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
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
1.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有关员工职责分工、权限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
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督。
2. 欺诈风险评估:对保险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欺诈风险点。
通过监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
3. 欺诈调查与打击:建立专门的欺诈调查团队,对涉嫌欺诈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与警方、监管部门等合作,加强对涉嫌欺诈人员的法律打击和行政处罚。
4. 内外部信息共享:与其他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享欺诈信息和经验。
通过信息共享,加强对潜在欺诈人员的识别和防范。
5. 教育与培训:加强员工的反欺诈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辨别能力。
定期组织员工参与违规案例分析和反欺诈演练,增强应对欺诈的能力。
6. 欺诈预警与防控:通过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建立欺诈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并采取相应防控
措施,从源头上遏制欺诈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反欺诈管理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6•【文号】保监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程静联系电话:010-66286028传真:010-66288122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反保险欺诈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反保险欺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各项措施和手段合法合规。
2、公正性原则在处理保险欺诈案件时,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参与主体一视同仁。
3、预防性原则通过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4、协同性原则保险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保险机构与监管部门、执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保险欺诈。
二、保险机构的反欺诈职责1、建立健全反欺诈内部控制制度保险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反欺诈政策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在反欺诈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2、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在承保环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欺诈风险。
3、开展欺诈监测和调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保险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可疑交易和欺诈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4、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识别和防范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5、及时报告欺诈案件一旦发现保险欺诈案件,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三、监管部门的反欺诈职责1、制定反欺诈监管政策和标准明确保险欺诈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为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2、监督检查保险机构的反欺诈工作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保险机构的反欺诈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保险业反欺诈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的工作体系。
2. 有效遏制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势头,降低行业欺诈风险。
3. 提高消费者反欺诈意识,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保险市场环境。
4. 提升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1. 保险监管部门(1)制定反保险欺诈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对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专项检查和整治行动。
(4)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
2. 保险机构(1)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制定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3)开展反保险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
(4)加强核保、理赔、风控等环节的风险识别和处置。
(5)建立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3. 行业组织(1)制定行业反保险欺诈规范和自律公约。
(2)组织开展行业反保险欺诈培训和交流。
(3)对行业内的欺诈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4)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
四、工作措施1. 强化组织领导。
保险机构应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反保险欺诈工作。
2. 完善制度体系。
保险机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反欺诈工作流程。
3. 加强风险识别。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体系,对核保、理赔、风控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欺诈风险。
4. 提高理赔效率。
保险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5. 强化科技应用。
保险机构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反欺诈能力。
6. 加强协作。
保险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侵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常见形式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包括: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故意纵火、故意沉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以骗取保险金。
2、夸大保险事故损失,如虚报车辆维修费用、虚报医疗费用等。
3、虚构保险标的,如虚构不存在的财产、虚构不存在的人身等。
4、冒名顶替,如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投保或理赔。
二、反保险欺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反保险欺诈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有效识别、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反保险欺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核保核赔质量、加强保险知识宣传等手段,预防保险欺诈的发生。
2、协同合作: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保险公司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外部机构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形成打击保险欺诈的合力。
3、依法合规:反保险欺诈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保护权益: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应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正常理赔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三、反保险欺诈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1、设立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由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公司内部资源,推动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开展。
2、明确各部门职责核保部门:在承保环节加强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欺诈风险。
核赔部门:在理赔环节认真审核理赔资料,发现欺诈线索。
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保险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集团公司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监管文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保险合同诈骗类以及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的保险欺诈行为等。
