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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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清单规范解释

2008清单规范解释

第一部分 修 编 概 况
一、编制的目的和编制过程
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 年 2 月 17 日,建设部以第 119 号公告批准发 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03 规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03 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 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 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 “03 规范”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部 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执行中,也 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 2006 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 规范’ ’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 编制组于 2006 年 8 月完成了初稿,印发了“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局部修订)意见的通知”(建标造[2006]49 号),之后共收到 23 个省市、部门及专家反馈意见 330 条。2006 年底,编制组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做了认真分析和论证后,完成了送审稿。 标准定额司在组织审查中,针对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仍存在比较原则,覆盖面不全,操 作性不够,特别是当时全国清理工程款拖欠,防止不正当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安全等方面政策 的出台,要求编制组进一步补充完善,并组织部分省市专家再次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的结 果,增加了修订的内容,修改成稿后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标准定额司发出“关于征求《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修订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07]70 号), 向全国各地及各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 14 个省、市和 2 个专业部门的反馈意见,编制组根 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标准定额司于 2007 年 12 月召开“03 规范’ ’正文部分修订审查会,会 议原则上通过了送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编制组于 2008 年 3 月完成了报批稿, 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和要求完成了修订工作。 2008 年 7 月 9 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 63 号 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 规 范”),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08 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 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

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

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引导语: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后还需要进行证书的注册,以下是店铺整理的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欢迎参考!(一)受理提交材料: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cecaopsys/),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复印件,包括注册申请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造价工作的岗位证明;(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7)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9)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1张。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 /cecaopsys/),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跨省级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需提交一式三份);(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7)跨省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同时交本人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08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目的和编制过程

08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目的和编制过程

一、编制的目的和编制过程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

“03规范”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

编制组于2006年8月完成了初稿,印发了“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意见的通知”(建标造[2006]49号),之后共收到23个省市、部门及专家反馈意见330条。

2006年底,编制组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做了认真分析和论证后,完成了送审稿。

标准定额司在组织审查中,针对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仍存在比较原则,覆盖面不全,操作性不够,特别是当时全国清理工程款拖欠,防止不正当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安全等方面政策的出台,要求编制组进一步补充完善,并组织部分省市专家再次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的结果,增加了修订的内容,修改成稿后于2007年10月10日,标准定额司发出“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修订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70号),向全国各地及各部门征求意见。

共收到14个省、市和2个专业部门的反馈意见,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标准定额司于2007年12月召开“03规范”正文部分修订审查会,会议原则上通过了送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编制组于2008年3月完成了报批稿,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和要求完成了修订工作。

建标造函〔2008〕2号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8〕2号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文件建标造函〔2008〕2号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注册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注册手续。

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建办标函[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初始注册(一)受理范围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持初始注册申请表、申报材料等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4.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5.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建设部。

二、延续注册(一)受理范围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事程序及要求1.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建标[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附件: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岀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 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建标造函[2008]19号 关于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8]19号 关于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建标造函[2008]19号
关于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规范并统一全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数据提供依据,经研究,从今年起将开展全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采集、分析、发布工作中,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执行《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以下简称《数据标准》)的统一格式和内容。

《数据标准》可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

二、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制度,做好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的测算和发布工作,保证信息数据及时和准确。

并于2008年7月起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008年7月底前,将省会城市、直辖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2005年起的信息数据,按照《数据标准》填写后报标准定额司。

以后每半年报送该期的信息数据。

四、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应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同时报送。

