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恩格斯爱情婚姻道德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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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车红兰(1969-),女(朝鲜族),延边大学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宗教学研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

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

即食物、

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

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这清楚地表明,唯物史观是我们正确把握恩格斯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基本原则。

从人性的角度上来看,性、爱情、婚姻是两性关系的三大因素。性是爱情和婚姻的生理基础,在性的基础上发生爱情,在爱情的基础上有婚姻。性指肉体生活,遵循的是快乐原则;爱情是精神生活,遵循的是理想原则;婚姻是社会生活,遵循的是现实原则。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强调:“现代个人性爱的出现是人类道德的伟大进步”,认为“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才是与人的本性和现代思想相符合的。”恩格斯指出:“第一,性爱是以所爱者的对应的爱为前提的,从这方面说,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的厄洛斯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

个大不幸;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

直至拿生命作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现代社会,一方面由于性的混乱,以致纵欲、乱伦等日益泛滥。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转型和急功近利,直接导致人们生活节奏加速,一部分家庭过着富裕的生活但无性的乐趣,这其实很可怜。婚姻中男女的幸福感就应该是性缠绵着,这种让人们难以启齿的个人隐私如今已经变

成了可以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无性婚姻严格来讲不是婚姻,只是一种名义的居住方式,缺乏性爱的婚姻是没有生命的虚伪婚姻,无性婚姻不是时尚也不会是潮流。性福是对爱对性的体验,性者,情也;情者,爱也,性情交融,缺一不可。性爱是爱情的筋骨,对于恩格斯来说,性爱与现代爱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爱情的本源来自人的原始性欲的冲动,而社会又将其神圣化和对行为予以限制和规范。但是限制永远是有限,人类社会愈发展和文明,愈是对人的个性或自然本性的解放,同时文明又是对人的野性的节制。然而,只要人一天摆脱不掉动物野性原欲的冲动,那么,这种冲动也一定要冲破人为的蕃篱回归到自由的大自然中去。然而,人永远也摆脱不掉动物原欲的本性,而人类社会又愈将文明,这是

试论恩格斯爱情婚姻道德思想

车红兰

(延边大学社科部,吉林延吉133002)

2011年第3期现代妇女

No.3,2011

MODERN WOMEN

总第365期

要:恩格斯对爱情婚姻家庭关系、婚姻的离异及其道德要求等问题上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观点,也为我们提供了

正确认识爱情婚姻家庭道德的重要理论资源。

关键词:恩格斯;爱情;婚姻中图分类号:A11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1)03-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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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人类社会永远的矛盾。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产物,而人类又始终与自己创造的道德作不懈的斗争。为此恩格斯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对爱情的本质和发展做了科学的概括。恩格斯认为爱情作为人们彼此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一种关系,互爱是爱情的基础。整个中世纪以前,婚姻的缔结完全出于父母包办,在中国古代表现得尤为突出,女子“在家从父”被列为“三从四德”之首,否则就是大不孝,就是伤风败俗。恩格斯则把爱情的自由视为妇女地位发生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恩格斯又指出:

“持久性和排他性是爱情发展的要求。”恩格斯主张要对爱情忠贞专一,要培养持久和巩固的爱情。他认为,在爱情问题上表现出来的见异思迁的错误思想行为,只会给对方造成痛苦和不幸,并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恩格斯明确指出:

“如果有人每过一两年就有新的爱的需要,那就必须约束这种天性,以免它把自己和别人拖入无休止的悲剧冲突之中。”恩格斯告诉我们,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爱情,其实质就足两性间在平等互爱条件下那种最真挚、最强烈的渴望结合的一种高尚道德关系,爱情是一种高级的精神生活,反映着人们社会关系的一方面,它既不是天国的神意,也不是性欲的简单的付诸实践。

人类社会一定阶段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和形式归根到底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制约。恩格斯指出:“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恩格斯强调:

“专偶制尽管为现代的性爱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但在阶级社会,这种可能性却不可能变成现实。在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尽管人们意识到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但事实上,男女的结合仍然是以政治、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婚姻往往演变为一种交易。”恩格斯更为明确地指出:

“在私有制消亡以后的未来社会中,婚姻的基础将是性爱即爱情。也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以爱情为唯一基础的婚姻。这是因为,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财产关系

后,对人们选择配偶有巨大影响的经济因素相应地被消除。”在论述婚姻自由问题时,恩格斯认为,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恩格斯认为,应当打破由专偶制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所导致的“婚姻的不可解除性”,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只要使人们免于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才好”。可尽管恩格斯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但他强调应当慎重使用离婚的权利,反对感情用事,更反对在婚姻家庭关系上见异思迁、不负责任的轻率行为。1888年,他在写给考茨基的信中谈到离婚问题时指出:“每个丈夫会发现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这是正常的,夫妻双方应相互谅解,“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才有权利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

恩格斯在爱情婚姻家庭问题上的阐述,对于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爱情婚姻家庭道德的演变,树立正确的爱情婚姻家庭道德观,促进和谐两性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

民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

民出版社,1995.

[3]蔡特金.列宁印象记[M].北京:三联书店,197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

民出版社,1957:433.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

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M].北京:人

民出版社,1985:374-375.

[7]列宁.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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