第二条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总裁室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按照保监会监管规定,建设和完善反保险欺诈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级机构的法律合规管理部门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牵头部门。
各级机构的销售管理部门、理赔管理部门、运营管理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
总公司和各省级分公司应设立专岗或指定专人承担反保险欺诈工作。
第四条公司建立顺畅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
重点打击以下三类保险
1。
集团公司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监管文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保险合同诈骗类以及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的保险欺诈行为等。
第二条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总裁室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按照保监会监管规定,建设和完善反保险欺诈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级机构的法律合规管理部门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牵头部门。
各级机构的销售管理部门、理赔管理部门、运营管理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
总公司和各省级分公司应设立专岗或指定专人承担反保险欺诈工作。
第四条公司建立顺畅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
重点打击以下三类保险
1。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常见的保险欺诈类型包括:1、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骗取保险金。
2、编造虚假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夸大事故的损失程度,以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
3、故意制造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故意纵火、故意撞车等,以骗取保险金。
4、冒名顶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保险理赔。
5、重复理赔:同一保险事故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申请理赔。
二、反保险欺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设立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由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公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定反保险欺诈的战略和政策,审批重大反欺诈事项。
2、明确各部门的职责(1)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反保险欺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监测和评估保险欺诈风险,组织开展反欺诈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2)理赔部门:在理赔过程中,对理赔案件进行仔细审查,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上报,并配合调查工作。
(3)核保部门:在核保环节,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审核,防范欺诈风险。
(4)信息技术部门: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和维护反欺诈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5)审计监察部门:对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反保险欺诈的工作流程1、线索收集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保险欺诈线索,包括客户举报、理赔调查、数据分析、行业交流等。
2、线索评估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评估,判断其可信度和潜在的欺诈风险程度。
对于高风险线索,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反保险欺诈制度细则
反保险欺诈的行为分类和处罚标准
行为分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虚假资料和虚假陈 述;故意破坏保险 标的物;故意造成 事故或损失;恶意 骗取保险金;其他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警告、 罚款;暂停或者吊 销保险业务许可证; 限制从事保险业务 活动;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等。
保险公司反欺诈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职责
利用图像识别技术,识别不良信息
实际应用案例对反欺诈 制度的启示
实际应用案例表明,反欺诈制度需要创新思维和先进技术的 支持,强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以及对不同反欺诈风险的分 类处理。同时,反欺诈制度的实施需要落实人员和资源投入, 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强调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
反欺诈制度的评估指标
反欺诈指标
预警系统的构建
预警系统的原 理和目标
预警系统的定义和 作用
预警系统的应 用场景
预警系统的应用范 围和实际效果
预警系统的技 术实现
预警系统的技术原 理和关键技术
预警数据源
数据流程的构 建
数据流程的设计和 实现
预警数据的管 理策略
预警数据的检测和 处理方法
预警数据的特 点和来源
预警数据的特征和 获取渠道
用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 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 可以提供可靠的身份验证 和数据记账功能,是反保 险欺诈中另一种重要的技 术手段。在保险欺诈中, 其应用场景主要包括索赔 验证、欺诈数据共享等方 面。而在反保险欺诈中, 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安全 可追溯的数据记录和共享, 提高保险欺诈的发现率和 打击效果。
反保险欺诈需要政府、保险公 司、监管机构等多方面的合作 在多元合作的基础上,才能形 成协同作用,发挥最大的防范 效果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1. 简介保监会发布了反保险欺诈指引,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该指引适用于所有保险市场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
2. 要求指引中提出了保险市场各方需要遵守的行为要求:2.1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依法合规地经营,并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免责等内容。
保险公司不得隐瞒、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
2.2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需要遵守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在经营活动中清晰明了地告知消费者的权益、义务和保险产品的重要条款。
2.3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提供各种保险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消费者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来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2.4 保险消费者保险消费者需要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险产品的责任、免责等内容。
同时,消费者应该意识到,防范保险欺诈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忽视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防范保险欺诈除了明确行为要求外,指引还提出了防范保险欺诈的具体措施:3.1 增加消费者保险知识和认知水平保险市场主体应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水平,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的种类、性质和内容,避免因为对产品信息的不了解而被骗。
###3.2 强化产品审核和投诉处理制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市场主体需要建立健全的产品审核和投诉处理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及欺诈的情况。
3.3 深入推进行业自律同时,保险市场主体需要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共同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和保障。
4. 后续措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狠抓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合规监管,加大对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反欺诈等方面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严格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健全完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保证全民健康保险体系稳定高效发展。