电子文档应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固定专栏上传。

各地在信息数据填写和报送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第七条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办证指南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办证指南
六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
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为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为二年。 (三)、 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
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合格后,我站在四川省造价信息网上 ()公示合格名单,领取证、章
编辑课件
(1)、申请人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选择“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陆”,通过个人密码进行登陆,然后 选择跨省或部门转入。
(2)、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楚,太小无 法辨认的不予受理,其中劳动合同扫描件应该有聘用单位公章、个 人签名、聘用期限等内容)。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注册的 造价工程师,还应扫描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 事代理合同凭证,或则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
提交的相关材料及要求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
(2)、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4)、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工程造价岗位从事工作的证明原件
(6)、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除提交 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附件1:
逾期注册情况说明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本人
由于
原因,错
过20
年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时
间。
已于 年 月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 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办法 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 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 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 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具 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行政管 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 (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1
工程概算编制
建设项目总 投资
2.5‰
2.2‰
2‰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
2.5‰
2.2‰
2‰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预 建筑安装工
算编制
程造价
3‰
1.8‰ 1.5‰
定额计价法预算编制
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
3.5‰
3‰
2.5‰
(1)基本 建筑安装工

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和注销讲解

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和注销讲解

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和注销讲解如果注册证已经过期,并且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注册。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分享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和注销讲解,希望对你们有帮助!一、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期是多少年?答:四年。

二、省内不准在变更后一年内变更?答:依据《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的有关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册变更批准后一年内无特别原因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有什么规定?答:(一)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一年以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申请暂停执业。

(二)被暂停执业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的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并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

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看法后,应当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提交建设部审批。

注册初审机关应当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应当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并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

注册初审机关通过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看法后,应当向建设部提交恢复注册申请表,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当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持续教育。

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人员,应当按照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有何规定?答:(一)如果注册证已经过期,并且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注册。

(二)已被注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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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造价⼯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点击进⼊重庆造价⼯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已开通,考⽣可登录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系统或直接点击以下⼊⼝进⾏登录!【关于造价⼯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程师注册管理机构:为落实⾏政审批制度改⾰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审批效率,我司拟在《关于注册造价⼯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件的基础上,进⼀步简化造价⼯程师注册审核的材料和流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程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造价⼯程师的注册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随时接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每⽉公布审核结果。

⼆、造价⼯程师注册实施电⼦化申报和审批,申请⼈通过全国造价⼯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材料。

上传数据时,也⽆需再提供⼈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初审意见函和注册⼈员汇总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上传申报数据。

三、造价⼯程师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到新聘⽤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续,⽆需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新聘⽤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其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不再换发证书。

变更信息将通过管理系统⾃动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备案,不再要求申请⼈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出⼿续。

四、暂停执业、恢复执业的,由注册管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审批处理,管理系统将⾃动上传相关信息。

五、同⼀企业内造价⼯程师跨地区变更注册,不受⼀年注册变更期限的限制。

六、取得造价⼯程师考试合格证书1年以后办理初始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申请重新注册的⼈员,应出具近⼀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件要求,注册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提交的符合继续教育形式、标准和要求的各类学习证明予以认可。

住房城建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建标[2008]104号

住房城建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建标[2008]104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标[2008]104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标[2008]10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建标[2007]126号)的安排,我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单位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中2000年及以前的共199项标准进行了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13项,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67项,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119项。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有关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08年6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二、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于2008年11月30日前,向我部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标准项目,我部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2008年10月1日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本公告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请各有关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现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复查,及时予以修订。

