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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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中组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考评正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09〕13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一、总则为了深入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各类组织中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三、考核内容1.政治表现: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工作业绩: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切实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以实际行动推动工作落实,取得显著成绩。

3.作风建设: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勤政廉政,树立良好的形象。

4.能力素质: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决策执行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

四、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纳入领导干部档案。

2.会议评议:组织专题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及下属单位代表对领导班子和颱导人员进行评议,形成评价意见。

3.个人述职:领导人员应当按规定周期向上级单位做好个人述职汇报,接受领导评定和群众监督。

五、考核结果根据综合考核结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分类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不同等次,同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反馈,奖罚分明。

六、责任追究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组织处理,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如有违反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内容。

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勤勉履职,以实际行动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时间:2011—4-2 13:57: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XX州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州直党政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委工作部门、州政府工作部门、州政府直属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州委、州政府的届中、届末进行。

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级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实绩考核为重点,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鼓励改革创新,树立正确导向。

(二)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品行能力。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差异化”考核,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第五条领导班子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重点是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定量考核,根据被考核部门工作职能,结合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和被考核部门工作计划,依据州委政法委、州发改委、州统计局等部门提供的指标体系,选取能涵盖其主要业务范围并反映其实绩的考核指标及目标值。

考核指标分为核心指标、重要指标、一般指标。

核心指标反映被考核部门最核心的业务工作和最重要的工作职能,权重为50分;重要指标反映被考核部门重要的业务工作和职能,权重为30分;一般指标若干项,反映被考核部门其他的业务工作和职能,权重为20分(见附表1)。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一、考核目的和意义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影响整个组织或机构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于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工作水平、推动组织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目的在于全面、客观地评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针对发现问题、提供改进建议和激励优秀表现,从而促进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成长和进步。

此外,通过考核评价的结果,还可以为组织中的人事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例如重新分配工作岗位、晋升或解聘领导人员等。

二、综合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1. 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首要职责是实现组织的任务目标。

因此,在综合考核评价中,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

可以根据组织设定的年度、季度目标来评估整体完成情况,包括任务目标的完成率、质量评估等。

2. 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评价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是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

评价该指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领导风格、团队协作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资源调配能力等。

可以通过员工调查、直接观察以及与下属的沟通交流等方式综合评定。

3. 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对于组织的形象和文化建设至关重要。

评价该指标可以考虑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廉洁自律、诚信守法、敬业奉献等方面。

可以通过个人自述、360度评估、集体讨论等方式综合评价。

4. 团队建设和员工激励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团队建设能力和员工激励能力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可以考虑团队协作氛围、员工关系、潜力激发等方面。

可以通过员工满意度调查、团队工作情况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价。

三、综合考核评价的评定方法在综合考核评价中,可以采用多种评定方法综合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表现。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评定方法:1. 360度评估:通过向领导班子成员的上级、同事、下属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收集评价意见,全方位地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表现。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doc 6)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doc 6)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引导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人民检验的政绩,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

突出重点,严把政治关,加强对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和心理素质等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

坚持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

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届中考核、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六条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具体方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七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实绩考核评价为重点,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考核评价干部政治品行、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表现。

(三)坚持群众公认,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考核评价公信度。

(四)坚持注重实绩,以实绩论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届中、届末进行。

州市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第五条州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在定量考核评价的同时进行定性考核评价。

(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等(见附表1)。

固定指标共设置28项,其中经济发展类指标10项,资源环境类指标5项,人民生活类指标6项,社会进步类指标7项。

非固定指标设置1-2项,具体由州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州市的经济社会考核评价指标,每年确定一次。

州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省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

党政班子和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班子和党政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06年,中组部印发《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经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这是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检验标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明确了综合考核评价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方法构成,要求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严格提名程序,扩大民主推荐。

《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指出,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为进一步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

《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对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主要包括政治方向、精神面貌,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驾驭全局、务实创新、选人用人、处理利益关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

围绕以上测评内容,设置了“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大局观念,工作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联系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的能力”、“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发展代价”、“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等14个评价要点。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根据《唐山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评价办法》、《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二)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公认;(三)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四)坚持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考核方式:平时考察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周期: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领导班子以下各级干部及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干部综合考核由集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党委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集团部室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子公司党委负责本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的考核及指标制定工作。