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欺诈的规制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10(Sum No.81)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欺诈的规制韩爱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保险欺诈不但侵犯了保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诚实投保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关于保险欺诈的防范研宄,一是保险人设计最优保单或者加大随机审核,二是成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
应当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欺诈的规制。
揭示出其存在的不足。
以期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关键词:保险欺诈;信息不对称;最大诚信原则中图分类号:D F43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83—03保险欺诈行为由来已久,从保险诞生之日起,欺诈便如影随行。
无论在我国还是国外,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活动也大量增加。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通过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最优保险契约及进行理赔审核来加以防范,欧美国家则成立了一些特色的反欺诈机构,这些都有供我们借鉴的地方。
本文选取了一个新的角度,通过阐述保险欺诈发生的根源,即保险合同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欺诈的规制及我国现有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为完善我国的保险法提供一些建议。
一、保险欺诈的界定及现状(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关于保险欺诈的定义,存在单方欺诈说、双方欺诈说、广义欺诈说。
具体而言,单方欺诈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事故损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
论社会保险欺诈的刑法规制
Ab ta t N w d y ,t e e e itq i e i u h a h n me a i o ili s rn e h c o n y b n s s ca n u a c u d s r c : o a a s h r xs u t s r sc e tp e o n n s c a n u a c ,w h n t l r g o i i s rn e fn e o i o i l ge tp e s r r a rs u e,b t lo s ro l f cs te c n u u s e u y a e t h o s mmai n o e s c a n t c y tm n O o n r . T e s lt n gv , n a i s t ft o i i t e s s o h l s mn e i u c u ty r h ou o ie,i i ti ril s a e nt ec n u h sa t ei ,b s d o h o mmain o t el w s s m fs ca i u a c c s t f h a y t o i n r n e,t p e d c meo c a i u a c r u ’ ote o e o l s oa p n “ r i f s i n r n efa d ’ h o l s t
关 键 词 : 会 保 险基 金 ; 社 欺诈 ; 会 保 险诈 骗 罪 社
中图分类号 : 94 39 I 2 .9 )
反保险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保险公司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欺诈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公司、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欺诈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监测与计量、处置与报告。
第二章总体规划与政策第三条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是:欺诈风险管理是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通过建(五)根据内部审计结果调整和完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层整改;(六)审议涉及欺诈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本办法修订前,董事会授权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欺诈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室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二)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三)建立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定欺诈风险报告路径;(四)对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或项目进行处置,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五)定期评估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六)建立和实施欺诈风险管理考核和问责机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公司指定合规负责人为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一)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二)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四)为公司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五)审核反欺诈职能部门出具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等文件;(六)向保监会报告,接受监管质询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保监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反保险欺诈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8年2月11日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
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1. 你知道保险公司为啥要有反保险欺诈制度吗?就好比我们生活中要防小偷一样,要是没有这个制度,那岂不是让那些骗子随便得逞啦!比如说有人明明没生病却假装生病来骗保,这多可恶啊!2. 想想看,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那会怎样?就像家里没了门锁,啥人都能随便进来。
比如有人伪造事故现场来骗钱,这能行?3. 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可太重要啦!这就像是一道坚固的防线,抵御那些不怀好意的人。
你看,要是有人和医生勾结造假病历骗保,没有这个制度怎么能发现呢?4. 你说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是不是很有必要?这简直就是保护我们大家利益的卫士啊!要是有人故意纵火然后骗保,多吓人啊!5. 难道你不觉得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是必须的吗?好比在海上航行要有灯塔指引,不然那些欺诈行为不就泛滥啦!比如有人冒用他人身份骗保,这能容忍?6. 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真的太关键啦!这就跟足球比赛要有裁判一样,不然乱套了。
想想有人虚构保险标的来骗钱,没有制度管怎么行?7. 你能理解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的重要性吧?这就像我们身体的免疫系统,抵御病菌。
要是有人为了骗保故意制造虚假理赔材料,这多过分啊!8. 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可不是说着玩的呀!这好比战场上的防线,阻挡敌人的进攻。
你想想,要是有人团伙作案骗保,没有制度能拦住吗?9. 难道你还不明白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的意义吗?这简直就是我们的保护神啊!比如有人在保险期间故意违反约定来骗保,这能让他得逞?10. 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真的太不可或缺啦!就像道路上的交通规则,没有它就乱套了。
要是有人为了高额保费不择手段地欺诈,那还得了!我的观点结论: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制度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它保障了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
理赔反欺诈的基本原则
理赔反欺诈的基本原则在保险行业中,理赔反欺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它旨在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确保合法索赔得到公正理赔,同时防止索赔中的欺诈行为。
理赔反欺诈的工作原则是保险公司反欺诈风险的基础,下面将介绍理赔反欺诈的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理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确保索赔行为合法合规。
例如,索赔人必须提供合法的索赔材料,确保所索赔的事故或损失是符合保险政策的范围。
第二,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理赔行为必须真实可信。
保险公司在接受理赔申请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索赔人提供的证据和信息真实有效。