五、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工程咨询、检测鉴定、监督检查等机构,应当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附件: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4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复审结果一、继续有效工程建设标准1.GBJ 110—8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继续有效2.GB/T50123—9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继续有效3.GBJ 142—90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标准化规划研究所继续有效4.GBJ 143—90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标准化规划研究所继续有效5.GB 50163—9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继续有效6.GB 50181—93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继续有效7.GB/T50283—1999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继续有效8.GB 50285—98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防护间距标准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所继续有效9.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水利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继续有效10.CJJ 74—99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建设总公司继续有效11.CJJ/T87—2000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继续有效12.JGJ 40—87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福建省建筑设计院继续有效13.JGJ 117—98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建设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继续有效报告二、废止工程建设标准1.GBJ 42—81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邮电部邮电部北京设计所废止2.GBJ 43—82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北京市煤气热力设计所废止3.GBJ 44—82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试行)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北京市煤气热力设计所废止4.GBJ 47—8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广电部广电部设计院废止5.GBJ 66—84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废止6.GBJ 75—84建筑隔声测量规范建设部同济大学废止7.GBJ 79—85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邮电部邮电部北京设计所废止8.GBJ 88—85驻波管法吸声系数与声阻抗率测量规范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同济大学废止9.GBJ 101—87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废止10.GBJ 120—88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邮电部邮电部北京设计所废止11.GBJ 131—90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化学工业部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废止12.GB 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废止13.GB 50184—9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废止14.GB 50185—9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废止15.GB 50192—93河港工程设计规范交通部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废止16.GBJ 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17.GBJ 302—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废止18.CJJ 3—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部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废止19.CJJ 4—97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废止20.CJJ 5—83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废止21.CJJ 9—8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武汉市防汛指挥部废止22.CJJ 10—86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废止23.CJJ 16—88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废止24.CJJ 19—89城市勘察测量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5.CJJ 20—89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6.CJJ 21—89古建筑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7.CJJ 22—89城市公共交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8.CJJ 23—89城市供水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9.CJJ 24—89城市煤气、热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30.CJJ 25—89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31.CJJ 26—89房屋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32.CJJ 31—89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废止33.CJJ 35—90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废止34.CJJ 38—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部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废止35.CJJ 41—92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建设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废止36.CJJ 42—91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废止37.CJJ 44—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废止38.CJJ 46—91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建设部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废止39.CJJ/T59—94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标准建设部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废止40.CJJ 77—98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建设部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废止41.CJJ 79—98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42.CJJ/T80—98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建设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废止43.CJJ 84—2000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废止44.JGJ 4—80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45.JGJ 5—80中型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国家建筑工程总局上海市建筑工程局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废止46.JGJ 9—78液压滑升模板工程设计与施工规程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47.JGJ 11—82住宅隔声标准国家建筑工程总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48.JGJ 20—84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废止49.JGJ 28—8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废止50.JGJ 34—86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废止51.JGJ 42—88土木建筑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计划财务司废止52.JGJ 43—88安装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计划财务司废止53.JGJ 44—88机械施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计划财务司废止54.JGJ 45—88建筑制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计划财务司废止55.JGJ 47—88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建筑经济研究所废止56.JGJ 54—79木质素磺酸钙减水剂在混凝土中使用的技术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57.JGJ 56—84混凝土减水剂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废止58.JGJ 68—90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59.JGJ 71—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60.JGJ 78—91网架结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61.JGJ 89—92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建设部中南勘察设计院废止62.JGJ/T90—92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建设部建设部信息中心废止63.JGJ/T93—95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建设部、地矿部地矿部勘察技术司废止64.JGJ 112—97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建设部清华大学废止65.BJG 13—64蒸养粉煤灰混凝土砌块生产应用规程建筑工程部上海建筑工程局建筑工程部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66.BJG 19—65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试行)建筑工程部建筑工程部科技局废止67.BJG 24—6616锰和25锰硅普通低合金钢钢筋暂行应用规定建筑工程部建工部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三、予以修订工程建设标准1.GBJ 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修订2.GBJ 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交通部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修订3.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修订4.GB 50056—93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机械工业部机械部设计研究院局部修订5.GB/T50083—97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6.GBJ 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修订7.GBJ 50092—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修订8.GB 50094—98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修订9.GB/T50095—98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国家水利部国家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修订10.GBJ 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厅修订11.GBJ 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修订12.GBJ 112—8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3.GBJ 117—88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冶金工业部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修订14.GB 50122—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修订15.GBJ 124—88道路工程术语标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修订16.GBJ 125—89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修订17.GBJ 129—90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局部修订18.GBJ 132—90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9.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20.GB 50155—9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修订21.GB 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修订22.GB 50165—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23.GB 50167—92工程摄影测量标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安勘察院修订24.GB 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25.GB 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26.GB 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27.GB 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院修订28.GB 50175—94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修订29.GB 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30.GB 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31.GB 50186—93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交通部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修订32.GB 50193—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修订33.GB 50194—9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34.GB 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能源部、水利部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修订35.GB 50200—9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广播电影电视部武汉市广播电视局修订36.GBJ 201—8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修订37.GB 50216—94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铁道部铁道部科学研究院修订38.GB 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水利部水利部长江科学院修订39.GB 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同济大学修订40.GB/T50228—96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修订41.GB 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42.GB 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43.GB 50256—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44.