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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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流程图
注:
虚线的箭头和方框内容为或有程序,非必经程序。
步骤一:受理增资申请
注1:增资方案的必备条款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增资规则》)第八条之规定;
注2: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沪国资委产[2006]428号)第五条之规定,“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方案由市国
资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注3:需要随同《增资申请书》一并提交的资料详见《增资规则》第十条之规定。
步骤二:发布增资意向及登记投资意向
注4:《增资意向信息发布公告》的必备条款详见《增资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
注5:根据《增资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投资人应提交如下材料:1、投资意向登记书(内含《承诺书》、《参与意
向增资申请表》《受托机构意见》等);2、投资意向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3、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4、符合增资条件的证明文件;5、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6、其他需要的材料。
10个工作日≤T
步骤三:确定增资方
注6:联交所电话咨告知,保证金最低金额为挂牌金额的30%。
步骤四:完成标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注7: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网站公布的提交材料清单,申请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
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营业执照。
注8: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注9::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