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合理的手段来核实索赔人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例如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
只有真实的理赔才能让保险公司实现风险的可控和正常的运营。
第三,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理赔反欺诈的核心要求之一。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对每个索赔案件进行公正、客观地处理,避免主观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该根据相同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确保理赔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理赔反欺诈的核心要求。
索赔人在理赔过程中应该讲述真实情况,提供真实的索赔材料。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也应该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待索赔人,保障索赔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对于虚假索赔等欺诈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保证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
第五,高效原则。
高效原则要求理赔过程要快速、高效地进行。
保险公司应该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对于简单的理赔案件,应该迅速处理并及时支付相应的赔款。
对于复杂的理赔案件,应该设立专门的调查团队来加快处理流程。
高效的理赔过程不仅能够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也能够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结起来,理赔反欺诈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诚实守信性和高效性。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该遵守这些原则,保障良好的理赔体验,有效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保险欺诈风险的关键因素及法律规制
保险欺诈风险的关键因素及法律规制
刘轶;董捷
【期刊名称】《金融教学与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保险欺诈侵蚀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增加行业的潜在风险,触及保险制度的根基.保险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对欺诈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管控.保险反欺诈法规的制定、执行和司法适用都影响潜在违法者的决策.法律诉讼作为解决保险欺诈的一种方式,虽然不是最优选择,但却是化解纠纷的最终途径,其目标与保险监管相同.通过提取典型保险诉讼案例的欺诈关联因子,建立回归模型,探寻保险欺诈的作用机理,明确保险欺诈的制度诱因.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评估不同领域的保险欺诈风险,最后提出:阐明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中保险人解除权的基础,完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重构告知内容标准,提高保险欺诈的法律成本和法律执行率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作为完善我国保险欺诈监管法规的具体对策.
【总页数】11页(P60-70)
【作者】刘轶;董捷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河北大学经济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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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insurance fraud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民通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未采用明确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是不是保险欺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成立了反保险欺诈的专门组织机构,探索建立了反保险欺诈的制度机制,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将防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开展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打击保险诈骗等专项行动,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势头,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
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应指定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
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
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
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
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
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
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
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
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控执行力。
(二)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意识。
(三)防交易对手欺诈风险。
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交易对手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一)开展反欺诈检查。
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
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
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一)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
各保险公司应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
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
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
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一)强化联合执法。
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
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
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
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中国保监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8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通知近年来,以“假事故证明”、“假医疗发票”、“假户籍证明”、“假法医鉴定”等形式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日益突出。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是一种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积极性,造成交强险投保难,阻碍交强险制度的推行,最终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破坏了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抑制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的职能作用。
一是不准向事故当事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法律文书和文字证明材料。
二是不准私自向事故当事人指定或推荐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办案律师等。
三是不准违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将事故责任强加于投保车辆一方。
四是不准将空白结案书交给非事故处理部门和个人。
五是对涉嫌无证驾驶和酒驾的,须及时验证和检测,不准弄虚作假。
六是对保险机构提出的责任复议诉求,应及时受理,不准推诿或拒绝。
三、切实规保险机构自身经营行为保险机构控管理存在漏洞、行业理赔信息共享明显滞后、保险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保险欺诈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
为预防和减少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各级保险机构要切实规自身经营行为。
一是要加强理赔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假、骗赔案识别能力。
二是大力推动行业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建设,确保保险主体能够完整准确共享出险信息,甄别和清理重复、虚假索赔案件,提高行业风险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