第二节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第七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一)政治素质。

包括政治立场、政治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上级决策的态度。

(二)工作业绩。

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三)团结协作。

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领导班子发挥整体作用情况。

(四)作风形象。

关心职工、服务群众、事业心、责任感、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情况。

(五)科学发展。

增强科学发展意识,创新科学发展机制,贯彻科技创新、科技成本目标,创造科学发展业绩。

对部室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为生产经营工作服务等情况。

第八条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按业绩考核占40%(业绩指标中,关键业绩指标占业绩总分值的60%,辅助业绩指标占业绩总分值的40%)、民主测评和领导评议占60%的权重,计算考核结果的综合得分。

(一)业绩考核指标根据集团与子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各项指标确定,包括关键业绩指标、辅助评价指标。

(二)民主评议包括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经营业绩、廉洁自律等。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精选范文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精选范文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集团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列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序列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成员单位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出资人认可、员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四)注重实绩、简便易行、操作有效原则;(五)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与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六)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紧密结合成员单位实际,综合运用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 并探索引入业绩专家评价、职业心理测试、履历分析、评价中心测试等现代人力资源测试评价技术,对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治企能力、工作“状态”、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由过程(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价两部分组成,一般在每年度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完成。

第二章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第五条为体现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及公平公正性,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两类。

经营性单位包括:军品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含上市公司)、保障创收机构;非经营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科研开发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四大项。

其中,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党建工作经营业绩包括:经营绩效、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非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党建工作、社会责任经营业绩包括:管理绩效、持续发展、参谋助手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服务保障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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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时间:2011-4-2 13:57: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部门党组(党委)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

第九条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民主测评第十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全局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一)。

其中,完成全局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时因势因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

第十三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设置具有部门或者岗位特点的测评项目。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四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主要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和分管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民意调查第十六条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评价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公众形象。

有条件的也可以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民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推动科学发展、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群众直接感受到的情况。

一般按照工作满意度、作风、廉洁三个类别设置评价要点(见附表三)。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层次、区域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民意调查问卷的设计应当形象、直观、简洁,便于作出判断。

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第十九条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主要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

具体参加人员根据考察任务和部门实际情况确定。

工作服务对象一般包括行业(系统)下级部门代表,服务部门、管理监督和执法执纪部门的直接联系对象,本部门干部群众代表等。

有关方面人员一般包括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较高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第五章个别谈话第二十条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一条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一、二)。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二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为:(一)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本单位领导成员;(三)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四条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实绩分析第二十五条实绩分析主要通过上级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内部评价、群众评价和自我评价,分析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上级评价主要根据平时收集的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考核结果、分管领导意见等,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和推动改革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主要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提供的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行风政风评议、行政执法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绩效评估、资源环境保护考核、节能减排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视组巡视等方面的材料,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大局意识、工作效能、管理服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内部评价主要根据民主测评的有关结果,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群众评价主要根据民意调查反映的情况,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服务对象中的满意度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满意度。

第三十条自我评价主要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定期或者按照考核需要提供的工作总结,了解其履行职责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实绩分析围绕工作推进、服务水平、自身建设三个类别设置评价要点(见附表三),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一)根据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服务基层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成效。

(二)根据行业(系统)管理、工作效能、服务质量、机关(行业)党建工作、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基础建设的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三)联系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部门特点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程度、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

第三十二条考核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可以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意见。

对有条件的部门,可以运用量化指标的方法进行实绩分析。

第七章综合评价第三十三条综合评价主要在全面掌握考察信息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根据不同环节的考察结果进行评价。

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和群众公认度。

(二)根据不同考察积累的情况进行评价。

将任期考察或者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相互补充印证,评价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

(三)根据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进行评价。

将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领导班子的能力水平和领导干部的发展潜力。

(四)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进行评价。

对综合管理部门,重点评价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综合协调等情况;对行政执法和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重点评价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服务质量等情况;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重点评价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推进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将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量化,设置相应权重分值,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

第三十六条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

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十七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

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部门党组(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

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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