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规定
关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规定
关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规定
现行规范对消防登高场地没有规定。
但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7.2 章有如下规定: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
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
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如下图所示
4、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范围及设置要求
灭⽕救援设施的设置范围及设置要求⼀、消防车道 (1)(⼀)、环形消防车道 (1)(⼆)其他消防车道 (3)⼆、消防登⾼⾯、消防救援场地和灭⽕救援窗 (4)(⼀)消防登⾼⾯ (4)(⼆)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登⾼操作场地) (4)(三)灭⽕救援窗 (5)三、消防电梯 (5)(⼀)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5)(⼆)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6)四、直升机停机坪 (7)(⼀)直升机停机坪设置范围 (7)(⼆)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 (7)⼀、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以利⽤交通道路,但在通⾏的净⾼度、净宽度、地⾯承载⼒、转弯半径等⽅⾯应满⾜消防车通⾏与停靠的需求,并保证畅通。
(⼀)、环形消防车道对于那些⾼度⾼、体量⼤、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于150m或总长度⼤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于24m时,宜设置进⼊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通道(可利⽤楼梯间),其间距不宜⼤于80m。
3、⾼层民⽤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积⼤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应为消防车登⾼操作⾯。
4、⾼层⼚房,占地⾯积⼤于3000㎡的甲、⼄、丙类⼚房和占地⾯积⼤于1500㎡的⼄、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他消防车道1、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油⽓储罐区,甲、⼄、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消防车道
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消防车道一、消防登高面定义: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必要性: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规范规定:《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这是规范对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基本要求。
设置位置: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用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
设置要求: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部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可立2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易于消防队员通过登高车进入建筑内部);可进3 登高面范围内宜有建筑的安全出口。
(登高面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立面,为确保消防队员从楼梯间进入高层建筑内部,尽快开展灭火和救援,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可进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阻碍15 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以防止幕墙爆裂对正常登高操作的不良影响)阻碍26 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
阻碍37、屋顶疏散平台及避难层必须与登高面保持一致,确保登高车对屋顶疏散平台及避难层内的人员进行及时救援。
登高车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把屋顶疏散平台和避难层的人员解救到地面上的任务,但目前较多的建筑追求立面设计的效果,在屋面设置各种形式的屋架和玻璃棚,这样,既不利于人员的安全停留,也不利于消防人员登高救援。
阻碍48、登高面应避免设置大面积的广告牌。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一、定义: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3、回车场:(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4.3.2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地: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5.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3.2.1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0条中的第三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3.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一、定义: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3、回车场:(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4.3.2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地: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5.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3.2.1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0条中的第三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3.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一、定义: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3、回车场:(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4.3.2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5.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3.2.1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0条中的第三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3.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关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规定
关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规定现行规范对消防登高场地没有规定。
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章有如下规定: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对于建筑高度大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如下图所示
4、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消防登高场地规范
消防车道设计要求高层(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车道设计要求: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 一般消防车的长度均大于或接近10m,高度近4m,宽度近2.5m。
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功用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标准: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部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5 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6 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
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范围及设置要求
一、消防车道.........................................................................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环形消防车道..................................................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其他消防车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消防登高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灭火救援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消防电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直升机停机坪.................................................................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直升机停机坪设置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一、定义: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3、回车场:(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4.3.2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地: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5.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3.2.1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0条中的第三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3.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一、定义: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3、回车场:(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4.3.2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地: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5.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3.2.1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0条中的第三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3.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一、定义: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3、回车场:(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4.3.2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5.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3.2.1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0条中的第三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3.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范围及设置要求
一、消防车道 (1)(一)、环形消防车道 (1)(二)其他消防车道 (3)二、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 (4)(一)消防登高面 (4)(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三)灭火救援窗 (5)三、消防电梯 (5)(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5)(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6)四、直升机停机坪 (7)(一)直升机停机坪设置范围 (7)(二)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 (7)一、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以利用交通道路,但在通行的净高度、净宽度、地面承载力、转弯半径等方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需求,并保证畅通。
(一)、环形消防车道对于那些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二)其他消防车道1、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一、定义: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3、回车场:(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4.3.2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地: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5.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3.2.1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0条中的第三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3.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范围及设置要求
一、消防车道 (1)(一)、环形消防车道 (1)(二)其他消防车道 (3)二、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 (4)(一)消防登高面 (4)(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三)灭火救援窗 (5)三、消防电梯 (5)(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5)(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6)四、直升机停机坪 (7)(一)直升机停机坪设置范围 (7)(二)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 (7)一、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以利用交通道路,但在通行的净高度、净宽度、地面承载力、转弯半径等方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需求,并保证畅通。
(一)、环形消防车道对于那些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二)其他消防车道1、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回车场和消防登高场地一、定义:1、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
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2、消防车道要求见下文;3、回车场:(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4.3.2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地: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5.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7版3.2.1条中的第三条规定: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15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10条中的第三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3.5条中的第三条规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消防登高作业场地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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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规定现行规范对消防登高场地没有规定。
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7.2章有如下规定: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对于建筑高度大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如下图所示
4、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