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45.GB/T50262—97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铁道部铁道部建设司标准科情所修订46.GB 50264—9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修订47.GB/T50266—99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修订48.GB 50267—97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国家地震局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修订49.GB/T50269—97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研究所修订50.GB/T50279—19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修订51.GB 50282-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设部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52.GB 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设部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53.GB 50290—9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水利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修订54.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局部修订55.GB 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56.GB/T50294—1999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修订57.GB 50296—1999供水管井技术规范国家冶金工业局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修订58.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59.GB/T50315—200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局部修订60.GB 50317—200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修订61.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建设部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62.CJJ 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修订63.CJJ 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修订64.CJJ 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修订65.CJJ 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建设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修订66.CJJ 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修订67.CJJ 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上海市政工程研究所修订68.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建设部北京市园林局修订69.CJJ 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建设部水利部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修订70.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建设部天津市房产住宅科学研究所修订71.CJJ/T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建设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修订72.CJJ 55—93供热术语标准建设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修订73.CJJ 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建设部北京市勘察院修订74.CJJ 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建设部北京市勘察院修订75.CJJ 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建设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修订76.CJJ 66—95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修订77.CJJ 67—95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建设部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修订78.CJJ 70—96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建设部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修订79.CJJ 71—2000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建设部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修订80.CJJ 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81.CJJ/T 76—98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建设部建设部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修订82.CJJ/T 78—97供热工程制图标准建设部哈尔滨建筑大学修订83.CJJ/T 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修订84.CJJ 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建设部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局部修订85.CJJ/T88—2000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建设部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修订86.JGJ/T10—95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87.JGJ/T13—2000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88.JGJ 19—92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89.JGJ/T22—98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90.JGJ 25—200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修订91.JGJ 35—87建筑气象参数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国家气象局北京气象中心气候资料室修订92.JGJ 38—99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西北设修文化部教育部计研究院订93.JGJ 39—8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修订94.JGJ 4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卫生部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修订95.JGJ 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文化部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修订96.JGJ 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修订97.JGJ 60—99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交通部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修订98.JGJ 62—9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修订99.JGJ 65—89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劳动部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修订100.JGJ 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文化部华东建筑设计院修订101.JGJ 69—90PY型预钻式旁压试验规程建设部常州市建筑设计院修订102.JGJ 84—2000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术语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修订103.JGJ 86—9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大连市建筑设计院修订104.JGJ 87—9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建设部中南勘察设计院修订105.JGJ 88—9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设部天津市建筑工程局修订106.JGJ 91—9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中科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修订107.JGJ 96—95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08.JGJ/T97—95工程抗震术语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09.JGJ 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建设部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修订110.JGJ 100—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修订111.JGJ 101—96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12.JGJ 104—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建设部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13.JGJ/T105—96机械喷涂抹灰技术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所修订114.JGJ 111—98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建设部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修订115.JGJ 118—98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设部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16.JGJ/T121—99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统筹管理分会修订117.JGJ 123—200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18.JGJ 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民政部民政部101研究所修订119.JGJ 126—2000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章标准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二节前引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节正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第四节补充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一节层次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二节层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三节附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四章格式编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五章引用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六章编写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二节典型用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三节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四节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五节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六节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九节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七章条文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第八章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建标[2008]182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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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
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对准予
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 日内向建设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
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

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二ОО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
2.《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
3.《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
4.《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
5.《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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