体现 了谨 慎性原则 , 确保 了 也 会计信 息的真 实性和可 靠性 。但在税 法上视为销售商品和购入商
品 两项 经 济 业 务 , 纳 流 转税 和 所 得 税 。 缴
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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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 日 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的, 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 企业在 0— 32
收人的确认时间区分不 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 。
( 销售收入范 围 、 量上 的差异分 析 三) 计 根 据会计 准则 可推定 ,企 业商 品销 售 收入包 括主 营 业务 收入 和其 他业 务收入 。而税 法 对商 品销 售收入 的确
情况确认。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
入。 对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 可区别情况分别以资产 负债表 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处理。第 认不仅包括会计上 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 而 且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 无
销, 计入当期损益。 但税法并无此说明。 此处, 笔者认为, 税 销售处理 , 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 侧重于收入的社 法应及时补充说明, 避免期末纳税调整时产生困惑。 会价值实现 , 而不以会计收入作为应税收入 , 强调尽量减
少选择 和判断 , 以利 于税 务管 理 , 现税 收公 平 。 体
李 箭
( 宁省 对外 贸易学校 , 辽宁 辽 【 摘 大连 162 ) 0 3 1
要】 20 年 2 财政部颁布 了 3 项具体会计准则 , 中 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一 收入》 06 月, 8 其 《 4 与原准则相比变化较
大。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 的 目的、 依据的原 则不 同, 导致了对收入业务处理方 法上存在 着较 大的差异。 同时, 新准则的发
【 键词】 应税 收入 ; 同销售 ; 关 视 劳务收入 ; 差异分析 【 中图分类 号】 F 3. 25 9 9
最常见的税会差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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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税会差异形式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原则等方面会计与税务规定的差异,最常见的形式有如下几种:(一)收入方面的差异税务和会计对于收入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常见的差异有:1.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却要确认收入比如视同销售。
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上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却要作为“销售收入”。
正因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所以才出现了税务上的“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差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的差异。
其实,其他的税会差异主要也会涉及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会计处理上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应交税费”等,最终差异可能只体现在“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处,对于下一个会计期间基本没有影响。
如“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会导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税销售额大于会计“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
因此,涉及到流转税的税会差异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好处理。
2.会计上确认收入,而税务却不(免于)确认收入比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是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却因免税可以不确认收入。
3.收入在税务和会计上确认时间的差异比如企业预收货款并开具了发票,在税务方面增值税就要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确认收入;而会计方面,则需要等到货物发出时才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因此,会计核算方面对于费用限制比较少,在“很可能”的情况就要确认,而不强调实际支付,也无具体的比例限制等。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诸多限制,既有强调实际支出的,也有很多扣除项目是有具体比例限制的。
比如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必须是在比例限制范围内且已经实际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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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收入概念的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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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上)一、收入概念的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围的收入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
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质的收入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
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
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二、“日常活动”标准分析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这就是说,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如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等其他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
因为: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所得来源也趋于多样化、不规则化。
例如,企业除了一般的生产经营收入外,都会有一定数量的临时性投资所得,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入,转让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资产盘盈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而获得的所得等等,这些收入都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如果这些收入都不计入收入总额,那么必然会使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财源流失,也会使税制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第二,对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有损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偶然所得同样会增加企业的负税能力,对于两个收入数额相同的人,对一企业因是取得日常活动收入而多课税,而对另一企业因是取得一次性、偶然性、临时性收入不课税,不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同时,对于由于有临时或不规则收入而有较多所得的企业,如果课征和所得少的企业同量的税收,这也不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这样会损害税制公平,减弱所得税的调节机能。
第三,仅对日常活动收入征税,不符合“扩大税基”的税制改革方向。
从世界各国所得税立法采用的应税所得概念看,大部分采用包括型所得概念,对临时、偶然所得征税,征税所得围广于限制型所得和交易型所得的概念,但小于“S———H———S所得概念”,只对日常活动收入、连续性所得征税是一种遵循“周期说”的限制型的所得概念,从理论上的所得源泉说向资产增加说的推移一般是常见的。
我国税制改革也是本着扩大税基的方向,我们已不再固守“周期说”的应税所得概念。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中看,企业所得税都不适用“日常活动”标准,应税所得都不应仅限于连续性所得,即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应是应税所得。
例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会计上不构成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转让财产收入。
再如,企业的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都不一定符合“日常活动”标准,但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来源:中国税务报2007.09.24 磊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下)一、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1.收入时间确认原则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三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是已完工作的测量,二是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是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纳税年度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金额确认的原则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认同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应对根据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区别情况进行纳税调整:1.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不能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亦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应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够得到补偿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作为损失扣除;不可先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因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相同的,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影响,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一)概念差异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等资产的使用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概念。
从概念界定上,有以下异同:1.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税法上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的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